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多少天
① 福州規定陪產假幾天
福州規定陪產假是15天。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1)產假多少天擴展閱讀
其他地區對陪產假的規定:
1、《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並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2、《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3、《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② 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專受產假待遇。女職屬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2)產假多少天擴展閱讀: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准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了相關待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③ 員工產假多少天
法定的已婚婦女小產假是十五天至四十二天的產假。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④ 重慶產假規定2017一共多少天
一般情況可休產假復一共128天。
拓展制資料:
重慶市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的基礎上,對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配偶護理假增加7個工作日。根據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30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的單位應給予護理假15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016年3月31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⑤ 河北省石家莊2018年產假新政策多少天有晚婚晚育假多少天
【1】國家法律規定,女職工休產假98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河北省女職工延長產假60天。
給丈夫護理假15天。
只要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都可以延長婚假15天。國家還給3天婚假。
【2】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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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延長產假六十天,並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⑥ 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2015年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布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徵求意見稿擬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⑦ 國家規定產假是多少天
國家規定來的產假,一般從分源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⑧ 國家規定的女性產假是多少天
產假:根據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單位應當根據懷孕女職工的具體情況核減其勞動定額。懷孕女職工依照醫務部門的要求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出勤對待。
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勞動時間內適當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夜班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汽車、天車及各種客貨運輸車輛的女司機、女售票員、紡織擋車女工,應當暫時調離原崗位,安排其他不影響孕婦健康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晚育假15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公司為你繳納了生育保險的,在產假期間你可以領取生育津貼,這時候不再支付工資,有些地方政策規定,生育津貼和個人工資按就高不就低發放其中一項。具體的規定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生育保險章節即可。
⑨ 現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到底是多少天
哺乳假指女方產假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這個叫做哺乳假,其視作工作時間。哺乳期保護標准: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對於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於30分鍾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每班2次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如果嬰兒滿周歲後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到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