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補助
一、補助對象: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發給任用證書,享受國家民辦教師補助費並符合下述補助條件的現任中小學民辦教師。
二、補助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連續任教滿15年的;
2、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連續任教滿15年,經縣(市)以上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殘,經縣(市)以上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補助標准: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開工作崗位後的生活補助費由原工作單位按月發放。鑒於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生活補助費標准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自行制定。但最低標准不得少於現行民辦教師補助費中的國家補助部分。
四、上述離開工作崗位後的民辦教師,其醫療保健待遇與原單位在職民辦教師同等對待。
五、經費來源:在不新增民辦教師和財政負擔的前提下,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資金來源,從國家已下達的民辦教師補助費、農村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和集體自籌中解決。
為了保證經費來源的穩定,各地應根據《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的有關規定精神,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
六、審批手續:凡符合本規定享受生活補助費的民辦教師,由所在學校負責填報申請表,經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發給證書。證書式樣和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自定。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上述原則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群眾的承受能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1)民辦教師補助擴展閱讀:
1、《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1997年9月7日印發。
民辦教師是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廣大民辦教師為發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和關心民辦教師,
提出了「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目標,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農村教育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強農村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保「兩基」、促「兩全」的重大舉措。為保證這一目標的順利實現,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實行地方責任制,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國家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具體實施計劃。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當地的具體實施計劃於12月底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並抄送國家教委、人事部、國家計委和財政部。
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工作要在加強管理,提高素質,改善待遇的同時,全面貫徹實施「關、轉、招、辭、退」的方針,分區規劃,分步實施,逐年減少民辦教師數量,力爭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提倡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前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九五」期間全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分年度目標是:1997年民辦教師佔全國中小學教師的比例要從1996年的17%減少到12%,1998年比例減少到7%,1999年比例減少到3%,2000年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三、堅決關住新增民辦教師的口子,任何地區、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辦教師。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僅限於持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民辦教師任用證」,並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教師。省級人民政府原規定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的截止時間不得改變。
四、要有計劃地將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九五」期間,國家每年安排20萬人左右專項指標,至2000年4年共計80萬人。國家專項指標於每年年初下達,當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實國家專項指標的同時,根據需要與可能,在不突破國家下達給本地區當年度「農轉非」計劃和增人計劃的前提下,要盡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標用於該項工作。要堅持考核、考試相結合。
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學水平和對農村教育事業的貢獻為主;考試要以相關學科為主,要根據當地和民辦教師的實際情況,對長期從事民辦教師工作,在邊遠地區、貧困山區任教多年,擔任學校教學領導工作,以及教學成績突出等的民辦教師制定一定的免試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分年度計劃,並於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報送人事部、國家計委和國家教委。
五、進一步擴大師范學校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全國中等師范學校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要達到中師招生總數的20%以上,有條件的地區要爭取達到30%以上。全國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3-4萬人,4年合計約14萬人。
六、要堅決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辭退不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對辭退人員,地方政府要根據教齡等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七、各地要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教師法》中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在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
民辦教師較多的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以縣為單位的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總額包干制,減少民辦教師不減補助費,節余部分專項用於提高在職民辦教師工資待遇。農村教育費附加應首先保證支付民辦教師統籌工資。
九、為確保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安心本職工作,各地要加強管理,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使他們穩定在急需的教學工作崗位上,為農村教育事業繼續做出貢獻。
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下,教育、人事、計劃、財政、公安等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把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共同研究,認真安排,堅決杜絕這項工作中的不正之風,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目標的實現,推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
B. 如何辦理民辦教師補貼
由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自查和審核時戶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請。
以深圳市為例,依據《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第七條規定:由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自查和審核時戶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請。街道要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負責辦理。
各區根據粵教師﹝2016﹞11號和粵教師﹝2017﹞6號開展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情況,通知當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本地戶籍原民辦代課教師,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向街道領取並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各區應於每年3月31日前通知當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完成個人申請。
(2)民辦教師補助擴展閱讀:
民辦教師補貼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教育部門負責對申請人身份、工作年限進行審核和復核,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共同對是否符合補助條件、補助標准、補助金額進行審核和復核。街道負責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申請和初審。
2、為避免出現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情況變更或去世後其他人冒領補助,各區要建立生活困難補助領取資格審查機制,通過現場資格審驗、與公安部門的戶籍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信息、衛健部門的人口信息進行比對等多種有效途徑,核查領取補助人員的有關情況。
C. 原民辦教原民辦教師2018年補貼多少錢錢師2018年補貼長多少10年以下教齡的民辦教師2018年每
據了解, 原被辭退的教師建議上當地教育局咨詢,一般有一定的補貼的,回在教改辭職的,補到2萬多答。但具體的補償標准,以當地教育局解釋的為准。例如山東省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政策,以前曾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離開教師崗位沒有再被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錄用,且已經年滿60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享受教齡每滿1年每月補助20元待遇,從2014年1月1日起發放。補助由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負責發放。另外,對於其餘經認證符合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政策,而沒達到60周歲的,待滿60周歲時再落實待遇。
D. 原民辦教師的好消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教齡的民辦教師能領養老補貼嗎
那要看你是否符合領取對象的條件,不同地區的領取對象不一樣。
譬如說河南,補貼發放對象為: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以職工身份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民辦教師,可以先進行教齡認定,待本人達到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本人自願申請,在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中選擇其中一項,不能重復享受。
通知要求,養老補貼發放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各縣(市、區)在認定工作自查、復查結束後,可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對符合條件人員發放養老補貼。各地最晚應於2014年春節前啟動養老補貼發放。按照規定,養老補貼標准按教師教齡發放,教齡每滿1年每人每月可領取養老補貼10元。
此外,對於個別漏報、補報原民辦教師的認定申請,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後,可在當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認定程序進行認定公示。
(4)民辦教師補助擴展閱讀:
意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放養老補貼。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意見指出,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參考資料:
我省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春節前發放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農村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發放養老補貼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E. 原來辭退的民辦教師,現在有什麼補償政策
目前補貼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考試轉正
從1997年至2000年,根據轉正指標,各地組織在崗民辦教師參加轉正考試,考試合格轉為正式教師。
二、免試一次性轉正
在邊遠、貧困山區的長期任教的;擔任學校教學領導崗位的;取得市、省級教學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給予免試一次性轉正。部分地區放寬條件,多次轉正考試未通過的,只要有高中以上學歷,後來都統一轉正了。
三、一次性補繳社保
對於未轉正的離崗老民師,2002年起,從社保政策上做出安排,容許離崗老民師一次性補繳15年社保,到退休年齡,就能拿錢。現在沒有一次性補繳15社保政策。
四、 老民師教齡補助
為一次性解決未轉正的且未參保社保的老民師訴求和生活苦難,各省制定老民師發放教齡補助方案,各省補助標准不同,比如安徽省一個工齡20元,達到60周歲,由人社局按月發放教齡補助。
(5)民辦教師補助擴展閱讀:
各地要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教師法》中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在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民辦教師較多的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以縣為單位的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總額包干制,減少民辦教師不減補助費,節余部分專項用於提高在職民辦教師工資待遇。農村教育費附加應首先保證支付民辦教師統籌工資。
F. 原民辦教師的最新政策原民辦教師補助有增加嗎
2020年民辦教師補貼是多少呢?我們的補貼也太少了吧?一年只補貼20元,我教了10年,現在己經70歲只領200元,慘點。
G. 原民辦教師補助政策
每個地方的政策不同,以當地教育局出台的文件為准。
以鶴壁為例: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1、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2、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2012年10月。
3、補貼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7)民辦教師補助擴展閱讀
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以原任教地為主進行認定,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原任教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認定材料、意見和名單轉至現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結果在原任教地和現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
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戶籍轉入我省繼續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間的身份及教齡認定由原戶籍所在省的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轉至現戶籍所在地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確認後,之前教齡可連續計算。
在外省有民辦教師工作經歷,戶籍轉入我省後,未再擔任民辦教師工作的,不屬於此項補貼范圍。按照規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齡無間斷的人員2000年之後的教齡可連續計算。2000年之前間斷任教者,每任教滿一年以上可累計計算,不滿一年不再計算;2000年之後間斷任教者,間斷之後的教齡不再計算。
H. 怎麼查民辦教師補助名單
你好,要查民辦教師補助名單,可以到你所在轄區的勞動保障單位查。
I. 現在還可以申請補辦民辦教師補助嗎
這個問題有點復雜。
具體情況如何處理,與所在地的省份有關。
參照廣東省教育廳的規定:
1,凡是符合文件規定條件的補助對象,經過審核上報省里備案的名單已經固化,只減不增。
2,對於個別的未經過自查和審核未能列入報省備案名單的人員,由各縣市區自行決定是否開展補辦申報審核工作,補辦申報並通過審核的補助對象,補助資金全額由各縣市區負責。
按照這個文件精神,是否可以申請補辦民辦教師補助,決定權在各地的縣級政府或是教育局。所以,這個問題的准確答案還是要親自問詢當地的教育局或是縣級政府。
J. 民辦教師補助怎麼查
最近,經常接到讀者有關民教師養老補貼政策方面的咨詢,為此,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據了解,2012年,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對我省原民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實施意見》,之後,省教育廳又下發了《關於原民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的指導意見》。截至目前,我省有關民教師養老補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這兩個文件。按照政策規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關工作應該已經進行得差不多了,但現在還有不少讀者詢問相關問題,所以有必要再對相關政策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介紹一下。民教師是我省教育特殊時期的特殊群體,上世紀從農村走出來的學生應該對這一特殊群體的音容笑貌記憶猶新。當時,這一特殊群體對我省農村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作出了貢獻,可如今他們大多已經是上了年紀的人了。為了使他們能夠共享發展成果,我省專門出台了相關政策。政策規定的認定依據主要是:1.參加1989年民教師職務評聘,被列為計劃內民教師,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轉,也沒有納入計劃內退養者,主要依據1989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民教師名單和原省教委頒發的《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和《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證書》進行認定;2.參加1982年民教師整頓,被列為計劃內民教師,但未通過1989年民教師職評者,主要依據縣級備案的民教師名冊和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任用證或試用證進行認定;3.其他計劃外原民教師認定依據,由各地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4.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教師的身份主要依據各地原始檔案、下放名冊、原始下放證等進行身份認定。那麼,如果你曾經是民教師中的一員,你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養老補助條件呢?請看下面有關政策的具體問答。1.問:我省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機構?具體職責是什麼?答:按照《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領導機構,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信訪局、省委維穩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下設公室(公室設在教育廳)。主要任務是把握工作進度,指導和協調我省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該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本地原民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2.問:我省原民教師養老補貼的發放時間是如何規定的?答:《實施意見》規定:原民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無論認定時間長短,一經認定,發放的起始時間均為2012年10月。3.問:哪些物證可以作為認定原民教師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據?答:縣、區教育局保存的原民教師花名冊等相關資料;縣、區檔案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教師工作簡歷的資料;縣、區和鄉鎮財政部門保存的補貼發放表;原任教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原民教師的有效信息資料,如補貼津貼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學有關的榮譽證書等;個人提供的並經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核實的能證明其原民教師身份和從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教師證、任用證、聘書、照片、日記本、教案等原始材料。4.問:哪些人員不在養老補貼申報范圍?答:《實施意見》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在農村公中小學民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已納入計劃內退養的原民教師、本方案實施前已死亡的原民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教師、被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原民教師、農村掃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員、學校的工勤人員、技校成人學校的教師等,不列入適用對象。5.問: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師,後來又在民教師崗位上工作了一段時間,該如何申報?答:按照《實施意見》,下放教師每人每月發放養老補貼150元。下放後又擔任民教師的,符合條件者再享受原民教師教齡補貼。6.問:曾任原民教師,後轉為城鎮戶口而沒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報嗎?答:如其他條件符合,可以申報。7.問:原民教師不滿60周歲,可以申報嗎?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到戶口所在鄉鎮教育部門進行申報,確認身份、教齡,公示後備案。待年滿60周歲(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8.問:計劃外民教師可以申報嗎?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9.問: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後的教齡如何計算?答:按照規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齡無間斷的人員2000年之後的教齡可連續計算。2000年之前間斷任教者,每任教滿一年以上可累計計算,不滿一年不再計算;2000年之後間斷任教者,間斷之後的教齡不再計算。10.問: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時間不到一年,有資格申報嗎?答:沒有資格申報。《實施意見》規定「在農村公中小學民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教師」才有資格申報,連續工作不滿一年者,不符合申報條件。11.問:部分申請人有起始時間,無物證證明其離崗時間,其找3個證明人可否認可?對證明人有哪些要求?答:應進一步補充物證,確實沒有物證的,出具3人以上證人證言,並形成調查筆錄,公示無異議後可認可。證明人需為原任教學校的時任領導或同鄉鎮其他學校領導、時任學校同事。證明人須是公職(含離退休)人員,證明人必須與被證明人沒有親屬關系。證明人對出具的證言需負法律責任。12.問:學前教育的教師有資格申報嗎?答:原則上設在小學的學前教育班級的教師可以申報。13.問:沒有工資表和其他物證材料,只有證人證詞,如何認定?答:由組織對證人證言調查核實,形成調查筆錄,經公示無異議後再認定。14.問:原民教師在任教期間由學校派出進修的,進修時間是否計入教齡?答:若由學校派出進修,進修時間可計入教齡。15.問:原民教師因病等原因不能親自或簽字的,家屬是否可以代代簽?答:可以由親屬代,簽字可由家屬代簽,但要本人手印。16.問:原戶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現戶籍轉至我省的原民教師如何認定?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戶籍轉入我省繼續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間的身份及教齡認定由原戶籍所在省的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轉至現戶籍所在地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確認後,之前教齡可連續計算。在外省有民教師工作經歷,戶籍轉入我省後,未再擔任民教師工作的,不屬於此項補貼范圍。17.問:原民教師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如何認定?答: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以原任教地為主進行認定,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原任教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認定材料、意見和名單轉至現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結果在原任教地和現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18.問:各地原民教師身份及教齡認定是否有時間要求?答:認定工作原則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19.問:在身份和教齡認定過程中,如果弄虛作假,對本人和參與作弊的工作人員應如何處理?答:在進行資格認定審核時,要嚴格按照認定法和程序進行,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審核結果在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接受社會監督。每個公民都是監督員,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權利進行監督和舉報。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養老補貼的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