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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剝奪政治權利

發布時間: 2022-06-21 01:07:06

⑴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什麼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一般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據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二是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是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是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一般來說,剝奪政治權利不是只剝奪上述部分權利,而是同時剝奪上述四項權利。剝奪上述四項權利,不以犯罪人已經具有上述權利為前提。所以,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外國人,仍應剝奪上述四項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上述四項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為以下四種情況:(1)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⑵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什麼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即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限為無期。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⑶ 什麼叫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⑷ 什麼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終身被剝奪以下權利:(1)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於較輕的犯罪。

⑸ 政治權利剝奪什麼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中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文名
剝奪政治權利[1]
外文名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解釋
一種資格刑
類別
刑罰
快速
導航
司法解釋

基本定位

適用方式

期限

刑期的計算

適用方式

執行機關

法律意義

刑法條文

法律規定
權利包括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

⑹ 什麼叫「剝奪政治權利」啊

審判機關依法剝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內享有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的一種刑罰。在中國,所剝奪的政治權利的內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利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中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於反革命分子,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必要時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獨立適用時,它是作為不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獨立適用時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 10年以下。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主刑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剝奪罪犯在一定時期內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為附加刑的一種,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採納啊。

⑺ 什麼叫做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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