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辦法
⑴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登 記
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第八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並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第十四條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公共標識基本圖案見附圖。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由農業部另行制定公布。
⑵ 陝西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地理標志產品的發展,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誠信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職責,促進地理標志產品行業協會以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第二章工作機構與職責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以下統稱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保護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本級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保護機構由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技術專家以及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代表組成。第八條省保護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省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地理標志產品申請的初審以及申報工作;
(三)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的初審以及申報工作;
(四)指導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人制定該產品的相關標准或者管理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市、縣(市、區)保護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章申請與審查第十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的要求。對人身健康、環境、生態、資源等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第十一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者認定的協會、企業以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第十二條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當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定相應的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者管理規范。
地理標志產品的地方標准由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發布;管理規范由申請人組織制定。第十三條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設區市范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當地人民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
(二)當地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標志產品申請機構或者認定協會、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國家(地方)標准或者管理規范;
(四)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的名稱、類別、產地范圍以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以及歷史淵源的說明。第十五條省保護機構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對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的要求以及申請資料是否真實、完備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省保護機構出具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初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⑶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制度
我國2002年12月修改的《農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這是除了《商標法》之外提到地理標志的另一部法律。由於人們對地理標志的認識都基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原理,另外質檢機關又多年來一直進行相關的工作,因此在理解《農業法》上述規定時一般會以為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應當是《商標法》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但是,因為目前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幾乎都是農產品,而農業部門直接面對著多年來因前述工商、質檢兩套體系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申請注冊和使用監管方面的缺漏而造成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困惑甚至抱怨。
因此,憑著在農業管理的過程中對某地域特定產品的特殊品質、產品地域范圍的劃定、生產過程的監控等都比較熟悉和便利的優勢,農業部門認為由其來執行農產品地理標識的認證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對高、引起紛爭較少。正因為此,農業部於2007年12月發布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並隨後開始接受申請並頒發了若干農業部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識。根據此辦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這一點與質檢部門接受的申請人條件類似;但不同的是農業部的程序要求的是實質性的經過評審和異議的審查,這一點又與商標的審查過程相似 15。因此可以說,農業部門目前是想運用自己在農業管理方面的優勢,嘗試著建立一套關於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的體系,以克服工商、質檢部門兩套體系的不足。
然而,和質檢部門一樣,農業部門盡管可以根據自己的部門規章對某一農產品進行檢測評判並准許使用某種專用的標識(即農產品地理標志),但由於缺乏法律層次上的依據,執法方面存在著很大的障礙。
⑷ 國家地理標志
法律分析: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法律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強化地理標志保護,深化地理標志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激勵保護積極性,推廣保護和管理經驗,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區是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地理標志為對象,具有較大產業規模、較顯著社會經濟效益、較高保護水平,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規范,產品特色鮮明、知名度高,對國內地理標志保護起示範、引領、推廣作用的保護地域。示範區可以示範一個或多個地理標志保護。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發布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建設規劃、籌建驗收和指導管理。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示範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和推薦報送,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對示範區工作情況進行籌建驗收。
⑸ 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規范陽澄湖大閘蟹生產經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以下簡稱陽澄湖大閘蟹)是指產自陽澄湖水域,符合陽澄湖大閘蟹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批准公告和國家標准,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以「陽澄湖」地理名稱命名的中華絨螯蟹。
陽澄湖水域范圍以國家地理標志產品批准公告和《地理標志產品陽澄湖大閘蟹》國家標准確定的區域為准。
陽澄湖大閘蟹銷售時應當附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識。第三條陽澄湖大閘蟹的生產、銷售、保護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蘇州市、常熟市、崑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和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陽澄湖大閘蟹保護工作的領導,提供保護經費,設立保護機構,建立保護工作責任制,並對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第五條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組織參與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工作。引導和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行業行為,鼓勵行業先進,督促本行業單位和人員,誠實經營,依法經營,共同保護陽澄湖大閘蟹。第二章保護管理機構第六條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保護委)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管理工作。市保護委由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以及市農業(漁業)、財政等部門和常熟市、崑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及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等單位組成。市保護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護辦),負責陽澄湖大閘蟹日常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保護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陽澄湖大閘蟹保護措施,確定保護模式和發展計劃等;
(二)確定專用標識和銷售標志的樣式,根據陽澄湖大閘蟹的年度產量確定專用標識的製作數量,並予以公告;
(三)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
(四)指導、協調、督查各成員單位對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工作。第八條市保護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管理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管理信息系統,製作、發放管理信息憑證;
(二)確定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
(三)負責專用標識的發放、使用的管理,對地理標志使用權及專用標識使用情況組織年度核查;
(四)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和專用標識的鑒別;
(五)負責將未按相應標准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或者2年內未在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識的生產者名錄報市質監部門;
(六)完成市保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九條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護委的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能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標准化工作;負責對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識的製作、使用申請受理和監督管理;負責將未按相應標准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或者2年內未在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識的生產者名錄逐級上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二)農業(漁業)部門負責建立陽澄湖大閘蟹的生產管理信息,包括生產者的身份名稱、水域位置、網圍面積、蟹苗來源和投放數量等內容;根據管理信息出具產自陽澄湖水域的證明;負責組織實施陽澄湖大閘蟹標准化養殖,對養殖活動提供技術指導並予以監管;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安全檢測和檢疫;協助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的確定以及陽澄湖大閘蟹質量檢驗。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范陽澄湖大閘蟹的市場經營行為,協助做好陽澄湖大閘蟹質量檢驗工作。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出口陽澄湖大閘蟹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五)財政部門負責保障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經費。第十條常熟市、崑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和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成立陽澄湖大閘蟹保護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保護工作。第十一條縣級市(區)保護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登記陽澄湖大閘蟹生產者的身份名稱、水域位置、網圍面積、蟹苗來源和投放數量等信息數據;
(二)負責登記陽澄湖大閘蟹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品牌信譽、產品來源、數量、日期等信息數據;
(三)負責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的建設及日常監督管理;
(四)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識和管理信息憑證的發放及回收;
(五)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管理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及匯總,並報送市保護委;
(六)承擔市保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⑹ 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規范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的規范如下:
第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注制度。
公共標識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英文字樣、農產品地理標志中英文字樣和麥穗、地球、日月圖案等元素構成。公共標識基本組成色彩為綠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條 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標志使用申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標志使用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范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條 經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志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第四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生效後,標志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第五條 印刷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要求。
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志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統一設計、製作,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
第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並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志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應當保存五年。
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對違反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孫畝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逐級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報送上一年度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農業部農產品悔兄質量安全中心匯總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報農業部。
第十三條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申請書、標志使用協議樣式和《農產則前森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范手冊》等,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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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西藍花劃定的產地保護范圍是:臨海市杜橋、上盤、桃渚等3個鎮190個行政村,東至上盤鎮短株村,南至杜橋鎮新湖村,西至杜橋鎮洪家村,北至桃渚鎮荷花塘村。
⑺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標志使用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
(二)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四)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第十六條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二)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第十七條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二)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三)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⑻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第三條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五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並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推動地理標志農產品發展。第二章登記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第八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第九條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第十一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第十二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並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⑼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一、正文回答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1、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3、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4、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5、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6、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