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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發布時間: 2022-06-15 14:39:04

1. 福建省義務教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提高義務教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配合做好義務教育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第四條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簿籍,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免費住宿並給予生活補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免收其他費用。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採取措施縮小學校之間、區域之間、城鄉之間的辦學差距,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校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環境。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度,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入學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經費投入和學校安全等,作為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加強義務教育督導工作,督導情況向社會公布。第二章就學保障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分布和義務教育階段學位狀況,遵循科學、合理、便民原則,確定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規模,劃定招生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實施。招生范圍有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代表意見和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學校就近入學,通過對口直升或者在劃定范圍內隨機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第九條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縣(市、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按照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當地教育資源,按照公開、公平原則就近安排入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維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和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學校其他學生享受同等待遇。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於每年上半年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各鄉鎮、街道適齡兒童、少年的統計數據,為教育行政部門及時調整教育資源和組織學生入學提供依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務網查詢適齡兒童、少年的人口信息。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採取考試或者變相考試的方式選拔招收學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書作為招生入學和學生編班的依據。第十二條學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范圍、辦學規模和班生額招收學生,招生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烈士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給予優待,對台灣同胞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給予照顧。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孤兒關愛服務體系,完善留守兒童、孤兒的學習、生活與心理關懷、疏導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課程設置和教學活動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康復、發展等實際需求。普通學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生活提供幫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確實無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殘疾適齡兒童提供送教上門等適宜的教育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孤獨症兒童、少年特殊教育。

2.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民辦教育和其他教育活動。第三條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堅持黨的領導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強化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學一體化建設,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全面貫徹到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工作各方面。第四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五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教育公平,建立健全優質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努力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使每個人不分性別、不分城鄉、不分地域、不分貧富、不分民族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的綜合素質,促進受教育者的全面發展。第九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自治區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全面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推進少數民族兒童學前學會普通話,確保少數民族初中畢業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高中畢業生熟練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民族實際,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突出區域化和精準性,針對特定地區、特殊問題、特別事項制定實施差別化區域支持政策,保障各民族學生受教育權利,扶持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農牧區、邊境地區教育發展,提高自治區整體教育水平。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第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解決教育事業發展重大事項,並將教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第二章學前教育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公辦幼兒園、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為適齡學齡前兒童提供公平優質的學前教育。第十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制定幼兒園布局規劃,將公辦幼兒園和提供普惠性服務的民辦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列入本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第十七條新建居住社區、老城區及棚戶區改造、易地搬遷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標准配套建設公辦幼兒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幼兒園。建設開發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核定辦園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衡量標准,統籌制定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合理確定分擔比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第二十一條幼兒園應當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體兒童,尊重個體差異,注重習慣養成,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創設良好的適宜幼兒成長的教育環境,使學齡前兒童獲得有益於身心發展的經驗。

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禁止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

3. 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統籌城鄉義務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擇校費、借讀費,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第三條本市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優先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

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劃,科學配置義務教育教學資源,重點改善農村地區、三峽庫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的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辦學條件,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和學校之間義務教育的差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社會發展要求改革教育教學內容、課程設置、考試、招生和評價制度,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共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提高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水平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水平的目標考核制度,把實施義務教育情況作為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年度和任期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督導評估制度、督導結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加強對學校、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執行義務教育法律法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推進素質教育等工作的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考核、獎勵或者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義務教育督導工作情況。第二章學 生第七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暫緩入學、休學、復學、轉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本市義務教育實行免試入學制度,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編班掛鉤的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將各種競賽、考試成績和各類證書作為入學條件或者編班依據。第九條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設置、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和調整學校就近接收學生的范圍和規模,並向社會公布。

公辦學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圍組織招生。第十條適齡兒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身份證明、工作證明、居住登記證明和適齡兒童、少年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學。

本市適齡兒童、少年在非戶籍所在地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告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十一條學校因容量限制導致接收學生困難的,應當向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由其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就學。

學校應當接收本學區范圍內的學生和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在每年7月20日前發布公告,通知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指定時間領取入學通知;未領取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到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按照入學通知要求,為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辦理入學手續,保證其按時入學,並不間斷地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4. 貴州省義務教育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鞏固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及從事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凡適齡兒童、少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不收學費、雜費、借讀費,逐步免除教科書費、作業本費。第四條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義務教育實施規劃,決定義務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籌落實全省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組織實施全省義務教育工作並進行督促檢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實施規劃,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規劃和建設學校,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學校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中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農村和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農村留守的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鼓勵經濟較發達地區支援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應當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八條義務教育實行督導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教育督導工作,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督導評價制度和督導結果公告制度、獎懲制度。第九條實行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和問責制度,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入學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經費投入、學校安全等情況,作為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第二章均衡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和消除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和學校之間義務教育的差距,逐步實現義務教育設施設備標准化、師資配備均衡化、教育質量一體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教育設施、設備和師資等資源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的共享。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義務教育經費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全部用於義務教育。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標准化建設,加強薄弱學校改造、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和城鎮學校擴容,保障城鄉義務教育學校達到辦學標准。

居住分散的邊遠山區應當合理設置教學點。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規劃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人口居住較為分散的山區、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並為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寄宿制學校宿舍、食堂、衛生室、浴室、廁所等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核定寄宿制學校的教職工人數,配備必需的宿舍管理人員、食堂工作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醫務人員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非寄宿制學校居住較遠的學生提供中午就餐條件,為學生提供衛生飲用水。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和校長的流動制度,完善鼓勵政策,推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教師、校長的合理流動和合作交流。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教師資源,在編制調配、崗位設置、職務(職稱)評聘、骨幹教師配備、學科帶頭人培養、教師和校長交流等方面,優先考慮農村學校、民族學校和薄弱學校,改善城鄉學校教師學科、學歷、職務、年齡的分布結構,促進學校之間師資力量相對均衡。

實行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支教、輪教制度。無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教學經歷及無支教記錄的城鎮學校教師不得晉升上一級教師職務。

5. 殘疾人教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實施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並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主義生活創造條件。第三條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發揮普通教育機構在實施殘疾人教育中的作用。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領導,統籌規劃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逐步增加殘疾人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第六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應當積極促進和開展殘疾人教育工作。第七條幼兒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殘疾人教育。第八條殘疾人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接受教育。第九條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殘疾人教育事業。第二章學前教育第十條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通過下列機構實施:
(一)殘疾幼兒教育機構;
(二)普通幼兒教育機構;
(三)殘疾兒童福利機構;
(四)殘疾兒童康復機構;
(五)普通小學的學前班和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
殘疾兒童家庭應當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第十一條殘疾幼兒的教育應當與保育、康復結合實施。第十二條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和家庭,應當注重對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
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就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甲期康復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詢、指導。第三章義務教育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兒童、少年實行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並統籌安排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應當包括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檢查。第十四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第十五條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提高。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就學咨詢,對其殘疾狀況進行鑒定,並對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見。第十七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根據條件,通過下列形式接受義務教育:
(一)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二)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讀;
(三)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對因身體條件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採取其他適當形式進行義務教育。第十八條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和其他費用。第十九條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教育工作,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償相結合;並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施分類教學,有條件的學校,實施個別教學。第二十條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特點。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教材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第二十一條普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能適應普通班學習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讀,並根據其學習、康復的特殊需要對其提供幫助。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設立專門輔導教室。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教學工作的指導。
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義務教育,可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但是對其學習要求可以有適度彈性。

6. 沈陽市義務教育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遼寧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義務教育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區、縣(市)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市和區、縣(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公安、交通、文化、衛生、體育、司法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的相關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義務教育實施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素質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依法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審計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對農村地區、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重點扶持,促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的師資、經費、校舍、設備、設施等教育資源,縮小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保障學校之間的均衡發展。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為主體、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幹、以送教服務為補充的多種形式的特殊教育體系建設,使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達到普通兒童少年同等水平。

提高少數民族雙語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標准,並及時足額撥付。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開展素質教育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

區、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義務教育綜合督導。

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均有公辦學校學習的席位,並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免試就近入學。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適齡子女免試就近入學,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條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開和有利於就近入學的原則,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少年的分布狀況,合理擬定學區劃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學區劃分的規定接收學生,並公布接收情況。第十二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期限為一年,期滿後仍不能入學的,申請人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除後,適齡兒童、少年應當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第十三條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防止與控制學生輟學制度,依法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或者輟學學生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適齡兒童、少年曠課或者輟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督促其返校就讀。

對違反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不得勸其退學或者開除。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編制和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教師編制,並依據生源、學校和課程設置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教師編制,及時補充教師,保證教育教學需要。第十五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校長、教師交流,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的校長、教師資源。

校長、教師交流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7. 山東省學前教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學前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學前教育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與教育。第三條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學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第四條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尊重兒童人格,保障兒童權利,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行科學保育教育,促進兒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第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健全學前教育責任分擔體系,完善保障措施並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發展的主體責任,統籌負責幼兒園的規劃布局、資源配置、教師配備、投入保障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承擔本轄區內學前教育發展和管理的相關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學前教育工作,具體負責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學前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幼兒園規劃與建設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適齡兒童分布以及變動等情況,制定、調整幼兒園布局規劃,明確幼兒園的總體布局、用地規模,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落實幼兒園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第十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行政部門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幼兒園同步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幼兒園地塊布局、用地面積等內容;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配套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第十一條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

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與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達到建設條件;居住區分期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在首期供地並達到建設條件。第十二條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由當地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者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約定代為建設。第十三條對需要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城鎮居住區,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標准、投資來源、完成時限、產權歸屬、移交方式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的配套幼兒園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第十四條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建設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區分期建設的,應當在首期建設配套幼兒園並同步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配套幼兒園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十五條新建的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確定幼兒園權屬歸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園舍、場地、附屬配套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等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8. 甘肅省義務教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省實行國家統一的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凡適齡兒童、少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不收學費、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第四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審美、心理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第五條本省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市(州)人民政府協調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實施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編制等有關部門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義務教育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軍人和進城務工人員的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作為考核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發生違反本條例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教育教學機構的義務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辦學行為、教育教學質量等進行督導,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督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學生第十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農村山區或者邊遠地區等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殘疾兒童可視情況推遲入學。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考試、考核、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編班的依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

就近入學的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布局,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國家和省上有關辦學標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適齡兒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員、孤兒,在未找到或者未確定監護人前,由社會救助機構送其就近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第十三條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定期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並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學校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情況,並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輟學學生的復學工作。第十四條學生因戶籍變更或者其他原因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需要轉學的,轉出和轉入的學校應當及時予以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拒轉、拒收,或者附設其他條件。

學生轉學、休學和復學等學籍管理的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9. 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實施義務教育,不得收取學費、雜費、借讀費、教科書費、作業本費。第四條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義務教育所需師資、校舍及設施設備、經費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按照委託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其他民辦學校,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經費補助。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應當按照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應當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督導評估和監測制度,加強對執行義務教育法律法規、推進素質教育以及均衡發展等情況的督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督導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第二章學生第九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除後,應當按規定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第十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考試、測試,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依據。第十一條具有本省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劃分學區,確定和調整公辦學校就近招生的范圍和人數,並向社會公布。
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不得違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招生。公辦學校不得跨學區、區域組織招生。第十二條持有本省居住證的人員,與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憑居住證到居住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就讀;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第十三條學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或者輟學學生,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採取措施,共同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輟學學生復學工作。第十四條學校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不得決定退學或者開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學。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報送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師資和經費保障、課程設置以及教學計劃等,並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第三章學校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依法保障義務教育需要的建設用地。
新建居民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配套建設的學校應當同步移交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管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學校的,作出徵收決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布局調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被徵收學校師生、員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10. 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公民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及從事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全省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第四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平等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環境。第六條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的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的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農村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學校履行義務教育職責的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考核、獎勵或者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或者控告。有關國家機關接到檢舉或者控告後,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發生違反本條例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學生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具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檢查證明,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延緩入學、休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學校不得通過任何考試、擅自附加條件選拔新生入學或者將其作為編班依據。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每所學校接收學生的區域范圍,並向社會公布。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接收學生,並公布接收情況。第十三條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應當發布公告,通知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指定時間領取學生入學通知書;未領取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到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業證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學區的學校提出就讀申請並入學就讀。學校接收確有困難的,由居住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其解決困難,防止輟學。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防止與控制學生輟學和動員輟學學生復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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