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改革
㈠ 化學葯品的注冊分為哪幾類
一、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葯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葯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葯物;
(5)新的復方制劑。
2、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葯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
(3)改變給葯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葯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葯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制劑。
(1)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改革擴展閱讀:
葯品存放
二氧化硅:廣口瓶
硝酸銀晶體:棕色廣口瓶
氫氧化鈉溶液:細口橡皮塞瓶
氫氟酸:細口塑料瓶
濃硫酸:細口磨口塞試劑瓶
氯水:棕色細口磨口塞試劑瓶
處方工藝
注射劑品種審評
1、分類:大容量注射劑(≥50ml)
小容量注射劑(≤20ml)
2、評價劑型選擇合理性考慮因素
由穩定性優先考慮轉變為無菌保證水平為首先考慮因素
改變劑型沒有明顯益處的品種不批准。
3、劑型選擇的一般原則
首先要考慮備選劑型可採用滅菌工藝的無菌保證水平的高低,原則上首選劑型能採用終端滅菌工藝。
對於有充分的依據證明不適宜採用終端滅菌工藝且臨床上必須注射給葯的品種,可考慮選擇採用無菌生產工藝的劑型。通常無菌生產工藝僅限於粉針劑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劑。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劑和粉針劑之間互改,所該劑型的無菌保證水平不得低於原劑型。
㈡ 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是什麼
《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是為鼓勵新葯創制,嚴格審評審批,提高葯品質量,促進產業升級,對當前化學葯品注冊分類進行改革,特製定的工作方案。
2016年3月4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自2016年3月4日起實施。2018年9月,國家葯監局對《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進行了解讀。
對化學葯品注冊分類類別進行調整,化學葯品新注冊分類共分為5個類別,具體如下:
1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葯。指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臨床價值的葯品。
2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礎上,對其結構、劑型、處方工藝、給葯途徑、適應症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葯品。
3類:境內申請人仿製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葯品的葯品。該類葯品應與原研葯品的質量和療效一致。
原研葯品指境內外首個獲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作為上市依據的葯品。
4類:境內申請人仿製已在境內上市原研葯品的葯品。該類葯品應與原研葯品的質量和療效一致。
5類:境外上市的葯品申請在境內上市。
㈢ 葯品新注冊分類辦法
法律分析:為配合《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實施,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化學葯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關於化學葯品注冊分類,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關於化學葯品注冊申報資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法律依據:《化學葯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一、化學葯品注冊分類
化學葯品注冊分類分為創新葯、改良型新葯、仿製葯、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化學葯品,分為以下5個類別:
1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葯。指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臨床價值的葯品。
2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礎上,對其結構、劑型、處方工藝、給葯途徑、適應症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葯品。
㈣ 新葯注冊中的化葯3+3類;化葯4+4類;化葯3+6類;都是什麼意思呢
化葯3+3類中前一個3是指原料葯按3類注冊申報,後一個3是指制劑也按3類注冊申報;化葯4+4類是指原料葯按4類注冊申報,其制劑按4類注冊申報;化葯3+6是指原料葯按3類注冊申報,其制劑按6類注冊申報.
幾加幾,就指原料葯按幾類注冊申報,其制劑按幾類注冊申報。
(4)化學葯品注冊分類改革擴展閱讀
化學葯品具體的注冊分類辦法如下:
一、化學葯品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葯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葯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葯物;(5)新的復方制劑。
2、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葯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
(3)改變給葯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葯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葯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制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化學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