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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修刑

發布時間: 2020-11-24 08:04:17

1. 翻譯這段文言文

張珪字公端,張弘范之子。年少時能挽強弓,百發百中。有一次,與其父打獵於林中,遇猛虎。珪抽箭往前,虎如人一樣站起來撲向張珪,珪一箭射穿虎喉,全軍無不為之歡騰,其勇敢如此。至元十六年(1279),弘范平定廣東海南,宋禮部侍郎鄧光薦赴水自盡,弘范救起並以禮相待,命珪以光薦為師。光薦給珪一書,名《相業》,對他說:「熟讀此書,後必有用。」元軍北還,經江淮,命珪攝管軍萬戶,這時年十六歲。
十七年,拜珪為昭勇大將軍、管軍萬戶,有實權,佩其父虎符,治理所統轄的元軍,鎮守建康(南京)。不久,其父弘范卒,喪事辦完後,世祖召見張珪,親加撫慰。珪奏稱:「臣年幼肩此軍務重任,誠恐能力不足。聶禎隨我祖父、父親久經征戰,希望任命他為臣之輔佐。」世祖稱贊道「:求老成者來輔佐自己,一般年青人還想不到這點。」至元十九年,太平、宣城、徽州群盜競起,行省傳令張珪出兵討伐,其士卒為賊所敗,有士卒殺民家牲畜並毆傷其主人。珪宣稱:「這就是我軍打敗仗的原因。」斬殺這些搶掠百姓的士卒,嚴肅軍紀,諸盜悉平。
至元二十九年(1292),張珪回到朝廷。當時朝廷認為天下大局已定,行樞密院可以撤銷,江浙行省參知政事張王宣也這樣說。樞密副使暗問珪有何意見,珪說:「見皇上當陳述我的看法。」一日皇帝召問,珪回答說「:即使行院可撤銷,也不應由張王宣出面提出。」結果不僅未撤,而且任命張珪為樞密副使。太傅月兒魯那演對皇帝說:「珪年紀尚輕,姑且任為僉書,果可大用,日後再任命為樞密副使不遲。」皇帝說:「不然,他家祖孫三代為我朝滅金滅宋,誓死效力,還要吝惜此樞密副使之一官職么!」拜珪為鎮國上將軍,江淮行樞密副使。
成宗即位,廢行樞密院。大德三年(1299),遣使巡行天下,珪奉命巡行川陝,訪問民間疾苦,賑恤孤貧,罷黜冗官貪吏。還京後升為江南行御史台侍御史,換為文官階中奉大夫,又轉任浙西肅政廉訪使。在任此職期間,彈劾罷免郡縣地方長官以下三十餘人,府史胥徒數百人,沒收贓款巨萬。珪得悉鹽司奸詐圖利的事,打算揭發。此事涉及行省,有人為之不安,極力中傷張珪,同時賄賂皇帝近臣,妄言張珪以巫術制人,並阻礙鹽法的施行。成宗遣官員共同審理此案,結果查出了行省大小官吏及鹽官欺下罔上的許多罪狀,對他們均按律治罪。帝召珪回京,拜為僉樞密院事,辭不受命。又拜為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因上疏,詳細論述天道與人道的關系及災異發生的原因,其內容包括:修德行,廣言路,進君子,退小人,信賞必罰,裁減不必要的官員,節制浪費,遵行祖宗的成法,共數百言。他還彈劾一些大官的不法行為,以及迷惑皇帝的左右小人。他的這些奏章都被扣壓,不上報皇帝,珪因而稱病辭官歸家。許久之後,拜為陝西行台中丞,而他辭不赴任。
武宗即位,召拜張珪為太子諭德,幾天後又相繼拜為賓客、詹事,均辭不就任。朝廷設立尚書省,全國上下議論紛紛。中丞之位久已空缺,正考慮適當人選。當時仁宗為太子,他提出:「要想得到一位才德兼備的中丞,非張珪莫屬。」於是當即拜珪為中丞。至大四年(1311),武宗崩,仁宗即位,召張珪入宮面諭「:朕本想賜卿寶玉,但這不是卿所希望的東西。」說畢,用手巾擦擦額上的汗,然後將汗巾送到珪懷中言道:「朕的汗水在哪裡,朕的心也就在哪裡。」
皇慶元年(1312),拜珪為榮祿大夫、樞密副使。徽政院使失列門奏請將洪城軍隸屬於興聖宮,而由他自己統領。此事以皇帝的名義發文給樞密院,樞密院官員懼怕失列門的權勢,只得承命照辦,而張珪堅決不同意,致使此事未能實現。皇慶二年拜為中書平章政事。教坊使曹咬住被任命為禮部尚書,張珪認為「讓樂師為禮部尚書,對後人將如何交代」,極力勸阻了。皇太後任命右丞相鐵木迭兒為太師,萬戶別薛為參知行省政事。張珪奏道:「太師必須能經邦治國,而鐵木迭兒不是這樣的人才;別薛無功,不可為外省長官。」珪隨皇帝出居庸關,一天失列門傳皇太後懿旨,譴責張珪反對任鐵木迭兒為太師、別薛為參知行省政事,還對他施以杖刑。珪受傷甚重,被抬回京師,第二天就離開了京都。珪之子景元掌管皇帝符印,平時一天也未離開宿衛,這時因父病重,立即告假回家。仁宗大驚,問其原因,景元只是頓首哭泣,不敢講明實情,仁宗憂郁好久,遣參議中書省事換住去賜張珪酒宴,並拜為大司徒。珪託病推辭,居家調養。後因母親去世,在墓旁守喪三年。至治二年(1322),英宗召珪於易水,對他說「:卿為四朝老臣,朕想請你執掌朝政。」珪辭謝返鄉,帝命侍臣設酒宴餞行。丞相拜住問珪:「作為宰相,首先應干什麼?」珪回答說:「莫先於糾正君王的過失,莫急於廣開言路。」這年冬,起任珪為集賢大學士。在此之前,鐵木迭兒復為丞相,為報私怨而殺平章蕭拜住、御史中丞楊朵兒只、上都留守賀伯顏,弄得大小官員惶恐不安,不能自保。這時發生地震颶風,皇帝命廷臣商議消災的辦法,張珪直言不諱地說:「消災,當追究災異發生的原因。昔漢代殺孝婦,以致三年不雨;蕭、楊、賀冤死,難道不是導致災禍發生嗎?死者固然不可復生,但公正的評論卻可使沉冤昭雪,切不可使朝廷失去公正評論。」英宗拜珪為中書平章政事,命侍宴於萬壽山。
至治三年八月,御史大夫鐵失謀反,刺殺英宗,夜入京城,奪中書省符印。珪密奏朝廷「:賊黨罪不可逃。」鐵失等皆處死刑,唯獨要把鐵木迭兒之子治書侍御史鎖南流放,珪抗爭道「:按照法律,強盜不分首惡脅從,凡掘墓傷屍者,均應處死。鎖南隨從鐵失殺害皇上,且砍斷丞相拜住胳臂,還讓他活著嗎?」終於治鎖南死罪。仁宗的靈位牌被盜,當時參知政事馬剌正兼領太常禮儀使,卻擬升為左丞。珪上書說:「以參政升左丞可算為循序遷升,然而太常管宗廟不謹嚴,以致神位被盜,應當治罪,為何反而陞官,這樣怎能答謝仁宗在天之靈?」於是,遷升馬剌的詔令停止下達。
泰定元年(1324)六月,泰定帝到上都。此前,帝為災異事,詔令百官商議辦法。珪與樞密院、御史台、翰林院、集賢院等各衙官員,詳細討論了當前政務之得失,與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至上都陳奏,其奏議如下:
「國之安危,在於相得其人。昔唐玄宗前用姚崇、宋王景則治,後用李林甫、楊國忠,天下騷動,幾致亡國。雖賴郭子儀諸將效忠竭力,恢復江山,然從此以後藩鎮專橫跋扈,紀綱不振,實由李林甫之流忌害忠良,布置奸黨,蒙蔽聖聽,保祿養禍所致,真死有餘辜。我朝前宰相鐵木迭兒,奸狡巨猾,老謀深算,陰謀叢出。其專政十年內,凡宗戚有忤他意者,巧言離間,陰謀中傷,忠直之士被誅殺流竄者不知多少人。當其貪贓枉法之罪惡敗露之時,又諂媚權奸失列門及為皇上寵愛的也里失班之徒,苟全其性命,且不久又任太子太師。仁宗升天後,他又得到英宗寵信,再任中書令,與失列門等相互勾結為奸,誣殺蕭、楊等以報私怨。幸失列門之黨徒被誅,而鐵木迭兒又搖身一變,竟邀功請賞,獲得信任,其諸子分布於宿衛,掌顯要之職,欺上蒙下,杜絕言路,賣官鬻爵,作威作福,一令發出,上下恐懼不安,稍有不附和於他,大禍立至。其權勢日熾,中外寒心。因此一時群邪並進,如逆賊鐵失之徒,名為義子,實為腹心。忠良之士逃避不迭,或坐以待捕。先皇帝已察其奸惡,奪其官爵,沒其家產,但終因未做嚴厲處置,留下遺患,以致他敢於刺殺皇帝。其子鎖南,參與逆謀,罪惡昭彰,雖開棺戮其屍,滅其家族,還不足以抵其罪。但如今卻交還其所收家產,諸子尚在京師,攀附權貴,再入宿衛。世祖時,阿合馬貪殘之罪敗露,人雖死但仍宣判其罪,何況如鐵木迭兒這樣的奸惡。臣等認為:應遵循祖宗法制,仍沒收鐵木迭兒家產,將其子孫流放於外郡,以昭示懲此國家之大惡大奸。
「君父之仇,不共戴天,其所以如此,是要明綱常倫理,別上下之分。鐵失之流結黨謀反,皇帝丞相均遭毒害,天下之人,痛心疾首,皆不忍聞。近奉朝旨『:鐵失之徒既然伏罪,諸王按梯不花、孛羅、月魯鐵木兒、曲呂不花、兀魯思不花,亦已流放。逆黨脅從眾多,怎可盡誅。關於這件事,以後不必追問了。』臣等認為,按古法,凡官吏謀叛,均應殺無赦。我聖朝立法,強盜劫殺百姓,同案犯無論首惡脅從,一並治罪,何況殺君謀反之黨,天地不容,應該誅殺按梯不花之徒,以安民心。
「《書》曰:『只有君王能作福,只有君王能作威。』臣子不能作威作福,若有作威作福者,必有害於家,有危於國。生殺予奪之權操於天子,臣下不得盜用。遼王脫脫,居宗室之首位,鎮守遼東,其任不輕,然當國家不幸,有非常變故之時,非但不能討賊,反而期望赦免,為報仇泄忿,殺親王妃主百餘人,瓜分羊馬畜產。如此殘害骨肉,盜竊君主權力,聞者莫不切齒。如今不僅不問罪,而且厚賜放還,讓他仍守其爵土。臣恐國家紀綱,從此不振,如有效尤,將何以對付?且遼東地廣,素為重鎮,若彼脫脫久居,彼更將肆無忌憚,何況令死者含冤九泉,有傷天地和祥之氣。臣等以為:我歷朝法典規定,如赦免了殺人犯,其罪不可原諒。對於脫脫,應削奪其爵土,放到別處去,以顯揚皇上之威嚴。
「刑以懲惡,國有常法。武備卿即烈、前太尉不花,我歷代皇帝待他們至厚,均至高位。但他們不思報恩,專務奸欺,詐稱奉旨,令鷹師強收鄭國寶妻古哈,貪其家人畜產,自恃權貴,誰敢將他奈何。刑部衙門審訊,如實供認,結果仍原諒其罪行。在皇帝宮闕之下,尚敢肆行無忌,遠在外郡者,是什麼事也會幹得出來的。京師為天下之根本所在,縱惡如此,將何以為政?古人有言,一婦含冤,三年不雨,由此看來,以上諸事確非尋常政務。臣等以為:宜將即烈、不花交付刑部衙門收審。
「官府收買寶物,世祖時不知有其事,自成宗以後,始有此弊。分珠寸石,價值數萬,所付巨款,都是百姓膏血,而且是用鞭子棍棒強行搜括來的,揮霍無度,民怨沸騰,監察官員也交口阻止。以國家有用之寶鈔,買此不濟飢寒之物,大抵都非官府所需,而是一些達官權貴,假借呈獻、回賜之名,將國家財錢私下瓜分。如沙不丁之徒就是這樣,其敗露事跡,有案可查。陛下即位之初,首知其弊,下令禁止,天下為之歡欣。臣等近聞中書省仍奏請朝廷支付自成宗以來收買珠寶而未付價之款四十餘萬錠,比原來價值高出數倍。其中三十餘萬錠系應支付給市舶番貨多年來所欠之款。如今國家每年所征金銀,總計不過十一萬錠,上述四十餘萬錠,相當於四年全國所征之金銀。如今因國家經費不足,急於向民間征派。臣等以為:番舶之貨,應用為國用,以減輕人民負擔,所欠之價款,等國家財政充足後再說。
「太廟中的君王牌位,是祖宗神靈之所在。國家以孝治天下,四時祭祀,成為重典。近來仁宗皇帝、皇後的金質靈牌被盜,至今尚未破案。這樣非常之事,捕盜官兵卻不受懲罰。臣等認為:百姓被盜,應捕官兵,尚有三限不獲之罪;監察官吏和主管官員,若失官物,也有失於檢點之罪。今帝後靈牌被盜,應治太常之罪,對於他們的屬吏請予赦免。
「國家財賦,皆出於民,官府應量入為出。近來建立西山寺,損軍害民,費財以億萬計。所用刺綉旗幡,系逼迫江浙郡縣男女數年趕制而成,人民怨聲載道。近雖已有明詔罷去,但仍聞奸人乘機奏請恢復,謠言四起,群情驚駭。臣等以為:仍須遵行前詔,取信於民,凡建造、刺綉等事,不是日常所需者,一概罷除。
「人有冤情,必當昭雪,事有曲直,尤當明辨。平章政事蕭拜住、中丞楊朵兒只等,橫遭鐵木迭兒誣陷,沒收其家產以分賜別人,聞者嘆息。近奉明詔,歸還原來財產。子孫奉祀的家廟修理草草完工,還未及安頓,卻又以其家財仍賜予原來那些人,只給予物主少數錢,實與再度沒收無異。臣等以為:應如前詔,將家財歸還原主,只給那些受賜者適當的賞錢,則必人無怨言。
「國家以德治天下,以刑防姦邪。若刑罰不立,犯上作亂之人日多,雖有智士能人,亦不能禁止。近來也先鐵木兒之徒,遇朱太醫妻女,強行與之奸宿館所。被揭發後,有關衙門以他們正扈從皇帝至上都為辭,不加追究。宮闕之下竟如此肆無忌憚,京師百姓又驚又憤。像這樣京師何能為四方榜樣?臣等認為:應遵行世祖成法,令有關衙門將也先鐵木兒之徒,以強奸罪審判處治。臣等還以為:天下被囚禁的犯人中,難免有受冤屈者,方今盛夏之時,應命省台選官去逐一審查,重刑正法,輕者開導,疑案則評審上報。邊鎮利病,宜命行省、行台查究,興利除害。廣東、海南守邊士卒,病者給粥給葯,為國捐軀者,每人給鈔二十五貫,責令所在官府及同鄉將其屍骨送回家鄉。
「每年各地歲貢有一定的制度。廣州東莞縣大步海及惠州珠池,自大德元年(1297),在奸民劉進、程連花言巧語蒙騙下,分派..戶七百餘家採珠,由官府給糧,三年一采,僅獲小珠五兩六兩,而入水為蟲魚傷死者甚多,於是罷珠戶為民戶。其後同知廣州路事塔塔兒等,又慫恿失列門創設提舉司監采,廉訪司極稱此舉擾民,復罷提舉司,仍由各地官府監采。不久,內正少卿魏暗都剌假傳聖旨,馳令廣州督采,費財疲民。臣等建議:若非原來規定,請一概停止,遣民歸家。
「善良者死於非命,國法當為昭雪,鐵失殺帝謀反,學士不花、指揮不顏忽里、院使禿古思,皆無罪而被處死,至今未受表彰及追贈官爵;鐵木迭兒專權之時,御史徐元素及賈禿堅不花之屬,慘遭殺害,其冤屈均未為之申辯昭雪。臣等以為:對死者應追贈官爵,對其子孫加以優待,且命刑部及監察御史調查其他受冤屈者,如實上報。
「政出多門,自古以來都是要防備的,如今朝廷內外增設官署,官多俸多。本一介平民,突然成為官吏,這樣的事日益加多,軍民俱受其害。治國首先在於安民,安民的辦法,最緊要的是節省不必要的開支,裁汰多餘的官員。世祖設官分職,俱有定製。自至元三十年(1293)以後,官員的遷升,官衙的創設,越來越多,雖曾奉旨審查,該減則減,該降則降,然侍衛各私設官署,攀附權貴以保俸祿,聖上旨令無端中止不行。至英宗時決心裁撤崇祥院、壽福院所屬之十三署,徽政院斷事官及江淮財賦機構六十餘署。不幸英宗被害,其他地方和部門未能按詔令裁撤減員。近又奉詔:一切均遵行世祖成法,若虛文敷衍,延誤歲月,必無實效,有違聖旨。臣等建議:應明令朝廷內外軍民,凡添增官員不合世祖規定者,及至元三十年以後遷升增加的冗員,自詔書送到之日起,一律裁並罷除;近侍之臣不得巧言奏免,不該升遷者不得隨便升遷。歷朝斡耳朵(行宮)所設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守機構及其官員,當另行議處。
「自古聖君,只要全心全意致力於國事,便可感動天地鬼神,最初未曾求福於僧道,因為這樣會有害於人民和國家。以至元三十年為例,打醮拜佛的事只有一百零二起;大德七年(1303),再設功德使司,打醮拜佛達五百餘次,今年又有增加,明年又援為例,共計已增至四倍以上。僧徒買通皇宮衛侍,舉行佛事、算卦,欺矇皇上,奏請增修廟宇,施捨財物,他們還自稱侍奉、傳奉,官府不敢過問,且爭先向他們供給一切。佛教以清凈為本,不追求世間財物,而僧徒貪圖利益,自違教義,每辦一件佛事,所費金銀鈔幣不可數計,為此每年花費鈔數千萬錠,比至元時期增加數倍。凡所供之物,僧徒悉為己有,所施捨的錢鈔,均為民脂民膏。而這些僧徒縱其所欲,用以畜養妻子,行為不正,褻瀆天神,如何求福?近年來佛事日繁,而歷朝皇帝在位不久,以致災禍連年,求佛不靈於此可見。臣等以為:應罷除功德使司,凡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歷朝忌日打醮求佛的事,除宣政院主持者外,其餘一概減免;皇帝侍衛之臣,不得巧言奏請,妄增名目,若有特奉、傳奉,隨中書省奏准後施行。
「古今帝王治國理財,首先要講求節用。侈用則必有損財政,財政損則必有害於民;國用不足則必多向人民征派,如鹽課增價之類,皆為害民的措施。近年來許多游手好閑之徒,任意投身於京師警衛,有當宦官的,有做紡織刺綉的,有做太醫的,有做陰陽先生的,不可勝數。一人投身於官府,全家免除徭役。這些人一年所花費的財物,向數十戶徵收的賦稅還不足以供給,可見其耗國財損民利之甚。臣等建議:宮廷宿衛所養的女婢,應按照世祖時所規定的人數,多餘的全數裁汰。
「闊端赤牧養馬駝,每年有規定,其分布於郡縣亦各有定數。但宮廷宿衛近侍委交養馬官役使百姓放牧,這幫人無所拘束,強佔百姓房屋,令百姓供飲食,還殘傷桑果,私賣飼料,以致瘠損馬駝。大德中始責令州縣正官監視,蓋暖棚,建馬槽飼養。至治初又散於民間畜養,其害如前。監察御史及河間路守臣多次報告下情。臣等認為:應實行大德年間的設槽飼養之制,仍令州縣正官監視,拘束宿衛所屬之養馬官,成為定製。
「興兵打仗,不是好事,特別是擅開邊釁,非國之福;蠻夷無知,缺乏聖王教化,得之無益,失之無損。至治三年(1323),參卜郎為盜,其初不過是劫殺使臣,奪其財物而已,朝廷派大軍征討,為期整整一年,傷亡士卒,耗費資糧。臣等認為:好生惡死,人之常情。最好令宣政院一面督促守將嚴防邊關,一面遣使招撫,裁減多餘士兵,明令邊吏守御疆土,勿生事端,如此則蠻夷必然臣服。
「天下官田的每年收入,用以贍養宮廷衛士,邊關戍卒。但自至元三十一年(1294)以後,歷朝皇帝將官田分賜給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太監、寺觀等,令中書省將自南方海運而來的糧食供贍養衛士戍卒之用,耗費國家儲備。受賜田產之家,各任土著奸吏為庄官。這些徵收租稅的人稱為催甲斗級,他們巧立名目向人民搜括;還差人向州縣索取每月的俸祿,而自己應交納而未交納的國賦,不肯交納,變賣歸己,官府無不憤慨,農民被迫逃亡。臣等建議:諸王、公主、駙馬、寺觀等,均按照公主桑哥剌吉及普安等三寺所行的制度,將田地收入交付政府歸倉,由官府計月折鈔作為俸祿支給,其餘由地方政府送交省部,輸送於大都。所賜百官及太監的田地,一律還官,定為法令,永遠執行。
「國家經費皆取於民。世祖時,淮北內地只納丁稅,鐵木迭兒為相,專務搜括,遣使丈量兩淮、河南田地,重定賦稅。又將兩淮、荊襄的沙石地作為熟田徵收賦稅。致使農民逃亡。臣等認為:應按舊制只征丁稅,其勘察田畝而重定的稅糧,以及沙石田地的稅糧,一律取消。
「世祖之制:凡有田者均服勞役,土地買賣,隨土地征發勞役。鐵木迭兒為相,受江南諸寺的賄賂,奏請令僧人買民田者,不服里正等職役,流毒至今。臣等建議:除歷朝所賜僧寺田產及亡宋舊業按舊制不征外,其他僧道所買民田及民間所施各產業,一律征派勞役,定為法令。
「僧道出家,別妻離子,是想超出紅塵,所以受國家優待,不派勞役。出家僧道本應凈絕凡俗之欲,一心誦經祝壽。但近年來,僧道往往娶妻養子,無異常人,至於像蔡道泰、班講主之徒,縱欲傷人,敗壞風教,冒犯刑法者,不可勝數,讓他們掌管祭祀大典,豈不褻瀆神靈!臣等認為:僧道凡娶妻育子者,均按律治罪,並令還俗為民。
「賞功勸善,君王之大權,豈能輕易與人。世祖在位三十五年,左右之臣雖甚受寵愛,但未聞有一人無功而給賞者。近年來賞賜泛濫,是因為近侍之人,乘皇上喜悅之時,或詐稱貧困,或說要嫁女娶婦,或以物呈獻,全無寸功善行,一個個都奏請賞賜,擁有國家金銀珠玉及沒收的奴婢、牲畜、田產。像這樣無功而受賞,又何能激勵那些真正為國效力為民行善的人,既損國家財力,又開僥幸之門。臣等認為:非有明顯的功勛勞績的人,不宜賞賜,請定為法令。
「總之,臣等提出的:殺君謀反之賊未討,奸惡未除,忠君憂國之士未得到昭雪,冤案未加審理,政令不信,賞罰不公,賦役不均,財用不節,民怨神怒,皆足以傷和祥之氣,望陛下裁擇,以答謝天意,消滅災禍。」
以上這些建議,泰定帝不加採納,張珪又上書說:「臣聞日蝕應修德,月蝕應修刑,回報上天應求實在,不求表面,要以行為而不是以言論來感動人民。因刑政失平,故上天示警。望陛下明察,准允臣等建議,請求全部施行。」泰定帝始終不肯聽從。
不久,張珪病重,只能由別人攙扶行走。皇上詔令常見免行跪拜禮,賜小車乘坐至殿門下。帝開經筵,令左丞相與珪主持其事。珪薦舉翰林學士吳澄等人為顧問。從此以後,珪雖極力辭去職位,但還是封為蔡國公,主持經筵事,賜蔡國公印。泰定二年(1325)夏,獲准暫歸故里。
泰定三年,皇上遣使召見張珪。珪奉召至朝廷,帝問:「卿來時民間情形如何?」珪回答說:「臣年老,賓客不多,離家很遠的情形不能了解,真定、保定、河間是臣的故鄉,這些地方民間飢荒嚴重,朝廷雖賑以金帛,但受惠者僅十之五六,望陛下垂憐。」帝為之憂傷,令官府完全賑濟。拜珪為翰林學士承旨、知制誥兼修國史,仍為蔡國公,主持經筵如故。帝知其真正有病,令在西山調養,接著又准予還家。
不久,召珪商議中書省事,珪因病不能奉召。泰定四年(1327)十二月逝世,遺囑家人奉還蔡國公印。珪曾自號「澹庵」。有子六人。

2. 文言文翻譯

除蝗 徐光啟《除蝗疏》
國家不務畜積,不備凶飢人事之失也。凶飢之因有三、曰水、曰旱、曰蝗。地有髙卑,雨澤有偏,被水旱為災,尚多倖免之處,惟旱極而蝗,數千里間草木皆盡,或牛馬幡幟皆盡,其害尤慘過於水旱者也。雖然水旱二災有重有輕,欲求恆稔,雖唐堯之世,猶不可得此,殆由天之所設。惟蝗不然,先事修備,既事修救,人力苟盡固可殄滅之無遺育。此其與水旱異者也。雖然水而得一丘一垤,旱而得一井一池,即單寒孤子聊足自救。惟蝗又不然,必藉國家之功令,必須羣邑之協心,必頼千萬人之同力一身一家,無戮力自免之理。此又與水旱異者也,總而論之,蝗災甚重,除之則易,必合眾力共除之,然後易此其大指矣。謹條列如左。
◎ 蝗災之時
謹按:春秋至於勝國其間蝗災,書月者一百一十有一,書二月者二、書三月者三、書四月者十九、書五月者二十、書六月者三十一、書七月者二十、書八月者十二、書九月者一、書十二月者三。是最盛於夏秋之間,與百糓長養成熟之時正相值也,故為害最廣。小民遇此乏絕最甚。若二三月蝗者,按《宋史》言:二月,開封府等百三十州縣蝗蝻復生,多去歲蟄者,《漢書》安帝永和四年五年比歲書:夏蝗而六月三月,書:去歲蝗處復蝗子生,曰;蝗蝻。蝗子則是去歲之種。蝗非蟄蝗也。聞之老農言:蝗初生如粟米,數日旋大如蠅,能跳躍羣行,是名為蝻。又數日即羣飛,是名為蝗。所止之處喙不停嚙,故《易林》名為飢蟲也,又數日孕子於地矣。地下之子十八日復為蝻,蝻復為蝗,如是傳生害之,所以廣也。秋月下子者則依附草木,枵然枯朽非能蟄蔵過冬也。然秋月下子者十有八九而災,於冬春者百止一二,則三冬之候,雨雪所摧損滅者多矣。其自四月以後而書災者,皆本歲之初蝗,非遺種也。故詳其所自生與其所自滅,可得殄絕之法矣。
◎ 蝗生之地
謹按:蝗之所生,必於大澤之涯,然而洞庭彭蠡具區之旁,終古無蝗也,必也驟盈驟涸之處,如幽涿以南、長淮以北、青兗以西、梁宋以東諸郡之地,湖漅廣衍,暵隘無常,謂之涸澤,蝗則生之。歴稽前代及耳目所覩記,大都若此。若地方被災,皆有延及與其傳生者耳。《略摭往牘》如元史百年之間所載:災傷路郡、州縣幾及四百,而西至秦晉稱平陽。解州、華州各二稱隴陝。河中稱絳耀,同陝、鳯翔、岐山、武功、靈寳者各一。大江以南稱江浙、龍興、南康、鎮江、丹徒各一,合之二十有二,於四百為二十之一耳。自萬厯三十三年,北上至天啟元年,南還七年之間,見蝗災者六,而莫盛於丁巳,是秋奉使夏,州則闗、陝、邠、岐之間徧地皆蝗。而土人雲:百年來所無也。江南人不識蝗為何物,而是年亦南至常州,有司士民盡力撲滅乃盡。故涸澤者,蝗之本原也,欲除蝗,圖之此其地矣。
◎ 蝗生之縁
必於大澤之旁,者職所見。萬厯庚戌,滕鄒之間皆言起於昭陽呂孟湖。任邱之人言:蝗起於趙堡口,或言來從葦地,葦之所生,亦水涯也。則蝗為水種,無足疑矣。或言:是魚子所化。而職獨斷以為鰕子何也。凡倮蟲、介蟲與羽蟲,則能相變,如螟蛉為蜾蠃、蛣蜣為蟬、水蛆為蚊是也。若鱗蟲能變為異類,未之見矣,此一證也。《爾雅》翼言:鰕善游而好躍,蝻亦善躍,此二證也,物雖相變,大都蛻殼即成。故多相肖。若蝗之形酷類鰕,其身、其首、其紋脈、肉味、其子之形味無非鰕者。此三證也。又蠶變為蛾蛾之,子復為蠶。《太平御覽言》豐年,蝗變為鰕,知鰕之亦變為蝗也,此四證也。鰕有諸種,白色而殼柔者散子於夏初,赤色而殼堅者散子於夏末,故蝗蝻之生亦早晚不一也。江以南多大水而無蝗,蓋湖漅積瀦水草生之,南方水草農家多取以壅田,就不其然,而湖水常盈,草恆在水,鰕子附之則復為鰕而已。北方之湖盈則四溢,草隨水上,迨其既涸,草流涯際,鰕子附於草間,既不得水,春夏鬱蒸,乘濕熱之氣變為蝗蝻,其勢然也。故知蝗生於鰕,鰕子之為蝗,則因於水草之積也。
◎ 考昔人治蝗之法
載籍所記頗多,其最著者則唐之姚崇,最嚴者則宋之淳熙勅也。《崇傳》曰:開元四年,山東大蝗,民祭且拜,坐視食苗不敢捕,崇奏詩雲:秉彼蟊賊付畀炎火。漢光武詔曰:勉順時政,勸督農桑去彼螟蜮以及蟊賊,此除蝗詔也。蝗畏人易驅,又田皆有主,使自救其地,必不憚勤。請夜設火坎其旁,且焚且瘞乃可盡。古有討除不勝者,特人不用命耳,乃出御史為捕蝗使,分道殺蝗,汴州刺史倪若水上言:除天災者當以徳。昔,劉聰除蝗不克而害愈甚,拒御史不應命。崇移書謂之曰:聰偽主徳,不勝妖,今妖不勝徳。古者良守蝗避其境,謂修徳,可免彼,將無徳致然乎。今坐視食苖忍而不救,因以無年,刺史其謂徳何。若水懼乃縦,捕得蝗十四萬石時,議者喧嘩,帝疑復以問崇,對曰:庸儒泥文不知變,事固有違,經而合道,反道而適權者。昔,魏世,山東蝗小忍不除,至人相食。後秦有蝗,草木皆盡,牛馬至相噉毛。今飛蝗所在充滿加復蕃息,且河南、河北家無宿藏一,不獲則流離,安危系之。且討蝗縦不能盡,不愈於養以遺患乎,帝然之。黃門監 盧懐慎曰:凡天災安可以人力制也,且殺蝗多必戾和氣,願公思之。崇曰:昔,楚王吞蛭而疾瘳,叔敖斷蛇而福降。今蝗幸可驅,若縦之榖且盡,如百姓何殺蟲救人,禍歸於崇,不以累公也。蝗害訖息。宋 淳熙勅:諸蝗蟲初生,若飛落,地主鄰人隱蔽不言,耆保不實時申舉撲除者,各杖一百許。人告報當職官,承報不受理,及受理而不即親臨撲除,或撲除未盡而妄申盡凈者,各加二等。諸官司荒田、牧地經飛蝗住落處,令佐應差募人取掘蟲子,而取不盡因致次年生發者,杖一百。諸蝗蟲生發飛落及遺子而撲掘不盡,致再生發者,地主、耆保各杖一百。諸給散捕取蟲蝗谷而減克者,論如:吏、人、鄉、書手,攬納稅受乞財物法。諸系工人因撲掘蟲蝗,乞取人戶財物者,論如重祿、工人因職受乞法諸令:佐遇有蟲蝗生發,雖已差出而不離本界者,若縁蟲蝗論罪。並在任法又詔:因穿掘打撲損苖種者,除其稅,仍計價。官給地主錢數毋過一頃。此外復有二法。一曰:以粟易蝗。晉 天福七年命百姓捕蝗,一斗以粟一斗,償之此類是也,一曰:食蝗。唐 貞元元年夏,蝗民蒸蝗暴亁,揚去翅足而食之。臣謹按:蝗蟲之災不捕不止,倪若水盧懐慎之說謬也。不忍於蝗而忍於民之飢而死乎。為民御災捍患,正應經義,亦何違經反道之有。修徳、修刑理無相左。敵國盜賊比於蝗災,總為民害。寧雲修徳可弭一切,攘卻捕治之法,廢而不為也。淳熙之勅,初生飛落,咸應申報、撲除、取掘,悉有條章。今之官民所未聞見,似應依仿申嚴,定為功罪,著之甲令也。食蝗之事載籍所書不過二三。唐太宗吞蝗以為代民受患。傳述千古矣。乃今東省畿南用為常食,登之盤飱。臣嘗治田天津,適遇此災,田間小民不論蝗蝻,悉將烹食。城市之內用相饋遺,亦有熟而干之,鬻於市者。則數文錢可易一斗,噉食之餘家戶囷積,以為冬儲。質味與干鰕無異,其朝晡不充恆食此者,亦至今無恙也。而同時所見山陝之民,猶惑於祭拜,以傷觸為戒,謂為可食即復駭然,蓋妄信流傳,謂戾氣所化,是以疑神疑鬼,甘受戕害。東省畿南,既明知鰕子一物,在水為鰕,在陸為蝗,即終歲食蝗,與食鰕無異,不復疑慮矣。
◎ 今擬先事消弭之法
臣竊謂:既知蝗生之縁,即當於原本處,計畫令山東、河南、南北直隸有司、衙門,凡地方有湖盪、墊窪、積水之處,遇霜降水落之後,即親臨勘視本年潦水所至到,今水涯有水草存積即多,集夫眾侵水芟刈,斂置髙處,風戾日曝,待其乾燥,以供薪燎。如不堪用就地焚燒,務求浄盡。此須撫按、道府實心主持,令州縣官各各同心協力,方為有益。若一方怠事,就此生發蔓及他方矣。姚崇所謂:討除不盡者人,不用命此之謂也。若春夏之月,居民於波湖中捕得子鰕一石,減蝗百石。干鰕一石,減蝗千石。但令民通知此理,當自為之不煩吿戒矣。
水草既去,鰕子之附草者可無生發矣。若鰕子在地,明年春夏得水土之氣,未免復生。則須臨時捕治。其法有三。其一:臣見湖旁居民言蝗初生時,最易撲治,宿昔變異,便成蝻子散漫跳躍,勢不可遏矣。法當令:居民里老時加察視,但見土脈墳起,便即報官,集眾撲滅,此時措手力省,功倍其二,已成蝻子跳躍行動,便須開溝打捕。其法:視蝻將到處,預掘長溝,深廣各二尺,溝中相去丈許即作一坑,以便埋掩多集,人眾不論老弱悉要趨赴,沿溝擺列,或持箒,或持撲打器具,或持鍬鍤,毎五十人用一人鳴鑼其後,蝻聞金聲努力跳躍,或作或止漸令近溝,臨溝即大擊不止,蝻驚入溝中,勢如注水,眾各致力,掃者自掃,撲者自撲,埋者自埋,至溝坑具滿而止,前村如此,後村復然。一邑如此,他邑復然,當浄盡矣。若蝗如豆大尚未可食,長寸以上即燕齊之民,畚盛嚢括負戴而歸,烹煮暴干以供食也。其三:振羽能飛,飛即蔽天,又能渡水。撲治不及。則視其落處,糾集人眾各用繩兜兜取,布嚢盛貯。官司以粟易之,大都粟一石易蝗一石,殺而埋之。然論粟易則有一說:先儒有言:救荒莫要乎近,其人假令鄉民去邑數十里負蝗易米,一往一返即二日矣。臣所見蝗盛時,幕天匝地,一落田間廣數里,厚數尺,行二三日乃盡。此時蝗極易得,官粟有幾,乃令人往返道路乎,若以金錢近其,人而易之,隨收隨給,即以數文錢易蝗一石,民猶勸為之矣。或言:差官下鄉一行人従,未免蠶食里正民戶,不可不戒。臣以為不然也,此時為民除患,膚髪可捐,更率人蠶食,尚可謂官乎。佐貳為此,正官安在。正官為此,院道安在。不於此輩,創一警百而懲噎廢食,亦復何官不可廢,何事不可已耶,且一郡一邑豈乏義士,若紳、若弁、青衿、義民擇其善者,無不可使,亦且有自願捐貲者,何必官也。其給粟則以得蝗之,難易為差,無須預定矣。
◎ 事後剪除之法
則:淳熙令之取掘蟲子是也。元史《食貨志》亦雲:毎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臣按:蝗蟲遺子,必擇堅垎黑土髙亢之處,用尾栽入土中下子。深不及一寸,仍留孔竅,且同生而羣飛羣食,其下子必同時同地勢,如蜂窠易尋覓也。一蝗所下十餘,形如豆粒,中止白汁,漸次充實,因而分顆,一粒中即有細子百餘。或雲:一生九十九子,不然也。夏月之子易成,八日內遇雨則爛壊,否則至十八日生蝗矣。冬月之子難成,至春而後生蝻,故遇臘雪春雨則爛壊不成,亦非能入地千尺也。此種傳生一石可至千石,故冬月掘除尤為急務,且農力方閑可以從容搜索。官司即以數石粟易一石子,猶不足惜苐。得子有難易,受粟宜有等差,且念其沖冒嚴寒,尤應厚給,使民樂趨其事可矣。臣按:已上諸事,皆須集合眾力,無論一身、一家、一邑、一郡不能獨成其功。即百舉一隳猶足僨事。唐 開元四年夏五月,勅委使者詳察州縣,勤惰者各以名聞,由是連歲蝗災不至大飢,蓋以此也。臣故謂:主持在各撫按,勤事在各郡邑,盡力在各郡邑之民,所惜者北土閑曠之地,土曠人稀,毎遇災時,蝗陣如雲,荒田如海,集合佃眾猶如晨星,畢力討除百不及一,徒有傷心慘目而已。昔年,蝗至常州,數日而盡,雖縁官勤亦因民眾以此思之,乃愈見均民之不可已也。
陳龍正曰:蝗可和野菜煮食。見於《范仲淹疏》又曝亁可代鰕米,盡力捕之既除害又佐食,何憚不為,然西北,人肯食,東南,人不肯食,亦以水區被蝗時少,不習見聞故耳。崇禎辛巳,嘉湖旱蝗,鄊民捕蝗飼鴨,鴨極易肥大,又山中人畜豬不能買食,試以蝗飼之,其豬初重二十斤,旬日肥大至五十餘斤,可見世間物性,宜於鳥獸食者,人食之未必宜。若人可食者,鳥獸無反不可食之理。蝗可供豬鴨無怪也,推之恐不止此,特表而出之。
陳芳生曰:蝗未作,修徳以弭之,蝗既作,必捕殺,以殄之。雖為事不同而道則無二,疽已發於背,而進以調元氣之說,曰吾何事乎。刀針吾知,元氣未及調,而毒已內攻心肺死矣。倪若水盧懐慎所見,殆調元氣於疽發之際者,與大約鄙劣惰懦之夫,視生民之死生,國家之存亡,都無與於已,而惟恐我之稍拂,乎鬼則禍將立至,使朝廷下一令曰:蝗初作守。令捕不盡,致為民害。奪其職,沒入其家以備賑。則畏禍之念更切於諂鬼,而蝗可立盡。淳熙之勅似猶未嚴也,蓋天下之禍易於漫衍者,必於初發治之,則為力易而所害不大。而鄙夫非禍將切身,必不肯竭力以從事。故愚謂:捕蝗之令必嚴其法,以督之。蓋亦一家哭不如一路哭之,意且古良吏,蝗毎不入其境。今有事於捕,已可愧矣。捕之而復不力,則良心已無,雖嚴罰豈為過耶。

3. 文言文表示刑罰的字

不會吧,給孩子起名怎麼用這種字眼啊
你就學楊過,取個「過」字吧

4. 您好,我是一名高三生請問:文言文中有關刑罰的詞有那些越多越好!

中國古代的刑罰種類繁多,大致可以歸為五類。隋以前的五刑為;墨刑、劓刑、刖刑、宮刑、大辟,前四種為肉刑。漢文帝始議除肉刑,至隋文章制《開皇律》,基本上以五刑——笞刑、杖別、徒刑、流刑、死刑取代了舊五刑,以身體刑(又稱痛苦刑)取代了肉刑。值得一提的是,這里所提到的五刑、身體刑,基本上屬於法律規定的正刑,而實際上法外施刑的情況非常普遍,施刑有著極大的隨意性,五花八門,十分殘酷。

l、湯鑊
例:臣知欺大王之罪當誅,臣請就湯鑊。(《廉頗藺相如列傳》高中語文第一冊)
湯鑊:死刑的一種,也作「烹」,是把人放入大鼎或大鑊,用滾湯將人活活煮死的酷刑。
2、黥
例:臏至,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史記•孫子吳起列傳》高中語文第一冊單元統習)
黥;又稱墨刑,其法是以刀刻鑿人面(體)再用墨塗在刀傷創口上,使其永不褪色。漢以前,墨刑主要施於犯人面、額之上,適用於較輕罪犯;以後,墨刑間或有之,主要用於選奴、竊盜和輔助刑。
3、斬
例:君既系獄,……以八月十三日斬於市,春秋三十有三。(《譚嗣同》高中語文第二冊)
斬:死刑的一種。古時分腰斬和斬首,腰斬用鐵鑕(今鍘刀),斬首用刀刃。隋以後新刑告皆指斬首之刑。此處即為斬首。
4、刖
例;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韓非子?和氏》高中語文第三冊單元練習)
刖;斷腳之刑。刖刑系以臏刑演變而來。臏刑是去掉犯人的膝蓋骨,犯人受臏刑後不能行走,受刖刑即斷足後,裝上假肢仍可行走,故刖刊輕於臏刑。
5、刺配
例;我因惡了高太尉,生事陷害,受了一場官司,刺配到這里。(《林教頭風雪山神廟》高中語文第四冊)
刺配:臉上刺了字,發放送往遠地充軍。刺:即上文的黥刑,在罪犯額面或肌膚上刺上字,用墨染上顏色。配;流刑,發往遠地充軍。
6、笞
例:履至君而制六合,執敲撲而鞭笞天下。(《過秦論》高中語文第四冊)
笞:古代新五刑的一種,用竹板或荊條打人背部或臀部。笞刑自十至於五十下。敲撲,刑具,短的叫敲,長的叫撲,這里指用嚴酷的刑罰來奴役天下的百姓。
7、謫戍
例:謫戍之眾,非抗於九國之師也。(《過泰論》高中語文第四冊)
謫戍:流刑,將有罪的人流放到邊遠地區防守。課本注為「被征發戍守邊遠地區」是不準確的。
8、菹醢
例:伍子逢殃兮,比干菹醢。(《涉江》高中語文第五冊)
菹醢:古代的一種酷刑,把人剁成肉泥,製成肉醬。
9、杖
例:宰嚴限追比,旬余,杖至百。(《促織》高中語文第五冊)
杖;自隋起定為五刑之一。用大荊條、大竹板或棍棒抽擊人的背、臀或腿部。杖刑自五十至於一百下。
10、宮刑
宮刑;又稱腐刑,是僅次於死刑之刑。男子閹割生殖器,女子幽閉。因犯人閹割後畏風須暖,要在蓄火如蠶室之宮刑獄中將養百日,所以宮刑也叫做隱宮、下蠶室。大家熟悉的《史記》的作者司馬遷就曾因「李陵之禍」而遭受了宮刑。

5. 古文常出現的刑罰有哪些

l、湯鑊
例:臣知欺大王之罪當誅,臣請就湯鑊。(《廉頗藺相如列傳》高中語文第一冊)
湯鑊:死刑的一種,也作「烹」,是把人放入大鼎或大鑊,用滾湯將人活活煮死的酷刑。
2、黥
例:臏至,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史記•孫子吳起列傳》高中語文第一冊單元統習)
黥;又稱墨刑,其法是以刀刻鑿人面(體)再用墨塗在刀傷創口上,使其永不褪色。漢以前,墨刑主要施於犯人面、額之上,適用於較輕罪犯;以後,墨刑間或有之,主要用於選奴、竊盜和輔助刑。
3、斬
例:君既系獄,……以八月十三日斬於市,春秋三十有三。(《譚嗣同》高中語文第二冊)
斬:死刑的一種。古時分腰斬和斬首,腰斬用鐵鑕(今鍘刀),斬首用刀刃。隋以後新刑告皆指斬首之刑。此處即為斬首。
4、刖
例;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韓非子?和氏》高中語文第三冊單元練習)
刖;斷腳之刑。刖刑系以臏刑演變而來。臏刑是去掉犯人的膝蓋骨,犯人受臏刑後不能行走,受刖刑即斷足後,裝上假肢仍可行走,故刖刊輕於臏刑。
5、刺配
例;我因惡了高太尉,生事陷害,受了一場官司,刺配到這里。(《林教頭風雪山神廟》高中語文第四冊)
刺配:臉上刺了字,發放送往遠地充軍。刺:即上文的黥刑,在罪犯額面或肌膚上刺上字,用墨染上顏色。配;流刑,發往遠地充軍。
6、笞
例:履至君而制六合,執敲撲而鞭笞天下。(《過秦論》高中語文第四冊)
笞:古代新五刑的一種,用竹板或荊條打人背部或臀部。笞刑自十至於五十下。敲撲,刑具,短的叫敲,長的叫撲,這里指用嚴酷的刑罰來奴役天下的百姓。
7、謫戍
例:謫戍之眾,非抗於九國之師也。(《過泰論》高中語文第四冊)
謫戍:流刑,將有罪的人流放到邊遠地區防守。課本注為「被征發戍守邊遠地區」是不準確的。
8、菹醢
例:伍子逢殃兮,比干菹醢。(《涉江》高中語文第五冊)
菹醢:古代的一種酷刑,把人剁成肉泥,製成肉醬。
9、杖
例:宰嚴限追比,旬余,杖至百。(《促織》高中語文第五冊)
杖;自隋起定為五刑之一。用大荊條、大竹板或棍棒抽擊人的背、臀或腿部。杖刑自五十至於一百下。
10、宮刑
宮刑;又稱腐刑,是僅次於死刑之刑。男子閹割生殖器,女子幽閉。因犯人閹割後畏風須暖,要在蓄火如蠶室之宮刑獄中將養百日,所以宮刑也叫做隱宮、下蠶室。大家熟悉的《史記》的作者司馬遷就曾因「李陵之禍」而遭受了宮刑。

6. 文言文翻譯:時王欽若知審刑,與濟素不相得,又以濟嘗忤齊賢,乃奏瑩當以德音原釋

時王欽若知審刑,與濟素不相得,又以濟嘗忤齊賢,乃奏瑩當以德音原釋。

譯:這時王欽若掌管刑事審訊,和王濟一直不協調,又借口王濟曾經冒犯張齊賢,於是王欽若就上奏朝廷劉瑩應當釋放,以顯示皇帝的恩澤。

7. 「用刑慘急,數有杖死者」有關的文言文

「杖抄」字錯了,這句話的原文應襲該是:「用刑慘急,數有仗死者」,出自《宋史.陳堯咨傳》。「仗」是通假字,同「杖」。「數」讀音是「shuo」,四聲,意為「多次,多個」。整句可以翻譯為「(他)為官嚴苛,(對審問之人)用刑極為慘重,有很多次都以杖刑把人打死了」。北宋著名文學家歐陽修所寫的《賣油翁》一文中,提到「陳康肅公堯咨善射,當世無雙,公亦以此自矜」。其中的「陳康肅公堯咨」,就是陳堯咨(字嘉謨,北宋書法家,擅長箭術。閬中人,宋真宗年間中狀元,歷任龍圖閣直學士、開封府尹、翰林學士、武信節度使等職,謚號「康肅」,世稱「陳康肅公」)。

8. 刑在文言文的意思

刑 xíng 〈動〉(1) 對犯罪的處罰[kill;cut;dig]利用刑人。——《易·蒙》。注:「兌折為刑。」刑人之父子也。——《呂氏春秋·順說》。注:「殺也。」殺戮之謂刑。——《韓非子·二柄》陰為刑。——《易·本命》陰將始刑。——《呂氏春秋·音律》。注:「殺也。」刑人如恐不勝。——《史記·項羽本紀》刑馬作誓。——南朝梁· 丘遲《與陳伯之書》臏至, 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史記》(2) 又如:刑牛(古代盟誓時作犧牲用的牛);刑牲(古時為了祭祀或盟約而殺牲畜);刑馬(古代結盟要殺馬歃血,立誓為信,稱「刑馬」)(3) 懲罰 [punish torture]刑其長吏。——《史記·陳涉世家》五人之當刑。——明· 張溥《五人墓碑記》彼於刑者。——清· 方苞《獄中雜記》從而刑之。——《孟子·梁惠王上》(4) 又如:刑吏(行刑的吏卒);刑民(受刑之民);刑臣(古時指受過宮刑的閹人。即後來的宦官,太監)(5) 征討 [go on a punitive expedition]。如:刑殄(征討消滅) 刑 xíng 〈名〉以五刑糾萬民。——《周禮·大司寇》刑者,惡之末也。——《管子·心術》五刑者,五常之鞭策也。——《白虎通》刑者,懲惡而禁後者也。——《說苑·政理》嚴斷刑罰。——《左傳·昭公六年》。疏:「對文則加罪為刑,收贖為罰。散則刑罰通也。」論其刑賞。——諸葛亮《出師表》怒而濫用刑。——唐· 魏徵《諫太宗十思疏》試之刑以觀其(袁可立)德,其平在額。—— 明 倪元璐《袁節寰大司馬像贊》因摸地上刑械。——清· 方苞《左忠毅公逸事》(1) 又如:死刑;徒刑;刑均(受到同樣的刑罰);刑劫(濫用刑罰。刑,刑罰;劫,挾持);刑杖(刑具,行刑用的棍棒)(2) 通「形」。形容,形體 [appearance;body;form]死生因天地之刑。——《國語·越語》夫諒彊之國,必先爭謀、爭刑、爭權。——《管子·霸言》凡亂者刑名不當也。——《呂氏春秋·正名》(3) 通「型」。法式,典範,榜樣 [form;sample]刑於寡妻。——《孟子·梁惠王上》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詩·周頌·我將》賤有實,敬無用,則人可刑也。——《管子·侈靡》(4) 星相術語 [term of astrology]。如:刑克(刑妨,刑蹇。謂三刑,五行相剋);刑害(三刑六害的合稱);刑沖(指地支中相妨害的兩類情況)(5) 刑具 [instrument of torture]。如:動刑;上刑;大刑(6) 姓

9. 文言文中各種刑罰如刖

刖刑在夏朝稱臏,周朝稱刖,秦朝稱斬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蓋骨(臏骨)使犯人不能站回立答的說法.刖刑乃隋朝以前的五刑之一,屬肉刑;亦有指它是滿清十大酷刑之一.刖刑不同於臏刑.臏刑,指挖去膝蓋骨.戰國時期著名軍事家孫臏正是受此刑而將名字「孫賓」改為「孫臏」.而刖刑指砍去雙腳,春秋時和氏璧的發現者卞和即被施以刖刑.「刖」,古時與「剕」的意相同,就是斷足.早在殷商時代即有此刑.《尚書·呂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後傳雲「刖足曰剕刑.」後又疏雲:「剕,刖也.」許慎《說文解字》也說:「刖者斷絕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禮·秋官·司刑》說是「墨、劓、宮、刖、殺」,《尚書·舜典》說是「墨、劓、剕、宮、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實是一個意思,都是指斷足.

10. 文言文中判罪用什麼字代替

「當」字具有「叛罪」的意思。
語文必修四《蘇武傳》:漢使張勝謀殺單於近臣,當死。
譯為:漢朝使者張勝謀殺單於親近之臣,叛處死刑。
同樣的例句:吏當廣所失亡多,為虜所生得。《李將軍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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