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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登記

發布時間: 2020-11-18 23:37:26

哪些單位需要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以下統稱登記企業)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② 新化學物質申報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區別

這兩者有很大區別:

新化學物質申報,針對的是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名錄)的物質; 危險化學品登記,針對的是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物質。

新化學物質需要根據年生產或者進口的噸位不同來決定申報級別,價格相差很大;大部分需要專業機構來協助辦理

危險化學品登記相對來說就比較簡單了,價格也比較便宜

這個網站有詳細的介紹新化學物質和危險化學品

③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一)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3.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准;
4.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5.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6.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二)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2.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3.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什麼是化學物質登記號

化學物質登記號的獲取方法
化學世界豐富多彩,化學物質成千上萬,化學文獻浩如煙海。同一個化學物質有系統命名、商品名、俗名、習慣名以及CA(Chemical Abstracts:美國化學文摘)命名等多個命名,如:CH3-CO-CH2-CH3,英文有幾種命名:methylethyl ketone(甲基乙基酮)、methyl acetone(甲基丙酮)、acetylethane(乙醯基乙烷)、2-oxobutane(2-氧代丁烷)、2-butone(2-丁酮)等等,並且同一分子式存在同分異構體現象,這樣,在化學文獻檢索中,如果用化學物質名稱進行檢索,可能因名稱選取的不全造成漏檢,若用分子式進行檢索,可能因同分異構體造成誤檢。那麼,在化學文獻檢索中,有沒有一種既簡單又方便的檢索途徑呢?

美國化學文摘社(CAS: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發起的化學物質採用登記號的方法,已為美國化學會所採納,在該會所屬的出版物中,在化學物質名稱後開始註明登記號。現在已有愈來愈多的詞典、手冊、網站、專利說明書和商品目錄等,如國內出版的《英漢精細化學品辭典》(樊能廷主編)、國內世易化工網站(http://china.chinachem.com)、國外《默克索引》(The Merck Index)等,逐步開始採用這種統一的登記號。如果商品名和習慣名都採用登記號,那麼今後通過CAS的登記號進行化學文獻檢索將是最方便、最簡單的一種檢索途徑。

二、 化學物質登記號的由來

1965年,美國化學文摘社針對化學物質一物多名的問題,建立了龐大的CAS化學物質登記系統(Registry system)。該系統利用化學物質結構圖的正確一致的特點,對其分子結構圖進行算術運算,並經一系列差錯檢測後, 使每一化合物達到一物一名,生成獨一無二的CAS化學物質登記號RN(Registry Number)。所謂登記號,是CAS將收錄的文獻中有一定結構、化學鍵性質已確定的化學物質登記下來,給予一個號碼,這個號碼就叫登記號。一個特定的化學物質對應一個登記號,一個登記號只對應唯一的化學物質。登記號由三段構成:首段1-6位,中段2位,末段1位,如: 1-溴-4-乙基苯在CA中的英文名稱是:Benzene,1-bromo-4-ethyl ,分子式是C8H9Br。登記號為[1585-07-5]。截至1998年10月,CAS登記號已登記的化合物總數超過1800萬個。

在化學文獻中出現的化學物質名稱,往往是它的CA標引名(或稱索引名),或是它的俗名、商品名等同義名,而CA資料庫中唯一能代表這些同義名的只有與之對應的RN號。由此可見,在檢索有關化學物質方面的文獻時,使用RN比使用相應的化學物質名稱(包括各種同義名)的查全率高。

⑤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從事危險化學品進口的企業: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三十二條 登記企業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其有效期不變;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活動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核換證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登記范圍問題

對於在舊版登記系統已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的企業,如需辦理登記復核/變更,需在新版登記系統中進行操作。
(1)利用原登記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陸新版登記系統;
(2)在左側功能條的登記復核變更模塊提出登記復核/變更申請,等待登記辦公室批准;
(3)申請批准後,按照最新要求修改登記材料,並在「信息提交及審核狀態」模塊進行上報,等待資料審核;對於審核不合格的情況及時根據審核意見進行修改;
(4)企業全部信息通過省辦公室、總局登記中心審核通過後,提交有關紙質材料。 在新版登記系統中,如在填寫化學品信息的分類與標簽信息,遇到點擊「選擇類別」不能彈出的情況:
(1)確定系統域名(https://register.nrcc.com.cn)是否正確。有些企業可能保存了舊的鏈接域名導致功能打開不正常。
(2)如非上述情況,則使用IE瀏覽器(IE8以上版本),並調低安全級別。必要時可聯系登記機構解決。 登記企業在填寫完所有登記內容後,應當在左側功能菜單「信息提交及審核狀態」欄進行「上報」、「復核上報」或「變更上報」。如上報不成功,原因可能有:
(1)企業信息填寫不完整。應當回到企業信息界面,點擊「保存待上報」,查詢帶有紅色框的項是否為空或格式錯誤。
(2)企業數據異常或伺服器錯誤。應聯系登記機構解決。

⑦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什麼不同..請高人分別解釋以下..

您好!

那是兩個不同的發證機構。

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由國家安監部門頒發。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是由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頒發。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你一定要辦理登記。

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登記證樣本見附圖:

⑧ 危險化學品多長時間登記一次

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的第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

⑨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與危險化學品許可證是一回事嗎

不一樣的。呀。
危險化學品登記,在各省登記中中登記。在省安監局網站上有登記系統入口。
經營單位不需要登記。
生產單位,只有在取得登記證以後。才可以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⑩ 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單位是有哪些條件

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審核、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與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以及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動態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管理與維護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電話,並提供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化學品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對登記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國登記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定期將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情況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對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協助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登記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八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以下統稱登記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當具有化工、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經統一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登記人員;
(二)有嚴格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資料庫維護制度;
(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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