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輝老師
① 關於辯論賽的活動總結範文
【篇一】
院第xx屆金秋大專辯論賽已經結束了,但其中有許多東西我們必須要思考。下面,我將從五個方面進行總結:
第一、辯手對比賽規則不熟悉。這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我們下發通知時間有點晚,致使有的系選擇辯手過於倉促,沒有達到選拔人才的效果;二是有些辯手本身沒有主動的去學習比賽規則,准備不充分。針對以上情況,我們在每次比賽前半個小時召開辯手會議,強調辯風、比賽規則,此類問題在比賽後期中逐漸弱化。
第二、人員的組織與調配存在一些問題。在比賽開始前,我們分工很明確,責任到人,每個工作小組均是由兩個大二幹部加一群大一會員來開展的,大一為主導,大二幹部主要起指導監督作用。在真正開展工作時,部分大二幹部沒有履行各自職責,致使大一會員茫然不知所措。針對此種突發情況,我們現場任命胡輝為總負責人,進行人員調配與指導工作。到後面我們大膽任命了一批大一會員負責各自工作小組工作。效果不錯,基本上沒出什麼大問題。
第三、主持人身份、評委身份等存在的質疑問題問題。第二次初賽出現了主持人既是辯手又是監督處負責人,同時又以個人名義邀請評委等一系列存在質疑問題。其次是參賽辯手同時又是評委且進行點評等一系列問題。針對以上質疑,我們採取了迴避措施,參賽辯手不得兼有其他身份,若有本系選手參賽,相關工作人員應予以迴避。
第四、工作上出現的一系列細節性問題。雖然每次在賽前有針對性的召開了工作人員會議,強調了相關注意事項,但還是出現了一些細節上的問題。一是會場門口負責迎賓疏散工作人員工作時講小話;二是後勤工作人員沒有及時給評委嘉賓倒茶水;三是計時工作人員出現了提示音不統一問題;四是會場布置工作人員沒有安裝好背景立體字等等細節問題。發現問題後,我們立即召開工作人員會議進行批評指正。後期過程中沒有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第五、本屆辯論賽有幾點創新。一是針對精彩激烈的自由辯論時間過短,我們將自由辯論時間由八分鍾增至十分鍾,總結呈詞階段由八分鍾減至六分鍾;二是計時方式由不公開的存在人為誤差的手機計時改為投影的電腦計時,真正做到了公開,零誤差。三是在比賽流程上增加了計時記分工作人員、評委、監督處代表宣誓環節,強調了大賽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四是邀請到了院領導頒獎、老師作評委、三所院校兄弟社團作評委嘉賓,可謂陣容強大。五是活動場所由過去僅僅能容納一百來人的小教室到現在可容納五百多人的圖書館會議中心,可謂規模宏大。
對於下xx屆金秋大專辯論賽,我將提出幾點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至少要提前一個月下發比賽通知(含比賽規則),要求各系內部先行組織辯論賽,以選拔人才,強化比賽規則;二要在每次賽前召開工作人員會議,評委會議,辯手會議,強調應注意事項;三要著重注意狠抓細節問題;四要在本屆的基礎上認真學習、總結,揚其長,去其短,充分發揮創新精神。
【篇二】
為了紀念雷鋒同志並學習他的優良傳統和優秀作風,我們社團於本月舉行了以「學習雷鋒」為主題的辯論活動。我們的這次活動主要目的是為了紀念雷鋒同志並且提高同學們的口頭表達能力及靈活應變能力,展現當代大學生的風采,豐富校園文化,促進良好校園文化氛圍。在這次活動中作為負責人的我受益匪淺,從中感受頗深。
在這次活動中我深刻的認識到我們社團所存在的問題,社團人員積極性不高,主動性不強,做事拖拉。做事手高眼底,准備不夠充分以至於到關鍵時刻手忙腳亂。因此針對這些缺點我社團將積極改正,有不明白的地方主動請教其他同學或老師,爭取做到。
總體來說這次活動的舉辦比較成功,在系部11級新生每個班都出了一個隊伍,通過公平,公正的原則,他們抽取了自己的觀點.他們通過不同的方法收集了相關的資料,通過自己的理解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觀點,通過此次辯論活動讓我們懂得了集體的力量的偉大,應對了那句團結就是力量.
通過這次活動我們收獲很多,即鍛煉了同學們的口才還從中學到了很多知識.在這次活動中我們社團不僅發揮了我們的優點還看到了我們存在的不足之處,我們將積極改進,反思我們存在的問題,從中吸取教訓,爭取把以後的活動辦得更好.因此我們將對社團進一步的改進,明確新的目標,擬定好的計劃,加強社團凝聚力,加大社團的宣傳力度,吸引更多的參與者.
相信在我們的不斷努力下,我們的社團將會變得更加強大,在院社聯的指導和幫助下,將會擁有更美好的明天。
【篇三】
一、活動主題:辯論賽復賽
二、活動時間及地點:
20XX年x月17日,在綜合教學樓C區255舉行。
三、活動方式
本次辯論賽面向信工學院大一大二的全體同學,各班通過內部選拔,組成一支隊伍參加院里的比賽。本次辯論賽採用淘汰制的方式,經過抽簽,最終確定對陣情況。此次一共16支代表隊參加比賽,首輪共八隻代表隊獲勝進入下一輪,復賽為八進四。
四、參加成員
社團部部長康軍院辯論賽辯手劉新鵬、康穎璇、周家琪、車龍飛辯論社社長宋超11級12級辯論賽八強
五、辯論程序方面
比賽程序由陳詞、立論、攻辯、自由辯論、總結陳詞共個五部分組成。首先是一、二辯進行開篇立論,用最精煉的語言闡明本方基本立場、邏輯框架、理論依據、事實材料等,接下來是針鋒相對的攻辯和精彩紛呈的自由辯論,再接著是由四辯進行總結陳詞,最後是精彩的評委點評。由於參加此次辯論賽的隊員中有大一新生,在辯論賽經驗及技巧方面較為欠缺,評委們都極為詳盡的做了點評並給與辯手們他們的寶貴經驗。
比賽程序的設置兼顧「辯」與「論」兩個方面,既提供了充分的空間讓辯論雙方進行精彩的論述,充分展示己方縝密的邏輯框架,也給雙方提供了進行唇槍舌戰,正面交鋒的舞台。使本次辯論賽精彩紛呈,掌聲不斷。
六、活動效果
此次比賽的辯題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涉及動漫,電視徵婚,戀愛等等,一方面辯題的生活化多樣化給予了廣大同學思考的空間,另一方面,辯題緊扣時代發展的需求,具有較強的時代感。這使得整個辯論場面顯得精彩紛呈,熱鬧好看,而賽後又能引發人們的思考,給人一份耐人尋味的雋永和深沉。可以說,精當的辯題設置,為這次辯論賽的成功舉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辯題內容的廣泛性和強烈的時代感,從另一個側面也要求辯手要有淵博的知識積淀和廣泛的社會接觸。辯論的辯論過程中辯手們十分注意儀表語言,未出現對對方辯手進行人身攻擊的情況。所有參賽隊都統一著裝,衣著得體、大方,體現了當代大學生的良好形象。
②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羅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和謝某某均系長沙某學院學生,同住於本市天心區校區男生宿舍504房間。2015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宿舍內因瑣事與謝某某發生爭執,繼而肢體接觸,期間被告人羅某某用1把不銹鋼單刃尖刀捅傷被害人謝某某左側腹部。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左腹部刺傷,左側橫結腸對穿傷,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後及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出具的社區矯正材料,可以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等聚眾斗毆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遺失一部手機,此手機被酒吧服務員饒某撿到並使用多日。尹某知曉後,聯系饒某協商退還手機以及賠償事宜。饒某將手機退還給了尹某,並答應賠償尹某500元錢。後尹某多次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劉某凡(17周歲)在酒吧門口攔住饒某、遲某等人,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遭到饒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劉某凡於是打電話給正在另一個酒吧門口的被告人劉某聰(16周歲),要其前來幫忙打架。隨後,劉某凡手持棒球棍,並糾集被告人劉某聰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趕至酒吧門口,對饒某、遲某等人進行毆打,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劉某凡、劉某聰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在歸案後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所在的基層組織同意對兩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可以對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該案沒有上訴、抗訴,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張某某盜竊案
被告人張某某(17周歲)夥同他人分別於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竄至長沙市芙蓉區某超市和天心區塗家沖某超市內,盜竊中華、軟極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煙共計人民幣16244.1元。後二人將所盜贓物予以均分,分別銷贓後將贓款予以揮霍。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後及法庭審理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傷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17周歲)等人在長沙市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與樊某發生了口角並相互斗毆。後被告人陶某某又糾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歲)等十餘人至某酒吧將樊某、龔某喊出酒吧,雙方交談無效便動起手來,被告人陶某某等十餘人一同毆打龔某、樊某兩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龔某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樊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從本案被害人的傷情來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對於本案的傷害後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顯大於被告人陶某某。
兩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陶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左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上述情節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願意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進行社區矯正,綜合被告人犯罪性質和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緩刑。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進入酒吧、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5、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搶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時許,王某在本市天心區蔡鍔南路某酒吧以謊稱被害人曹某某調戲其朋友的女朋友為由,夥同曾某等人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廁所,並糾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17周歲)、周某某(17周歲)等人,採用肢體推搡、匕首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
隨後,又將被害人曹某某行帶至某KTV包廂,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人民幣1000元至余某某的賬戶上,余某某離開現場;
當日凌晨5時許,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繼續採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鍾某某強行奪過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轉賬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賬戶,隨後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離開現場,所得贓款予以瓜分、揮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抓獲,並從被告人鍾某某身上起獲長約25厘米的黑色折疊式匕首1把。被告人鍾某某、 周某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夥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脅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作案時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節,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鍾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