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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2-06-07 20:40:37

⑴ 有什麼關於中學生的法律知識

中學生屬於未成人,對於其保護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其中關於中學生在學校的法律條款介紹如下:

《未成年保護法》第三章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1)中學生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副標題中推搡學生 ,把學生攆出教室,未經允許私自翻抽屜行為不合法。

沒收手機若學校有規定,學生不能攜帶手機進校;老師發現後也只能是代為保管,在一定時間後需要歸還學生,另外老師在保管期間不能去打開手機看學生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⑵ 初中生必備的憲法知識

大家知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校有校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所學校假如沒有嚴格的規定,就不能得到長久的發展。現代社會受一些不健康思想的影響,我們變壞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網吧、游戲廳等,你們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廢學業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齡的特點決定了同學們的幼稚、不成熟,可能會做出一些不該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識的淡薄而導致一些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我們完全有必要學習有關的法律知識,來盡量減少甚至完全避免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藉此機會,我特別向大家提出幾點建議:

一、不帶通訊工具進入校園,不沉迷於網路。糾正網路游戲、網上裝備、網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長錢財和影響學習的行為。

二、不說謊、小偷小摸、義氣用事。我們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享受、一時的痛快,而毀掉自己的一生。

三、不要因為相互之間磕磕碰碰,就出現打架斗毆的現象,只要我們心胸放得開闊一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發生許多惡
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時之強,釀終身大錯呢?學校是我們大家共同學習生活的大家庭,我們每個學生是其中的一員,當出現一些不良現象或發現某些不良苗頭,我們每位學生都有責任和義務加以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班主任,防止事態進一步發展。

同學們,讓我們攜起手來,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自覺抵制各種不良現象,相互幫助,團結奮進。讓我們一起學法、知法、守法,做一名新世紀合格的學生,用我們美好的心靈去凈化身邊的丑惡,用我們靈巧的雙手共建人類的文明,共創和諧校園

⑶ 中小學生法律法規第31條是什麼

沒有中小學生法律法規,應該是《青少年保護法》。

《青少年保護法》第三十一條: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3)中學生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小學生守則:

1,愛祖國,尊敬國旗國徽,奏唱國歌肅立,升降國旗行禮,了解國情歷史

2,遵守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遵守校規校紀,遵守社會公德。

3,熱愛科學,努力學習,勤思好問,樂於探究,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有益的活動。

4,珍愛生命,注意安全,鍛煉身體,講究衛生。

5,自尊自愛,自信自強,生活習慣文明健康。

6,積極參加勞動,勤儉樸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⑷ 保護中學生有那些法律法規政策

《青少年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規定了對青少年的學校保護、家庭保護、社會保護還有司法保護,具有明確的保護條款,合理合法的保護青少年的受教育等合法權益。

(4)中學生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青少年保護法的意義及作用: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關祖國未來和民族振興,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大事,也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

去年我們做了兩項相關工作:一是承辦了「《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的制定」雙周協商座談會,重點對社會廣為關注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二是搭建「創新社會治理」對口協商平台,召開「依法打擊『校鬧』,加強學校師生權益保護」對口協商座談會,為平安校園建設供需各方創造了面對面交流、溝通的機會,並就有關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⑸ 中學生應遵守哪些法律知識

中學生應該具備的法律常識

一、導語

中學學生往往認為自己很難碰到法律問題,其實,校園並不是
遠離法律的地方,
學生們隨時會遇到一些法律問題,
只是當時沒有意
識到罷了。在校園里有這樣一種現象,學生為了圖便宜,有一些學生
去買二手自行車,有的學生甚至買了贓車。其實在法律上,這已違反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近年來發生校園和學生身
上的一些違法犯罪案件,
也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由於沒有足夠的
法律意識,缺乏法律知識,
有的學生是在無意中觸犯了法律,像同學
間的糾紛,
有的學生不能採取正確的方法解決,
往往採取一些過激的,
甚至愚昧的方式,
最終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有的則是當學生的合法權
益受到侵害時,卻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可見,目前中學生
缺乏法律意識的現象普遍存在,下面,淺談一下中學生身邊的法律:

二、一個中學生應具備哪些法律常識
?

1
、不要犯法不要違法不要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做個守法的好
公民。

2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侵犯時用法律的手段解決;至於怎麼

,
遇到具體問題時請詢問資深人士,切忌私力救濟。

3
、尋找法律救濟的過程是打「證據戰」的過程,注意尋找並保
護證據。

4
、平時多看點法律書籍,電視上的法律節目,厚積薄發。

三、中學生交通安全常識

1

交通事故的預防

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識、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
常識外,還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才能保證安全。以下兩點是大家
必須掌握並要在日常生活中嚴格遵守的。(
1
)在道路上行走,應走
人行道,無人行道時靠右邊行走。走路時要集中精力,「眼觀六路,

耳聽八方」;不與機動車搶道,不突然橫穿馬路、翻越護攔,過街走
人行橫道;不闖紅燈,不進入標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險」等標
志的地方。(
2
)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內公共交通等車停穩後,依
次上車,
不擠不搶。
車輛行駛中不得把身體伸出窗外;
乘坐長途客車、
中巴車時不能貪圖便宜,
乘坐車況不好的車,
不要乘坐「黑巴」、
「摩
的」,因為這些車輛安全沒有保障。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時必須遵
守車站、碼頭和機場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2

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


1
)及時報案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想到的是及時報
案,有利於事故的公正處理,千萬不能與肇事者「私了」。還應該及
時與學校取得聯系,由學校出面處理有關事宜。

2
)保護現場。


故現場的勘查結論是劃分事故責任的依據之一,
若現場沒有保護好會
給交通事故的處理帶來困難,造成「有理說不清」的情況。切記,發
生交通事故後要保護好事故現場。(
3
)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脫
一定要設法控制,
自己不能控制可以發動周圍的人幫忙控制,
若實在
無法控制也要記住肇事車輛的車輛牌號等特徵。



在互聯網上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許多同學都喜歡上論壇「灌水」,享受暢所欲言的快樂。大家
也許會注意到,
論壇上有時會出現意見不合而相互攻擊的情況。
那麼,
現實生活中的人是否要為自己在虛擬的網路中所發表的過激言論負
責呢?答案是肯定的。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
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捏造
或者歪曲事實,
散布謠言,
擾亂社會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
違者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金,
情節嚴重
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同學們以後在網上記得要慎言慎行了,

然,必要時也別忘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未成年人不得實施的不良行為主要有哪些?

不得實施的不良行為主要有:⑴曠課、夜不歸宿;⑵攜帶管制
刀具;⑶打架斗毆、辱罵他人;⑷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⑸偷竊、故
意毀壞財物;⑹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⑺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
音像製品、讀物等;⑻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
業性歌舞廳等場所;⑼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六、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稱

嚴重不良行為

是指哪些行
為?

答: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所稱

嚴重不良行為

,是指下列嚴
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1
)糾集他人結伙打架
滋事,擾亂治安;(
2
)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
)多次攔截毆
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4
)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
等;(
5
)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6
)多次偷竊;(
7
)參
與賭博,屢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嚴重危害社會
的行為。

七、對違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行為的,如何處罰?

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
為、嚴重不良行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
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遇到社會青年或者高年級學生向我們要錢如何處理?

首先,如果是社會青年向在校學生要錢,應當及時向學校老師、
家長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報案,
以便盡快處理。
既不能自己拿刀來解
決,也絕不能逆來順受,從而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其次,如果是高年級的學生向低年級學生要錢,可以向老師舉
報這種行為,
不能幾個同學結伙來抵抗或者報復要錢者,
否則很容易
在不知不覺中走向犯罪。

九、刑法對故意傷害罪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
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十、未成年人對犯罪如何進行自我防範?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是指個人為減少被害可能性,進行
自我保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未成
年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規范;②樹立自尊、自律、
自強的意識;
③增強辨別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④加強未成年人用法律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十一、
在校女生如何保護自己?

答:一是平時盡量少和社會不良青年及校內有不良傾向的學生
接觸。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為舉止。三是外出時盡量結伴而行。四
是遇到情況要巧妙周旋,會自我保護。五是拒絕陌生人的好意。

十一、
自然人犯罪與年齡的關系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7
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
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五、
什麼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某些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
免費用或者義務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籍,
因維護合法權益需要律師,
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及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提供法律幫助或需要減免訴訟費用,
其經濟收入低
於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的公民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結語

樹立中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公民意識,有利於增強其的法制觀念
和法律素質,
使自身的遵紀守法意識得到強化,
有利於中學生的成長,
同時也會為走入大學和社會奠定良好的基礎。

⑹ 憲法規定中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如《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對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可見,學生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受到國家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各項合法權利,任何侵犯學生權利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

一、學生的生存權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三、學生的人身權

1、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

《教師法》第八條:「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2、人格尊嚴權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4、隱私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作為普通公民權利:

(1)學生的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

1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2名譽權3隱私權4肖像權5人格尊嚴權6人身自由權

(2)學生受教育權

(3)發展權

(6)中學生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義務教育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⑺ 中學生應遵守哪些法律知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⑻ 中國關於中學生的憲法

中國的憲法只有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中和未成年有關的條例為: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國家對中學生有《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三部法律法規。

(8)中學生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72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人保護法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⑼ 關於學生的法律有哪些

關於學生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有非專門關於學生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法律分析
未成年保護法是專門保護未滿18周歲的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法律。該法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強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人意識,同時明確學校幼兒園的報告制度;對監護人監護、校園安全、學生欺凌、學習負擔等問題 ,均有涉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制定的法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憲法、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律法規條款不是專門針對學生,但是對學生的行為和安全都有一定的教育和規范意義。為了鼓勵和引導學生建立合法行為,防止或減少違法行為,使之行為更多地與法律法規和法律原則的要求相一致,國家在運用法律法規確定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的同時,還規定了與學生的行為相適應的確認、保護、獎勵或者否定、撤銷、制裁的法律後果。國家通過法律手段促進學生的合法行為的增多和違法行為的減少,學生應當自覺學法、守法,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范,符合發展社會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學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⑽ 關於青少年的法律法規名稱有哪些

關於青少年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
法律分析
青少年時期是一個人生理、心理發育的關鍵時期,國家和社會為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發展及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所實行的一系列制度和綜合措施,例如對未成年人進行宣傳教育、設立特殊保護等。為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國家出台了諸多關於青少年保護與宣傳教育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關於青少年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 權益保障法》
第八條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 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 保障法》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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