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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協會

發布時間: 2025-03-06 15:00:42

1. 中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中文名稱:中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英文縮寫:CSBME)。
第二條 本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事生物醫學工程學科活動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群眾團體,是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生物醫學工程事拆散業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是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科學談激態度和優良作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團結和動員廣大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為繁榮發展我國的科技事業,加速實現我國醫學科學現代化,推動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科和產業化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地址:北京市東單三條5號 郵編:10000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開展生物醫學工程方面的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積極組織「生物醫學工程」學科建設的研究工作,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編輯、出版生物醫學工程學術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三)大力普及生物醫學工程科學旅侍氏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四)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務的科學決策工作。開展科學論證和咨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參與並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評價,技術標准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五)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六)積極開展生物醫學工程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促進民間科技合作。
(七)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和進修班,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開展表彰獎勵,培養和舉薦人才。
(八)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九)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公益事業和活動。
(十)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十一)積極完成科協交予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符合會員條件,承認本學會章程,可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或授權機構審核批准成為本學會會員。會員種類: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外籍(境外)會員。
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可根據本人學術方向參加一個或多個分會(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活動和有關工作。應直接或通過本會與該分會聯系備案,便於聯絡;同時亦可參加所在地方的地方學會的學術活動和有關工作,可直接與該學會聯系備案,便於聯絡。
(一)學生會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關專業的三、四年級學生、碩士生、博士生可申請加入學會,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享有個人會員的同等權利,根據學生會員的需求,組織科技論壇。
(二)、普通會員: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級會員:具有高級職稱,從事生物醫學工程工作五年以上,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一定的貢獻。積極參加本學會的活動。有特殊貢獻從事有關學科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亦可吸收為高級會員。
(四)資深會員:對生物醫學工程學科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或兩屆期滿的高級會員授予資深會員。
(五)團體會員:與生物醫學工程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與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醫療、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團體會員應確定一名團體會員代表,便於聯系。
(六)榮譽會員:對生物醫學工程學科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七)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友好,並願意與我學會聯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八條 學會建立會員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健全會員工作制度,實現會員分類管理,按中國科協制定的統一編碼規則,進行學會個人會員統一編號。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惠獲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七)參加學會在國內、國際主辦的學術會議並可減免會議注冊費;
(八)會員應享受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三)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總會直接審批或委託直屬分會和省(市)生物醫學工程學會負責審批個人會員手續,報總會備案並取得總會頒發的會員證。
本會普通會員實行委託下屬分會、地方學會分級管理。根據本人意願,分別由各分會(專業委員會)或委託地方學會管理,每年向中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報告會員變動情況。
(二)高級會員由分會(專業委員會)、地方學會或兩名高級會員推薦,經中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批准,登記備案。高級會員由總會管理。
(三)團體會員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榮譽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通過。
(四)外籍會員須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分會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接納外籍會員應報中國科協備案。
(五)各類被批准入會的會員,由學會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經本學會催告,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繳納會費者,不能成為學會理事會、各分支機構委員候選人。如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授權機構決定,予以除名通告。
第十三條 會費標准依學會章程規定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和民政部備案後實行。會費使用需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員代表委員會主任;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標准;
(五)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批准。提前或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學會試行會員代表任期制,大會設會員代表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會員代表委員會行使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的權利,及時反映會員對學會的意見、建議及訴求。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會員代表委員會的監督。
理事會規模不宜過大,應體現老、中、青的結合。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並能保證有適當時間出席相關會議的科學家、專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經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差額投票選舉產生,選票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者入選理事名單,如理事名單超出理事會限定規模,則以得票多少為依據,將超出限定規模者列為候任理事。
學會試行「三理事長」制度(即前任理事長、現任理事長、侯任理事長)。經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理事長、侯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侯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由本學科中的專家擔任,原則上擔任一屆。
曾擔任學會副理事長以上職務,並對學會做出傑出貢獻的科學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擔任學會名譽理事長。
學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各類工作機構,如學術、編輯、組織、外事、科普、教育、開發咨詢、財務等工作委員會。
學會理事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機構。為避免重復設置,須向中國科協協商,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經科協批准,報民政部登記。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議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罷免(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及籌備組織下屆理事會改選;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負責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投票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接受會員代表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任期屆滿時)。秘書長為專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歲,本學會秘書長若為兼職,學會應設立專職副秘書長;
(四)熱愛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並能保證適當時間參加相關會議;
(五)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學會本屆內一般不增補秘書長及以上負責人,確需增補或更換的,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按章程規定進行選舉,並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原則上任期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學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總結報告;
(二)協調各分會、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會和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中國科協書記處同意後,方可選舉;報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在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第五章 辦事機構及工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完成學會日常工作。
(一)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
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能力。
(二)學會對其工作人員根據其編制性質和管理需要,執行相應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參照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三)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劃地進行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是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學會學術活動的機構,是學會的組織基礎。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分支機構稱為分會、專業委員會。
本學會的分支機構名稱前冠以本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全國」等字樣。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接受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學會承擔。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的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八條 學會設立分支機構,需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提出登記申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經批准登記後,確需刻制印章的,由學會派專人到民政部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依學會章程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范圍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為本學會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學會所有。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按照學會的規定按時換屆。其負責人任職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任職一屆。
分支機構試行「三主任委員制」(即前任主任委員、現任主任委員、侯任主任委員)。分支機構如嚴重違反章程規定的,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撤銷。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學會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本學會財產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學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督。學會選舉專人擔任司庫或監事,負責對學會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由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提議並形成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核批准,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22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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