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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 2020-11-19 04:30:02

① 特殊民事權利都有哪些

特殊權利能力:結婚、選舉、當總統

② 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哪些

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法條鏈接:《民法總則》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2、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4、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5、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6、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7、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8、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③ 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有哪些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

(一)小民法

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回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答、侵權行為)、親屬(婚姻、繼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體系

總則:民法通則

物權:物權法

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親屬:婚姻法、繼承法

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④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

民法上的「人」區分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基於自然生理規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個體。自然人包括本國自然人、外國自然人和無國籍自然人。

自然人在公法領域中,以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面目出現。「公民」和「自然人」是兩個近似、但並非同義語的概念。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的外延寬,應該說,在民法領域,使用自然人的概念不僅更確切,而且也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

自然人自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關於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大部分國家的民法都規定為「從自然人出生時開始」。關於自然人「出生」的認定,學說上存在著「陣痛說」、「露出說」、「斷臍說」、「初啼說」、「獨立呼吸說」等各種觀點。很多國家都要求製作出生證書和身份證書,以證明出生。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准;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准。沒有出生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時間一般以自然人死亡的時間為准。自然人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基於自然生理規律而發生的生命的終結。雖然關於自然人死亡的時間界限,理論上形成了脈搏停止說、呼吸停止說、心跳停止說、大腦活動停止說,但一般以醫學上確定的時間為准。

與出生登記一樣,很多國家建立了死亡登記制度,以死亡證書或身份證書的記載作為判斷死亡的證據。

數人在同一事件中遇難、死亡時間無法確定且相互有繼承權的,各國民法一般對此都進行了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摒棄了上述兩種立法體例的不足,在第二條明確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者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法定期間,經其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為失蹤人,並為之設立財產管理人的制度。宣告死亡在很多國家民法典中又稱作推定死亡、相對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或者最後居所而生死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其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定機關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為死亡。

其他國家關於失蹤人失蹤後,其法律關系是否結束,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法國的失蹤宣告制度;二是德國的死亡宣告制度。關於死亡宣告的要件,一般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要件包括:必須有失蹤人失蹤的事實;必須經過一定期間。

關於期間,又可分為普通期間和特別期間。對於通常失蹤者,一般須經過10年或5年,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其死亡;對於遭遇特別災難而死亡者,失蹤期間則短些,有規定1年的,有規定2年的,有規定3年的。

形式要件則包括: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法院作出的死亡宣告。

英國法中既無宣告失蹤,也無宣告死亡的制度。英國司法實踐解決這類問題時採用訴訟推定原則。失蹤滿7年而無音訊的,推定為死亡。如果法院判斷失蹤的人不應該無音信(如故意逃避對妻子、子女的撫養義務),就不適用推定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就明確規定了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制度;《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戚、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⑤ 民事權利的權利分類有哪些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
民事權利包含以下含義:
民事權利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⑥ 我國民事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⑦ 五大項民事權利有哪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分為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規范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按不同標准有以下主要分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3、絕對權與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6、既得權與期待權
7、原權利與救濟權

⑧ 民法權利是什麼,包括哪些方面.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

(一)小民法

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親屬(婚姻、繼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體系

總則:民法通則

物權:物權法

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親屬:婚姻法、繼承法

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⑨ 業主民事權利中的相鄰權包括哪些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意味著只要他人不動產的使用對自己不動產的使用產生影響,或者說對本人不動產的使用影響到他人不動產使用的整個輻射面積和空間,都可稱作"相鄰"。相鄰權(或者相鄰請求權)范圍,是:"使用請求權行使之對象,不以物理上前後左右或上下相鄰接之專有部分為限,在物理上縱未鄰接,只要是建物維護或修繕之必要范圍內,亦得對之行使。"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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