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的勞動關系規定
⑴ 有何法律規定暑期工的工作時間
1、你說的來暑期工是指全日源制學校的學生利用暑假勤工儉學吧,這個早有定論的,與勞動合同法無干。是在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的若干意見里規定的,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由於這個規定,暑期的勤工儉學不屬於勞動關系,只能是民法體系的僱傭關系,不能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系統法律法規的保護。 現在還沒有法律對暑期工工作時間問題規定,這是法律的空白。只能和老闆談條件,沒有什麼辦法!
⑵ 關於暑期工的勞動法
1、「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2、既然你是暑期工,那麼你就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3、關於工資,縱觀現行法律,暑期工與用工單位之間較符合勞務關系,暑期工屬提供勞務方,用工單位屬接受勞務方,雙方間權利義務應受《民法通則》調整。如果暑期工與用工單位間因勞動報酬產生糾紛,而暑期工確實提供勞務的,用工單位應當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就勞動報酬標准產生爭議,首先應以雙方約定為准;各執一詞的,可參照同工同酬,這也符合公平原則。
4、關於liaodanly|的回答:「發果工作了兩上月,才支付一半的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全部的工資。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也會受理的,跟老闆有沒有實力無關的。」,我覺得大錯特錯,勞動監察不會受理非勞動關系的勞務報酬糾紛,不信你試試打個電話咨詢咨詢他們看。
5、《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己網路一哈:
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下面是鏈接:http://www.hl.lss.gov.cn/hljsjcw/news.jsp?id=500000000000042
⑶ 勞動法里暑期工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是規范企業經營管理的法律。而暑期工的相關規定有《勞動合同法》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約定。所以應該以簽訂的勞動合同作為暑期工的生活費及待遇的發放。
⑷ 勞動法適用於暑假工嗎
不適用於暑假工。
據廣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相關人士介紹,學生暑期打工不在《勞動法》的保護范圍。所以暑期工出現傷害,只能適用民法。根據民法「誰傷害誰賠償」的原則,僱用方是否承擔責任要由法院判決。
「國家勞動部早已規定暑假打工不屬於勞動關系,只是一般的僱傭勞務關系,應適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傷不屬於工傷。」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賢春表示,《勞動法》的特點之一是國家干預,即國家強制性地把勞動者列為保護的范圍。
因此,如果與企業打官司,合同里的約定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暑期工出現受傷只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索賠。
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學生到勞動部門投訴時,往往會遭遇這樣的尷尬局面:《勞動法》中並沒有關於大學生打工維權的規定。由於在校大學生打工屬《民法》調整范疇,勞動保障部門對大學生維權往往愛莫能助。打工學生實在要維權,只能上法庭。
但打官司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尤其要花費不菲的起訴費,這無疑讓貧寒的打工學子「望而卻步」。
廣東省勞動部門則告誡學生,在尋找暑期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雙方應約定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傷害賠償、勞動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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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1、在校生兼職
小李為全日制在讀碩士研究生,讀書期間,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訓機構任兼職語文老師。後雙方發生糾紛,小李以教育培訓機構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
結果是,小李主張的「勞動關系」未被仲裁機構及法院採信,索要二倍工資也未獲得支持。
2、退休人員返聘
老林為一家企業的技術人員,在年滿六十周歲時辦理退休手續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企業技術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為技術總監。此後,老林以企業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時加班工資、未安排其職工帶薪年休假等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訴訟,但均因雙方間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未獲得支持。
3、協議承包
劉某經人介紹與一國企後勤部門訂立三年期保潔與垃圾清運協議。三年後,企業未與劉某續簽協議。劉某提起勞動仲裁、訴訟,主張雙方間存在勞動關系並要求企業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未續簽的經濟補償金,但因雙方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未獲支持。
4、家政服務員
徐某經私人介紹,到王家擔任「家政服務員」。雙方口頭約定,徐某需工作六個月,工作期間無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六個月後,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雙方協商未果,起訴到法院,但法院沒有支持徐某的訴訟請求。
⑸ 勞動法里暑期工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這個同樣適用你的情況,如果超出時間要計算加班費。
你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辭職才可以,並領取相應勞動報酬
辭退臨時用工的,也要給予一定的補償。1996年原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15號)中就明確規定,《勞動法》施行後,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是你自行辭職的話要提前三天通知,若公司辭退你的話,那麼就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該是簽訂雙方各一份,你可以找公司吧合同要回來
⑹ 勞動法裡面關於暑期工的相關法律
勞動法里是沒有關於暑期工的相關法律的
暑期工是實習定崗性質的,本質來說還是學生,是不可以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如錄用暑期工,可以查看教育部有關方面的文件規定
建議為暑期工購買商業保險
當然有的學校也為學生購買了保險的,具體要看是什麼險種
⑺ 暑假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嗎
只要企業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符合單位主體,那麼單位和員工之間就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企業非法經營是指還未獲得營業許可,不能構成單位的主體,那麼員工和單位之間存在的僅僅是僱傭關系,勞動關系並不成立。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⑻ 暑假工受勞動法所保護嗎
暑假工其實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暑假工並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暑假工的定義是年滿16周歲的學生,在暑假的空餘時間去參加一些有償的工作。而且在不少的文件中我們都能夠發現,他們明確指出擁有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如果利用業余的時間進行勤工儉學,那麼他們的行為不視為就業,也就是說他們與用人單位並沒有建立真正的勞動關系。所以總的來說,暑假工雖然不受勞動法所保護,但是暑假工還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法雖然保護不了暑期兼職的這種行為,但是你在事前和老闆簽訂一份相關的民事合同,這份合同還是有一定的法律效應的。所以如果後期產生糾紛的話,你有之前簽訂的民事合同你也有話語權,不然的話只能任老闆擺布了。所以說在打暑假工的時候,盡量去正規單位找人陪同你一起去,不要被一些看似很高的金額給蒙蔽,暑假工的工資一般都不會太高的,不要想的太天真。
⑼ 大學生暑期打工構成勞動關系嗎
,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經過合法注冊,具有法人地位;勞動者年滿16歲,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勞動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⑽ 暑假工受勞動法保護嗎
暑假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但是受到法律的保護。
一.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學生的暑假工和勤工儉學不屬於《勞動法》的保護范圍。
《勞動法》規定了不準用人單位招聘童工,但是並沒有限制不準使用暑假工,而暑假工就是學生年滿16周歲之後,在暑假可以被單位或者是工廠招用,參加一些有報酬的工作。《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說的勞動者,都是要與和工作單位簽訂了勞動關系的人,所以一旦暑假工期間受到傷害或者是得不到報酬,不能運用《勞動法》得到賠償,和《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標准。
綜上所述,現在正值暑假期間,去做暑假工的同學一定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識,學會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