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㈠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與 八大場所的安全距離是多少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中的距離)
保持500m以上距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范圍有哪些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㈣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第七條規定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當然要經過審批!
因為你儲存的是危險化學品啊,根據《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第4.2條: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 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從這條你就可以知道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審批,包括儲存方式、儲存地點、儲存的量等等。
還有,對人員,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也是有要求的,第4.4條: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你可以網路一下《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它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規定的很詳細,應該可以對你的工作有一些幫助的。
嗯,還有你可以看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這點就是說儲存肯定是要經過審批的。
第九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就是說審批的部門是當地的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
㈤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
這個問題很經典,我請教了很多老先生,給的答案都差不多,《建規》、《石化規》裡面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裡面沒有規定的,視為無要求
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哪些地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有什麼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㈧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指11類危險品嗎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不是指11類危險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定義是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確定原則:危險化學品的品種依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國家標准,從下列危險和危害特性類別中確定:
一.物理危險
爆炸物:不穩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氣體:類別1、類別2、化學不穩定性氣體類別A、化學不穩定性氣體類別B。
氣溶膠(又稱氣霧劑):類別1。
氧化性氣體:類別1。
加壓氣體: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溶解氣體。
易燃液體:類別1、類別2、類別3。
易燃固體:類別1、類別2。
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體:類別1。
自燃固體:類別1。
自熱物質和混合物:類別1、類別2。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類別1、類別2、類別3。
氧化性液體:類別1、類別2、類別3。
氧化性固體:類別1、類別2、類別3。
有機過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屬腐蝕物:類別1。
二.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類別1、類別2、類別3。
皮膚腐蝕/刺激:類別1A、類別1B、類別1C、類別2。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類別1、類別2A、類別2B。
呼吸道或皮膚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膚致敏物1A、皮膚致敏物1B。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類別1A、類別1B、類別2。
致癌性:類別1A、類別1B、類別2。
生殖毒性:類別1A、類別1B、類別2、附加類別。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類別1、類別2、類別3。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復接觸:類別1、類別2。
吸入危害:類別1。
三.環境危害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危害:類別1、類別2;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1、類別2、類別3。
危害臭氧層:類別1。
根據交通運輸部門《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將危險貨物分為9類。
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規及其關系
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安全生產法》《勞動 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 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 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 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危 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它們是保護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健康平安與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