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種有哪些
A. 36個特殊工種有哪些
法律分析: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岩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法律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