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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事故認定

發布時間: 2023-02-26 20:52:58

教師曠課算教學事故嗎

教師曠課算重大教學事故,在較短時間、較小范圍內造成輕微消極影響的屬於一般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則包括教師擅自停課、缺課、調課,減少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內容和學時,或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遲到、早退20分鍾以上。

教師或其他有關人員考前泄露試題內容;任課教師、輔導教師或有關工作人員遺失學生試卷,致使考試成績無法確定,嚴重損害學生權益。

教師或教學管理人員擅自改動學生成績,或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明、學籍證明、成績證明,以及發給不應該獲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的學生相應證書、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等16種。

教學事故的認定

在教學管理和教學過程中一旦出現事故,事故的責任人、發現人或知情人應及時報告相關系及教務處,事故涉及的系會同教務處確認後,由責任人所在單位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表》。

並依據本辦法,對事故初步認定和對責任人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教務處。一、二級事故由主管教學的校領導牽頭核定,三級事故由教務處、人事處共同核定。

㈡ 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這個每個教學單位這個文件是不一樣的 可以根據文件去 可以上網搜一下借鑒一下別的單位的他一般分一般就是15個 嚴重教學舒服 然後分不同的等級 包括課堂教學本 實訓教學兩大類

㈢ 判定教學事故的標準是什麼

一、教學事故的界定

教學事故是指教師(含教輔)及教學管理人員失職或違反教學工作條例,從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節的實施等在教學或教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過錯。教學事故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分為:嚴重教學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

二、一般教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一般教學事故。

1、教師擅離課堂或上課遲到5分鍾以內。監考遲到5分鍾以內(以規定到達時間為准)。2、超過規定時間提交教學進度表達2周以上或教學組織計劃安排出現矛盾或差錯。

3、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有明顯不備課現象。

4、教師在上課時,手機發出聲音訊號或利用上課時間打電話。

5、未按授課計劃規定的次數布置作業、批改作業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批改後的作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返還給學生。

6、由於監考教師失誤,造成考試收回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

7、試卷格式、版面不規范或不清楚,或試卷內容有差錯,或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試卷。

8、考試評分後不按要求提供參加考試學生試卷。

9、考試後教師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

10、批改試卷或總分不認真,出現差錯。

11、其它違反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一般不良影響的行為。

三、嚴重教學事故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嚴重教學事故。

1、未經教務處批准,教師不按教學計劃要求組織教學或隨意刪減課程教學內容1/5以上。

2、教師未經教務處批准,隨意調課或隨意請人代課或代他人上。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擅自停課、曠課;或遲到、或提前下課10分鍾以上。

3、沒有及時出考試試卷,或試卷分裝場次登記有差錯,影響正常考試。

4、監考遲到5分鍾及以上(以開考時間為准),或監考時擅離崗位,或失職,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監考中不負責任,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或對學生違紀現象瞞報、放縱學生舞弊或不填寫上交考場記錄。

5、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或參與制卷的人員泄漏考試內容或偽造成績。

6、考試命題內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學大綱基本要求,出現開考後60分鍾內有1/2以上的學生交卷或因命題原因導致學生成績嚴重失常;或試題有嚴重錯誤,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7、未按評分標准評定成績,或成績報出後又隨意更改成績;或丟失考試成績。

8、不按要求將試卷管理歸檔,或造成試卷丟失。

9、學生在實習、實驗過程中因教師的錯誤指導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學生傷亡事故。

11、其它違反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㈣ 教師教學事故會記入檔案嗎

教師教學事故會記入檔案。

教學事故是指教師(含教輔)及教學管理人員失職或違反教學工作條例,從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節的實施等在教學或教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過錯。教學事故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分為:嚴重教學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

教學事故一般是指在學校教學中提前下課,提前5分鍾下課是小教學事故,5分鍾以上是大教學事故.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在教學、教學管理各個環節出現的過錯或過失。教學事故按事故類型分為課堂教學事故、實踐教學事故、考試與成績管理事故、教學管理事故四類。教學事故按影響程度分為嚴重教學事故、一般教學事故。

為進一步規范教學管理,及時認定和處理各類教學事故,以達到減少直至杜絕的目的,特製定本辦法。事故分類根據教學環節主體和內容不同,將事故分為四類,即教學管理事故、考試與成績管理事故、教學條件保障事故、教學過程(含輔導、答疑批改作業和實習實驗等)事故。

事故級別根據事故的性質及對教學工作的影響程度,將事故分為一、二、三級事故。二、教學事故的認定,在教學管理和教學過程中一旦出現事故,事故的責任人、發現人或知情人應及時報告相關系及教務處,事故涉及的系會同教務處確認後,由責任人所在單位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表》,並依據本辦法,對事故初步認定和對責任人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教務處。

一、二級事故由主管教學的校領導牽頭核定,三級事故由教務處、人事處共同核定。教學事故的處理,事故經核定後,由教務處、人事處聯合上報學校;由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並向全校通報。一級事故責任人,扣除當月固定工資,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兩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不得晉級,不得評優;情節嚴重者調離教學工作崗位。

二級事故責任人,扣除當月固定工資的80%;當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不得晉級,不得評優。三級事故責任人,扣除當月固定工資的50%,當年不得評優。本單位累計發生三次及以上教學事故者,給予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且該單位不得參評當年的先進集體。

凡發生教學事故不按規定上報者,一經查出,將按情節給予知情人和責任單位負責人相應處分。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㈤ 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關於印發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
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對教學事故進行及時、准確的認定和嚴肅、妥善的處理,特製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已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2016年7月26日

(聯系人:劉滿讓 聯系電話:84895711 )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對教學事故進行及時、准確的認定和嚴肅、妥善的處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單位和教學管理部門的各類人員,由於行為不當、處理不當或不作為,導致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受到影響,都屬於教學事故。
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分類和分級
第三條 根據事故所涉及教學的不同環節,教學事故分為兩類:教學類和教學管理類。
第四條 根據事故性質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分為三個級別:I級為重大教學事故(是指人為因素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不良行為或事件),Ⅱ級為較大教學事故(是指責任人的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不良行為或事件),Ⅲ級為一般教學事故(是指失誤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為或事件)。
第五條 主要教學事故分類分級表見附表一。
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六條 各學院(部、處)成立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由主管教學的院長(部、處負責人)領導,負責本院(部、處)教學事故的初步認定與處理建議。
第七條 學校成立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由學校相關部、處負責人及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組成,負責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工作,教學評估與監督辦公室負責召集。
第八條 教學事故由責任人所在學院(部、處)進行查實,由學院(部、處)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初步認定事故等級,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按一次一表的形式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表》(附表二),在事故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向教學評估與監督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 Ⅱ級和Ⅲ級教學事故由學院(部、處)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認定,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核定;Ⅰ級教學事故由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認定。
第十條 凡違反學校教學管理制度規定而未列入附表一中的教學事故由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認定。
第四章 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一條 Ⅲ級教學事故,在事故責任人所在學院(部、處)內進行通報批評,並取消事故責任人本年度評優資格。
第十二條 Ⅱ級教學事故,在全校進行通報批評,對事故責任人扣發1-3個月崗位津貼,並取消事故責任人一年內評優評獎和申報高一級職稱的資格。
第十三條 Ⅰ級教學事故,在全校進行通報批評,對事故責任人扣發3-12個月崗位津貼,並取消事故責任人兩年內評優評獎和申報高一級職稱的資格。
第十四條 教學事故產生嚴重後果或屢次造成教學事故,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實行降聘甚至教學崗位解聘。
第五章 教學事故的申訴
第十五條 若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的認定意見有異議,允許在接到《教學事故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教學評估與監督辦公室提出申訴;若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的處理意見有異議,向人事處申訴;
第十六條 對教學事故的申訴由教學評估與監督辦公室和人事處組織調查,在接到申訴的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訴處理意見返回申訴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若教學事故涉及違犯黨紀、政紀和國法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科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暫行辦法》廢止。

附表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主要教學事故分類分級表
教學類

序號

事 項

等級

1

在教學活動中惡意散布或出現違背黨的方針政策、違背教師基本職業道德規范等方面的言論和行為,直接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或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2

對學生實行體罰或使用侮辱性語言,造成惡劣影響。



3

任課教師未經批准,擅自缺課、停課、中斷講課(含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等實踐環節),嚴重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進程。



4

命題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考前泄露試題。



5

任課教師在考試結束後未報送成績前遺失學生試卷。



6

其他由於人為因素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不良行為或事件。



7

任課教師未按照教學大綱組織教學(含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等實踐環節),擅自減少教學內容或教學時數、提前結課。



8

命題或印刷試卷不及時,導致考試不能按期進行;或試卷出現嚴重錯誤,導致考試中斷。



9

監考人員未嚴格執行有關考試規定造成考場秩序混亂、考場紀律鬆懈,影響考試結果的有效性;或發現學生作弊而不及時糾正、處理、造成嚴重影響。



10

閱卷教師在卷面計分出現錯誤,造成嚴重影響。



11

教師、實驗技術人員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實驗准備,導致實驗無法正常進行。



12

指導教師未按學校規范和程序指導學生,導致學生不能按時完成規定的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或學生提交的最終論文出現嚴重的抄襲現象。



13

在畢業設計或論文指導與答辯過程中,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或成績評定不客觀,造成嚴重影響。



14

其他由於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15

任課教師未辦妥規定手續,自行變更上課時間或自行請人代課。



16

按計劃應布置作業的課程,教師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未布置作業或練習;或從不批改作業。



17

監考人員未經准許,擅自找人代替監考;監考人員監考時看書、看報、接打手機、聊天,或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18

其他由於責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教學管理類

序號

事項

等級

1

違規發放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或故意出具與事實嚴重違背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2

教學管理部門丟失或篡改學生原始成績,造成惡劣影響。



3

其他由於教學管理人員人為因素對教學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不良行為或事件。



4

教學任務、課程、教室或考試安排不當,未能及時調整處理,影響正常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



5

輔導員、班級導師對學生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未能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



6

其他由於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7

全校性教學調度的通知內容不當或未及時下發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8

教學執行計劃確定後,主管部門未及時向任課教師下發教學任務書。



9

其他由於責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或事件。



附表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表
編號:[20 ] 號

時 間

地 點

責任人

發現人

事 項

事故責任人所在學院(部、處)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意見

事故情況、級別及處理意見:

單位公章: 學院院長(部、處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小組意見

簽章:

年 月 日

主管校
長意見

(I級教學事故填寫)

簽章:

年 月 日

附表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學事故通知書

老師
. 年 月 日 時,因
違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辦法》 類 條,經學院(部、處)教學事故認定小組核查,校教學事故認定小組認定為 類教學事故 級。
具體處理意見如下:

若對事故的認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教學事故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教學評估與監督辦公室提出申訴。

院主管院長(部、處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校教學事故認定小組蓋章

㈥ 二級教學事故是怎麼樣的一個事故啊,嚴重嗎

二級教學事故也就是嚴重教學事故,具體內容如下。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嚴重教學事故。

1、未經教務處批准,教師不按教學計劃要求組織教學或隨意刪減課程教學內容1/5以上。

2、教師未經教務處批准,隨意調課或隨意請人代課或代他人上。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擅自停課、曠課;或遲到、或提前下課10分鍾以上。

3、沒有及時出考試試卷,或試卷分裝場次登記有差錯,影響正常考試。

4、監考遲到5分鍾及以上(以開考時間為准),或監考時擅離崗位,或失職,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監考中不負責任,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或對學生違紀現象瞞報、放縱學生舞弊或不填寫上交考場記錄。

5、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或參與制卷的人員泄漏考試內容或偽造成績。

6、考試命題內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學大綱基本要求,出現開考後60分鍾內有1/2以上的學生交卷或因命題原因導致學生成績嚴重失常;或試題有嚴重錯誤,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7、未按評分標准評定成績,或成績報出後又隨意更改成績;或丟失考試成績。

8、不按要求將試卷管理歸檔,或造成試卷丟失。

9、學生在實習、實驗過程中因教師的錯誤指導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學生傷亡事故。

11、其它違反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6)教學事故認定擴展閱讀

教學事故的處理

事故經核定後,由教務處、人事處聯合上報學校;由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並向全校通報。

l、一級事故責任人,扣除當月固定工資,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兩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不得晉級,不得評優;情節嚴重者調離教學工作崗位。

2、二級事故責任人,扣除當月固定工資的80%;當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不得晉級,不得評優。

3、三級事故責任人,扣除當月固定工資的50%,當年不得評優。

4、本單位累計發生三次及以上教學事故者,給予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且該單位不得參評當年的先進集體。

5、凡發生教學事故不按規定上報者,一經查出,將按情節給予知情人和責任單位負責人相應處分。

㈦ 塔城地區中小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暫行辦法中教育教學事故等級

法律分析:塔城地區中小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暫行辦法中教育教學事故等級分為:

1、一般教育教學事故(3級);

2、較大教育教學事故(2級);

3、重大教育教學事故(1級)。

法律依據:《中小學(學前)教育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三條 教育教學事故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程度,分三個級別: (一)一般教育教學事故(3級); (二)較大教育教學事故(2級); (三)重大教育教學事故(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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