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管理
1. 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地理信息交換共享活動,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發揮地理信息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交換共享,航空航天遙感影像統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運行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地理信息資源採集、交換共享與應用機制,加強數據交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急保障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地理信息資源的開發和應用,發展地理信息產業。第四條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工作,指導市(州)、縣(市、區)開展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的范圍、內容、周期、技術標准、使用程序等,報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交換共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採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採集、更新專題地理信息,並定期做好交換共享相關工作。
有關部門提供交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標准和要求。第六條政府投入資金獲取的地理信息,應當交換共享。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獲取的地理信息參與交換共享。
交換共享的地理信息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實行統一管理並提供服務,提供的相關數據信息納入地理信息交換共享范圍。第八條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相關技術標准,提供空間基準與高精度導航定位信息服務;會同省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規劃、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九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標准規范和保密規定,避免重復建設。第十條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的備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信息進行核查,並做好說明和指導工作。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實行統籌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於測繪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的獲取、加工處理和應用服務。
省國防科技工業工作機構負責全省高分專項航天遙感影像原始數據的獲取分發。第十二條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用於測繪的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前,應當徵求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充分利用已有資料,避免重復投資。
有關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自行組織獲取的用於測繪的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應當依法向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納入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料庫統一管理。第十三條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標准和規范。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更新、運行和維護,提供標准規范的地理信息服務。第十四條省、市、縣三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聯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聯通本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實現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依法公布地理信息目錄、空間分布圖等地理信息數據,按規定提供服務。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地理信息保障機制,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提供空間基準與高精度導航定位、航空航天遙感影像、地理信息數據等服務。第十七條參與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的有關單位可以無償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的相關地理信息。
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地理信息服務,應當無償提供。第十八條政府投入資金建設的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採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的數據。
2. 地理信息管理
1.地理信息管理
加拿大自然資源部地球科學局下屬的地理信息處(Geomatics Canada)負責聯邦政府的地理信息生產與管理職能,這些職能包括建立和維護加拿大平面和高程坐標系統;衛星跟蹤站的精確定位;控制和管理聯邦政府的土地測量;維護美-加邊界;獲取並維護加拿大全國地形和地理信息;出版和分發地形圖、航空像片、地名詞典及其他出版物;接收、處理、歸檔、分發衛星遙感數據,為研究和示範項目提供機載遙感;發展機載和衛星遙感技術,為從事資源管理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遙感用戶提供技術幫助;促進和協調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和應用的發展;促進加拿大在國際測量、制圖和遙感產業方面的營銷。
為領導和培育加拿大地理信息產業的成長,加拿大地理信息處通過政府間測繪委員會把聯邦政府中與地理信息產業有關的部門組織到一起,加拿大地理信息處提供滿足地理信息系統要求的基礎空間參照信息,這一信息必須滿足所有成員的需求,包括地理信息產業界。職能實際上涉及加拿大的每一個部門,包括聯邦政府、省和國土部門、區域、市政、工業界等。最重要的部門是加拿大空間局、國防部(制圖)、交通部、環境部等。
加拿大地理信息處制定了如下戰略發展目標:
1)領導與國家地理信息設施一體化的民用產品的開發;
2)通過與其他部門合作以避免重復工作、促進數據共享;
3)改善國家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質量、效益、客戶應用;
4)提供滿足客戶需要的產品和服務;
5)為加拿大測量和制圖提供優質的服務;
6)提供加拿大空間計劃的對地觀測信息;
7)發展和推行創新的地理信息技術和應用;
8)促進加拿大成為國際地理信息產業的領先者;
9)以出口補助、技術轉讓支持企業的發展;
10)提供生產性的、創造性的和共享的工作環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處負責全加拿大的國家地形資料庫(NTDB),1∶25萬的地形資料庫已完成,南部人口密集地區1∶5萬地形資料庫也已完成。各省正著手建大、中比例尺數字地形資料庫。例如安大略省,已有300多個城市建立了1∶2000資料庫,全省南部地區建立了1∶10000地形資料庫,北部地區建立了1∶20000地形資料庫。這些數據均統一轉到國家地形資料庫中。
1995年加拿大地理信息委員會(CCOG)督促地理信息計劃小組起草全加拿大整體空間數據模型的建議書,並制定實施建議。1996年12月,CCOG要求聯邦部門間地球信息委員會負責領導聯邦、省政府以及私營企業建立加拿大地球空間數據基礎設施(CGDI)。CGDI分出了五個基本主題,即利於對地球空間數據的訪問;提供框架數據基礎;協調地球空間數據標准;鼓勵數據共享;建立有利於地球空間數據廣泛應用的政策環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處正在從信息高速公路上尋找發展的機遇,由於通過提高可存取性,將大大擴展信息產品和技術的應用,空間參照信息將是信息高速路上的重要信息之一。加拿大地理信息產業在國內和國際市場擁有巨大的潛力,加拿大地理信息處在與其他部門協作挖掘地理信息技術的潛力中要扮演領導者的角色。
2.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統(CGIS)技術的廣泛應用
20世紀60年代初,加拿大的Tomlinson提出了地理信息系統(GIS)設想。1962年,Tomlinson提出利用數字計算機處理和分析大量的土地利用地圖數據,並建議加拿大土地調查局建立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統,以實現專題地圖的疊加、面積量算等。到1972年,CGIS全面投入運行與應用,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運行型的地理信息系統。70年代後期,加拿大就率先開發使用了GIS技術。它利用計算機技術對多種多樣的信息進行綜合處理和顯示,無論是土地利用還是資源勘探開發、交通運輸系統等部門的決策者,都懂得GIS的重要性。
GIS技術的應用領域近幾年來在加拿大得到不斷拓展,不僅廣泛應用於地籍管理、土地注冊登記、市政管理、環境監控、地質和礦產勘查,森林和水資源調查,自然災害(如水災、旱災、蟲災、震災等)的監測、預報、評估,環境保護(如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的治理)等方面,並且已成為政府部門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基礎性工具。
加拿大的土地規劃部門廣泛應用了GIS技術,為規劃的修訂和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例如在安大略省,規劃部門建立有覆蓋全省面積的1∶5萬數字高程模型,城市地區有1∶1萬的數字高程模型圖(DEM),通過DEM與航空攝影現勢資料的合成,建立起1∶5萬或1∶1萬的三維立體旋轉景觀模型,使得修訂土地利用規劃更具有現勢性和科學性。
加拿大應用GIS管理已成為政府行為。特別是土地管理部門,無論是規劃,還是地籍調查、地塊注冊登記、地產評估,都已經離不開GIS。GIS在加拿大已成為土地管理部門的基礎支撐,例如,在魁北克省的地籍管理改革項目中,安裝並管理了信息系統,這一系統具有許多功能,其中之一是可以與土地測量師直接交換有關數據並對操作結果自動登記認可,土地管理的內容之一就是要對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權有明確的說明,而通過建立GIS可以重新准確定義所有權關系,包括土地利用規劃信息、土地政策及價格信息、有關地理信息及核心資料庫。建立資料庫是政府行為,使得公眾能免費使用部分公共信息,還可以方便下載數據,價格非常低廉。
安大略省目前已有約400萬個城鎮小區建立有數字化地籍管理資料庫,資料庫是由鄉鎮與私人企業合作建立的。安大略省的市政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受理對土地利用方面糾紛的申訴。委員會的工作涉及大量的實地調查。因此,廣泛採用了土地信息系統技術,建立了土地政策及相關法規的信息庫和申訴案件檔案信息庫,通過使用土地信息系統來查詢、下載涉及糾紛的信息數據。
加拿大聯邦政府自然資源部地理信息處下設的遙感中心,建立了國家地形資料庫,覆蓋了加拿大全部疆土的1∶25萬地形要素和南部人口居住地區的1∶5萬地理要素,出版了第六版國家地圖集。地理數據在與各部門的合作共享中得以不斷更新。
加拿大地方政府應用GIS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是5年前政府各部門各自購買了GIS軟體,自成系統建立了各自的GIS;二是近3年來政府部門致力於建立公共GIS,所有的信息技術統一由政府的一個部門來協調管理,把所有政府部門的數據集成、聯集起來形成強大的資料庫,過去政府部門GIS的應用是封閉的,現在則是在網上公開數據。
3.地理信息市場
加拿大的地理信息產業實際上就是以前的測繪業,目前該產業發展非常迅速,在許多方面領導世界潮流,這與加拿大的地理信息產業統一、協調的發展是分不開的,其中起關鍵性協調作用的是加拿大自然資源部地球科學司所屬的地理信息處。他們在技術開發應用方面起著主導地位,除此之外,加拿大地理信息工業協會(GIAC)還通過宣傳、教育和倡導活動來協助其成員在國內外開發GIS業務。地理信息產業被認為是未來五個迅速發展的產業之一,而加拿大地理信息界在國際地理信息市場上享有較高的信譽並富有競爭力。在20世紀90年代初,加拿大地理信息產業年產值約13億美元,其中出口約1.2億美元。目前,加拿大的1500多個地理信息公司每年提供的地理信息產品和服務價值近20億加元。
加拿大將地理信息市場分成三個部分:①國家空間數據設施的開發與維護;②地理信息市場;③工程測繪市場。加拿大地理信息處認為在國家空間數據設施的開發與維護方面,每年有4億美元的生意;而在地理信息市場方面,僅美國每年就達125億美元;加拿大在工程測量方面,每年也有4億美元的市場。
目前加拿大政府把地理信息當作一個產品來看待,充分重視政府在地理信息產業發展過程中的領導地位。他們加強國家空間數據基礎設施的建設,為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供基礎。
3.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的管理,做好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社會化服務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社會生活提供測繪保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准製作的、可通過計算機系統使用的數字化的基礎測繪成果。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含省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製定。第五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負責對全國進行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保管、維護、提供和社會化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授權的測繪資料管理單位按業務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保管、維護、提供和社會化服務工作。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授權的測繪資料管理單位稱為提供單位,其業務分工和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范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第六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實行使用許可制度。第七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按照不同使用部門、單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實行無償使用或者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具有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受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保護。
獲得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提供單位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轉讓。
任何部門、單位以及個人未經許可而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第二章使用許可第九條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得到使用許可,並簽訂《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以下簡稱「使用許可協議」)。
使用許可協議是非獨占和不可轉讓的。
使用許可協議文本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第十條使用許可協議分為甲、乙、丙三類。
甲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用於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
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於非企業單位、個人為教學或者科學研究、規劃管理等目的在本單位內部或者個人使用,或者將研究成果向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政府等部門提供用於宏觀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
丙類使用許可協議適用於企業單位,或者非企業單位用於商業目的、營利或者直接為建設工程項目服務。
其他類型的使用許可協議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適用甲類使用許可協議的,無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適用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給予價格優惠;適用丙類使用許可協議的,有償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有償使用是指收取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分成本費用。
各類使用許可協議的單位均應支付提供數據中所實際發生的介質費、人工費和其他費用等工本費。第十二條使用單位擁有使用許可協議規定范圍內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規定許可權的使用權。
使用單位根據使用需要,可以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做部分修改或者對數據的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修改、轉換後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第十三條使用單位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必須明顯標示數據的版權所有者。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歸屬不因數據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變而改變,使用格式改變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使用基於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形成的衍生品時,必須明顯標示原數據的版權所有者。第十四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備份和復製品與原數據等同,受本規定的保護。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確保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防止數據丟失或者被盜;若發生數據丟失或者被盜,應當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造成後果的,應當承擔責任。
4.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確保對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權威性和准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公布管理工作。第四條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公開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數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位置信息數據和重要屬性信息數據。主要包括:
(一)涉及國家主權、政治主張的地理信息數據;
(二)國界、國家面積、國家海岸線長度,國家版圖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等地理信息數據;
(三)擬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四)經相鄰省級人民政府聯合勘定並經國務院批復的省級界線長度及行政區域面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岸線長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第六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為建議人)提出的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建議。
建議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建議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 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建議人基本情況;
(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科學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說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及對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議人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規定的資料。第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資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建議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第九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可靠性與科學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五) 與相關歷史數據、已公布數據的對比。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公布部門等內容進行會商,並向國務院上報公布建議。第十一條 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以公告形式公布,並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或者互聯網上刊登。第十二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時,應當註明審核、公布部門。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布時將公布公告抄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公布公告後,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建議人。建議人建議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在受理後未被批准公布的,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議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發布已經國務院批准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發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5. 重慶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動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應用,規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維護更新、共享應用、安全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眾對地理信息的需求,通過重慶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應用系統),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產品和相關服務。第四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建設使用,應當遵守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原則。第五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服務平台的數據、服務、應用開發等標准規范。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單位,負責服務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組織服務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架數據建設、更新,負責組織服務平台共享交換系統的建設、維護。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應用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單位,負責應用系統的建設、維護和應用。第六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承擔服務平台建設的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機構)具體負責服務平台的管理、運行、維護和其他相關技術服務工作,並為應用系統建設單位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和應用系統開發建設提供技術服務。第七條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服務平台發展規劃,確定服務平台建設的總體框架、建設內容、建設模式以及建設周期。
應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區域、行業的應用系統發展規劃,確定應用系統中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內容、建設周期。第八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用系統建設項目,在立項前應當徵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應用系統建設方案應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建設和維護應當遵守全市統一的標准規范,並與國家相關標准兼容。第十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共享應用和維護更新等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第十一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採集或者收到相關地理信息數據的2個月內,按照各自職責完成數據處理和集成工作,及時更新服務平台的公共地理框架數據和應用系統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和行政機關委託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應當納入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數據共享范圍。共享數據內容目錄按照本市相關標准執行。
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三條技術機構應當在服務平台中及時公布共享地理信息目錄、元數據和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數據,並負責集成各區域、行業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應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每年向服務平台建設機構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錄和元數據清單,並及時向服務平台提供本區域、本行業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第十四條共享數據的現勢性和准確性由提供者負責。第十五條應用系統建設單位可以根據系統建設需要,向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提出共享接入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技術機構負責提供服務平台接入的技術實施。應用系統建設單位可以採用在線、准在線、離線和前置機服務等模式,共享服務平台中的各種地理信息服務。第十六條服務平台和應用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通過互聯網無償向社會公眾提供及時的數字地圖、信息查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務。第十七條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應從政策、技術上鼓勵和支持其他單位和個人基於服務平台開發建設專門的應用系統。第十八條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傳輸、處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