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公積金
教師的住房公積金,是由學校和教師個人按照同等比例來繳納,繳存比例為5%至12%,也就是最低的繳存比例為5%,最高的繳存比例為12%,繳存基數為五險一金的繳存基數,也可以按照單位職工上一年度總收入的月平均工資來作為繳存基數,新參加工作的教師,第二個月來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上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繳存基數。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作為教師所在學校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由當地財政核定以後,在預算或者核定費用中列支。
以教師每月6000元的工資為例,假如學校是按照8%的比例來繳存住房公積金,每月自己需要繳存住房公積金480元,同時學校也需要每月繳存480元,相當於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每月有住房公積金存款960元,一年就是11520元,如果在個人平時沒有買房需求,裝修需求等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假如在教師崗位連續工作30年,那僅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就有現金345600元,在自己今後辦理退休以後,這是不太引人注意的巨大存款,對於保障自己今後老年生活,改善自己的退休待遇,都具有非常巨大的影響。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單位合並、分立、撤銷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