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注冊
Ⅰ 地理標志商標地理標志商標注冊所需提交材料
在申請地理標志商標的過程中,申請人需要准備以下一系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1. 商標注冊申請書,如果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還需附上《商標代理委託書》。
2. 申請人需提供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這些復印件需蓋有申請人的公章,適用於社團法人、具備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產銷服務機構等。
3. 對於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申請人還需提交集體成員的詳細名單。
4. 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人或外國企業,還需提供該地理標志在原屬國受到法律保護的證明文件。
5. 申請需要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授權文件,用於證明其對地理標志的申請和監管許可權。
6. 為了證明地理標志產品的存在和信譽,申請人需提供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官方文件,並附上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7. 地理標志標識的地域范圍劃分需要有明確文件,可以是縣志、農業志等的描述,或者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
8. 申請人需要提交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以確保商標的合規使用。
9. 一份詳細解釋地理標志產品品質由特定地域環境和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文檔。
10. 如果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地理標志的能力,需提供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以及申請人的公章。若申請人選擇委託第三方進行檢驗檢測,還需附上委託合同、檢驗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檢驗設備清單和人員名單,這些文件同樣需要蓋章。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識如何申請
地理標志申請所需滿足之條件:
1、若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向相關部門進行注冊,任何在其商品上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合法實體均有權提出相應請求使用該證明商標。對此,實際負責掌握該證明商標使用權的機構,有責任予以認可許可。
2、如地理標志被作為集體商標進行注冊,則其商品必須完全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的所有條件。因此,符合該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合法組織,有權自願選擇加入以該地理標志注冊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群體之中,且該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將會依據其內部章程,熱烈歡迎這些新會員的到來;
然而,若不尋求加入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的,亦可依法使用這一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對此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禁止。
3、根據第十六條,關於商標的法律規定中明確指出,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時,但該商品並非來自於標注該地區的,倘若可能對廣大公眾產生誤導作用,商標都不得予以注冊並禁止使用。盡管如此,如果該商標已善意地獲得了注冊資格,那麼它仍然可以保持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