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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多久可以結婚

發布時間: 2023-01-23 00:32:23

Ⅰ 離婚後要多久才可以辦理結婚

離婚後再次辦理結婚並無時間限制,也就是說辦理了離婚手續後,隨時都可以再登記結婚。 辦理結婚登記 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Ⅱ 離婚後多久能結婚

法律分析
比如兩個人是訴訟離婚,那麼法院在一審就判決兩個人離婚,在生效以後第16天才可以再次登記結婚。如果是二審裁判決離婚的,那麼生效以後第2天就可以再婚了。一審判決書下來以後要過15天才可以再婚是由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是當事人如果不服法院的判決,有權在15天之內向上一級的法院再次上訴。所以在還有上訴權的時候,其實並沒有完全的將婚姻離成。離婚一般就是夫妻雙方存在了無法調解的問題,然後再兩個人都完全自願的情況下解除了婚姻關系。而且相關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說離婚的那一天不可以再次結婚。從法律的層面來分析這個問題,有一個說法是法無禁止即為許可,所以在離婚的那一天辦結婚並不違法,只要兩個人的婚姻關系確實已經被解除了,就構不成重婚罪。因為解除的那一刻起兩個人就是單身的身份,所以即使是離婚的當天也是可以結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Ⅲ 離婚多長時間可以結婚

理論上只要離婚證到手,馬上就可以辦理結婚證。因為結婚證辦理沒有對再婚時間進行限制。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一)申請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2)居民身份證;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1)、中國公民須持有:1)本人戶籍證明;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2)外國人須持有: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3)外國僑民須持有: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二)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三)登記1、予以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2、不予登記。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願的;3)已有配偶的;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Ⅳ 離婚後多久可以再婚

夫妻離婚後,如果有預約的,領取結婚證或者拿到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的後一日,就可以進行結婚登記。換句話說,夫妻離婚後隨時都可以辦理再婚手續。只需要雙方拿著身份證、戶口本以及離婚證,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手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不僅包括了離婚自由,更包括了結婚自由。因此,法律允許感情破裂的男女公民解除婚姻關系,也允許情投意合的公民締結婚姻關系。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後,原夫妻雙方如果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可以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法律明確規定了,再婚也是自由的。因此,夫妻離婚後隨時都可以辦理再婚手續,無需經過任何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__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__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__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Ⅳ 離婚多久可以和別人結婚

得離婚證即正式解除夫妻關系,當場就可以辦理再結婚登記;再婚的時候需要准備好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然後雙方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即可。
再婚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什麼情況下不允許登記: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已有配偶的
(3)非自願的
(4)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5)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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