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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相關法規

發布時間: 2022-06-16 01:22:02

師德師風法律法規內容

1、師德,就是教師具備的最基本的道德素養;師風,是教師這個行業的風尚風氣。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誨人不倦,有教無類,這都是師德師風。

2、對教師來說,最好的回報就是得到孩子的真心擁戴。好的師德師風的一個具體表現,就是師生之間保持一種人格上的平等。相互學習、相互尊重。

3、教學生知識的人,尊稱傳授文化、技術的人,泛指在某方面值得學習的人。老師一詞最初指年老資深的學者,後來把教學生的人也稱為「老師」。《師說》中說:「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老師,是學生的學習引路人,是生活的指導者,人生的方向標。

4、「德高為范,技高為師」,從這個標准衡量,老師要先正己身,方可施教於人,「老師「兩字可分解來看,中國歷來推崇老子的思想和哲學,而老子尤其注重德行的修養,而這個「老」就代表了「德」,師者就不必細言了。

5、所謂師德,就是教師的職業道德,教師應該具備的最基本的道德素養,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誨人不倦,等等,這都是師德;師風,即教師的行為作風。熱愛學生,尊重學生,關心學生等等,這都是師風。

(1)教師相關法規擴展閱讀
師德:中華民族是最重視師德的民族。教師道德是一種職業道德。教師的職業道德,簡稱「師德」,它是教師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從事教育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准則,以及與之相適應的道德觀念、情操和品質。

2013年5月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就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作出部署,將建立師德考核檔案。

師德准確地說應該是教師公德,是教師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該遵守的社會公共道德。

教師道德是一種職業道德。教師的職業道德,簡稱「師德」,它是教師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從事教育活動中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准則,以及與之相適應的道德觀念、情操和品質。

師德,是教師應有的道德和行為規范,是全社會道德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青少年學生道德修養的楷模之一。從實踐的角度看,具有高尚情操、淵博學識和人格魅力的教師,會對其學生產生一輩子的影響。

教師職業道德,是教師從事教師勞動所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和必須具備的道德素質。

教師道德認識、教師道德情感、教師道德意志、教師道德信念、教師道德行為、教師道德習慣。

師德,是教師工作的精髓,可以用「師愛為魂,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概括其內涵。

師愛為魂。「師愛」是教師對學生無私的愛,它是師德的核心,即「師魂」。從愛學生的角度講,就是教師要做學生的良師益友。好師德培養好教師,好教師造就好學生,好學生譜寫好未來,可見師德的重要性!

② 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③ 老師要遵守什麼法律

特別要遵守教育法,青少年保護法。以及其他各種公民都需要遵守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等

④ 和我國教師工作有直接關聯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繫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除了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還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4)教師相關法規擴展閱讀

有關教師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依法執教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逐步使教育教學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
1.依法執教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和其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員。
2.作為整個教育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實施教育的教師的執教活動,必須依照教育法律進行並受教育法律調整和規范。
3.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行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隨意放棄,而是集權利處義務為一體,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
一、參考資料:搜狗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參考資料:搜狗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三、參考資料:搜狗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⑤ 有關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

幼師必讀:幼兒園法律法規知識總結大全!

一、「民法」中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園、學 校生活、 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 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某種主觀意志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其行為的 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過失則指行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沒有足夠的謹慎和勤勉 ,例如,對損害後果應該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是未合謹慎;預見到了卻沒有採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齡、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工作范圍等各種條件制約的。這些 方面也就成為判斷有無過錯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國家和地區在確定學校人員責任時,堅持「細心 的」的要求,並以此作為過錯的衡量標准。
過錯原則一般適用於對一般侵權的歸責,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項: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 因果關系、行為人過錯。這里特別應注意的是,違法行為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實施法律 所禁止的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就是作為的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行為義務,致他人受損害,便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和過失的主觀意志狀態往往成為幼兒園民事糾紛的爭論焦點,易使園在法律訟爭中 處於不利地位,如按推定過錯原則,則不必由原告方證明其主張,而由被告方證明自己無過錯,若不能證明自 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

二、「法」中的有關規定

「教育法」第44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 護的身心健康。
「法」第73條: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5條:學校、 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來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不得對未成年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16條第一款: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學設施中活動。
第17條:學校和園安排未成年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條:園應當做好保育、工作,促進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第26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戲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

活動的室內吸 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48條:學校、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52條: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四、《幼兒園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實施體、智、德、美 全面發展的,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規程」第三章「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第12條: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托兒所《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制度。
第13~20條,明確規定了幼兒園應當制定有關制度,對在園幼兒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對進行 安全。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須遵守的法規。
第六章「園的工作人員」第41條是獎懲條款。如果教職工在安全、衛生、保健等方面出現失職,顯然 適用本條的罰則。
第八章「幼兒園與幼兒家庭」第47條規定: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 環境,向宣傳保育、教育的知識,共同擔負的任務。

五、《幼兒園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3 條:園的保育和工作應當促進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在幼兒全面發展教育中,幼兒體育始終是第一位的,而體育中首要的內容是安全、衛生、自我保護意 識與能力的與培養。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條:園應當貫徹保育與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 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生活 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由本條可見,《民法》中雖 未明確規定幼兒園為幼兒的監護人,但園卻承擔著類似監護的職責。
第16、17、18、20、21條都明確具體地強調了幼兒園在安全衛生方面應盡的職責。
第五章,是獎、罰則,幼教工作者也必須了解。

六、國家教委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文件《關於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國家教委教基[1991]8 號)中規定:「學 前班應執行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我委(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擬訂的《 學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試行稿)可做為指導學前班保育與工作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39號)規定:
所有在幼兒園工 作的園長、老師都必須持證上崗,自2016年3月1日起實行。各地將逐步開展對各園所規范辦園的巡迴檢查!
以上的法律條文與幼兒園工作緊密相關,每一位園領導都應該熟練地掌握。一旦發生有關民事糾紛,幼兒 園若能證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無瑕疵,才會被認為是無過錯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總是認為 幼兒園負有監護義務的,即不管幼兒園對幼兒在屬其照管期間或范圍內發生的事故有無過錯,幼兒園都要作為 臨時監護人,對的人身安全承擔一定責任。

⑥ 我國有哪些有關教師的法律

專門性的法規有: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
綜合性的法規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義務教育法及實施細則、職業教育法等

⑦ 師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十項准則》
《教師法》

⑧ 我國法律對教師的規定有哪些

《教師法》提出,我國將逐步實施教師聘任制。實施這項制度是一個長期緩進的過程,有賴於相應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從法律上保證這種制度的實施,實現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與教師之間新型關系的轉換,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則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一、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管理制度實行任命制,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的附屬物,教師和學校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與此同時,教師按公務員對待,享有公務員享有的一般權利,並履行公務員必須履行的一般義務。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形成雙向選擇、各具相應權責的合同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機關與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結成的一種以行政權力為其主要內容的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有兩大特點:(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不同,它不是由當事人的意識表示為設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關系任何一方都無權決定其權利和義務。(2)其權利和義務關繫上的不對等性。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一方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相對人一方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而合同法律關系作為關系產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法律關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是由法律主體的法律行為設定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取決於法律雙方主體的約定。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約束較少。(3)此類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多數情況下是對等的。而實行教師聘任制,就是學校與教師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簽訂聘約合同,藉助於教育法規來明確學校內部各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各教育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師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范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法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法應當承擔的各種職責。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權利可歸結為福利待遇權;職業自由權,即享有管教學生、處置教學的自由、民主參與學校管理權;自身發展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而必須承擔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它由法律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師任命制下,教師的義務多於權利,教師是學校的管理對象,並非管理的主體。而在聘任制下,教師的權利應當更加廣泛:(1)建議權,即教師有權對於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革新意見。並通過校務會議、教務會議、輔導會議等來實現。(2)報酬權,即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恤、保險等權益及保障。(3)進修權,即教師有權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校交流活動。(4)結社權,即老師有權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的活動。(5)申訴權,即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6)專業自主權,即教師教學及對學生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權。(7)拒絕權,即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可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8)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1]

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相當程度的對等性。教師行使權利的同時,履行一系列義務,諸如遵守聘約的義務、依法輔導學生的義務、維護學生隱私權的義務等。我國《教師法》雖然已頒布實行,但其對教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尚無明確的實施細則來保證。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待於詳細而規范的法律行為落實。學校管理機構與教師之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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