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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2-05-16 04:51:15

校園突發事件的事件案例分析

仙山中心小學學校預防突發治安等事件應急預案
為了切實做好學校安全工作,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按照浙江省教育廳工作部署,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預案。
組織機構和領導 :
組 長:李強
副組長:張明義
成員:張崑山 許小包 徐安祥 陳素麗 徐建國 楊衛琴
總指揮:李強
職責:負責協調、匯報、調動
副總指揮:張明義
職責:人員調動、支配、前線指揮
通訊聯絡組: 陳素麗
職責:救災人員的聯絡、與家長、社會溝通信息
疏散組:張崑山 楊衛琴
職責:負責師生疏散、轉移
物資保障組:徐安祥 徐建國
職責:救災物資供給、後勤保障
搶救組:學校全體教師
職責:組織學生疏散等。
校園內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集結優勢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獲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單位領導報告,並同時打110報警。
2、主管領導或任何工作人員立即組織現場人員,不惜一切代價建立警戒線,使犯罪分子無法靠近學生,防止事態擴大。
3、應急指揮部宣布學校進入全面應急狀態,各應急小組立即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應急指揮部集結優勢力量,攜帶防衛器械,與犯罪分子周旋,勸阻與制止犯罪行為,為警方援助贏得時間。在有利條件下設法制服犯罪分子。
5、疏散引導小組負責把所有學生和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6、醫療救護小組負責救護受傷學生和其它傷員。
7、通訊聯絡組向公安、消防、救護、社區有關部門、單位求援,爭取外援迅速趕到事件現場,並保證學校應急組織信息暢通。
8、警戒保衛組織人員實施事件現場警戒,阻止無關人員進入學校,維護現場秩序,防範別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導外部救援人員進入事件現場。
9、事件發生後,單位應當立即向中心校、教育局報告。
收到恐嚇電話或信件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調查清楚來電、來信人的身份和意圖,維護單位和人員安全。
一、收到恐嚇電話或信件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主管領導或單位領導報告。
因個人糾葛收到恐嚇電話和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響個人人身安全或單位安全,則必須向單位領導報告。
二、收到匿名恐嚇電話時,要保持鎮靜,對來電人的無理要求,不要馬上拒絕,通過商談的形式延長通話時間,盡可能從對方獲得最多的信息。有來電顯示的電話機應記下對方的電話號碼,否則可用寫字條、做手勢的方法示意身邊的人員,向電信局查詢電話號碼,有條件的可對恐嚇電話作錄音。
三、單位領導(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對恐嚇電話和信件進行分析研究:
1、立即派專人在收到恐嚇電話的話機旁值班,電話機應裝有來電顯示和錄音裝置。
2、若來電來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圖明確,對方因個人糾葛失去理智而實施恐嚇行為的,單位應當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該事件。
3、若來電來信人匿名,單位領導應通過來電人的口音、音色、口氣、語調、語言特徵和通話內容,來信人的筆跡、信件內容進行分析,並在單位中發動幹部職工提供線索。通過初步推測作案人的動機,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四、對於匿名的恐嚇電話和信件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局報告,應當爭取警方盡快加入事件調查。對於破案的計劃和策略要保密。
五、對於與單位及職工無經濟或其他糾紛,為勒索錢財或報復社會的人物的恐嚇電話和信件,單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應當提高戒備,制訂預案,隨時准備應對突發事件。對於有可能受到襲擊的人員和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其安全。
單位內發現可疑人物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採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單位內發現形跡可疑,四處游盪,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場人員都應當立即向值班主管或單位領導報告。
2、單位保安人員和領導指派人員應當迅速對此人進行詢問,同時把他的行動限制在局部區域內。
3、若此人自述進入單位的目的明顯缺乏可信度,無人證、物證可以證明,甚至說話前後矛盾、蠻不講理,保安人員應當將其帶入辦公室進行進一步盤問,有條件的單位要封鎖大門。
4、若有證據表明此人是危險人物或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打110報警,由警方帶走作進一步調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盤問時奪路逃跑,單位人員應當將其相貌、身高、衣著及其它特徵和逃走方向,向警方報告。同時,單位應當做好此人再一次闖入單位作案的思想准備和預案准備。
6、在整個過程中,單位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範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確保周圍人員的安全。
7、單位應當把事件情況及時向社會發展局報告。
單位內發現可疑物品的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防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傷害事故。
1、收到可疑郵包或發現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值班主管或單位領導報告。
可疑郵包是指:郵戳異常(寄包人地址與郵戳地址不符)、字體奇特、列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狀、重量、氣味、包裝包紮、郵包內的聲音都異常。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氣味可疑,不是本單位的物品,也從無看到過此種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為何會擺放在單位某處。
2、發現可疑郵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員,都不應當試圖打開或隨意擺弄它。要禁止在周圍吸煙或使用手機、對講機或發動機動車輛等。
3、單位應當指定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行初步鑒別,判斷是不是危險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險物品,應當立即打110報警,請警方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和處理。
4、若可疑郵包和物品被警方確定為危險物品,單位應當立即在其周圍設置警戒線,無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並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
5、單位應當配合警方組織應急人員在單位內其它區域搜尋檢查,確定在單位內是否還有其它可疑物品。
6、單位配合警方開展各項處理工作,並及時向教育局報告。
校園內群體性斗毆事件應急程序
本應急程序的要點是:迅速制止斗毆,避免人員傷亡。
1、獲得斗毆事件信息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主管領導和單位領導報告,若事態已經失控或後果嚴重,應立即打110報警。
2、學校領導應迅速集結優勢力量(必要時攜帶防衛器械)趕到現場制止斗毆,並在斗毆現場設置警戒線,防止事態擴大。
3、若斗毆者手中有器械,應首先收繳所有斗毆器械。
4、若有校外人員參與斗毆,應設法不讓他們逃離。
5、若有學生受傷,應立即進行救治,或打120送醫院,並及時與家長聯系。
6、分離斗毆雙方,由學校領導、班主任等進行詢問,了解斗毆原因和過程,並做好筆錄。
7、對有流氓惡勢力嫌疑的校外人員,應交警方處理。
8、對外校學生,應與學生就讀的學校聯系。
9、對參加斗毆的學生進行教育,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處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10、要對斗毆事件的校內外各種因素綜合分析,要防範學生在校外遭到毆打。
11、單位領導應當將斗毆事件有關情況及時向教育局報告。

⑵ 誰有校園案例分析

案例一:13歲女生被打得「脾切除」。2004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左右,海口市美蘭區大致坡鎮金堆小學六年級學生馮芳正在玩游戲機,她的同學馮一丹跟她借幣,她不肯,馮一丹動手打了她的頭部。接著,馮一丹用書朝她的頭部又打了幾下。她也拿起半瓶礦泉水,朝對方的肚子打了幾下,她的肚子遭到對方猛踹。大約下午4時許,肚子疼得厲害的馮芳被送到大致坡鎮中心醫院。次日上午,因為病況未見好轉,馮芳被送到海南農墾總局醫院東湖門診部,當天下午做了脾切除手術。
什麼樣的原因,使得現在的孩子在處理矛盾糾紛時,寧願舍棄正規渠道而採用如此極端的江湖行為呢?這種極端的江湖行為的背後,是否又包孕著更深層次的道德價值取向問題和心靈畸變現象?
一、個性張揚中的偏狹自私與冷酷
二、萬千寵愛集一身的價值取向錯覺
三、教育懲戒功能喪失後的放縱
四、教師權威地位顛覆後問題歸屬的誤判
五、對強權政治、黑惡勢力、暴力游戲與灰色文學的認同與膜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節選)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三)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⑶ 學校法律案例13則急!!!!!!

要13條的話是沒有的,5條倒有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過去又開學了,初一( 3)班郭老師在學生報到注冊的時候,又強調了發型問題。說實在話,"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麼樣的發型本來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現在許多學校又都把它當做一件不小的事來抓,其原因是指揮中學生留什麼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學生以他們的形象來定位,結果生源不擇優校的學生常給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覺,郭老師強調發型問題是有原因的。
三天過去了,班裡的男生蘇某還是留著長長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學後,郭老師把他叫到辦公室。教師問:"老師給全班同學提的發型要求你知道嗎?這也是全校統一的要求,你知道嗎?""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知道為什麼還不動?"聲調里老師帶著幾分氣。"我家裡不讓理,我也沒辦法。"學生理直氣壯。就這樣,師生對話的火葯味越來越濃。最後,老師拉開抽屜順手拿出一把剪子,嘴裡說著那我替你理吧,話到手到,蘇某中間的一綹頭發已剪下來了。蘇某一邊護著,一邊說:"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蘇某回到家的時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見兒子捂著頭走進來便大聲喝問,以為兒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當聽完事情原委後便借著幾分酒力,怒沖沖跑到學校興師問罪。見到郭老師開始還較理智,後來便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為之瞪目。

正當大家紛紛上前勸解、家長還不依不饒的時候。一位兩鬢銀白、馬上要退休的女教師喬某走上前去,嘴裡說著"讓你無法無天"隨手就給了蘇父一個嘴巴,不知是這巴掌的功效還是蘇父的酒也該醒了,反正此後罵聲聽不見了,只是聽到蘇父反復強調:"正月里理頭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憑什麼給我孩子剃陰陽頭……。"此時外面已圍了不少人,為了化解矛盾,年級主任便把他們帶到校長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說來也巧校長剛剛學完有關教育法學的課程,聽完大家的陳述,覺得這是個比較典型的案例,藉此也是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化解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學法,使他們各知其錯。校長先對家長講,您看見孩子被剃了頭心裡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見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學校來吵鬧、辱罵教師是不允許的,這是違法行為。校長說著打開《教師法》翻至第35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賂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說完征詢家長意見:"您看咱這問題在學校解決好還是換個地方解決好?"家長趕緊表示自己錯了,願意賠禮道歉,說著站起來給郭老師深深鞠了一躬。

接著校長轉過身來對郭老師說:"您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是好的,但採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校長打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找到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就這一點來說,郭老師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老師已為自己一時間魯莽感到內疚,借著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表示了歉意。 對老師喬某,校長笑著批評她說:"您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該用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如果這樣下去那不就亂上加亂了嗎?"喬老師為人豪爽當即向家長道歉,並表示校長批評得對,自己遇事不冷靜,確實不應該。

案例分析: 對於本案中發生的行為,這位校長依據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經很清楚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生的類似事件比較普遍,象老師強行給學生剪發的事不僅僅是這一位老師的行為,家長到學校來"興師問罪"的事也多見於很多學校,當發生這類事情的時候,應該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但我們也可以比照一些類似條文或者法律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備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靜思考,注意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程序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於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製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後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葯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後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後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後由於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於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後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當時原告不願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後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葯費221.06元。後由於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於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葯費共339元。上述有葯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葯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於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後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師擅拆學生信件致學生墜樓
案例:

原告:楊新宇,男, 18歲,天津市第48中學學生,住天津市河北區獅子林大街10號。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復興,校長。

第三人:王斌,男, 5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班主任。

第三人:陳利民,男, 2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校團隊書記。

第三人:楊國祥,男, 44歲,系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隨意翻弄我的書包,從錢夾里翻出校外女生給我的信件,並將信件和書包拿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將信件說清楚,否則不給我書包。為防信件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欲走,王斌不讓走。學校團隊書記陳利民趕來,揪住我搶奪信件。我急忙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即拳擊我面部,並摳我嘴,因未能搶到信,便將我挾持到三樓閱覽室內,反鎖屋門。為擺脫教師對我的毆打,我躍上窗檯,想從窗戶逃脫。此時,聽到一教師驚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墜落樓外,造成多處骨折、肺出血等嚴重後果。除被告已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及營養費等計1300餘元的損失。要求被告負擔我治傷支出的一切費用,補償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出路問題。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辯稱:原告無故曠課,班主任王斌為防其放在課桌內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錢包拿到辦公室。因恐錢包內有錢,便打開錢包,發現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紙,見是原告早戀情書,即放在桌上。此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與其談話,了解曠課原因,並進行說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將放在桌上的情書奪走,放入口中,拿起書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間,陳利民在四樓聽到聲響,快步趕到三樓察看,將原告面對面抱住,因見原告嘴特別鼓,臉色蒼白,恐其噎著,便用手摳其嘴裡的東西。原告用頭頂撞並撕扯陳利民的衣服,力圖掙脫,雙方拉扯到閱覽室,陳利民讓原告把嘴裡的東西吐到屋內爐里燒掉,原告便先進屋。當楊穎強老師進去時,發現原告已站在樓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讓其下來。原告將楊老師蹬倒在地。楊驚呼時,教務處張主任聞聲趕來,撲到窗前,只見原告兩手攀抓外窗檯,從左側向右側移動,由於腳下無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傷現已痊癒,我校為其墊付了 2698.83元費用。原告墜樓系自身所為,與校方教育無因果關系,其後果應由其自負。要求原告返還學校已墊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利民認為被告所述屬實,並提出自己系履行職務,並無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犯;陳利民採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毆打原告,對原告墜樓有直接責任。原告治傷所花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初三( 2)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陳利民系被告學校團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節課,原告曠課。王斌去教室時,發現原告不在,因見原告書包及錢夾在課桌內,在察看錢夾時發現原告早戀情書,便將書包、錢夾、信件拿到辦公室。原告在第3節課期間回來上課,知其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讓原告說清早戀情書問題,原告拒談,並搶奪了部分信件及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後陳利民趕到,將原告抱住。原告即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摳原告的嘴,未能摳出信。原告力圖掙脫,雙方撕拽進入三樓閱覽室內。此時,校方在場人員提出,讓原告將信吐到閱覽室裡屋爐內燒掉。原告便含信進入裡屋。當圖書管理員楊穎強進入裡屋,發現原告已站在窗檯上,便上前阻攔,被原告蹬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脫摔傷,致右肋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住院治療傷已痊癒。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墊付了醫葯費、住院費1830.83元、護理費768元、營養費100元,共計26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學校上學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應擅自曠課,過早戀愛。由於原告違反了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查課時發現原告曠課及情書,擬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並非屬於私拆信件行為。但在原告搶走信件時,王斌不夠冷靜,方法過於簡單。陳利民身為教師,遇事應採取說服教育方法,但當原告將信件塞入口中後,卻同原告撕扯,並採取強制摳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顯屬不當,況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從精神及心理上易產生逆反心態,致使原告急於脫離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原告此時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應預見到從窗戶逃脫有危險,卻不顧阻攔,堅持從窗逃脫,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利民管教原告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治療期間墊付之款,應負擔其中一部分,其餘由原告負擔。因原告目前尚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第三人楊國祥退還給被告。根據《中華入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於1990年5月17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傷所花用醫葯費用、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擔2320.79元,被告承擔1547.20元;(2)被告墊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楊國祥退還被告1151.63元;(3)雙方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後,楊新宇及楊國祥不服,上訴於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墜地傷殘是王斌私自翻檢信件及陳利民連續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擔全部醫葯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及護理費。天津市第48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癒合,對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響"。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王斌擅自拆楊新宇信件一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利民摳楊新宇嘴內的信件,顯然欠妥,致使楊新宇從窗走脫,給楊新宇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楊新字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利民應負主要責任。楊新宇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導致本賠償事實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其上訴請求全部賠償,本院礙難支持。楊新宇因年歲尚輕,其右臂功能因傷受到一定影響,校方應酌情給予一定的傷殘補償。王斌、陳利民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第 48中學負擔。楊新宇目前無經濟收入,其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父楊國祥負擔。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31條之規定,於1992年7月7日判決如下:( 1)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條;(2)變更一審法院判決第一條為:楊新宇因傷花用醫葯費、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99元,天津頁第48中學負擔2707.59元,楊新字負擔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學一次性付給楊新宇傷殘補助費3000元,減除已給付2698.83元,餘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為侵權行為,並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楊新宇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一, 在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新宇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並檢查其信件內容。如為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可以讓同班其他同學代為看管,或拿到辦公室代為保管,但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和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後,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一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並將原告帶入另一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為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後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後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一定責任,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一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審法院的判決主文,前後相互矛盾。按二審判決的本意,被告除應當負擔原告2707.59元的治療費用外,還應負擔原告3000元的傷殘補助費。但根據判決的第三條,實際上成為被告對兩種費用共負擔3000元,這是主文表述上的錯誤。①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四)
學校是否有罰款權 ?
案例: 某校初中學生馬超,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一天,他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 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經過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超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案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以"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築影響教室採光怎麼辦?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圍居民動遷,動遷後某房地產公司在該校教學樓南面建起一座8層樓,該樓距學校39米,影響教學樓正常採光。該校校長為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首先找到了有關部門人員,弄清楚了有關房屋建築間距規定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設計不合理,按居民建築條件計算建築間距是不允許的,該建築實屬違章建築。1990年11月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設影響教室採光的建築物",第30條第7款明文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除限其退還或拆除外,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校依據法律將違法行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和區級機關、主管教育的單位分別投訴,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確實違法,並答應賠償。在賠償時該校和開發公司算了一筆帳,自然光線不足,主要用燈光補,這樣一個教室每月電費多支出20元,14個教室擋光,一個月是280元,一年10個月是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萬元。隨著電費的上漲,就不止28萬元了。另外陽光無價,陽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陽光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少年兒童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若因陽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誰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呢?"經過多方努力,最後學校和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另外拆除已蓋好的樓房一個開間以減輕對學校教學樓的擋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產公司並沒有直接侵害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於二者相鄰並之在採光方面產生了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給作為相鄰方的學校在採光方面造成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或賠償因此而給學校帶來的損失。

相鄰權變稱相鄰關系,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樹或佔有權時,因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並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佔有權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既有利於合理利用財產使之充分發揮效益,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相鄰關系有多種,如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通訊、採光關系,相鄰環境保護關系等。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⑷ 求助 校園安全事故 案例分析求助

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的差異;教師注意義務的性質(宏觀監督,而不是對每一個自由活動的學生進行看管過錯責任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根據此條規定,學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單位有過錯。」學校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推定雖然在實質上是過錯責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強侵害人的責任更好地為受害人提供救濟,基於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校園傷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存在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學校在無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適用該原則,即是學校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情況下推定學校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校園傷害案件中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我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學校與學生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如果適用該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將會加重學校負擔,學校為免責會減少各種有可能形成責任的活動,如春遊、做實驗等活動,不利於學校實施多種形式的教學活動,事實上已有許多學校已取消了學生集體活動,且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在校園傷害案件中也不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⑸ 校園案例分析

現在國家三另五聲禁止老師體罰學生,老師有錯,不過如果家長教育孩子不當,一直無條件的順從孩子會把孩子寵壞的,也有一定責任

⑹ 求校園案例和分析,急!!!!

校園傷害案例分析
【案例】
王某和陸某是某小學六年級同班同學。某日下午放學前的自由活動時間,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數學老師要他訂正作業,就從自己座位走上講台拿作業本,在經過坐在前排的陸某身邊時,陸某伸了個懶腰,手中的鉛筆尖正巧戳進了王某的左眼。當時,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沒在意,回去也沒告訴家人。第二天上課時,班主任發現王某頻繁揉眼睛,問了問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發現王某左眼紅腫、流淚,一問才知真相,即帶兒子到醫院治療。經手術治療後,王某雙眼又並發交感性眼炎,視力急劇下降。醫院鑒定王某的左眼視力為0.06,右眼視力為0.2,且不能矯正,左眼角膜裂傷,外傷性白內障,雙眼交感性眼炎,已達六級傷殘。王某病情雖穩定下來,但隨時可能發作,最終可能導致雙目失明。王某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將同學陸某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11.9萬余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和致害學生對王某受傷均有過錯,判決兩被告賠償受傷人王某各項損失74200元,其中陸某承擔90%的責任,學校承擔10%的責任。
【評析】
本案中,該小學對事故的發生並沒有過錯,因為事情發生在下課自由活動時間,且事件的發生純屬意外。但學校在知情後善後處理不當,存在過錯。作為一個老師,應當意識到鉛筆尖扎進眼睛後可能會產生的嚴重後果,聽到學生的反映後,應當立即送受傷學生到校衛生室由保健醫生檢查後視情況進行救治,同時應當通知家長請家長協助。但該學校老師在得知王某眼睛受傷後採取不負責任的態度,僅僅過問了一下卻沒有採取措施,客觀上延誤了受傷學生治療的時間。
學校作為正常管理人,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有關情況具有注意和及時向監護人報告的義務。學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發生後的第二天就知曉王某眼睛受傷,卻未及時將事故告知雙方監護人,也沒有當即採取相應處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時就診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對治療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所以,該小學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陸某作為民法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在班級有學生的情況下手揮鉛筆可能產生的後果,由於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傷。故陸某對造成王某的傷殘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鑒於陸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負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⑺ 教育教學案例分析

【案例一】
有這樣一個真實的事例:
幾個學生正趴在樹下興致勃勃地觀察著什麼,一個教師看到他們滿身是灰的樣子,生氣地走過去問:「你們在干什麼?」
「聽螞蟻唱歌呢。」學生頭也不抬,隨口而答。
「胡說,螞蟻怎會唱歌?」老師的聲音提高了八度。
嚴厲的斥責讓學生猛地從「槐安國」里清醒過來。於是一個個小腦袋耷拉下來,等候老師發落。只有一個倔強的小傢伙還不服氣,小聲嘟囔說:「您又不蹲下來,怎麼知道螞蟻不會唱歌?」
請你運用現代教育理論對該教師的行為作一評析。
簡要分析:
一、有關教育理論知識
該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題目就叫「螞蟻唱歌」,該案例涉及到的運用現代教育理論,即教師應具有正確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觀念:
(1)教育觀:
要樹立以學生發展為本的教育觀。在教育取向上,不僅要重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掌握,還要重視基本態度和基本能力的培養。尤其在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上,要重視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學習的興趣的培養以及學生個性的發展。
(2)學生觀:
要把學生看成是具有能動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人。(是人,而不是容器)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是學習的主人,在一切活動中,教師要充分地發揮學生的能動性,促進其發展。要尊重、信任、引導、幫助或服務於每一個學生。
師生要平等相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平等對話,實行等距離教學)要堅持教學民主,要廢除教學中的權威主義、命令主義。
二、圍繞問題展開分析
該案例的問題是「對該教師的行為作一評析。」圍繞該教師的行為運用現代教育理論進行分析。
(1)「聽螞蟻唱歌呢。」孩子具有童心、童真與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像力,教師要善於了解孩子的「內心世界」。(新的教育取向不只關注知識和技能,還要關注過程與方法,情感與體驗。「聽螞蟻唱歌」是學生的一種體驗,教師要尊重並保護孩子的興趣與想像。)
(2)一個教師看到他們滿身是灰的樣子,生氣地走過去問;(學生在興致勃勃地觀察著什麼,處於其自身的活動過程,學生是能動的、發展的人,教師要善於保護,給學生心理上的支持,而該教師不尊重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3)「胡說,螞蟻怎會唱歌?」老師的聲音提高了八度。嚴厲的斥責…。(師生要平等相待,教師不能以權威壓制學生。)
(4) 小聲嘟囔說:「您又不蹲下來,…(教師缺乏民主意識,要和學生實行等距離教學,「請你蹲下來和學生說話」「請你走下高高的講壇」)
三、掌握答題技巧
在答題中,許多老師的答案是正確的,但沒有回答「為什麼」而不能得到理想的分數。答題時,首先要明確答案,本題中即首先明確「該教師的行為是不正確的」。第二,說明理由。
(1)先講結論(2)聯系本案例具體案情(3)寫出理論依據。掌握答題技巧最重要的一點是要全面。
【案例二】
請閱讀李吉林老師成長經歷片斷,並結合自身的實踐回答問題。
40年前,我是一名師范生,走出師范的校門,便走進了小學,這一進去就是40年。40年來,我感受最深刻的就是:不斷塑造自我,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在自我塑造中,最重要的是心靈的塑造,這是對高尚精神境界的追求。我愛學生,學生也愛我。我熱愛和學生、青年教師在一起的生機勃勃的生活…雖然青春早已逝去,但是,我覺得我的心永遠是年輕的。
這樣的精神世界驅動著我,鞭策著我,不敢怠惰,不肯荒廢,於是,我會為尋找孩子觀察的野花,在郊外的河岸、田埂專心致地認別、挑選;我會為了孩子第一次感知教材獲得鮮明的印象,在家人熟睡的時候,一個人在廚房裡練習「范讀課文」;夜深人靜之時,我進入教材所描繪的境界會為文章中的人物深深感動,從而一個個巧妙的構思如涌之泉流瀉而出;課堂中,我的一舉手、一投足都能使學生心領神會;一場大雪後,我又會興致勃勃地帶著孩子們去找臘梅,去看望蒼翠的「松樹公公」,然後和孩子們在雪地上打雪仗。當孩子們把雪球扔中了我,我笑得比孩子們還要開心,彷彿一下子年輕了幾十歲。
我在讀師范時,認真學好各門功課,還認真學畫畫、練美術字、參加詩朗誦會、創作舞蹈,我也很喜歡音樂,學指揮、練習彈琴,夏天在小小的琴房裡練彈琴,盡管蚊子叮,渾身是汗,卻樂趣無窮,整個身心都沉醉在琴聲中了。這些在我後來的工作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在當教師之後,我堅持每天黎明即起,坐在校園的荷花池畔背唐詩、宋詞,背郭沫若、艾青、普希金、海涅、泰戈爾等中外的名家的詩篇,用優美的詩篇來陶冶自己的情操,我摘抄的古今中外的優秀詩篇,就有厚厚的幾本。近20年來,為了搞教育科研,我又如飢似渴地學習教育學、心理學和美學,還閱讀了許多中外教育家的論述及國外教學實驗的資料,做了不少卡片。學習對一個教師來說是永無止境的追求。我常常用屈原的話來鼓勵自己,「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1、教師應具備怎樣的職業知識結構?
2、教師應具備怎樣的職業能力結構?
簡要分析:
一、有關教育理論知識
該案例涉及到的運用現代教育理論,即教師應具有的教育素養:
(1)林崇德教授把教師應具備的知識結構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本體性知識,主要指學科專業知識;(即學科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二是文化知識,指的是與教育有關聯的綜合性知識;(新的課程結構尤其強調教師應打破原有的學科壁壘,具備跨學科知識);三是條件性知識,即教育科學知識,也就是怎樣教書育人方面的知識。
(2)教師必須具備的職業能力:
①信息能力。教師只有具有信息能力,也才能培養學生的信息能力,指導學生去獨立地獲取知識。(指搜集、處理和運用信息的能力,這是教師職業的一種新的能力,將廣泛應用於課程整合和學生研究性學習的開展);
②教學能力。駕馭教學的能力,運用各種教學方法的能力,培養學生非智力因素的能力,現代教育技術的能力等。
③表達能力。口頭表達和文字表達這是教師職業能力一個重要的方面。(還有肢體語言,音像訊息等)
④組織能力。(組織和管理能力是教師職業的重要能力,許多案例都會涉及這方面內容)
⑤教育科研能力。(同時也包含一種擴展的專業知識能力)
(此外,還有課程開發能力,課程設計能力,課程整合能力,與原有的過分依賴教科書和教學參考書相比,現代教師將更富有創造性,不僅會教書而且會編書,現代教育給教師提供了一個創造性發揮教育智慧的空間)。
此道題的設問與案例本身的關聯性較少。
【案例三】
某校三年級有位叫王峰的學生,經常遲到、曠課、上游戲廳,甚至打架、敲竹杠,學習成績就更不說了,門門功課掛紅燈,盡管老師多次教育,仍不見好轉,還是經常曠課、打游戲,向同學借錢,同學不借就打同學,以至班裡同學見了他都躲得遠遠的。雖然偶爾也有進步,但沒過兩天又恢復原樣,以至老師對他失去了信心。
不過,這個學生並不是一無是處,他百米賽跑速度超人,在校運會上,他連續兩年獲得百米賽冠軍,為班級爭得了榮譽。除此以外,他還特別喜愛畫畫,象棋也走得非常棒。
請你結合自身教育教學實踐,談談如何對待這樣的學生。
簡要分析:
一、有關教育理論知識
該案例涉及到的知識主要為轉化後進生方面的知識:
後進生的特點:(心理需求與現實狀況存在許多矛盾)
(1)自尊,往往得不到別人的尊重;
(2)好勝,往往不能取勝;
(3)有上進心,而意志薄弱。
轉化後進生的途徑和方法:
(1)確立後進生也能成才的信念;(洋思中學的經驗:沒有一個教不好的學生)
(2)深入了解後進生的心理特徵;(通過觀察、調查等手段深入了解)
(3)善於捕捉後進生身上的積極因素;(通過觀察、調查等手段深入了解)
(4)創造各種條件,促進後進生的轉化;
(5)要反復抓,抓一點,進步一點,鞏固一點。
二、圍繞問題展開分析
該案例的問題是「談談如何對待這樣的學生。」即該採取哪些途徑和方法。
(1)「經常遲到、曠課、上游戲廳,甚至打架、敲竹杠,學習成績就更不說了…」說明該生學習差,品德也差,轉化不是易事,但作為班主任應看到王峰才三年級,年齡小,可塑性強,只要肯下功夫是一定能轉化的,一定要想辦法挽救;
(2)主動與學生建立良好的師生關系,這是做好後進生轉化工作的極為重要的前提和條件;
(3)在信念的基礎上展開全面調查,了解王峰壞習慣形成的原因;
(4)「不過,這個學生並不是一無是處,他百米賽跑速度超人,在校運會上,他連續兩年獲得百米賽冠軍,為班級爭得了榮譽。除此以外,他還特別喜愛畫畫,象棋也走得非常棒。」
(要全面、辨證地看待後進生,要挖掘後進生身上的積極因素;)
(5)要為後進生轉化創造各種條件;(主動與學生建立良好的師生關系,爭取家庭的配合與支持,樹立學生的自信心,依靠、發揮班集體的力量等)
(6)抓反復,反復抓。(注意銜接處,在低谷時應注重培養自製力,在進步時,應予以鼓勵,看到不足,在復發時,應確立信心)
【案例四】
閱讀《動物學校》這個故事,回答相關問題。
動物學校要招生啦!動物園的動物們奔走相告,踴躍報名。泥鰍、松鼠、老鷹‥‥‥有幸成為首期學員。學校開設了游泳、跳躍、跑步、飛行等課程。
開學第一天的第一堂是游泳課。松鼠、老鷹首先遭遇尷尬,由於他們是「旱鴨子」,遲遲不敢下水,遭到了老師的訓斥和嘲笑。而泥鰍卻在這堂課上出盡了風頭,他以舒展自如的泳姿得到了老師的贊賞和同學們的喝彩。但接下來的課程訓練卻讓松鼠、老鷹揚眉吐氣,跳躍是松鼠的強項,飛行是老鷹的看家本領,跑步項目對他倆來說更不成問題。但這些訓練卻讓泥鰍吃盡了苦頭,尤其是跳躍和飛行,是他的弱勢項目。為了提高成績,他把主要精力放在這兩個項目上。一學期過去了,泥鰍被摔得傷痕累累,苦不堪言,雖然期間他想放棄這兩個項目的訓練,在游泳這個優勢項目上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但礙於校方的規定和校長、教練的威嚴,打消了這個念頭。
在期末的成績匯報課上,泥鰍訓練刻苦,跳躍、跑步雖有所長進,但也只得了「C」等,飛行項目最終沒有學會。原本的優勢項目——游泳,因為長期沒有訓練,泳技大不如前,由期初的「A」等降到現在的「B」等。老鷹在飛行項目上以絕對優勢得到了「A」等,但在跳躍與跑步項目上只得到了「B」等,游泳不及格。松鼠在飛行項目上得到了「B」等,跑步得「C」等,游泳沒有通過,在跳躍項目上破動物界的最高紀錄,但也只得到「B」等,因為他是在樹頂上起跳,而沒有按照學校規定在地上起跳的要求。
1、請你就該校的課程設置作一評析。
2、請你就該校的教學評價作一評析。
簡要分析:
一、有關教育理論知識
該案例涉及到的是新課程理論知識,課程改革的目標是:
(1)改革課程功能。(強調在學習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同時,注重培養學生積極主動的學習態度和學會學習的能力);
(2)改革課程結構。(強調課程要適應時代要求,適應不同地區和學生發展的要求);
(3)改革課程內容。(內容要貼近社會和學生生活,要重視學生的經驗和體驗);
(4)改革課程的實施方式。(倡導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
(5)改革課程評價方法。(傳統教學評價注重知識與技能的評價、結果的評價,而新的評價改革則更強調發展性評價,在評價方法上注重過程,在評價的內容上注重態度和能力,在評價的理念上更注重期望與激勵);
(6)改革課程管理。(實行國家、地方、學校三級管理)。
二、圍繞問題展開分析
該案例的問題是對「課程設置作一評析。」和「教學評價作一評析。」
(1)動物學校的課程的設置不合理。首先課程的設置不能有效促進各種動物的個性發展。(而是要動物去適應課程)其次採取統一設置的方式,不注重各種動物的選擇與需求。(松鼠、老鷹的游泳,泥鰍的跳躍和飛行)
(2) 在教學評價上,(評價的內容和方法不科學)。
①期末的成績匯報課上,泥鰍跳躍、跑步得了「C」等,飛行沒有學會。游泳,由期初的「A」等降到現在的「B」等。老鷹飛行以絕對優勢得到了「A」等,但在跳躍與跑步項目上只得到了「B」等,游泳不及格。松鼠在飛行項目上得到了「B」等,跑步得「C」等,游泳沒有通過…。」(在評價方法上,只重結果,不重過程,教育應是一種動態的管理過程);
②泥鰍訓練刻苦,跳躍、跑步雖有所長進,但也只得了「C」等,飛行項目最終沒有學會。(不注重發展性評價,不注重期望與激勵);
③在評價內容上,只注重(知識與技能)甄別與選拔,不注重其它方面(態度和能力)的發展,人的智能有多元的,知識和技能僅僅是一個方面。
【案例五】
在組織合作學習的課堂上,常常會看到以下現象:
(一)教師提出一個問題,讓前後桌的4人為一小組,展開討論。往往座位的編排是按照學生的高矮次序,男女生搭配而成的。
(二)教師拋出一個問題(或者該問題來自學生)後,教室里立即一片嗡嗡聲,感覺小組內每個人都發言;一兩分鍾後,教師喊「停」,請小組代表(往往是固定的)站起來發言,學生一張口就是:「我覺得‥‥‥」「我認為‥‥‥」
請運用現代教學理論,對以上現象分別作出評析。

⑻ 校園安全案例分析:初二1男生體育課上慢跑一圈後猝死,學校和該生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
「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的規定,學校和該生應承擔的責任做如下解析。
一、學校無責任分析: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在上課時多次以公布通知或口頭形式就全校或所授課班級進行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查詢,無學生或其家長以書面或口頭(須有旁證,回答者注)告知學校或相關教師的,且教師無違反體育課堂常規教學的(此案例「慢跑一圈」不存在此問題),學校無事故責任。
二、學校依法承擔部分責任分析:
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沒有進行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調查或調查時間短沒有起到廣而告之的,學校應根據情節依法負部分責任。
三、學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分析:
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在學期初進行了有無特異體質不能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調查,有學生或學生家長以書面或口頭(需有旁證,回答者注)告知學校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相關部門或體育教師沒有進行調查但有學生或學生家長履行了告知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⑼ 學校管理學問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包括:
(一)選擇案例類型
案例也叫個案或實例,是指用一定的視聽媒介,如文字、錄音、錄象等,所描述的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景。它作為一種研究工具早就廣泛應用於社會科學的技術調研工作中。人們往往把案例歸納為描述評價型與分析決策型兩大類。描述評價型案例描述了解決某些管理問題的全過程,包括其實際後果。這樣留給學生的分析任務只是對其中的做法進行事後分析和評價,以便從中取得一定的經驗和教訓。而分析決策型案例則只介紹了某一待解決的問題,由學生去分析,並提出對策。很顯然,在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的功能上分析決策型案例在優於描述評價型案例。
(二)案例教學目的
案例教學的目的主要就是培養學員的獨立工作能力。這個工作能力有著廣泛的內涵,概括了學員今後管理職業生涯中所需的一切主要能力,包括:
1、培養學生自學能力(快速閱讀、做扎記、抓要點、列題綱、查資料、演繹與歸納、計算等);
2、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發現與抓住問題、分清輕重主次、原因、擬定針對性的各種解決問題的方案、權衡與抉擇、總結與評估等);
3、培養學生人際交往能力(書面與口頭表達、辯論與聽取、小組的組織與管理等)等待各方面。
(三)案例分析的主要環節
1、閱讀案例,個人分析;
2、小組討論,形成共識;
3、課堂發言,全班討論;
4、總結歸納,內化提升。
(四)案例分析的要求
1、就是要對所指定的將供集體討論的案例做出深刻而有意義的分析,包括找出案例所描述的情景中存在的問題與機會,找出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問題間的主次輕重關系,
擬定各種針對性的備選行動方案,提出它們各自的支持性論據,進行權衡對比後,從中做出抉擇,制定最後決策,作為建議供集體討論;
2、以嚴密的邏輯、清晰而有條理的口述方式,把自己的分析表達出來;
3、在案例學習中還要做好學習記錄;
4、對撰寫案例的書面分析報告的看法與要求。
(五)案例分析的考核
1、具體考核標准要求答出分析案例時所用基本理論的主要觀點,並結合案例提供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分析、解釋和說明。同時還要注意分析過程的充分性、邏輯性和完整性。
2、考核方式
(1)由本課程責任教師安排,進行小組討論、課堂發言,或提交書面報告,並記入平時成績;
(2)完成作業中的案例分析題,記入形成型考核成績;
(3)完成期末考試中的案例分析題,記入終結型考核成績。

⑽ 學校教育案例分析

家長的來做法已經嚴重干擾了學校的源正常工作和教學秩序.
如果我是校長的話,針對學校考試差的問題,應該找准原因,針對原因入手,可以徵求老師家長和學生的意見,進行交流.如果真針對的是紀律,對學生加強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舉行一個類似"校風校紀規范月"這個活動中有獎勵有懲罰.讓同學們在紀律上留有很深的認識,再一個是可以校長親自檢查,到教室進行督導.和同學們交流.
如果我是該班的老師,上課不再是專心的教學生,而是要時刻注意家長,怎麼教才讓家長感覺好,不再是以學生為中心了.老師不會在專心的聽講,而心理老是在感覺後邊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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