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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競賽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4 10:16:58

『壹』 三峽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05版

《三峽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三峽大教字〔2005〕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三峽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我校學分制教學管理工作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我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科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三峽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相關規定按期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事先向學校請假,說明原因。請假一般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對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如地震、台風、洪水等)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
第五條 新生入學體檢時,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復核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者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第六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的學年結束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查合格,經招生就業指導處、教務處同意,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合格但未在下一年級新生報到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各年級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交納學費後,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學院按規定程序報到與注冊。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與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按規定繳費的學生,不予注冊。經學校確認的家庭困難學生可以申請暫緩辦理注冊手續,待辦理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的有關手續後注冊。未經請假或雖請假但逾期10個工作日不報到或未辦理有關暫緩注冊手續者,按自行退學處理。
第八條 學生因欠繳國家規定的學費等原因未能及時注冊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可參加選課與隨堂聽課,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權利。待學生注冊後,才享有在校學生的一切待遇。
第九條 學院對已注冊的學生應在其學生證中「注冊記錄」頁上作相應記載。未注冊的學生,由學院匯總名單於開學後3周內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章 學習紀律
第十條 學校實行「選課制」,學生應主動與導師聯系,在導師指導下,認真參照相應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選擇修讀相應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得遲到、早退,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教室。所選課程在時間上有沖突時,應向所在學院說明情況,並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考勤情況是學生學習成績評定的組成部分之一。任課教師應按正式下達的班級學生名單或選課後的教學班名單對學生進行考勤記載,考勤可記入平時考核成績,平時考核成績不及格,不能參加該課程當學期的最後考核。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課程考試(或考查)時應遵守考場紀律,嚴禁考場違紀作弊。凡違反考場紀律者,該門課程考核無效,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並按《三峽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的有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者不得擅自離校。學生請事假、病假按《三峽大學關於學生請銷假審批和管理辦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缺課者或請假逾期者,作曠課論處。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數者,按《三峽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章 課程與學分
第十六條 學校設置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性教學環節,下同)和部分課外活動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必須修讀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取得相應學分,修滿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後方能畢業。
第十七條 學校提供給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選修課等。學生應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修讀全部必修課程和各類選修課程,獲得必修課學分和規定的各類選修課學分。
第十八條 學生選課按照《三峽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分制選課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學分是用於衡量學生學習量的單位。學分分為課內學分和課外學分。課內學分是指修讀課程所獲得的學分,每16學時為1學分,實踐性教學環節每周為1學分。課外學分是學生在課程學習之外,參加各類科技、文化、體育、社團、學科競賽等活動所獲得的學分。學生應按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的有關要求修滿課外學分。課外學分的計算方法按《三峽大學課外學分管理條例(試行)》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均須進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即可獲得規定的學分,考核成績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考核成績均載入學生成績登記表,歸入本人檔案,作為學生學籍異動和畢業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課程的考核可採取閉卷、開卷、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其成績評定,由期末考試(或課程結束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構成。平時成績的確定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為依據。平時成績占課程成績的比例因課程性質而異,一般控制在30%----50%,具體比例由學院報請教務處審批後執行。考查課一般不進行正式的期末考試或課程結束考試,其考核成績可根據學生學習態度、出勤情況、平時提問、作業、小測驗、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實際操作等成績綜合確定。考查課程的考核應在每學期停課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 課程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或五級制記分,並用績點來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學生成績按一定的對應關系摺合成相應績點。考核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如下: 百分製成績 五級製成績 績點 95~100 優 4 90~94 優 3.7 87~89 良 3.3 83~86 良 3.0 80~82 良 2.7 77~79 中 2.3 73~76 中 2.0 70~72 中 1.7 60~69 及格 1.0 < 60 不及格 0 第二十三條 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某一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門課程考核成績所對應的績點,即為該課程所取得的學分績點。學生某一階段課程考核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課程總學分數(包括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即為該生此階段的平均學分績點。每學期學生所修讀的必修課、限選課的考核成績均須納入學分績點及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之中。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 平均學分績點按學期計算為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按學年計算為學年平均學分績點;從入學後不分學期累計計算為累計平均學分績點;按入學後至畢業計算為畢業平均學分績點。
第二十五條 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的質與量的重要指標,是學校選拔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確定能否超前選課及申請自修、輔修第二專業、攻讀雙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提前畢業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凡有實驗及作業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學生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應記入平時考核成績,平時考核成績不及格,不能參加該課程該學期最後考核。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了緩考審批手續的學生,登記成績時,應註明「緩考」字樣。無故缺考或請假未獲批准不參加考試或參加考試不交試卷者,即為曠考。登記成績時,註明「曠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八條 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後,由學院及時在教務網上登錄並向學生公布。學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疑議,應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書面查卷申請,按照《三峽大學考生復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試卷復查手續。學生本人不得私自請求教師查閱試卷。
第二十九條 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評定按照《三峽大學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條例(修訂稿)》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外語專業本科生應按規定參加CET4級考試;主修其它語種的非外語專業學生,應參加所修其它語種的全國大學外語等級考試。
第六章 自主選課與自修
第三十一條 為鼓勵學生個性發展,自主學習,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基礎、學習能力及身體狀況,自主安排學習進程,除根據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選修必修課、選修課外,還可以按規定超前選修或自修相關課程。
第三十二條 超前選修是指學生在學有餘力的情況下,選修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下一學期或後一學年的課程。凡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大於或等於3.0者,在下一學期可增選一定數量學分的課程,增選學分的選課應聽取導師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有餘力且已修滿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時,學生可提前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符合本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標准時,可以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某門必修課或限選課,通過自學確已掌握,且平均學分績點在3.0 及以上者,可以自修本專業學分制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部分後續課程。申請自修後續課程按《三峽大學關於課程自修與重新學習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下列課程和教學環節不得申請自修:
(一)軍事理論課、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實驗課等;
(二)實踐性教學環節,如:軍事訓練、金工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三十六條 學生選修的課程在上課時間上有局部沖突時, 經申請批准,可以採取交叉聽課的方式學習,考核合格者可獲得該門課程學分。理論課、實踐性教學環節、考試之間發生沖突時,學生應優先參加考試,其次為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再次為參加理論課聽課學習。
第七章修讀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
第三十七條 為鼓勵優秀本科生進一步拓寬知識面,增強對未來的適應性,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度。即在保證修好所學專業(主修專業)的前提下,讓學有餘力本科生按照自己的志趣和意願學習其他專業課程(即輔修專業)。
第三十八條 輔修專業人才培養計劃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制定,經教務處審核,報學校教學委員會討論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一學年修滿45學分或第二學年結束後修滿90學分,學有餘力,對輔修(雙學位)專業有特別興趣和一定基礎者,經導師同意,從第三學期開始可申請修讀輔修(雙學位)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與攻讀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按《三峽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修訂稿)》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或雙學士學位的教學工作,一般由開設學院安排在雙休日或寒暑假中進行。
第八章 重新學習、重考與緩考
第四十二條 除全校公共選修課和專業任選課外,凡考試不合格的課程可以補考1次。補考後仍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新學習該課程,應選擇下一輪次同一檔次課程聽課,並按該輪次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教學環節。全校公共選修課、專業任選課不合格者可重選或另選。重新學習課程應選擇下一輪次同一檔次課程聽課,並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可再次重新學習,直至考核成績合格,獲得該門課程學分為止。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所修讀課程考試成績(指及格及以上)不滿意者,可申請在該門課程下一輪次考試時重考,重考成績較前次考試成績高者,可以重考成績記入學生成績登記表。
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在考前向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提出書面緩考申請(請病假須有校醫院診斷證明),經批准後方能緩考。修讀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學生期末考試有沖突時,應參加主修專業的課程考試,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及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課程准許正常緩考。
第四十五條 緩考不單獨命題,應與該門課程的下一輪次考試同堂、同卷進行,並按正常考試評定成績。
第四十六條 學生考試作弊,該門課程考試成績無效,記「0」分。以後視其表現,由學院決定是否給其重新學習機會。
第九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七條 轉專業必須在學校教學資源允許的情況下,本著尊重學生志願的原則,由教務處統一規劃,通過公開考試,擇優辦理。具體按《三峽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修訂稿)》執行。
第四十八條 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九條 因地理、身體或學業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學生不宜在本校學習,經家長同意,學生可以申請轉學。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下一錄取批次學校轉入上一錄取批次學校者;
(三)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五)應作退學處理者;
(六)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十一條 學生申請轉學的程序:
(一)學生在本省轉學,必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並批准。
(二)學生跨省轉學,須由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高教主管部門批准,並發函與擬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後報轉入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主管部門批准,並發函通知轉出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主管部門和學校,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公安等部門,學生方可按規定具體辦理轉學事宜。
第十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五十二條 學生因傷、因病或其它原因,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含六周)以上者,應予休學。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1學年以上,因從事科技開發、創辦企業或其它原因須暫時中斷學業者,可申請休學。
第五十四條 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應予休學。
第五十五條 休學日期從辦妥手續之日算起,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超過批準的休學期限如需繼續休學者應重新辦理手續,否則按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辦理。休學連續休學期限不得超過2 學年。
第五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提出休學申請,因病休學的須提供病情診斷證明等,其它原因休學的須監護人簽署書面同意意見,並填寫《三峽大學學生學籍異動申請表》,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同意。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返校上課、考試。
第五十七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1年。
第五十八條 休學學生必須於批准休學10個工作日內到學校有關部門辦理休學手續。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並須按時離校。
第五十九條 休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按規定日期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並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單位關於休學期間政治表現證明、體檢合格證明等材料,經學院審查、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其中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提供的疾病治療痊癒證明,並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申請復學。
(二)復學學生,應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按復學年級的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十條 休學學生復學後,須修讀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課程,並獲得相應學分後方能畢業。
第十一章學習期限、學業警告制度、延長學習期限與退學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本科生標准學制為4年或5年(均按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計劃的規定執行)。學生在校期間根據自身學習能力和學習條件等情況,可以按相應規定縮短或延長學習期限。4年制本科修業年限為3—8年,5年制本科修業年限為4—8年。
第六十二條 為督促學生自覺學習,認真完成學業,學校實行學業警告制度,即對一學年所獲得的課內學分數少於20 學分者;或兩學年課內學分數累計少於40學分者、或三學年課內學分數累計少於60學分者、或四學年課內學分數累計少於80學分者、或五學年課內學分數累計少於100學分者(對五年制專業),由學院向學生下達學業警告通知書。
第六十三條 本科生在校修業年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含延長學習期限、休學年限)。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延長學習期限:
(一)在規定的標准學制時間內,未修滿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且未達到退學標准者;
(二)畢業設計(論文)未通過者;
(三)申請修讀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學生,在標准學制內未完成相應人才培養計劃者;
(四)自願放慢學習進程者。
第六十四條 非畢業班學生申請辦理延長學習期限手續,每學期開學前集中辦理;畢業班學生申請辦理延長學習期限手續,每學年末集中辦理,延長學習期限以學期為單位申請。申請延長學習期限應填寫《三峽大學延長學習期限審批表》,經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批後執行。
第六十五條 延長學習期限(不含由於休學而延長學習期限)者,對延長學習期限的學習階段,須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六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對其作退學處理:
(一)在校期間第二次達到學業警告標准者;
(二)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最長修業年限者(包括休學、延長學習期限等);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四)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不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六十七條 學生退學處理須經學院簽署意見後,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八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傷殘退學者,由其監護人負責帶回。
(四)退學學生應在收到退學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已申請貸款的學生須按有關規定償還貸款。
(五)學校不負責解決學生退學後的安置問題。
第六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退學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按《三峽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七十條 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德育、體育合格,在本條例允許的修業期內修滿相關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獲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時,准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可按《三峽大學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申請學士學位。
第七十一條 對在標准學制內提前1年取得畢業資格的學生,可提前辦理畢業手續。
第七十二條 修滿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有關課程且成績合格的學生,取得第一專業畢業證書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供用人單位參考。
第七十三條 修滿雙學士學位、第二專業學士學位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符合三峽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並取得第一專業學士學位者,授予三峽大學雙學士學位或第二專業學士學位,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供用人單位參考。
第七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生在離校1年內向學校提出申請重新學習不及格課程或補作不合格實踐教學環節,合格後換發畢業證書。逾期不再接受申請。
第七十五條 按本細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必須退學的學生,凡學滿一學年及以上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在校期間未學滿一學年及開除學籍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七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七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湖北省教育廳。
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七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並到學校檔案館查閱有關檔案,經教務處核實後,發給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規定從發文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三峽大學本科教育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三峽大教字〔2002〕25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貳』 《學校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管理辦法》有什麼內容

教育部關於印發《學校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體藝〔2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
和改進學校美育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學校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管理,切實提高學校體育美育師資隊伍整體素質,推進學校體育美育改革發展,現將我
部制定的《學校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遵照執行。

學校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學校
美育工作的意見》精神,提高體育美育師資隊伍整體素質,推進學校體育美育改革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聘體育美育兼職教師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學校體育美育師資隊伍建設的一個必要舉措,是破解現階段學校體育美育教師緊缺問題的重要途徑,是整合各方資源充實體育美育教學力量的有效手段,是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提高學生審美與人文素養的迫切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兼職教師是指被選聘兼職擔任學校體育課、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與競賽、特定運動技能與項目的教學訓練等工作的人員;美育兼職教師是指
被選聘兼職擔任學校美育課程教學、課外美育活動指導、學生藝術社團訓練、學生藝術教育實踐工作坊教學與建設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

第二章 選聘條件

第五條
體育兼職教師的選聘對象應是其他學校專業體育教師,校外教育機構、體育運動團體與體育系統的有關體育工作者;美育兼職教師的選聘對象應是其他學校專業藝術
教師,校外教育機構、宣傳文化系統與社會文化團體的藝術工作者,民間藝人或能工巧匠等,以及符合資質的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六條 鼓勵體育美育專職教師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下,以「走教」方式到農村及其他師資緊缺的學校擔任兼職教師;鼓勵普通高校體育藝術專業教師擔任中小學兼職教師;鼓勵學校選聘承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體育藝術傳承項目教學與指導的兼職教師。

第七條 體育美育兼職教師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身心健康,舉止文明。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以專任教師為主,兼職教師為補充的原則,統籌加強體育美育教師隊伍建設,將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將學校
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納入人事管理監督檢查范圍,建立學校體育美育兼職教師資源庫,統籌區域內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的調配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地應通過多種渠道籌措資金支持選聘體育美育兼職教師工作,並合理支付相應報酬。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要加強對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的培訓,設立體育美育兼職教師培訓項目,提升其教育教學能力和專業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訂本地區學校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說到做到才行。

『叄』 求西安交通大學關於學科競賽方面的對於保研加分或者推研直保政策,有西交的相關文件說明更好

東南熱能的?保浙大 上交 西交?我的學弟,看來你不是全系前十名的。如果你如果能保研,水平也是應該有的。有空看看三大課,還有鍋爐汽機 難,

『肆』 能不能介紹一下,北京四中網校的具體情況(比如:管理流程)

學校簡介

校訓: 勤奮、嚴謹、民主、開拓

北京四中創建於1907年,有著極其深厚的教育文化底蘊。百年來培育出了數以萬計的卓越人才,其中大多數成為黨、政、軍領導幹部和各行各業的領軍人物;也有不少人成為科學家、文學家、藝術家。

北京四中現屬北京市重點中學,2002年9月被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認定為首批北京市示範性普通高中。2004年根據社會需求和上級指示精神,恢復了初中招生;2005年實現了北海中學的合並,擴大了辦學空間。2005年在校學生人數1800餘人。現任校長劉長銘。

北京四中位於京城市中心區,平安大道南側,佔地約4.3萬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約3.5萬平方米,各項設施完善。建築主體由教學樓、綜合樓、科技實驗樓、圖書館、體育館、禮堂、餐廳、學生宿舍等構成,裝備精良。圖書館藏書10萬冊,全部實現網路化管理,校園網路也已接入國際互聯網,成為四中對外交流的信息平台。校園內有全塑膠化體育場、室內游泳館和籃球館等,體育運動設施、裝備一應具全。

北京四中是優秀高中生成長的搖籃,每年考入全國重點名牌大學的學生占考生人數的96%以上,其中考入清華、北大的學生佔40%左右。在國際奧林匹克學科競賽中,參賽學生多次獲得金獎。學生的運動、文藝、科技等社團,也同樣在北京市的各類學生比賽中獲獎。

管理核心

高水準的管理體制是確保學校高質量教學的關鍵

北京四中實行校長負責制管理體系,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學校教代會按《工會法》行使其民主管理、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學校設校務辦公室、教學處、學生處、體育衛生處、科技電教處、總務處等行政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年級組、教研組並存,教職工定崗、定責。

以現任校長劉長銘先生為首的新一屆領導班子朝氣蓬勃,具有高尚的人文素質。他們繼承和發揚四中的優良傳統,定期召開與教職工的懇談會。讓有經驗的老師們切實地參與到學校的管理與建設中,成為四中持續發展的智囊團,給學校的管理以更多的幫助與支持。

北京四中還設有校長接待日,校領導與學生面對面交流,傾聽來自學生中的聲音,了解教學、在校生活等諸多方面的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找出解決的可行辦法。

教育教學

教育理念: 以人育人, 共同發展

北京四中的根本所在,是始終擁有一支優秀的教師隊伍。他們學識淵博、治學嚴謹、循循善誘且銳意進取。今天,百餘名在崗教師中有特級教師3名,高級教師50餘名;7人為市級學科帶頭人,21人為區級學科帶頭人,12人為校級學科帶頭人;8人牽頭承擔國家級和市級科研課題。青年教師中有博士1名、碩士28名。

北京四中重視學生的素質教育,引導學生學會做人。經過多年的實踐形成了以「養成教育、情感教育、人生觀、價值觀教育」等為內容的多層次德育工作體系。

在學科教學方面,四中遵循科學的教育規律,堅持全面育人,嚴格控制課程總量,減少必修課時,增設選修課和活動課,激發學生的自主求知慾望,增強自我組織學習和生活的能力。教學重點放在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使學生全面、主動、健康、和諧地發展。

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等學科施行分層次教學,充分尊重學生發展的個體差異,使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學生都得到最佳發展,並有利於教師因材施教,准確把握同一層次學生的認知規律,有針對性地實施教學策略,根據學生的自身發展需求構建合理的知識與能力結構。這一舉措大大提高了課堂教學質量和效率。

北京四中在「以人育人,共同發展」的教育理念指導下,形成了教學教研互動模式,教學質量始終保持較高水平,學生繼續學習的能力和創造能力得到明顯提高,確保學校培養目標的實現。

教育成果

北京四中每年有約300人次在各類競賽中獲獎,每年96%以上的畢業生高考成績達到重點大學錄取線,約40%考入北大、清華兩所著名高校。在國際奧林匹克競賽中,四中學生共獲得六枚金牌、兩枚銀牌、一枚銅牌。並在幾百次的區、市及全國各學科、科技比賽中獲獎。

社團活動

活躍校園生活,陶冶學生情操

北京四中有各種社團組織近30個。經常組織各類文娛、社會實踐、科技、體育等活動。活躍學生的校內外生活、陶冶情操,讓學生充分展示各種才華,增強參與意識,提高活動能力。

北京四中每年多次為教師或學生舉辦書法、繪畫、攝影展,組織新年音樂會、舞會等文娛活動。2003年,四中合唱團獲「全國第一屆中小學生藝術展演」表演類節目一等獎,曾出訪香港、澳門、台灣和美國等地,取得圓滿成功。

北京四中每年開展各種豐富的科技活動,以育人為核心,積極推動科技人才三級培養制度。學生通過參加專家講座、理化生實驗設計、科技博覽會、科技知識競賽等眾多科技活動,提高他們基本的科學素養; 再通過科技俱樂部參與更高層次的科學論壇、野外考察、進入國家重點實驗室體驗研究過程等,更深層面的接觸科技研究領域。而聘請國家重點實驗室的著名科學家作為扶植科學幼苗導師的舉措,更加強了培養學生成為未來中國科技後備人才的力度。

北京四中是北京市教委命名的2008年奧運體育後備人才訓練基地,是北京市體育局命名的籃球傳統項目學校。十幾年來四中共培養了200多名學生運動員,其中有18人獲得一級運動員稱號,1人達到國家級健將標准,運動員全部升入重點高校深造。在2004年寒假舉行的北京金帆籃球賽中,我校男籃獲得冠軍,女籃獲得季軍。在北京市中小學生振興中華系列體育比賽第十二屆「四中康樂杯」游泳比賽中我校游泳隊獲得高中組團體冠軍,蟬聯了十一屆該項比賽的團體冠軍。

對外交流

立足本國,聯通世界

北京四中為優秀學生創造了得天獨厚的外部環境。近年來,四中學生多次出訪歐洲、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韓國、台灣、香港等地,進行文化、體育、教育方面的交流,大大開拓了學生們的眼界。

北京四中每年都接待很多來自世界各國的教育界人士的參觀訪問和交流活動,擴大了學生與世界的接觸面。尤其是在我國申奧過程中,二十幾名「學生形象大使」成功地接待了國際奧委會評估團,學生們良好的素質和流暢的英語表達,給評估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遠程教育

讓更多的孩子的得到更好的教育

北京四中網校是北京四中的遠程教育機構(www.etiantian.com),她把北京四中與全國各地希望得到優秀教學資源的老師以及孩子們連接起來,是尖端信息技術和優秀教育教學資源的完美組合。

北京四中網校面向全國的中學生,進行遠程學習輔導。經過多年的遠程教育模式的探索,北京四中網校確立了成熟完善的遠程教育教學模式——利用先進的網路信息技術,依據北京四中近百年積淀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論,為廣大的中國家庭提供開放的教育平台和北京四中最優秀的教育資源,進行跨越時空、突出個性、學生自主學習的教學。北京四中網校秉承了北京四中重基礎知識、重創新意識培養的扎實教風,重學生良好學習方法培養的教學思想。網校十幾個欄目各具特色,學習個性化強,方式靈活,可增強學習的主動性,提高學習興趣,培養綜合素質,進而提高學習能力和成績。北京四中網校在社會上樹立了良好的教學和服務形象,成為很多中學生課外輔助教學的良師益友。目前,北京四中網校已有學生70000餘名,在全國設立分校機構240多家。

二十一世紀將會是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同時也是我國教育信息化長足發展的時機,北京四中網校基於這種大的社會和教育環境下提出了「發展網路信息技術,服務中國基礎教育」的發展戰略。「利用網路信息技術將北京四中優秀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論、教育教學資源提供給廣大的教育者與受教育者」是北京四中網校的目標,「讓更多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是北京四中網校的光榮使命。

遠程教育是藉助於先進的信息傳輸技術,突破時空限制,實現異地傳輸教學資源,達到讓更多的人共享優秀教育資源的一種新興教育事業。北京四中網校的網上學習個性化強,方式靈活,針對性強,可增強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提高學習興趣,培養綜合素質,進而提高學習效率和成績,以培養學生掌握好的學習方法為主,引導學生正確學習。網校跨越了空間的限制,實現資源共享,並且學費低廉,為全國各個地區的普通家庭,提供了新的教學模式和更好的教學服務,實現了「教育面前人人平等,優秀教育教學資源共享」的思想。
這些就是北京四中網校的介紹!

『伍』 高中的學習辦法

你好,關於高中學習方法,給你一些我的思路和經驗參考。

學習最重要的就專是跟著老師屬走,上課聽講,下來之後總結、歸納、理解記憶、做題實戰運用。學習要有自己的計劃,計劃要根據自己的學科情況、薄弱科目,合理規劃時間,查缺補漏、復習提升。

學習另一個重點就是效率,只有高效的學習才能事倍功半。我通過練習「精英特速讀記憶訓練」來激發大腦潛能,提高學習和復習效率。速讀記憶是一種高效的學習、復習方法,其訓練原理就在於激活我們「腦、眼」潛能,培養我們直接把視覺器官感知的文字元號轉換成意義,消除頭腦中潛在的發音現象,越過由發聲到理解意義的過程,形成眼腦直映式的閱讀方式,實現閱讀提速、整體感知、理解記憶、注意力集中的飛躍。

用軟體練習,每天一個多小時,一個月的時間,可以把我們的閱讀速度提高5-10倍,記憶力、理解力等也會得到相應的提高,最終提高學習、復習效率,取得好成績。目前,我們學校很多班級開展的假期速讀速記訓練班,用的就是精英特快速閱讀記憶訓練系統。

更多關於學習的內容可以到網路貼吧《高效學習法》吧交流討論,裡面有很多值得借鑒學習的內容。

『陸』 國家規定高中學生周六日上課嗎

國家規定星期六星期日高中是放假的。

只不過當今相當多地區的中學,為了追求升學率,無視國家規定,在雙休日(暑寒節假日亦然)進行強制性的「補課」。實際上是剝奪學生的休息權,佔用學生的自由時間上課,令學生超負荷地學習。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規定「嚴禁學校以各種名義佔用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和課余時間組織任何年級學生補課或有償補課」。

制定科學規范的學生在校作息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課程計劃,安排每周課程和作息時間。依據學生學習和生活規律,按照靜動結合、視近與視遠交替的原則安排每天課程與活動。保證小學生每天睡眠10小時,初中學生9小時,高中學生8小時。

(6)學科競賽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雙休日是指一般都是在周六以及周日放假休息的時間,包括大人工作休息以及小孩學習休息。

我國自1995年5月1日起實行雙休日。2015年5月1日,是我國雙休日制度實行的第20年。

中國自1995年5月1日起開始實行雙休日制度,直接目的是保障公民的休息權。

標准工時制度,也稱為標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並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標准工時制是標准和基礎,是其它特殊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准。因此標准工時制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也是各國勞動立法中的重要內容。

標准工時制中的標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標准也在不斷發展和提高。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准工時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柒』 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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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如何個人參加學科競賽

昨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開慶祝2006年教師節暨表彰先進大會。會議表彰周建軍等25名首屆首席教師。評選首席教師在我市歷史上是第一次,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揮優秀教師的引領示範作用,建立一支師德高尚、教育教學水平高、教研能力強的教師隊伍。那麼,這25名首席教師是如何出爐的?他們將得到怎樣的待遇?他們今後要得到怎樣的教研扶持?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市教育局副局長嚴燕英。

樹立惠州品牌教師,培養一批本土的「數學王」「物理王」

近年來,我市教育事業不斷向前發展,一批傑出的教師涌現出來,而適時培養一批本土的「數學王」、「物理王」成為我市教育界人士的思考與共識。嚴燕英告訴記者,設立首席教師制度,將為樹立我們惠州自己的品牌教師,將為培養一批「數學王」、「物理王」起到「標桿」作用。

嚴燕英介紹說,首席教師選拔堅持4個原則:一是堅持德才兼備,以能力、業績為主的原則;二是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三是堅持選拔、培養、使用、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四是堅持實事求是、寧缺毋濫的原則。她說,首席教師是經過層層推薦選拔出來的優秀教師代表,今年首屆評選的25名首席教師真正踐行了這4個原則;今後將每年評選一次,每屆名額25名。

首席教師要在全市范圍內有較高知名度,且必須在教學一線任教

「首席教師必須是在教學一線任教的教師中選拔產生,這樣確保這項榮譽屬於真正的教師。」 嚴燕英介紹說。她說,設立首席教師制度,就是要鼓勵一線教師以首席教師為榜樣,積極自主創新自己的教學方法和手段,爭做來年的「首席」。這是一個鼓勵進步的機制和榮譽,應該嚴格按照《惠州市中學首席教師選拔與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選拔一線教師當選「首席教師」。

據介紹,首席教師除了具備有良好師德、模範地遵章守法外,還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相應學歷和教師任職資格,有高級教師職稱,並且專業基礎知識要扎實深厚,教書育人經驗豐富,形成了自己的教學特色,在全市范圍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知名度。

首席教師除了業績突出外,還要具備6項硬體中的1項以上

根據《惠州市中學首席教師選拔與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首席教師要具備的一些業績要求是:近三年高考、中考或指導學生參加學科競賽,成績優異。包括在高考、中考中所任教班級學科成績平均分、優良率、尖子生遠領先於同級同類平行班;在國家級、省級學科競賽中輔導的學生獲得在全國、全省有一定影響的得獎名次。如果該教師所任教學科有考生獲全省高考最高分、所任教學科有考生獲全市中考最高分等視為教學成績特別優異。

同時,入選教師要具備以下6項硬體要求的1項以上:一是近5年來,曾出版過教育教學教研專著;二是近3年來,曾主持完成市級以上課題研究項目,研究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獎勵;三是近2年來,在省級以上教育教學期刊上發表過教學論文1篇以上;四是近2年來,曾在省級以上教育科研部門組織的學科活動中作過專題發言或在市級以上大型教研或培訓活動中作過專題講座;五是近2年來,曾獲得省教育科研部門主持評獎的學科教學成果、教學論文二等獎以上,市級教育科研部門主持評獎的學科教學成果、教學論文一等獎以上;六是近2年來,曾在省教育科研部門主持的學科教學比賽中獲得一等獎以上。

每位首席教師獲得2萬元獎金,可自主大膽嘗試個性化教學

「首席教師其實就是一個特殊的榮譽稱號,獲此稱號的教師本人獲得的物資獎勵還是很有限的。但它是一種極大的榮譽,對教育理念先進、職業道德高尚、知識底蘊深厚、創新能力突出、教育教學績效顯著的教學一線教師而言起到巨大的精神肯定和鼓舞作用。」 嚴燕英介紹說。

據介紹,首席教師獎金由民營企業家姚梅發全額出資,每屆每位首席教師可獲得2萬元獎金。嚴燕英希望當選的首席教師要繼續發揚為人師表、率先垂範,做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教學的標兵、改革的先行者;要系統地學習並掌握現代教育的理論和技能,了解和掌握本學科教育國內外發展動態,不斷拓寬專業知識面,更新教育觀念,在本學科教育教學和科研中起引領作用。

據介紹,當選的首席教師在評先、評優、評模、工資晉級、職務晉升、學習進修等方面享有優先權;在選擇教育科研課題項目上和申請學科教育科研課題經費上有優先權;可自主安排自己的教學工作計劃,大膽嘗試個性化教學;可指導片、區「中心備課組」、「教學研討組」開展相關教育教學活動;可直接向縣(區)、市教育局教育教學管理部門反映學科教學情況,提出學科建議和意見。

首席教師在任期內有弄虛作假等行為,其稱號將予以取消

目前,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已經就首席教師的選拔與管理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如建立管、評

『玖』 如何看待奧林匹克競賽

奧林匹克競賽 奧林匹克競賽 奧林匹克競賽活動的宗旨,主要是激發青少年對科學的興趣。通過競賽達到使大多數青少年在智力上有所發展,在能力上有所提高的目標。並在普及活動的基礎上,為少數優秀的青少年脫穎而出、成為優秀人才創造機遇和條件。 目前,這項活動已經在我國得到了廣泛的開展,取得了傑出的成果。 在奧林匹克競賽中獲得優異成績的同學可以獲得保送名牌大學和參加自主招生考試的資格。 全國五項學科競賽條例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五項學科競賽,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全國五項學科競賽(以下簡稱學科競賽)。其名稱分別是: 1.數 學:全國高中數學聯賽 中國數學奧林匹克 2. 物理學: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省級賽區) 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 3. 化 學: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省級賽區) 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 4. 信息學: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 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 5. 生物學: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 第三條 學科競賽是一項面向全國中學生的競賽活動,其宗旨是:向中學生普及科學知識,激發他們學習科學的興趣和積極性,為他們提供相互交流和學習的機會;促進大、中學校教學改革;通過競賽和相關的活動培養和選拔優秀學生,為參加國際學科競賽選拔參賽選手。 第四條 學科競賽屬於課外活動,堅持學有餘力、有興趣的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是在教師指導下學生研究性學習的重要方式。 二、競賽的組織機構 第五條 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 主辦單位:各有關全國性學會,分別是: 1.中國數學會:數學競賽; 2.中國物理學會:物理學競賽; 3.中國化學會:化學競賽; 4.中國計算機學會:信息學競賽; 5.中國植物學會和中國動物學會:生物學競賽。 第七條 主辦單位的職責:制定本學科競賽的(章程)(或條例)、負責本學科競賽的組織、命題、成績認定、獎勵和懲處、選定承辦單位、工作人員聘任、上報競賽成績等工作。 第八條 聯席會議:由主管單位召集學科競賽主辦單位參加的會議,其主要任務是協調五學科競賽、交流信息、研究在競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 第九條 省級賽區主管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協牽頭,聯系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各有關省級學會,成立省級五項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競賽管委),負責省級賽區學科競賽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監督、協調本省五項學科競賽的各項組織工作。 2、監督賽區實施單位的工作,接受、處理與學科競賽有關的申訴與投訴。 第十條 省級賽區組織實施單位:省級競賽及其相關活動以省為單位組織實施。省級賽區的競賽事宜由賽區相應機構負責。省級賽區根據本條例和各學科競賽的規定組織實施本賽區的競賽,其主要任務是:根據主辦單位的要求發放競賽通知、設立考點和任命各考點負責人;接收和分發題卷和保密保管工作;根據規則組織競賽並保證賽場的秩序;收集競賽答卷並負責保密保管;根據主辦單位擬定的評分標准評判成績;將競賽結果按規定報告主辦單位,等等。省級賽區組織實施單位除對主辦單位負責外,還應接受省競賽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與管理。 三、競賽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報名與資格認定:省級競賽的報名及資格認定工作根據各學科競賽章程(條例)由省級實施單位負責,全國競賽(決賽)由主辦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競賽時間和地點:各省可根據參加競賽的學生人數的多少和地域分布設立多個分賽點與考場。各賽區的競賽時間必須按照主辦單位的規定統一進行。全國競賽(決賽)的時間、地點由主辦單位確定。 第十三條 命題:全國學科競賽的命題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競賽大綱由主辦單位確定並予以公布。具體命題工作可由主辦單位組織專家承擔,也可以徵集試題,最後由主辦單位確定考試題目。 第十四條 試卷管理 第十五條 考場設置與考試實施 第十六條 評卷 第十七條 獎項評定 1、全國競賽及省賽區競賽的成績判定辦法、獲獎比例及人數由主辦單位確定。 2、省賽區競賽獲獎標准由主辦單位確定,競賽一等獎人數由主管單位實行總量控制。 3、全國競賽的證書和省賽區競賽一等獎證書由主管單位統一印製。省級競賽二、三等獎證書由主辦單位統一印製。 4、全國競賽(決賽及省級競賽一等獎)的獲獎證書由主管單位和主辦單位共同頒發,省級競賽二、三等獎證書由主辦單位頒發。 5、競賽的主管單位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示一等獎獲獎選手的名單。 四、競賽守則和紀律 第十八條 參加競賽活動的全體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競賽條例及各項制度和規定,做到認真負責,廉潔奉公。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任何與競賽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的禮品或非勞務性酬金。 第二十條 任何人在了解了即將啟用的競賽試題後,在開賽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關試題的任何信息。在了解了答案後,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一條 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競賽成績和結果。 第二十二條 命題人命題後不得參與任何與競賽有關的輔導。參與命題和試卷發放過程中的所有人員必須保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競賽和命題實行迴避制度。當年有子女或其他親屬參加競賽者,須主動事先聲明並予以迴避。 五、監督 第二十四條 競賽的組織者和參加者均須遵守競賽條例和相應規則,並應接受監督: 1.主辦單位的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 2.省競賽管委的工作由主辦單位和其上級領導機關監督。 3.省賽區實施單位的工作由主辦單位和省競賽委監督。 4.省競賽管委負責人對省級競賽的事務負責並監督和管理所負責的賽區。 5.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對競賽的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並有權按照程序進行投訴。 第二十五條 如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可向省級競賽組織者具名舉報,組織者必須受理,根據實際情況和規則對違規者進行處理,且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如發現當地競賽組織者有違規行為,可向其上一級競賽組織者報告,該競賽組織者必須受理,並對情況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照規則進行處理。 六、處罰 第二十七條 被處罰的行為包括:參賽學生違規、賽場工作人員失職、省級競賽負責人失職、組織機構失職。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或失職行為。 1.參賽學生違規行為是指,在規定參賽學生應獨立解題(或獨立完成任務)的場合: (1)將不允許夾帶的物品帶入考場並經監考人指出後不予改正; (2)以不正當的方式提前得到競賽題目或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3)賽前及賽中為其他參賽學生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未經許可通過用各種途徑和介質將競賽答案帶入考場; (5)不遵守賽場規定並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其他行為。 2.賽場工作人員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在參賽學生獨立解題時: (1)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而不制止、不上報; (2)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 (3)不按規定為參賽學生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不按規定保存和上交競賽結果;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結果; (6)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行為。 3.省級競賽負責人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在參賽學生獨立解題時: (1)未經主辦單位許可擅自復制試卷; (2)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 (3)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而不按規定懲罰; (4)發現賽場工作人員有不規范行為不制止且繼續聘用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結果或成績; (6)不按規定上報競賽結果; (7)對於發現的違規或失職行為不向主辦單位報告。 4.省級組織機構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未經主辦單位許可擅自復制試卷; (2)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或省賽區;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成績; (4)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上報主辦單位。 5.主辦單位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競賽命題人員在命題後為參賽學生輔導; (2)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或省賽區;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成績; (4)沒有按照規定將競賽結果和有關情況上報主管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違規或失職行為的處罰 1.在省級競賽中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取消該參賽學生當年成績,從次年算起禁賽兩年。 2.在全國競賽中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取消該參賽學生當年的成績,從次年起三年內不得參加五項學科競賽中的任何一項競賽。 3.有失職行為的賽場工作人員將立刻失去監考者的資格,主辦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4.有失職行為的省級競賽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主辦單位將立刻撤消其負責人資格,主辦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5.發現省級競賽組織者集體違規,主辦單位要求該省賽區主管單位改組競賽組織機構。 6.上述1-5行為均由相應的主辦單位記錄在案,同時上報主管單位備案。 7.主辦單位中的成員(包括命題者)如有第二十七條第五款1.2.3中所列行為,由主辦單位取消當事人參與競賽工作的資格。 8.對於主辦單位的集體失職,主管單位除提出警告外,有權取消對該主辦單位的經費支持,並有權收回其主辦權。 9.對於有事實根據的真實署名投訴,接受投訴者必須受理,並對其真實性展開調查。受理投訴的單位有義務為投訴人保密。受理投訴的單位將不予受理匿名和沒有事實根據的投訴。 10.被處罰方可向其上一級單位或主辦單位提出申訴,主管單位為最終裁決單位。 七、經費 八、競賽的申辦 九、條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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