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家訪
A. 警察來家裡調查是怎麼回事
一種是正常的入戶訪查,掌握人口情況;
二種開展上門服務活動,宣傳法制安全常識;
三種是詢問有關警務線索,獲取重要信息。
還有一種信息,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你的家裡邊有人做了違法的事情,或者是你們家裡的人有嫌疑,所以會到你家裡來調查
便衣警察上門找人可能是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治安案件,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誰可以依法搜查?
有權搜查的人員是指經合法授權或批准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在我國大陸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可以依法對誰進行搜查?
1、刑事方面:搜查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2、民事方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
警察搜查的合法程序
1、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這里說到的緊急情況包括: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若警察沒有搜查令,又不存在上述緊急情形強制搜查的,涉嫌程序違法,可以向上級公安部門反映投訴。
那麼搜查令有什麼講究?
搜查令是公安(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乎啟扮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而搜查令要蓋上簽發單位的公章。
另外,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該搜查令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2、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3、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情況,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歲灶其他強制措旁明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B. 東烏旗公安局開展民「八小時外」暖心家訪活動,家訪需要問哪些問題
在首個“中國人民警察節”來臨之際,為進一步落實從優待警舉措,有效提升民(輔)警的歸屬感、激發隊伍內生力,及時了解民(輔)警家庭及“八小時外”的情況,不斷夯實監督防護網,東烏旗公安局黨委結合正在開展“堅持政治建警全面從嚴治警”教育整頓活動,積極組織開展民(輔)警“八小時外”暖心家訪活動,把組織的關愛、集體的溫暖和廉政之風送到民(輔)警家中。
受訪家屬紛紛表示將一如既往做好後盾,當好家庭助廉的“守門員”,做廉潔修身、清正齊家的表率,以良好家風促警營清風,為加強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添磚加瓦。
C. 我遷戶口到北京警察來家訪
這很正常啊,這是片警的正常工作,他管轄的范圍,出現了新的公民,民警進戶落實一下,也是為了將來更好的服務。
D. 警察去對服刑人員的家屬家訪的時候,家屬經常避而不見怎麼辦
如果警察對服刑人員家屬家訪的時候,人家不願意見你,那麼,只能通過電話或者是微信等一些手段進行家訪,
E. 派出所關愛民警措施
1.開展談心談話,把握民警思想脈搏。為准確把握民、輔警的思想脈搏,促使他們在工作崗位上攻堅克難、頑強奮戰,派出所認真組織開展談心談話活動。
2.制定家訪制度,建立與民警溝通橋梁。為切實了解和關心民警家庭生活情況,強化隊伍管理,我所制定家訪制度。
3.豐富警營生活,緩解民警身心壓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等活動,參加;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的行為。
F. 當兵,政審表已經填好,交上去了,下一步就是公安局來家訪,調查,請問公安局是怎麼調查的,詳細點,謝謝
首先,他們在自己單位查看你的直系親屬有沒有犯罪記錄,然後通過你周邊鄰居了解你本人的一些情況,他們問你只要你態度端正,無犯罪記錄都能過,我當初就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