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老師新政策
19屆五中全會對代課教師有什麼新政策,這個新政策我們還現在不清楚的人到了以後,人家公布了才能知道。
B. 中央在2020年對原來的民辦教師是不是出台了新的政策
是的。
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按任教學期累計計算,每2個學期視為1年。工作年限總計余數為1學期的,按1年計算。工作年限根據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核定後原則上不再調整。
工作年限超過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補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補助增加50元。以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動態調整補助標准。
(2)代課老師新政策擴展閱讀:
民辦教師補助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放單位在收到補助資金後,及時將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直接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個人賬戶,各發放單位應於每年收到補助資金後一個月內完成發放工作。
2、為避免出現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情況變更或去世後其他人冒領補助,各區要建立生活困難補助領取資格審查機制,通過現場資格審驗、與公安部門的戶籍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信息、衛健部門的人口信息進行比對等多種有效途徑,核查領取補助人員的有關情況。
3、教育部門要加強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審核確認,確保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情況真實准確;財政部門要做好補助資金的核算和籌措,及時將補助資金投付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提供人員的參保狀況。
C. 國務院對原民辦教師待遇的新政策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文,現對教師教齡津貼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並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二、教齡津貼標准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齡計算辦法:
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後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後,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並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拓展資料:
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外)實行職務級別工資制(以下簡稱職級工資制);機關技術工人實行崗位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制,普通工人實行崗位工資制。具體內容見《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
上述人員的工資標准,分別按國發[1993]79號文件中《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附表三執行。
2.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常增資制度、獎金制度、崗位津貼制度,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的規定執行。
2.深圳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職級工資制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基礎工資,按職級工資制中的基礎工資標准執行;級別工資,按此次確定的級別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准;工齡工資,按全國統一的標准執行;職務工資,按規定的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職務工資檔次。套改級別工資、職務工資的年限規定,分別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中《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一、附表二執行。
(2)工人工資制度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崗位工資,按規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崗位工資檔次。套改崗位工資的年限規定,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中《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三執行。
(3)實施的其它內容,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與實施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其單位的不同特點,分別實行五種不同的工資制度,即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制和行員等級工資制;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務等級工資制;技術工人實行技術等級工資制,普通工人實行等級工資制。具體內容見國發[1993]79號文件。
上述人員的工資標准,分別按國發[1993]79號文件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至附表十八執行。
2.經濟特區事業單位的分類管理辦法和工作人員的正常增資制度、獎勵制度,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執行。
2.深圳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職員職務工資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根據本人的工作業績、任職(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學歷的不同,確定相應的工資檔次。套改專業技術職務工資、職員職務工資的年限規定,分別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一、附表二執行。
(2)工人工資制度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技術工人按規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檔次;普通工人按規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等級工資檔次。套改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等級工資的年限規定,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三執行。
(3)實施的其它內容,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特區津貼制度與實施
(一)特區津貼制度
1.經濟特區建立特區津貼制度。這次工資制度改革。特區津貼暫按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現工資高出全國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水平確定。
2.在經濟特區之間調動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特區津貼按調入單位的標准執行;調離經濟特區後,其特區津貼即行取消。
3.特區津貼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安排,各經濟特區不得自行調整。
4.特區津貼與工資制度改革同步實施。
(二)特區津貼的實施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特區津貼的實施
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的特區津貼總體水平,根據全部工作人員套改後國家核定的保留工資數額確定。凡工資套改的增資水平超過國家的規定的經濟特區增資數額的,在特區津貼標准中相應核減。特區津貼的發放,要適當拉開差距,不得平均發放。特區津貼標准,由特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報人事部核批。
2.深圳特區津貼的實施
鑒於深圳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現行工資制度、工資標准以及各類人員的工資關系不同於全國,這次工資制度改革,深圳經濟特區的特區津貼總體水平按全部工作人員套改後國家核定的保留數和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增資數額確定。特區津貼的具體標准和發放辦法,由深圳特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報人事部核批。
五、其它有關政策
(一)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中,深圳、廈門經濟特區從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廣州等十六市行政級別問題的通知》(中編[1994]1號)明確為副省級起,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問題,比照國務院直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辦法處理。
(二)凡本方案中未另行規定,均按國發[1993]79號和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組織領導
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是對現行工資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經濟特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嚴格執行政策,嚴格控制總量,不得自行其是。凡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者責任。要切實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證工資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經濟特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少數部門除外)駐經濟特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各經濟特區要根據《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實施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報送人事部審批。
本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資料來源:網路-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
D. 原民辦教師的最新政策
原民辦教師的補貼是按照國辦發( 1997) 32號文件的精神由各地發放的。原民辦教師享有有一補貼,兩保險,國家的政策是好的,深得民心。可是好的政策一到地方就走形變樣。
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當地的財政情況決定,這樣就出現發給民辦教師的養老補貼全國不一樣的情況,有的地區低到每年教齡8元錢,有的地區高到每年教齡20元。
(4)代課老師新政策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個人向學校認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原始材料。學校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初審核實。
鄉鎮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復審核實,報市教齡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市教齡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審核結果在鄉、村、校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
審核後的發放名單報市教齡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報省、市教齡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E. 國務院教育部對原民辦教師有何新政策
主張提高原來每月補貼金額源事情朝著利向發展。
F. 2017年國家對原民辦教師有什麼新政策
1、為民辦教師制定特別入戶政策: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送審稿)》(簡稱《意見》)《意見》第十六條提出,各級政府要按照差別化扶持的原則,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民辦學校專任教師發放從教津貼,同時,第十七條提出,政府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支持民辦學校為教師購買年金。
「讓民辦學校教師成為新廣州人,我們在這里搭建一個更好的平台。」屈哨兵強調,《意見》的亮點之一,是其中的第十八條提出重點解決民辦學校現任教師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戶問題的舉措。
2、提升民辦教師待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表示,從調查結果來看,民辦學校退休教師的養老金因為是按照企業標准參保並且有單一層次,跟公辦學校的教師相比差2.4倍,建議法律規定民辦學校教師的法定社會保險應該跟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
(6)代課老師新政策擴展閱讀
領取補助的民辦教師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1962年前後,為響應國家政策被「精簡還鄉」的原公辦教師;
2、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因各種原因離開教師隊伍的原公辦、民辦、代課教師;
3、2008年1月1日及以後仍在公辦學校任教的代課教師,只補助其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交養老保險的任教年限。
G. 教育部對原民辦教師工資最新政策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文,現對教師教齡津貼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並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二、教齡津貼標准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齡計算辦法:
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後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後,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並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H. 2017年代課教師新政策
2017年代課教師新政策
1、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系,補償待遇和標准,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聘用:(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辭退):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
小學教師工資調整
1、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正縣級十五周年按副廳對待;副廳級二十周年按正廳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
2、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3、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4、補助工資
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
2、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
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
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新參加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確定方法高中、技校、中專以辦事員確定;大專以科員確定;本科以副科級確定;碩士以正科級確定。
6,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退休生活費,退休前工資×80%。三年一調。
I. 2019年,國家對原代課教師有何新政策
2019年國家沒有代課教師國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對具備教師資格、符合教師任職條件、未能考錄的代課人員根據崗位需要進行考核,妥善安排轉崗。寄宿制學校後勤服務崗位、掃盲崗位和社會其它崗位聘用人員時應優先考慮代課人員。
滄州黃驊市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實施方案
滄州黃驊市戶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師崗位上工作滿3年(含3年)以上、離開教師崗位後再沒有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原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符合上述條件人員達到60周歲的,從到齡次月起享受教齡補助。
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不享受教齡補助。
二、執行標准
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加教齡補助的方法發放養老補助。基礎養老金標准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教齡補助標准為每個教齡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教齡補貼標准
J. 2017年農村代課教師有啥新政策
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
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
今後可視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當調整補助標准,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在不低於省定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標准。
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不享受教齡補助。
執行標准:
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加教齡補助的方法發放養老補助。
基礎養老金標准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教齡補助標准為每個教齡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教齡補貼標准。
認證辦法:
由鎮工作小組統籌安排,各學校具體負責,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和「物證為主、組織調查為輔、人證為參考」的身份和教齡認證原則。
人員身份和教齡的認定程序:
(一)個人向學校認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原始材料。學校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初審核實。
(二)鄉鎮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復審核實,報市教齡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三)市教齡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四)審核結果在鄉、村、校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
(五)審核後的發放名單報市教齡補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報省、市教齡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六)市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批準的名單發放教齡補助。
因結婚等原因致使戶口遷移到本市內其他鄉鎮的符合條件人員,在戶口所在地申報,由原鄉鎮負責調查取證、認定和公示工作。
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各學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條件人員的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對對認定過程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向鎮工作小組反饋,以便統一標准,統籌把握。
(10)代課老師新政策擴展閱讀:
代課教師,也叫中國公立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教師
代課教師是指在公立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為民辦教師,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1985年開始,教育部為提高基礎教育的師資質量,在全國一刀切不允許再出現民辦教師。但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
2008年以前,有的地方代課教師工資由鄉鎮財政撥付,「目前,代課教師的人員經費由其聘用的學校自行籌集,而不是由市、區財政統一核撥。因此出現了代課教師同工不同酬、待遇不對等的問題。」由於工作的不穩定性,代課教師的生活來源也不穩定。這一原因,使代課教師的壓力與動力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