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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安全教育內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一遵守交通規則,實行路隊制放學。
1、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2、不穿越、攀爬、倚坐道口護攔。
3、不在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在馬路上踢球、跳皮筋、打鬧、玩耍。
5、學生放學可實行"小黃帽"路隊制,要戴好"小黃帽",手持"讓"字牌列隊行走,每橫列不超過二人。
6、上學放學途經山間小路時應盡量結伴而行,不做危險活動,避免意外傷害。橫過馬路街或通過十字街道時,要走交通部門設置的專門穿越道,如斑馬線、人行過街公路天橋和地下通道。並注意紅綠燈信號標志:紅燈停,綠燈行。
7、乘坐汽車、火車時要坐好扶好,身體任何部位不要伸向車外,不高聲喧嘩,不向外拋投物體,不搭乘貨車、拖拉機等非載人營運車輛。
二騎自行車須遵守以下規定
1、自行車的車型大小要合適,不要騎兒童玩具車和人小騎大型車。騎車轉彎前須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拐彎。
2、不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
3、不牽引車輛或被其它車輛牽引。
4、經常性檢查車鈴、車閘能否正常使用。
5、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
6、年滿12周歲的學生確需騎自行車,須經家長同意,並不準騎車搭人和在快車道上行駛。
7、經過交叉路口,要減速慢行,注意來往行人、車輛;不闖紅燈。
三水上交通安全
1、不乘坐無牌無證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載船舶或人貨混裝的船舶。
4、不乘坐冒險航行的船舶。
5、集體乘船應注意:要有老師帶隊,指揮,上下船要排成隊,不得打鬧、走動;要服從船上工作人員指揮,維護好船上秩序。
二、校內校外活動安全
一防止觸電
1、不要用濕手、濕布觸摸、擦試電器外殼,更不要在電線上晾衣服或懸掛物體,或將電線直接掛在鐵釘上。
2、發現絕緣層損壞的電線、燈頭、開關、插座要及時報告,請專人檢修,切勿亂動。
3、萬一遇有電器設備引起的火災,要迅速切斷電源,然後再滅火。
4、發現有人觸電時,要迅速切斷電源,並立即報告老師、家長或其他人員實施搶救。
5、遠離高壓帶電體。不要接觸電桿掉下的電線,不要攀變電器平台,不要攀電訊發射塔,高壓輸電塔,不要在高壓電線下放風箏、釣魚等。
6、打雷下雨時不在易導電的物體下躲避。雷雨時盡量避免或減少野外活動,路遇雷雨不要往高處走,迅速尋找有防雷裝置的建築物或低窪處躲避;不要攜帶雨傘等金屬物,應雙腳並攏抱頭蹲下,以防止跨步電壓的傷害和有效減少被閃電擊的概率。
二防止落物傷害
1、不進入建築施工現常
2、起重裝卸、吊運用設備的下面嚴禁站立、通行和玩耍。
三樓道安全
1、各學校堅決不準搞緊急集合一類的活動,課間活動和放晚自習時,樓梯口要有教師值守維護秩序。
2、上下樓梯時有序緩慢右行,要聽從值班教師的指揮,嚴禁擁擠,特別是發現有人摔倒時,應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將摔倒者扶起。
3、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門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戲,身體不靠欄桿且使身體重心外傾或用力拉扯欄桿,不在走廊上"齊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損壞樓板。
四嚴禁學生將棍棒、刀具等各類尖利物品帶入校園,更不得帶進教室;學生在使用小刀、圓規、鉛筆、鋼筆等學慣用具時,要注意安全,以免誤傷自己和他人。
五幼兒玩教具安全
幼兒活動課要經常檢查玩具、教具,是否有銹蝕、破損、脫落現象,若有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對超過使用期限的玩、教具及時更換。
六外出遊玩
1、外出活動要有教師或家長帶隊,身體有病同學不要勉強參加。
2、最好是當日去,當日回,未經監護人許可,不得在外宿營。
3、外出遊玩,牢記家庭住址、電話、父母工作單位電話。
4、外出遊玩,若遇歹徒搶劫、以大欺孝以強凌弱等人身侵害、傷病的情況時,應立即與公安、醫院等部門聯系,並及時向學校、家長報告。
5、嚴禁私自下河游泳,以免溺水事故發生。嚴禁攀高探險。
6、被狗咬傷後應立即送醫院處理傷口,若遠離醫院可迅速用清水或肥皂水對傷口流水沖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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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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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每個作業類別後面括弧中的數字,表示老師已布置你還未完成的作業數,點擊作業進入完成即可。完成之後相應的狀態即會顯示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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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備材料:惠普戰66、Windows10、網路12.2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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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准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准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於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採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條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安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
⑥ 安全教育平台登錄入口
安全教育實驗區建立背景及意義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推動全國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標准化、信息化建設,根據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委託,中國教育學會組織專家,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參考國外經驗,緊密結合我國中小學、幼兒園實際,研製完成切實可行的我國中小學、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及評價標准。2013年,受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委託,中國教育學會在全國建立安全教育實驗區,開展基於信息化平台的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模式研究,探索和創新安全教育的途徑和方法,為各地開展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提供依據。
安全教育平台登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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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實驗區目標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機制。
實現安全教育過程和效果的實時管理和量化考核,強化和落實學校和教師的安全教育主體責任,全面提升實驗區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將實驗區打造成「全國安全教育示範區」。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體系。
在確保安全教育內容的科學性、系統性和規范性的基礎上,藉助信息化平台資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課程體系。
3、協助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開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過信息化平台,教師可以方便地運用視頻資源組織課堂教學、帶領學生開展技能訓練、進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動、及時了解和評價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協助中小學生(幼兒)自主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通過信息化平台,學生可以隨時隨地開展安全知識學習、安全技能 訓練、參與安全專項活動、進行學習效果測試等活動,切實提高中小學 生(幼兒)的安全知識和技能水平。
5、協助中小學提升應急疏散演練效果。
各地和學校要按照《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操作規范》要求,做到中小學校每月一次、幼兒園每季度一次應急疏散演練,並確保演練安全和效果。中國教育學會協助各地重點解決學校師生開展演練過程中的實操性問題,提高應急疏散演練的效果。 6、加強家校互動,提高家長的安全監管意識和能力。
⑦ 怎樣進入武威市安全教育平台
在網路輸入武威安全教育平台,點擊第一個,輸入賬號和密碼,點擊登陸,班主任會給你賬號和密碼
⑧ 安全教育平台登錄入口
第一步:登錄平台後,點擊導航中的「我的作業」進入,老師布置的所有作業都在這里顯示;第二步:每個作業類別後面括弧中的數字,表示老師已布置你還未完成的作業數,點擊作業進入完成即可。完成之後相應的狀態即會顯示為完成。備註:1、如果老師說布置了作業,只有你沒有收到,請與老師確認你賬號是否在老師班級中。(可以請班主任老師登錄自己賬號,在查看學生中查看是否能夠看到你的姓名及賬號) 2、如果老師說布置了作業,你和同學都沒有收到作業,表示你們跟老師的班級不對應,要盡早跟老師反應相關情況,請老師讓學校負責老師核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