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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案例

發布時間: 2022-06-03 17:03:34

① 近年發生過的中學生打架斗毆犯罪案例有哪些

2010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孫某、周某某因與鎮雄縣民族中學學生張雄發生糾紛,放學

後,孫某、周某某等人便持刀在民族中學門外與張雄發生打架。

② 求 中學生打架斗毆犯罪案例五個,謝謝!

案例一:2007年一月,彭某某、陳某兩同學因打籃球產生摩擦並發生口角,彭某某先動手毆打了陳某,兩人遂發生扭打,之後被在場同學制止。事隔不久,彭某某又邀集數人到陳來宿舍尋釁,並且抄板凳動手毆打陳某,致使陳某面部多處受傷。並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1款、第4款;第十一條第1款的規定。彭某某的行為構成打架斗毆,持械傷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情形,並且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決定給予記過處分。
案例二:2008年10月,杜某某經過籃球場並與其學長開玩笑,正在打球的宋某聽到以為被譏諷,從而產生誤會,進而發生爭執、打鬥,在此過程中杜某某眼睛被打腫。事後在和解聚餐過程中,又因吳某出言不慎與樊某發生爭執,雙方均動了手,樊某被打出鼻血。彭某某、蔣某某、周某某、李某等人得知此事之後,便找到吳某發生爭吵並打架。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吳某、彭某某、蔣某某、周某某、李某記過處分,給予宋某留校察看處分。
案例三:2007年6月,唐某某、常某某因在校外打檯球發生口角,唐某某的同學於某某用手推了常某某,常某某便用球桿將於某某的頭部打傷,此時,唐某某沒有勸解,反而持球桿將常某某打傷,直到被在場人員制止。其後,雙方又邀集人員在教學樓處發生爭執,引起很多同學圍觀、起鬨。在老師的及時協調下,才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此事嚴重擾亂了學校的正常秩序,在同學中產生了極壞的影響。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唐某某、常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打架斗毆造成他人傷害並造成惡劣影響,決定給予唐某某、常某某記過處分。
案例四:
因同學間的糾紛引發一起血案,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七中一名學生被捅傷後搶救無效死亡。
據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隊民警介紹,犯罪嫌疑人翟某某(16歲七中初三學生)在案發前一階段曾因瑣事與本校同學打架,後經派出所出面調解,賠付了對方幾千元的醫療費。事情過後,該同學一直懷恨在心,總想找機會報復翟某某。案發前一天,該同學找來開來中學幾名學生,准備在校門前堵住翟某某,伺機報仇。翟某某得知這一情況後,於次日中午從家裡拿了把匕首進行防身,案發當日下午,開來中學的這幾名學生再次去找翟某某算賬,10個人(其中包括幾個女同學)來到七中後,首先派一個學生進校園內進行打探,得知翟某某在校內,6名男同學來到籃球場找翟某某,「你是不是翟某某?」「是的。」話音未落,其中一個上去就給了翟某某一拳。其間昝某某(17歲,開來中學初三學生)上前踢了翟某某一腳,被翟某某用匕首捅了一刀。後來,這場打架事件被學校的老師和同學制止。傷者昝某某被送到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但終因失血過多而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已被刑事狗留。
案例五:
「兩元錢」引來的傷身大禍
9月25日,海原縣初三學生馮某某遭毆打,至今沒有脫離生命危險,而「兇手」竟是他的同學張某等4名未成年在校學生。
9月25日21時許,海原縣公安局接到報警:海原縣職業中學學生馮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間內被人毆打,傷情嚴重。民警及時趕赴現場,發現馮某某因失血過多休克,犯罪嫌疑人已逃離現場。民警將馮某某送往醫院搶救的同時,根據馮某某的學習生活環境對學校師生以及有關人員進行了走訪調查。通過調查發現,學生張某(男,17歲)有作案嫌疑,公安機關立即調配警力對張某實施偵查,並採取嚴密布控等有效措施,於一個小時後,在海城鎮建設路抓獲張某。
經突擊審訊,犯罪嫌疑人張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9月25日下午4時許,馮某某和同學張某因借兩元錢的事情發生爭執,引起打架。張某沒有占上便宜,萌生了報復馮某某的念頭,於是,他在集貿市場買了一把匕首,並夥同其同學李某(男,16歲)、李某某(男,14歲)、馬某(男,17歲)三人,於當日20時30分,在馮某某租住的房間內,在馮某某的腹部及大腿上連捅三刀後逃走。根據審訊結果,民警連夜出擊,將李某、李某某、馬某全部抓捕歸案。

③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④ 中學生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案例二: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學三位同學乘門衛不注意,悄悄溜進學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學對著教室門先踹了幾腳,然後另兩名同學接著踹,將教室門板踢下一塊,三人乘此鑽進教室,又開始毀壞其他東西,後揚長而去。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2條規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名同學破壞校舍及其他財產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案例四: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⑤ 中學生迷戀網路游戲導致不良後果的案例

【案例1】缺少親情關懷 迷戀網上游戲
我校初二學生,男,13歲。他六年級 開始迷戀網路游戲,剛開始還能剋制,只在晚上或者中午休息時借機出去上網,迷戀游戲程度越來越深,常請假外出上網,周末通常也在網吧度過。該生父母都在外地做生意,沒錢上網時,他就向爺爺奶奶以買學慣用書之名騙錢。近一年來,該生上課注意力集中困難,腦海里經常浮現網路游戲的場面,學習成績明顯下降。同時,出現了頭昏、失眠、記憶力下降、焦慮抑鬱、孤僻等症狀。
【案例2】不適應新環境 迷戀網上聊天
初一年級學生,男,13歲。該生個性內向,因自覺長相難看,常感到自卑、低人一等。對今年剛開始的初中生活和新的教學方式不適應,常覺得與同學缺乏共同語言,沒有知心夥伴。為此,感到非常孤獨而到網上交友聊天,結果體驗到了網上聊天的樂趣而不能自拔。問及網上交友聊天與現實生活中的交友有何不同時,該生說在網上聊天沒有壓力,不用擔心自己說錯話,可以扮演多種角色,不用擔心自己的說話是否得體,別人會不會笑話。
我國父母往往不把子女視為獨立的個體而作為他們的附屬品,從而對子女有更明顯的操縱、控制和懲罰行為。同時,我國父母更注意用嚴厲的管教,培養孩子順從、孝敬等品德,更傾向於按父母的意志去培養子女。調查表明,網路成癮傾向者與非網路成癮傾向者父母培養方式差異較為顯著,網路成癮傾向者的父母對他們過分干涉、懲罰嚴厲、否定多於贊賞,使孩子覺得自己不被重視和尊重,當他們在現實生活中遭遇生理或心理上的困難或挫折時,又得不到家長的理解,就可能轉向網路尋求支持。
【案例3】初二女生與網友離家出走
我校初二年級學生,女,14歲。該生自青春期以來,表現叛逆,與雙親關系緊張。不喜歡學習,為了打發時間,常留戀網吧,在網上尋覓良友。不久,結識了一位男網友,兩人相約廝守一生。常在周末隱瞞父母,借口到同學家玩而與男友約會。曾經不辭而別,與網友外出長達數周。問及與網友約會之事,該女生並不否認,稱在家中得不到父母的關愛,體會不到被愛的感覺。【案例4】少年搶劫團伙落網西安雁塔警方
抓獲的6名涉嫌搶劫的犯罪嫌疑人年齡均在14—15歲,正是長期的沉湎於網路游戲,看慣了殺殺打打,經常出沒於同一家網吧使這六個未成年人聚集在一起開始了他們的搶劫!審查中這個少年搶劫團伙交代作案25起,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之中。

⑥ 中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騎車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郵一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小胡在騎電動車時,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對方經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事發時有同學突然喊他名字,於是小胡邊騎車邊掉頭看同學,此時同學又喊道:「前面!」但當小胡再轉頭時已經避讓不及,車簍與老太的腰相撞。

2、「搶綠燈」遇上闖紅燈,學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時02分左右,王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江都區仙女鎮金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龍城西路交叉口斑馬線處。此時綠燈已經閃爍,他未採取減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東未按信號燈通行的14歲學生小李,導致小李腿部及臉部鼻樑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3、花季少女用煤氣自殺

因與母親爭執,仙桃市大洪路一16歲的花季少女在家中關房門開煤氣自殺。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門成功救出女孩。

據現場知情人介紹,2樓有一名16歲的學生因與自己的母親發生爭執,賭氣把自己反鎖在房間內,並打開煤氣罐,企圖自殺。

由於該學生吸入大量煤氣,導致意識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將該學生抱至通風的空地上,並對其進行心肺復甦急救。2分鍾後,該學生恢復意識。中隊官兵迅速將其台上擔架,移交給120急救中心進行救治。

4、兩中學生釣魚不幸溺水

2017然後6月10日上午9點多,懷柔區湯河口鎮發生一起事故。幾名中學生在河邊釣魚時墜入河中,其中兩名中學生不幸溺水身亡。當地人表示,由於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機在附近河段開采砂石料,導致原本很淺的河底出現大坑,這也是兩名中學生沒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歲初中生跳樓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區內,14歲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樓身亡。事發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師批評。小明母親質疑老師教育過激導致孩子輕生,校方對此予以否認。三河市警方稱,小明自高樓墜亡,已排除他殺。

⑦ 關於中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案例

交通安全在心中
交通事故時時刻刻都會發生,它就像顆威力十足的炸葯,一時大意,這顆埋伏在我們生活中的炸葯就會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們要遵守交通規則.
我們家附近有一個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為一次交通事故而離開了她.小女孩家裡並不富裕,但是她和爸爸媽媽--起生活得很開心.每天早晨起來,媽媽都會給她和爸爸做上一頓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溫馨.吃完早餐,爸爸騎車送她去上學.一路上,父女倆總是有說有笑.放學後,不管風雨多大,小女孩總是看見爸爸耐心地在等待著.回家的路上,小女孩總是開開心心地向爸爸訴說學校一天所發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樣到學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輛迎面而來的大卡車由於違規行駛,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當場就死去了.一剎那間,死神就奪走了他的生命,他多麼希望自己還活著,他多麼希望陪在小女孩身邊,他多麼希望能夠看著女兒長大小女孩並不知道自己的父親己經去世了,她還是像平常一樣在學校門口等她的爸爸來接,等了好久,還是沒人來接她,小女孩心裡想:為什麼到這時候爸爸還沒來接呢是不是出事了還是家裡有什麼事小女孩心裡很著急.當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己經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撲在爸爸的屍體上不斷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麼希望這場交通事故沒有發生,多麼渴望爸爸能夠醒來,象平常一樣用自行車載著她上下學啊!
交通事故是那麼可怕,一剎那間,就奪走了人的生命.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馬路越來越擁擠,同時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奪走,有多少個家庭被破壞,有多少人要失去親人了.如果我們每個人心中都有交通規則,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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