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九章
1. 《教師法》即將修訂,教師待遇要提升啦!
《教師法》即將修訂,教師待遇要提升啦!
《教師法》即將修訂,教師待遇要提升啦!《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教師法》即將修訂,教師待遇要提升啦!
《教師法》即將修訂,教師待遇要提升啦!1
11月29日,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20日。
教育部官網截圖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共九章、五十七條,從權利和義務、資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養和培訓保障和待遇等方面一一做出了規定。
其中,教師待遇與教師學歷門檻兩方面尤其值得在職教師和即將入行的新老師們關注。
重點一:
公辦中小學教師享有國家公職權利
擬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
《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范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和管理。
同時,教育部也再次強調: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並體現對優秀教師、班主任等特定崗位教師的激勵。
重點二:
教師學歷准入門檻提高
擬中小學教師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與此同時,記者經過對比發現,《徵求意見稿》對教師從業人員的學歷標准,即人員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要求如下:
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范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實踐工作經驗,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寬至專科畢業學歷;
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特殊教育的學段,分別具備特殊教育師范類專業專科、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高級中學教師,高等職業學校基礎課、公共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相比較而言,幼兒園老師要求專科起步,中小學要求本科起步,是本次修訂中最大的變化之一,按照新的《徵求意見稿》,教師准入的學歷門檻明顯提高。
《教師法》即將修訂,教師待遇要提升啦!2
近日,教育部發布了一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公告,對外公開徵求意見,引起了網友們的廣泛關注。
目前正處於公開徵求意見的進程,意見截止時間到今年12月20日。
取得教師資格學歷要求提高:
徵求意見稿提出: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范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實踐工作經驗;
而在本次修訂前,《教師法》對學歷的要求為:
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維護教師職業權利:
徵求意見稿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或者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職責,維護教師依法執教的職業權利,保障教師實施教育懲戒、制止學生違法違規行為、制止侵害學生合法權益行為的職權;保障教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對侮辱、誹謗、暴力傷害等侵害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進行處理,依法追究責任;保障教師潛心教書、靜心育人。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安排教師到與教育教學無關場所開展相關工作,不得安排教師從事學校以外的執法、執勤或者其他與教師職責無關的工作。
明確教師義務:
徵求意見稿提出,幼兒園、中小學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制止學生欺凌和其他有害於學生的行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積極保護、救助學生;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配合,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促進家校協同育人。
網友評論:關鍵是提高教師社會地位和福利待遇,吸引高素質人才加入教師隊伍,整那麼多條條框框啥作用不起!
那麼它來了!
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
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范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並體現對優秀教師、班主任等特定崗位教師的激勵。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教師在津貼補貼、地區補貼、住房優惠、醫療待遇方面的保障和待遇。
住房優惠方面: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住房保障政策中應當對當地教師予以傾斜。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給予一定支持,並根據需要建設教師周轉宿舍。
醫療待遇方面: 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和心理健康評測,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民辦待遇方面: 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標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依法為教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所聘教師建立職業年金。
目前,就業形勢愈發嚴峻,公務員以待遇好,地位高,工作穩定等受到大多數人的青睞,連同以後教師也在慢慢提升學歷門檻以及福利政策,不僅僅是教師,越來越多的職位都有學歷要求,你還沒有重視起來嗎?
朋友們發現了沒,如今,許多職位對學歷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求職過程中,好不容易對某一職位感興趣,翻了一下招聘簡章才發現,要求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歷。還沒開始就被拒之門外,心裡涼涼的。於是開始懊悔,當時為什麼不好好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只要國家承認的學歷,符合憲法及法律的規定條件下就可以報考公務員。對於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自考,成教,網路教育,國家開放大學等)畢業生取得國家認證的畢業證之後,就可以報考。以此內推,其他的職業也是這樣。因此許多打工族選擇了成人教育這種方式,也如願以償地進入了心儀的企業,走上了自己夢想的道路。
對如今的社會來說,高學歷本身意味著什麼,它對一個人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很多具有豐富工作經驗但沒有學歷的成年人,往往在工作中遭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在評職稱、漲工資方面,很多公司都會考慮到學歷問題,這時學歷的重要性就體現出來了。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公司優先考慮人選時,在工作能力和經驗都差不多的情況下,具備本科學歷比大專學歷更有優勢,具備大專學歷比大專以下學歷更有優勢。很多在職的成年人,由於受到學歷低的制約,工作以後,在職場錯失了很多升職加薪的機會,影響了個人的發展。因此,近年來選擇成人學歷教育的在職人士越來越多。
據報道,未來,學歷教育收緊,提升學歷將會越來越難。「停止繼續招生,考試難度加大,專業范圍縮小,學歷類型減少」,多所高校已經開始對學歷繼續教育不同程度的改革,整個體系的轉型已成必然之勢。
如果你目前的學歷和你的發展需求匹配不上,那麼盡快提升你的學歷吧!不要讓學歷問題給人生留下遺憾。
《教師法》即將修訂,教師待遇要提升啦!3
11月29日,教育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20日。
《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准入門檻有所提升,各級各類教師學歷要求相應提高;對教師的師德師風進行重點考評,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現行教師法已不能適應新時代要求
記者了解到,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於1993年修訂,自1994年起施行,迄今已27年,2009年曾有一次修正。
據悉,教師法修訂一事早已被提上日程。2019年初召開的教師法修訂調研座談會上明確,25年間,我國教育發展的'形勢和教師隊伍的狀況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教師法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教育改革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修訂教師法迫在眉睫,需要加快推進。
據媒體報道,今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教育部部長懷進鵬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法實施情況。
「教師法的多項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教育改革發展要求,需要進行修訂。」懷進鵬說。教師法修訂工作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在廣泛聽取意見,認真研究、反復修改基礎上,目前已形成了修訂草案。
懷進鵬介紹,教師法修訂將聚焦提高教師准入門檻,提高各級各類教師學歷要求,建立教師從業資格審核把關機制等多個方面。
提高教師學歷要求等准入門檻
記者注意到,與現行《教師法》相比,教師准入門檻有所提升,各級各類教師學歷要求相應提高。
現行《教師法》要求,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等。
《徵求意見稿》在資格和准入一章,對各類教師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分別提出了新的要求: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范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現行《教師法》要求,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而在《徵求意見稿》中,這一要求修改為「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進入學校任教時,應當有一年試用期。」
同時記者注意到,在准入門檻上,《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多條從業禁止條款。例如,因xing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賣淫、piao娼、賭博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情形將被判定為從業禁止情形。
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
《徵求意見稿》在教師保障機制方面也新增多個條款。
在工資待遇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分類建立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機制。公辦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單位繳費、津貼以及獎勵、培訓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並體現對優秀教師、班主任等特定崗位教師的激勵。符合條件的教師,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津貼、補貼。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教師可以享受的補貼、優惠等。例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到邊遠和欠發達地區、邊疆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革命老區和鄉村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住房保障政策中應當對當地教師予以傾斜。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醫療機構應當對教師提供優先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相應的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此外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將「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納入教師享有的基本權利中。
重點考評師德師風,
存在嚴重問題面臨考核不合格
此次教師法修訂特別突出對師德師風問題的重視。
在《徵求意見稿》關於崗位聘任要求中提到,教師根據職務級別聘用到相應崗位。其中,中小學副高級以上崗位設置應當平衡考慮教師的學科教學能力和師德育人能力。
考核方面,教師年度考核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考核結果作為職務晉升、評優獎勵、崗位聘用、定期注冊等的依據。《徵求意見稿》強調,教師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應當對教師的師德師風進行重點考評,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同時,《徵求意見稿》在第四十八條中專門對「師德失范」問題進行說明,明確教師有違反法定義務和教師職業道德、行為准則等行為的,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及時制止、責令改正並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節,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分別給予調整崗位、暫停教學工作、降低職務等級、限制評獎評優、解除聘用合同等處理或者依據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2. 修改教師法何時出台
法律分析: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1993年10月31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而修正,共九章四十六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權利和義務;第三章:資格和任用;第四章:培養和培訓;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獎勵;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近幾年各省已經逐漸完善地方《教師法》實施的具體辦法,目前湖南省、浙江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已經於2021年3月頒布了新的實施辦法,湖北省於2016年頒布了新的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河南省、廣東省於2010年頒布了新的實施辦法,其他省份的時間更早。除了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上述地方性法規之外,深圳經濟特區於2019年4月頒布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公布日期:[2009-08-27]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21-03-31]
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21-03-26]
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21-03-26]
5、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16-12-01]
6、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10-07-30]
7、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10-07-30]
8、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公布日期:[2010-07-23]
9、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公布日期:[2019-04-26]
3. 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4. 誰有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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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入時間:2001-09-07 11:17:52 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針。
第三十條 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 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 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 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