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范
1.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根據國家城鄉規劃、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適用本條例。其中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有關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具體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工作,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保護措施的制定、歷史文化街區的認定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水務、市政管理、園林、旅遊、宗教事務和區縣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本市應當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並將其納入政府投資管理程序執行。第七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本市支持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專業人才的培養。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第九條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內容第十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包括:舊城的整體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第十一條舊城,是指明清時期北京城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含護城河及其遺址)的區域。
舊城的保護內容包括:歷史河湖水系、傳統中軸線、皇城、舊城「凸」字形城廓、傳統街巷胡同格局、建築高度、城市景觀線、街道對景、建築色彩、古樹名木等。
舊城保護應當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針對不同區域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保護。第十二條皇城保護應當完整、真實地保持以紫禁城為核心,以皇家宮殿、衙署、壇廟建築群、皇家園林為主體,以四合院為襯托的歷史風貌、規劃布局和建築風格。第十三條對具有特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村鎮等,應當認定為歷史文化街區。
歷史文化街區的范圍應當包括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建設控制區的劃定應當符合核心保護區的風貌保護和視覺景觀的要求。第十四條對尚未列為不可移動文物、反映一定時代特徵、具有保護價值、承載真實和相對完整歷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築,應當認定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具體認定標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的名單及其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的范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城市景觀線、對景建築的名單,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歷史河湖水系的名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第三章保護規劃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要求,組織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單和保護范圍,組織編制城市地理環境、城市中軸線、舊城、皇城、歷史文化街區等專項保護規劃和舊城、歷史文化街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專項保護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以下統稱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統一的標准和要求編制。
本市其他各類城市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
2.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條廣州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為加強廣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促進名城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內,應當予以保護的主要內容有:
(一)具有歷史特色的城市格局和風貌;
(二)體現傳統特色的街區、地段、村寨等;
(三)文物古跡和近現代史跡;
(四)風景名勝;
(五)傳統文化藝術、民俗風情、民間工藝的精華和著名傳統產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護的其他內容。第三條名城保護的規劃、建設、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名城的保護,必須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的繼承、保護、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名城保護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名城保護所需資金,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安排。第六條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名城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護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機構。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名城保護工作。第七條名城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名城保護工作重大事項;
(二)監督、指導名城保護工作;
(三)協調名城保護工作的相關事宜;
(四)組織審核歷史文化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名城保護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要求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專項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名城保護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市文化等行政部門編制,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准。
名城保護規劃的調整,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拒不執行已經批準的名城保護規劃。第九條納入名城保護規劃的各類建(構)築物、自然景觀及人文景觀,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做好規劃控制工作。
體現名城特色的建(構)築物、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未納入名城保護規劃的經名城保護委員會擬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會同文化等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勘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准後,實施規劃控制。第十條在名城內,文物古跡比較集中的區域,或比較完整地體現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鎮、村寨、風景名勝,應當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
保護區的劃定與調整,由名城保護委員會組織市城市規劃、文化等行政部門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審核,按規定程序報批准後公布。
保護區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建立保護區檔案,明確管理單位。
保護區的保護標志,由名城保護委員會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擅自移動。第十一條保護區的保護重點,是傳統的建築特色和整體的環境風貌,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改善保護區的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延續其使用功能。第十二條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保護區劃定後十二個月內,制定具體保護辦法,經名城保護委員會審核,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三條在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與保護區的傳統風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相協調,以及符合名城保護的其他要求。
前款各類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知名城保護委員會。第十四條在保護區內,對中華老字型大小商鋪、傳統民居、名人故居、紀念性建(構)築物、近現代優秀建(構)築物的維修,應當保護原狀及風貌。
前款各類建(構)築物的維修方案,批准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知名城保護委員會。第十五條在保護區內,納入保護對象的傳統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風貌。
前款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受益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北起越秀山中山紀念碑,經中山紀念堂、市政府辦公大樓、人民公園至海珠廣場的城市傳統中軸線和珠江廣州河段兩岸等景觀帶內,新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其建築形式、體量高度和風格必須與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3.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2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城市歷史文脈,改善人居環境,統籌協調歷史文化保護利用與城鄉建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區域協同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歷史風貌的完整性、社會生活的延續性、城市功能的多樣性,保持歷史文化底蘊,促進優秀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眾對北京歷史文化的記憶和情感。第四條本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統籌、單位實施、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機制。
涉及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統籌安排保護資金,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推進世界遺產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落實保護利用、改善民生等責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轄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的巡查,引導動員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並納入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體系。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建立專家咨詢機制,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事項提供評審、論證、咨詢等服務。第七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和名鎮范圍內文物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技術指導服務。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遺產申報的具體實施,指導督促革命史跡的保護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發展。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第八條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第九條本市建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多渠道籌集機制。通過下列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本條例規定的保護對象的普查認定、保護修繕、搶險,以及相關的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學術研究和規劃設計,教育培訓,考古,保護利用等工作:
(一)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保護資金;
(二)社會捐贈;
(三)歷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國有建築物轉讓、抵押、出租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保護利用、名錄認定、宣傳教育、規劃編制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對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第十一條鼓勵通過組織市民公開課、專題報告、專家講座、場景體驗等多種形式開展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支持學校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第十二條本市加強與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周邊地區的協作,推進京津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建設。第二章保護體系第一節保護對象第十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范圍涵蓋本市全部行政區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園地區以及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以下統稱三條文化帶)等。第十四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下列內容:
(一)世界遺產;
(二)文物;
(三)歷史建築和革命史跡;
(四)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
(六)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七)山水格局和城址遺存;
(八)傳統胡同、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
(九)風景名勝、歷史名園和古樹名木;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歷史建築包括優秀近現代建築、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保護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認定標準的,依照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認定標準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職責范圍內保護對象的認定標准。
4. 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保護委員會,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所在地城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護委員會。
保護委員會由人民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負責研究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監督保護規劃的實施等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所在地城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保護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改善以及歷史建築保護等工作。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三)境內外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他合法籌集的資金。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第八條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監督管理,應當保證原住居民的參與,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第二章申報與確定第九條歷史文化名城包括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省歷史文化名城。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批准和直接確定的條件與程序,依照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可以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
(五)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有兩個以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第十一條具備下列條件的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街區: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較完整和真實地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保護點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
(二)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當地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
(四)與歷史事件、著名人物有關的近現代建築物、構築物;
(五)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三條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或者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提交說明下列情況的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建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申報省歷史文化名城,還應當提交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和說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