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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18 20:04:56

⑴ 國家有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嗎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現今,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帶給了我們生活許多的便利,帶動了人們文化的前進,但也同樣污染了環境。讓環境成為了進步的代價,而環境又是我們生存的必需品。因此為了解決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國家做出了一定的保護措施。

⑵ 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上超速50%的怎麼處罰

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上超速 50 %的會被扣 12 分,並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行為處罰標准依據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 120 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 60 公里

  •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 120 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 100 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 80 公里

  • 同方向有 2 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 100 公里;同方向有 3 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 110 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 90 公里

  • 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根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劇毒化學品運 輸安全的管理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按照《劇毒化學品 公路運輸通行證》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 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運輸,禁止超載、超速行駛;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劇 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以備查驗

  • 運輸車輛行駛速度在不超過限速標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於每小時 70 公里、不高於每小時 90 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過每小時 60 公里

  • 劇毒化學品運達目的地後,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上簽注接收情況,並在收到貨物後的七日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存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⑶ 劇毒化學品的購買管理條例問題

    現在權利下放,在縣級就可以了

    ⑷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劇毒化學品嗎

    是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裡面不是清清楚楚寫著么。

    ⑸ 化工運輸安全

    是要化學品運輸安全么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運輸安全

    1)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與要求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比較常見,全面了解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2.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在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3.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後必須洗刷干凈。
    5.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6.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志。
    9.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時,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11.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12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根據GB 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及儲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標志。
    6.危險化學品貯存方式分為3種: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7.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危險化學品分類儲存的安全技術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1999)等標准分別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儲量的限制以及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四)危險化學品包裝安全要求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1990)把危險貨物包裝分成3類:
    1.I類包裝:貨物具有較大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高。
    2 .Ⅱ類包裝:貨物具有中等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3.Ⅲ類包裝:貨物具有的危險性小,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標准里還規定了這些包裝的基本要求、性能試驗和檢驗方法等,也規定了包裝容器的類型和標記代號。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l5098--1994)規定了劃分各類危險化學品運輸包裝類別的基本原則。
    (五)接觸和混合儲運的危險性
    某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時其危險性增加。有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易燃燒,還有些接觸或混合易發生爆炸。還有些化學品在發生事故時,所使用的滅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等標準的附錄中均附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之間的抵觸和不相容性,避免將禁忌物料混儲混運。以便保證儲運安全。
    八、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第三章中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作了專項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了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一是申請: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三是發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是登記注冊: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國家經貿委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經營許可證的種類、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等做了詳細規定。目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相關職能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履行。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條件和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的國家標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
    (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4)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 m以上距離。
    (5)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少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6)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 t。
    (7)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8)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 kg,總質量不能超過2 t。
    (9)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須經專業培訓,才能取得上崗資格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業務經營人員應通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劇毒物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商品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了零售業務的范圍,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1)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2)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
    (3)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4)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按照《條例》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並懸掛明顯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二)劇毒品的經營
    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要申領經營許可證,經營劇毒品要設專人。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經營劇毒物品企業的人員,除要達到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的條件外,還應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1) 劇毒化學品的銷售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遵守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有什麼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劇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⑻ 坐火車哪些屬於違禁品

    根據鐵道部門相關規定常見違禁品有:

    1.煙花爆竹、火葯、壓縮氧氣、雙氧水、汽油、酒精、松節油、煤油、強酸、強鹼、農葯、劇毒葯、槍支、管制刀具、雷管、導火索、強力膠、粘合劑、硫磺、汞、萘。

    2.具有自帶固定功能的水果刀也屬管制刀具范疇。

    3.限制攜帶的物品有氣體打火機(不超過5個),安全火柴(不超過20小盒);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20ml;酒精、冷燙精不超過100ml;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不超過600ml。

    處理方法:按照相關規定,在安檢過程中發現旅客攜帶違禁品,會對其進行收繳、暫扣、代為保管等處理,而後再放行入站。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把好安檢關,確保旅客行李檢查率達100%。

    相關法律規定:

    1.在火車出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2.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乘坐火車旅客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和防真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消防滅火槍等槍支以及彈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

    所以遵守規定不僅是作為一名普通市民的責任,也是為了保護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⑼ 劇毒化學品適用於危險化學管理條例嗎

    適用。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

    劇毒化學品肯定屬於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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