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壹』 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05版
《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教字〔2005〕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三峡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复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年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合格但未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经学校确认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待办理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或未办理有关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欠缴国家规定的学费等原因未能及时注册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参加选课与随堂听课,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权利。待学生注册后,才享有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九条 学院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注册的学生,由学院汇总名单于开学后3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参照相应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选择修读相应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所选课程在时间上有冲突时,应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任课教师应按正式下达的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教学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记载,考勤可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当学期的最后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场违纪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考核无效,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请事假、病假按《三峡大学关于学生请销假审批和管理办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修满各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 学校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等。学生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和各类选修课程,获得必修课学分和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按照《三峡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分是用于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指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每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学生应按各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修满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三峡大学课外学分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其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性质而异,一般控制在30%----50%,具体比例由学院报请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考查课一般不进行正式的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考试,其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每学期停课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成绩按一定的对应关系折合成相应绩点。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绩点 95~100 优 4 90~94 优 3.7 87~89 良 3.3 83~86 良 3.0 80~82 良 2.7 77~79 中 2.3 73~76 中 2.0 70~72 中 1.7 60~69 及格 1.0 < 60 不及格 0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自修、辅修第二专业、攻读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凡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学生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应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该学期最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学院及时在教务网上登录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议,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查卷申请,按照《三峡大学考生复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试卷复查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私自请求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按照《三峡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修订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外语专业本科生应按规定参加CET4级考试;主修其它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应参加所修其它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
第六章 自主选课与自修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根据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选修必修课、选修课外,还可以按规定超前选修或自修相关课程。
第三十二条 超前选修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选修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0者,在下一学期可增选一定数量学分的课程,增选学分的选课应听取导师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有余力且已修满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时,学生可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时,可以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 及以上者,可以自修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后续课程。申请自修后续课程按《三峡大学关于课程自修与重新学习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一)军事理论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金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在上课时间上有局部冲突时, 经申请批准,可以采取交叉听课的方式学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之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优先参加考试,其次为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再次为参加理论课听课学习。
第七章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优秀本科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学有余力本科生按照自己的志趣和意愿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即辅修专业)。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一学年修满45学分或第二学年结束后修满90学分,学有余力,对辅修(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经导师同意,从第三学期开始可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按《三峡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工作,一般由开设学院安排在双休日或寒暑假中进行。
第八章 重新学习、重考与缓考
第四十二条 除全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外,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应选择下一轮次同一档次课程听课,并按该轮次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全校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不合格者可重选或另选。重新学习课程应选择下一轮次同一档次课程听课,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再次重新学习,直至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为止。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所修读课程考试成绩(指及格及以上)不满意者,可申请在该门课程下一轮次考试时重考,重考成绩较前次考试成绩高者,可以重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缓考。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期末考试有冲突时,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及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课程准许正常缓考。
第四十五条 缓考不单独命题,应与该门课程的下一轮次考试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第四十六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0”分。以后视其表现,由学院决定是否给其重新学习机会。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具体按《三峡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四十八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九条 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伤、因病或其它原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含六周)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因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它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休学。
第五十四条 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应予休学。
第五十五条 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超过批准的休学期限如需继续休学者应重新办理手续,否则按第六十六条第四款办理。休学连续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 学年。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其它原因休学的须监护人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填写《三峡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同意。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须按时离校。
第五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日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关于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经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痊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须修读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十一章学习期限、学业警告制度、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均按本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8年,5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4—8年。
第六十二条 为督促学生自觉学习,认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学业警告制度,即对一学年所获得的课内学分数少于20 学分者;或两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40学分者、或三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60学分者、或四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80学分者、或五学年课内学分数累计少于100学分者(对五年制专业),由学院向学生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 本科生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含延长学习期限、休学年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
(三)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完成相应人才培养计划者;
(四)自愿放慢学习进程者。
第六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每学期开学前集中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每学年末集中办理,延长学习期限以学期为单位申请。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应填写《三峡大学延长学习期限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延长学习期限(不含由于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者,对延长学习期限的学习阶段,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标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包括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已申请贷款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偿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相关专业学分制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可按《三峡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 对在标准学制内提前1年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第七十二条 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十三条 修满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符合三峡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取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者,授予三峡大学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1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或补作不合格实践教学环节,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第七十五条 按本细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必须退学的学生,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期间未学满一学年及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到学校档案馆查阅有关档案,经教务处核实后,发给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从发文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三峡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峡大教字〔2002〕25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贰』 《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体艺〔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
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切实提高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发展,现将我
部制定的《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
美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体育美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必要举措,是破解现阶段学校体育美育教师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整合各方资源充实体育美育教学力量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的迫切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特定运动技能与项目的教学训练等工作的人员;美育兼职教师是指
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美育课程教学、课外美育活动指导、学生艺术社团训练、学生艺术教育实践工作坊教学与建设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体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体育教师,校外教育机构、体育运动团体与体育系统的有关体育工作者;美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艺术
教师,校外教育机构、宣传文化系统与社会文化团体的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或能工巧匠等,以及符合资质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 鼓励体育美育专职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以“走教”方式到农村及其他师资紧缺的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鼓励普通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教师担任中小学兼职教师;鼓励学校选聘承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艺术传承项目教学与指导的兼职教师。
第七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加强体育美育教师队伍建设,将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学校
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资源库,统筹区域内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调配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工作,并合理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培训,设立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培训项目,提升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说到做到才行。
『叁』 求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学科竞赛方面的对于保研加分或者推研直保政策,有西交的相关文件说明更好
东南热能的?保浙大 上交 西交?我的学弟,看来你不是全系前十名的。如果你如果能保研,水平也是应该有的。有空看看三大课,还有锅炉汽机 难,
『肆』 能不能介绍一下,北京四中网校的具体情况(比如:管理流程)
学校简介
校训: 勤奋、严谨、民主、开拓
北京四中创建于1907年,有着极其深厚的教育文化底蕴。百年来培育出了数以万计的卓越人才,其中大多数成为党、政、军领导干部和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也有不少人成为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
北京四中现属北京市重点中学,2002年9月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定为首批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2004年根据社会需求和上级指示精神,恢复了初中招生;2005年实现了北海中学的合并,扩大了办学空间。2005年在校学生人数1800余人。现任校长刘长铭。
北京四中位于京城市中心区,平安大道南侧,占地约4.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各项设施完善。建筑主体由教学楼、综合楼、科技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餐厅、学生宿舍等构成,装备精良。图书馆藏书10万册,全部实现网络化管理,校园网络也已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四中对外交流的信息平台。校园内有全塑胶化体育场、室内游泳馆和篮球馆等,体育运动设施、装备一应具全。
北京四中是优秀高中生成长的摇篮,每年考入全国重点名牌大学的学生占考生人数的96%以上,其中考入清华、北大的学生占40%左右。在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中,参赛学生多次获得金奖。学生的运动、文艺、科技等社团,也同样在北京市的各类学生比赛中获奖。
管理核心
高水准的管理体制是确保学校高质量教学的关键
北京四中实行校长负责制管理体系,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校教代会按《工会法》行使其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学校设校务办公室、教学处、学生处、体育卫生处、科技电教处、总务处等行政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年级组、教研组并存,教职工定岗、定责。
以现任校长刘长铭先生为首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朝气蓬勃,具有高尚的人文素质。他们继承和发扬四中的优良传统,定期召开与教职工的恳谈会。让有经验的老师们切实地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与建设中,成为四中持续发展的智囊团,给学校的管理以更多的帮助与支持。
北京四中还设有校长接待日,校领导与学生面对面交流,倾听来自学生中的声音,了解教学、在校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可行办法。
教育教学
教育理念: 以人育人, 共同发展
北京四中的根本所在,是始终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他们学识渊博、治学严谨、循循善诱且锐意进取。今天,百余名在岗教师中有特级教师3名,高级教师50余名;7人为市级学科带头人,21人为区级学科带头人,12人为校级学科带头人;8人牵头承担国家级和市级科研课题。青年教师中有博士1名、硕士28名。
北京四中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学会做人。经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以“养成教育、情感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等为内容的多层次德育工作体系。
在学科教学方面,四中遵循科学的教育规律,坚持全面育人,严格控制课程总量,减少必修课时,增设选修课和活动课,激发学生的自主求知欲望,增强自我组织学习和生活的能力。教学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使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和谐地发展。
在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施行分层次教学,充分尊重学生发展的个体差异,使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学生都得到最佳发展,并有利于教师因材施教,准确把握同一层次学生的认知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学策略,根据学生的自身发展需求构建合理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这一举措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
北京四中在“以人育人,共同发展”的教育理念指导下,形成了教学教研互动模式,教学质量始终保持较高水平,学生继续学习的能力和创造能力得到明显提高,确保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
教育成果
北京四中每年有约300人次在各类竞赛中获奖,每年96%以上的毕业生高考成绩达到重点大学录取线,约40%考入北大、清华两所著名高校。在国际奥林匹克竞赛中,四中学生共获得六枚金牌、两枚银牌、一枚铜牌。并在几百次的区、市及全国各学科、科技比赛中获奖。
社团活动
活跃校园生活,陶冶学生情操
北京四中有各种社团组织近30个。经常组织各类文娱、社会实践、科技、体育等活动。活跃学生的校内外生活、陶冶情操,让学生充分展示各种才华,增强参与意识,提高活动能力。
北京四中每年多次为教师或学生举办书法、绘画、摄影展,组织新年音乐会、舞会等文娱活动。2003年,四中合唱团获“全国第一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表演类节目一等奖,曾出访香港、澳门、台湾和美国等地,取得圆满成功。
北京四中每年开展各种丰富的科技活动,以育人为核心,积极推动科技人才三级培养制度。学生通过参加专家讲座、理化生实验设计、科技博览会、科技知识竞赛等众多科技活动,提高他们基本的科学素养; 再通过科技俱乐部参与更高层次的科学论坛、野外考察、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体验研究过程等,更深层面的接触科技研究领域。而聘请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著名科学家作为扶植科学幼苗导师的举措,更加强了培养学生成为未来中国科技后备人才的力度。
北京四中是北京市教委命名的2008年奥运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是北京市体育局命名的篮球传统项目学校。十几年来四中共培养了200多名学生运动员,其中有18人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1人达到国家级健将标准,运动员全部升入重点高校深造。在2004年寒假举行的北京金帆篮球赛中,我校男篮获得冠军,女篮获得季军。在北京市中小学生振兴中华系列体育比赛第十二届“四中康乐杯”游泳比赛中我校游泳队获得高中组团体冠军,蝉联了十一届该项比赛的团体冠军。
对外交流
立足本国,联通世界
北京四中为优秀学生创造了得天独厚的外部环境。近年来,四中学生多次出访欧洲、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台湾、香港等地,进行文化、体育、教育方面的交流,大大开拓了学生们的眼界。
北京四中每年都接待很多来自世界各国的教育界人士的参观访问和交流活动,扩大了学生与世界的接触面。尤其是在我国申奥过程中,二十几名“学生形象大使”成功地接待了国际奥委会评估团,学生们良好的素质和流畅的英语表达,给评估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远程教育
让更多的孩子的得到更好的教育
北京四中网校是北京四中的远程教育机构(www.etiantian.com),她把北京四中与全国各地希望得到优秀教学资源的老师以及孩子们连接起来,是尖端信息技术和优秀教育教学资源的完美组合。
北京四中网校面向全国的中学生,进行远程学习辅导。经过多年的远程教育模式的探索,北京四中网校确立了成熟完善的远程教育教学模式——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依据北京四中近百年积淀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为广大的中国家庭提供开放的教育平台和北京四中最优秀的教育资源,进行跨越时空、突出个性、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北京四中网校秉承了北京四中重基础知识、重创新意识培养的扎实教风,重学生良好学习方法培养的教学思想。网校十几个栏目各具特色,学习个性化强,方式灵活,可增强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习兴趣,培养综合素质,进而提高学习能力和成绩。北京四中网校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教学和服务形象,成为很多中学生课外辅助教学的良师益友。目前,北京四中网校已有学生70000余名,在全国设立分校机构240多家。
二十一世纪将会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同时也是我国教育信息化长足发展的时机,北京四中网校基于这种大的社会和教育环境下提出了“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中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战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将北京四中优秀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育教学资源提供给广大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是北京四中网校的目标,“让更多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是北京四中网校的光荣使命。
远程教育是借助于先进的信息传输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实现异地传输教学资源,达到让更多的人共享优秀教育资源的一种新兴教育事业。北京四中网校的网上学习个性化强,方式灵活,针对性强,可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习兴趣,培养综合素质,进而提高学习效率和成绩,以培养学生掌握好的学习方法为主,引导学生正确学习。网校跨越了空间的限制,实现资源共享,并且学费低廉,为全国各个地区的普通家庭,提供了新的教学模式和更好的教学服务,实现了“教育面前人人平等,优秀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的思想。
这些就是北京四中网校的介绍!
『伍』 高中的学习办法
你好,关于高中学习方法,给你一些我的思路和经验参考。
学习最重要的就专是跟着老师属走,上课听讲,下来之后总结、归纳、理解记忆、做题实战运用。学习要有自己的计划,计划要根据自己的学科情况、薄弱科目,合理规划时间,查缺补漏、复习提升。
学习另一个重点就是效率,只有高效的学习才能事倍功半。我通过练习“精英特速读记忆训练”来激发大脑潜能,提高学习和复习效率。速读记忆是一种高效的学习、复习方法,其训练原理就在于激活我们“脑、眼”潜能,培养我们直接把视觉器官感知的文字符号转换成意义,消除头脑中潜在的发音现象,越过由发声到理解意义的过程,形成眼脑直映式的阅读方式,实现阅读提速、整体感知、理解记忆、注意力集中的飞跃。
用软件练习,每天一个多小时,一个月的时间,可以把我们的阅读速度提高5-10倍,记忆力、理解力等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最终提高学习、复习效率,取得好成绩。目前,我们学校很多班级开展的假期速读速记训练班,用的就是精英特快速阅读记忆训练系统。
更多关于学习的内容可以到网络贴吧《高效学习法》吧交流讨论,里面有很多值得借鉴学习的内容。
『陆』 国家规定高中学生周六日上课吗
国家规定星期六星期日高中是放假的。
只不过当今相当多地区的中学,为了追求升学率,无视国家规定,在双休日(暑寒节假日亦然)进行强制性的“补课”。实际上是剥夺学生的休息权,占用学生的自由时间上课,令学生超负荷地学习。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任何年级学生补课或有偿补课”。
制定科学规范的学生在校作息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依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与活动。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6)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双休日是指一般都是在周六以及周日放假休息的时间,包括大人工作休息以及小孩学习休息。
我国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2015年5月1日,是我国双休日制度实行的第20年。
中国自1995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双休日制度,直接目的是保障公民的休息权。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柒』 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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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如何个人参加学科竞赛
昨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庆祝2006年教师节暨表彰先进大会。会议表彰周建军等25名首届首席教师。评选首席教师在我市历史上是第一次,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一支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水平高、教研能力强的教师队伍。那么,这25名首席教师是如何出炉的?他们将得到怎样的待遇?他们今后要得到怎样的教研扶持?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教育局副局长严燕英。
树立惠州品牌教师,培养一批本土的“数学王”“物理王”
近年来,我市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一批杰出的教师涌现出来,而适时培养一批本土的“数学王”、“物理王”成为我市教育界人士的思考与共识。严燕英告诉记者,设立首席教师制度,将为树立我们惠州自己的品牌教师,将为培养一批“数学王”、“物理王”起到“标杆”作用。
严燕英介绍说,首席教师选拔坚持4个原则: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能力、业绩为主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是坚持选拔、培养、使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她说,首席教师是经过层层推荐选拔出来的优秀教师代表,今年首届评选的25名首席教师真正践行了这4个原则;今后将每年评选一次,每届名额25名。
首席教师要在全市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且必须在教学一线任教
“首席教师必须是在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中选拔产生,这样确保这项荣誉属于真正的教师。” 严燕英介绍说。她说,设立首席教师制度,就是要鼓励一线教师以首席教师为榜样,积极自主创新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争做来年的“首席”。这是一个鼓励进步的机制和荣誉,应该严格按照《惠州市中学首席教师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选拔一线教师当选“首席教师”。
据介绍,首席教师除了具备有良好师德、模范地遵章守法外,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师任职资格,有高级教师职称,并且专业基础知识要扎实深厚,教书育人经验丰富,形成了自己的教学特色,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首席教师除了业绩突出外,还要具备6项硬件中的1项以上
根据《惠州市中学首席教师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首席教师要具备的一些业绩要求是:近三年高考、中考或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优异。包括在高考、中考中所任教班级学科成绩平均分、优良率、尖子生远领先于同级同类平行班;在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得在全国、全省有一定影响的得奖名次。如果该教师所任教学科有考生获全省高考最高分、所任教学科有考生获全市中考最高分等视为教学成绩特别优异。
同时,入选教师要具备以下6项硬件要求的1项以上:一是近5年来,曾出版过教育教学教研专著;二是近3年来,曾主持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三是近2年来,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期刊上发表过教学论文1篇以上;四是近2年来,曾在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学科活动中作过专题发言或在市级以上大型教研或培训活动中作过专题讲座;五是近2年来,曾获得省教育科研部门主持评奖的学科教学成果、教学论文二等奖以上,市级教育科研部门主持评奖的学科教学成果、教学论文一等奖以上;六是近2年来,曾在省教育科研部门主持的学科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
每位首席教师获得2万元奖金,可自主大胆尝试个性化教学
“首席教师其实就是一个特殊的荣誉称号,获此称号的教师本人获得的物资奖励还是很有限的。但它是一种极大的荣誉,对教育理念先进、职业道德高尚、知识底蕴深厚、创新能力突出、教育教学绩效显著的教学一线教师而言起到巨大的精神肯定和鼓舞作用。” 严燕英介绍说。
据介绍,首席教师奖金由民营企业家姚梅发全额出资,每届每位首席教师可获得2万元奖金。严燕英希望当选的首席教师要继续发扬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做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标兵、改革的先行者;要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了解和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在本学科教育教学和科研中起引领作用。
据介绍,当选的首席教师在评先、评优、评模、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学习进修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在选择教育科研课题项目上和申请学科教育科研课题经费上有优先权;可自主安排自己的教学工作计划,大胆尝试个性化教学;可指导片、区“中心备课组”、“教学研讨组”开展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可直接向县(区)、市教育局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反映学科教学情况,提出学科建议和意见。
首席教师在任期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其称号将予以取消
目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已经就首席教师的选拔与管理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如建立管、评
『玖』 如何看待奥林匹克竞赛
奥林匹克竞赛 奥林匹克竞赛 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宗旨,主要是激发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通过竞赛达到使大多数青少年在智力上有所发展,在能力上有所提高的目标。并在普及活动的基础上,为少数优秀的青少年脱颖而出、成为优秀人才创造机遇和条件。 目前,这项活动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取得了杰出的成果。 在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同学可以获得保送名牌大学和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资格。 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项学科竞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全国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其名称分别是: 1.数 学: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2. 物理学: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 化 学: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4. 信息学: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5. 生物学: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第三条 学科竞赛是一项面向全国中学生的竞赛活动,其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他们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为他们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促进大、中学校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和相关的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国际学科竞赛选拔参赛选手。 第四条 学科竞赛属于课外活动,坚持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方式。 二、竞赛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主办单位:各有关全国性学会,分别是: 1.中国数学会:数学竞赛; 2.中国物理学会:物理学竞赛; 3.中国化学会:化学竞赛; 4.中国计算机学会:信息学竞赛; 5.中国植物学会和中国动物学会:生物学竞赛。 第七条 主办单位的职责:制定本学科竞赛的(章程)(或条例)、负责本学科竞赛的组织、命题、成绩认定、奖励和惩处、选定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聘任、上报竞赛成绩等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主管单位召集学科竞赛主办单位参加的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协调五学科竞赛、交流信息、研究在竞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第九条 省级赛区主管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牵头,联系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省级学会,成立省级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竞赛管委),负责省级赛区学科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监督、协调本省五项学科竞赛的各项组织工作。 2、监督赛区实施单位的工作,接受、处理与学科竞赛有关的申诉与投诉。 第十条 省级赛区组织实施单位:省级竞赛及其相关活动以省为单位组织实施。省级赛区的竞赛事宜由赛区相应机构负责。省级赛区根据本条例和各学科竞赛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赛区的竞赛,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发放竞赛通知、设立考点和任命各考点负责人;接收和分发题卷和保密保管工作;根据规则组织竞赛并保证赛场的秩序;收集竞赛答卷并负责保密保管;根据主办单位拟定的评分标准评判成绩;将竞赛结果按规定报告主办单位,等等。省级赛区组织实施单位除对主办单位负责外,还应接受省竞赛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三、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报名与资格认定:省级竞赛的报名及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由省级实施单位负责,全国竞赛(决赛)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竞赛时间和地点:各省可根据参加竞赛的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地域分布设立多个分赛点与考场。各赛区的竞赛时间必须按照主办单位的规定统一进行。全国竞赛(决赛)的时间、地点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命题:全国学科竞赛的命题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竞赛大纲由主办单位确定并予以公布。具体命题工作可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承担,也可以征集试题,最后由主办单位确定考试题目。 第十四条 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 考场设置与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评卷 第十七条 奖项评定 1、全国竞赛及省赛区竞赛的成绩判定办法、获奖比例及人数由主办单位确定。 2、省赛区竞赛获奖标准由主办单位确定,竞赛一等奖人数由主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3、全国竞赛的证书和省赛区竞赛一等奖证书由主管单位统一印制。省级竞赛二、三等奖证书由主办单位统一印制。 4、全国竞赛(决赛及省级竞赛一等奖)的获奖证书由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颁发,省级竞赛二、三等奖证书由主办单位颁发。 5、竞赛的主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一等奖获奖选手的名单。 四、竞赛守则和纪律 第十八条 参加竞赛活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竞赛条例及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到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与竞赛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 第二十条 任何人在了解了即将启用的竞赛试题后,在开赛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了解了答案后,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竞赛成绩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命题人命题后不得参与任何与竞赛有关的辅导。参与命题和试卷发放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必须保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赛和命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或其他亲属参加竞赛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 五、监督 第二十四条 竞赛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均须遵守竞赛条例和相应规则,并应接受监督: 1.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 2.省竞赛管委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其上级领导机关监督。 3.省赛区实施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省竞赛委监督。 4.省竞赛管委负责人对省级竞赛的事务负责并监督和管理所负责的赛区。 5.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并有权按照程序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可向省级竞赛组织者具名举报,组织者必须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则对违规者进行处理,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当地竞赛组织者有违规行为,可向其上一级竞赛组织者报告,该竞赛组织者必须受理,并对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规则进行处理。 六、处罚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行为包括:参赛学生违规、赛场工作人员失职、省级竞赛负责人失职、组织机构失职。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或失职行为。 1.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在规定参赛学生应独立解题(或独立完成任务)的场合: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赛场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2.赛场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级竞赛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 (3)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4)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5)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或成绩; (6)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7)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4.省级组织机构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主办单位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命题人员在命题后为参赛学生辅导;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漏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3)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4)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处罚 1.在省级竞赛中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取消该参赛学生当年成绩,从次年算起禁赛两年。 2.在全国竞赛中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取消该参赛学生当年的成绩,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五项学科竞赛中的任何一项竞赛。 3.有失职行为的赛场工作人员将立刻失去监考者的资格,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有失职行为的省级竞赛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主办单位将立刻撤消其负责人资格,主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发现省级竞赛组织者集体违规,主办单位要求该省赛区主管单位改组竞赛组织机构。 6.上述1-5行为均由相应的主办单位记录在案,同时上报主管单位备案。 7.主办单位中的成员(包括命题者)如有第二十七条第五款1.2.3中所列行为,由主办单位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 8.对于主办单位的集体失职,主管单位除提出警告外,有权取消对该主办单位的经费支持,并有权收回其主办权。 9.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投诉者必须受理,并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受理投诉的单位将不予受理匿名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投诉。 10.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主办单位提出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 七、经费 八、竞赛的申办 九、条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