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雪花霜電影
Ⅰ 高分求電視劇。。。
大染坊
給我的感覺很像《士兵》,就是感覺聽上去沒意思,但越看越想看,裡面的男主角是個很聰明的人,本來是乞丐,但憑自己的努力成就了一番事業,把小日本耍得團團轉,可惜,生在抗戰時期,他的才能無法充分發揮。
他是個好人,但懂得耍心機;他與對手競爭毫不留情,但總能讓對手心悅誠服得與他做好朋友;他不識字,但是個有文化的人;他易動怒、脾氣暴,但比任何人都心疼自己的員工;他有錢了,有很多錢,但從不忘本。。。
我和僵屍有個約會系列
個人認為經典得不能再經典的電視劇系列,雖然沒有很帥的男主角,女主角有味但不是絕世美女,不過,看過就知道,他很引人入勝。另一種世界的情感,其實,教會了我們怎麼珍惜現實中擁有的一切。
不死的生命、不老的容顏,也會是一種負擔,一種絕望;
隨便想想就會有成千上萬個的大大小小的願望,有那麼一群生物,可憐得不敢去想;
一隻僵屍和一個天師的愛,可以改寫命運,卻不一定纏纏綿綿;
對敵人的愛,可以讓自己拼盡全力殺死自己最愛的女人,然後緊閉心門度悠悠八百年歲月。。。
命中註定我愛你
雖然你說不要偶像劇了,可我還是忍不住推薦一下。真的很感人,並不是毫無意義的偶像劇,那裡面,你可以體會一個默默無聞的女孩卑微的快樂,她努力得生活著,可惜卻得不到別人的重視;她只想做一個孩子的母親,哪怕將來孩子要叫另一個女人媽媽。她用平凡的力量得到了讓人羨慕的愛情,走錯房間上錯床還懷了孕,自己默默無聞,對方確是亞洲最大的日用品公司繼承人,童話般的愛情其實充滿現實中離我們最近的親情與愛情。他可以讓我們笑得喘不過起來,也可以讓我們哭得肝腸寸斷。
飛刀又見飛刀
小李飛刀的神話或許光鮮亮麗,可惜,對於後代來說,神話光環的背後可能只是代代相傳的壓力與責任。
李尋歡與上官金虹一戰,使自己的兒子李曼青無法與心愛的人結合,還因一時糊塗,幾乎釀成殺妻的慘劇,一生都活在愧疚之中;李曼青與天下第一劍薛青碧一戰,不僅讓從小就與父親相依為命的薛家獨女薛采月成為孤兒,並把她一步步推向復仇的人生,也害得自己本就虧欠多年、從未享受過家庭溫暖的私生子李壞一度失去了他最溫暖的家。或許,采月在帶李壞去扶桑的路上時那段內心獨白,就是對一切恩怨的最佳概括:
我對我深愛的男人 一而再再而三說了謊
為的是要替我爹去回他應有的尊榮
無論我有多愛這個男人 我也不可以背叛我爹
就是賠上我的一生 也在所不惜
從小到大 我的心裡就有一把聲音一直在警惕著我
我爹是我這一生唯一可親的男人
其他男人 想想也是罪 我想過李壞
所以他當日非死不可
他的死亡 代表我對我爹的忠貞
不知是幸運還是不幸 他竟然是李曼青的兒子
我終於找到一個理由可以愛是他 同時又不覺得背叛了我爹
我為我和李懷的這段感情設了一個期限
在濃縮的時空裡面 一切不可能都變成可能
采月為了得到小李飛刀的秘訣而縱容自己與李壞度過了一段甜蜜的時光,可惜,當她學得全部小李飛刀,幸福就結束了。她一直沒有明白,或許當年薛青碧死得有些冤枉,可他自己從不認為因此而失了尊嚴,反而女兒一生的幸福才是更加牽動他的吧。
放羊的星星
善良得為了愛,為了前男友的女兒不斷得說謊,自己傷痕累累,卻還要笑著承受自己愛的人的報復,似乎並不太新穎但真的很感人。
Ⅱ 改雪花女神龍這一劇作合法嗎
一、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改編者也就是編劇徵求了原作者諸葛青雲(因為這部電視劇是根據諸葛青雲的《孤星 冷月 霜紅》改編的)的同意,並取得了相關授權,那麼這就意味著他的改編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的。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所示:
1、 先要徵得原作者同意:
換言之,所謂改編作品,至少存在兩個著作權:一是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二是進行改編創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而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改編權」屬於著作權人的專有財產權利,因此,如需改編他人作品,改編者需要事先得到原作品權利人的同意。
2、
使用范圍需取得原作者認可:
雖然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這並不代表改編者可以自由的行使改編作品的著作權。因為由於改編作品包含了原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行使權利時,必然會同時行使原作品的著作權。因此,《著作權法》同時規定「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而改編者享有的所謂「著作權」,更多的是指有權制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改編後的作品。
3、 電影作品權利行使例外:
如前文所述,改編以及改編後行使權利,改編者都需要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但該規則並不適用於電影作品。雖然《著作權法》針對將作品拍攝為「電影」的行為規定了「攝制權」,但在實踐中,電影作品通常會對原著進行一定程度的改編,且電影作品中還包含了諸多其他作品(比如音樂)。但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在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之時,並沒有像前文所述第12條那樣規定「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也沒有規定他人對電影作品的利用需要同時取得製片者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從該法條的用語來看,電影作品的權利行使實際並不需要在先權利人的許可。
因此,根據《著作權法》,如果原作品(如小說)的作者已經許可將其作品改編成電影劇本並拍攝電影,電影一旦拍攝完成,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已經不受原作品著作權的制約。無論製片者以何種手段利用電影作品,都不再需要經過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即使原作品作者並未在合同中許可製片者以放映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電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