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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學網

發布時間: 2023-10-26 12:51:42

① 浙江省網路學習雲平台-之江匯教育廣場:http://yun.zjer.cn/

【 #教育# 導語】為盡量減少小學生上網時間,保護學生視力,並考慮到我國有近1.8億中小學生,為防止同時上網出現網路「擁堵」,教育部對國家中小學網路雲平台「停課不停學」有關學習資源做了分工調整,由中國教育電視台4頻道於2月17日播出小學生學習內容,國家中小學網路雲平台只提供中學生學習資源,不代替學校正常課堂教學,僅供復習或預習使用。浙江省網路學習雲平台為之江匯教育廣場,點擊進入即可自主學習。

自主學習推薦資源電視端訪問路徑:

為滿足不同地區和條件的師生需求,延期開學服務專欄中的自主學習推薦資源同時開通電視端訪問,具體路徑如下:

中國電信IPTV電視:首頁——教育——之江匯教育廣場;

浙江移動寬頻電視:首頁——教育——之江匯教育廣場——之江匯教育廣場2020年春季學期延期開學服務;

華數數字電視:

1.杭州市以外高清互動用戶:首頁——之江匯教育廣場或者首頁——愛學習——之江匯教育廣場;

2.華數4K用戶和杭州市高清互動用戶:首頁——愛學習——之江匯教育豎頃廣場。

自主學習推薦資源選用幫助:

根據全國和全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令和部署要求,為保障好2020年春季學期延期開學期間全省廣大師生開展好線上教學和在家自主學習,之江匯教育廣場2020年春季學期延期開學服務專欄特別推出自主學習推薦資源。為方便大家更好地選用,特作如下幫助和建議:

一、資源概況

(判瞎一)自主學習推薦資源按年級分設,覆蓋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各年級。

(二)推薦資源均來自全省和優秀教師,內容包含文化科目、拓展性學習、選修課程和心理健康、行為規范、職業生涯規劃等專題資源。資源類型含網路同步課程、點播課程、微課、優課、微動漫等。

(三)結合學生年齡和網路學習特點,各學段推薦資源數量有所不同。

(四)自主學習推薦資源將自2月10日起分批遴選推出,每批五天,按「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排序。

二、學習掘纖空建議

(一)自主學習推薦資源作為優質學習資源的遴選、匯聚和推薦,供各地各校教師開展線上教學、學生在家自主學習選用,不作為常規教學計劃。

(二)資源所對應工作日僅為資源推薦排序,不作為學生學習日期的匹配性要求。

(三)推薦資源學習時長不等,請廣大師生和家長結合實際,合理選擇學習內容,科學安排學習時間。

(四)推薦資源中「網路同步課程」和「微課」都為教師開設的一門課程學習資源,內含多個學習資源。其中2019學年新開設網路同步課程需要學生報名後參與學習。

(五)更多學習資源可以點擊專欄中的「共享精品資源」和「最新資源推薦」,也可以在平台首頁點擊其他應用或「千校結對——專項空間——全省課表——周課表」自主檢索。

三、學習路徑

為滿足不同地區、條件師生的學習需求,本次自主學習推薦資源除之江匯教育廣場之外,我省廣大師生還可以通過中國電信IPTV電視、浙江移動寬頻電視、華數數字電視等選用學習。具體路徑為:

中國電信IPTV電視:IPTV首頁—教育欄目—之江匯教育廣場;

浙江移動寬頻電視:首頁教育頻道——之江匯教育廣場專欄——之江匯教育廣場2020年春季學期延期開學服務;

華數數字電視:1.杭州市以外高清互動用戶:首頁——之江匯教育廣場或者首頁——愛學習——之江匯教育廣場;2.華數4K用戶和杭州市高清互動用戶:首頁——愛學習——之江匯教育廣場。

希望之江匯教育廣場陪伴你快樂教學和學習!

② 浙江省教師培訓管理平台官網登陸入口

浙江省教師培訓管理平台官網登陸入口: https://pxglpt.zje.gov.cn/

第一條 為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素質,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本辦法所稱的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省、市(地)、縣(市、區)人事、財政、衛生、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與教師相關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增加師范教育投入,改善師范 院校 辦學條件,提高師范教育質量。

省、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教師進修院校、教師培訓基地的建設和教師的培訓。

省、布(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人事、 計劃 和教育行政部門有計劃地向社會公開 招聘 教師。

第五條 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 資格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規定學歷的,按照《教師資格認定過渡辦法》實施過渡。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應當有一年的試用期。

第六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聘任合同應當載明聘任期限、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

第七條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師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各項權利,並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教師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學生;不得向學生及學生家長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不得向學生推銷商品、學習輔導資料。

第八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年度考核制度,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和職務、解聘。辭退、獎懲的依據。

不得單純以升學率、學生成績作為對教師晉升工資和職務、實施獎懲的依據。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中小學教師考核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教師考核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高等學校教師考核辦法由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九條 對師范專業畢業生實行任教服務期制度。服務期為五年(不含試用期)。未滿服務期離開教育教學崗位的,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繳納相應的培養費,並退還相應的專業獎學金。

任何單位不得聘用未滿服務期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離開教育教學崗位的師范專業畢業生

中小學教師要求調離教育教學崗位的,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教師工資保障制度,保障教師工資按月足額發放。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剋扣、挪用、拖欠教師工資。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國家 公務員 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中小學教師各項津貼及時兌現。中小學教師享受的津貼,包括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以及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津貼。

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十二條 對在邊遠山區、海島和貧困地區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教師。應當給予適當的 經濟 補貼。補貼標准接相當於其職務工資等級上浮一檔工資確定;連續在上述地區任教滿八年的,其補貼予以固定,繼續在上述地區任教的。可給予再上浮一檔工資的補貼。具體適用范圍和實施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在農村任教的中小學教師的配偶、子女的農業戶口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可以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所需指標在省每年下達的指標中統籌解決。

第十四條 任教滿三十年並在教育教學崗位退休的中小學教師,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統籌統建、集資建房以及在經濟適用住房中確定一定比例教師住房等措施,改善教師住房條件,使城鎮教師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和住房成套率高於當地城鎮居民的人均水平。

建設教師住房可以予以減免建設用地費用和建設配套費用的優惠;教師在房改中購買住房的,可以按有關規定享受房價折扣優惠。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問題提供必要的條件。

單位向職工出租、出售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照顧配偶是教師的職工。

第十六條 教師的醫療享受,當地國家公務員同等待遇。醫療機構應當為教師的醫療保健提供方便。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每兩年組織一次教師 健康 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休養。健康檢查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任教滿三十年的教師可以獲得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頒發的榮譽證書。持榮譽證書的教師可以免費進入本省境內政府舉辦的公園、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藝術館。

第十八條 市(地)、縣(市、區)冷(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忡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並可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教師因履行職責受到侮辱、毆打、傷害或者暴力威脅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對肇事者及時予以查處;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教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單位聘用未滿服務期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離開教育教學崗位的師范專業畢業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聘用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教師合法權益受倒侵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聲訴。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申訴,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受理,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對當地人民政府的申訴,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受理,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受理;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辦理教師申訴事項。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工資津貼、住房、醫療等待遇,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由舉辦者確定並予以保障。 ;

③ 浙江教師教育網的機構介紹

主要從事: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浙江教師專業發展培訓以及國家教師資格考前輔導等。公司充分發揮浙江師范大學在教師教育領域的專業和資源,進行整合,創新發展。藉助弘成教育集團在硬體架構、軟體系統及配套技術支持團隊,借鑒國內外優秀E-Learning內容提供商以及兄弟院校經驗,搭建互動式的網路平台,構建人性化的服務體系,提供個性化的網路交流空間。力爭打造具有專業性、開放性、交互性、權威性的教師培訓網站,成為浙江省教師專業發展的支撐平台和網上社區。積極探索中小學教師網路繼續教育的資源建設、組織管理、教學輔導以及考核評價的有效模式與長效機制,實現優質教學資源的廣泛傳播和共享,構建教師終身學習的服務平台,推進中小學教師教育工作的卓越發展。

④ 浙江省中小學教師教育培訓管理平台入口:https://pxglpt.zje.gov.cn/

浙江省中小學教師教育培訓管理平台入口: https://pxglpt.zje.gov.cn/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 浙江省教育廳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各項工作的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效能,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及省委省政府相關規定,結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思想偉大旗幟,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大力弘揚紅船精神,按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高水平推進******現代化建設」的總體要求,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深化教育改革,深入實施教育現代化戰略和高等教育強省戰略,努力辦好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的教育,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接受公平優質教育的需求。

第三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工作的准則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法治教,堅持科學決策、民主管理,優化公共服務,建設創新型服務型部門,推行黨務政務公開,打造「清廉教育」。

第二章 決策機制

第四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實行依法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重大事項決策要發揮專家、智庫、專業機構的作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堅持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統一領導相結合。省委教育工委實行工委會決策制度,省教育廳實行廳長辦公會議決策制度。

第五條 工委會由工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工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託工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工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一般每月召開2次。工委會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黨中央、省委和教育部黨組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重要指示與重大決定,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2.加強對委廳機關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具體任務;

3.研究決定上報省委、教育部黨組的重要請示、報告,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研究決定全省教育系統及委廳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重要制度和黨內規范性文件;

5.研究涉及全省教育的重大問題、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

6.按照黨管幹部原則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公辦高校省管領導人員、浙江樹人學院、浙江萬里學院黨委班子成員,委廳機關在職在編幹部和直屬單位副處級以上(不含省教育考試院副處級)幹部選拔、培養、考核、獎懲、任免等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

7.按照紀律檢查工作要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研究決定黨員幹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有關事項,通報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查處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等;

8.審議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人事任免、職責分工、因公出國(境)計劃、處級以上幹部培訓等;

9.研究確定全省教育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10.研究決定廳機關的人員調動和直屬單位的用人計劃管理、公務員招錄、考核獎懲、政務處分、幹部培訓、職工福利等;

11.落實黨管人才要求,研究決定全省教育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宏觀意見和重要政策;

12.其他需由工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工委會參加人員為工委委員,非工委委員的廳級領導幹部、辦公室、法規處、機關黨委、組織處、宣教處負責人和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等列席(幹部議題除外)。其他列席人員根據議題由工委會主持人確定。列席人員原則上為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工委會須有半數以上工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研究幹部任免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工委委員參加。工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工委書記或會議主持人請假。

工委會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害關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本人應當迴避。

第六條 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召集並主持。廳長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託副廳長召集並主持。廳長辦公會議實行廳長負責制,一般每月召開2次。廳長在充分聽取參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就討論事項作出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廳長辦公會議議事。廳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國務院及教育部、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決定,結合教育系統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2.研究決定上報省政府、教育部的重要請示、報告,下級單位請示、報告的教育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項;

3.研究決定一般項目安排、經費預算安排、評優評先評估、內部審計、管理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等教育行政重要事項;

4.研究決定廳機關重要合同協議、大型資產購置與處理等重要事項;

5.研究解決涉及學校和師生權益的重點問題、難點問題和熱點問題,研究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對策措施;

6.其他需由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廳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為廳長、副廳長、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工委委員和辦公室、法規處負責人和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可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議題由廳長或會議主持人確定。列席人員原則上為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廳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請假人員對會議所討論議題提出的意見建議,可以書面形式表達。

廳長辦公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害關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本人應當迴避。

第七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各部門提請工委會、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由部門集體討論,並經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外單位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縣(市、區)和高校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還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調查研究、集體討論並充分論證,未充分徵求各利益相關方意見或者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提交決策。

第八條 完善會議決策的落實機制。工委會、廳長辦公會議之後,需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按照黨務公開和政務公開要求,會議紀要在規定范圍公開。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省委教育工委會和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議的決定,不斷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條 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研究討論「三重一大」等事項時,應邀請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會議。對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情況,要及時跟蹤、評估和反饋,必要時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三章 公文規則

第十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應當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和省委、省政府、教育部相關要求辦理公文,遵守行文規則,規范公文格式。

第十一條 報送委廳領導審閱和批辦的公文,統一由辦公室按照領導分工擬辦、呈送,處室和直屬單位不得直接向領導個人送簽公文。

第十二條 來文批辦制度。所有來文均由辦公室統一接收、登記、擬辦、分送。推行電子收文和協同傳閱機制,不斷提高辦文辦事效率。主辦部門要主動辦理,會辦部門要及時協辦。無充足理由,各處室、直屬單位不得推卸辦文責任。主辦部門要及時將辦理結果反饋至協同辦公系統。

第十三條 發文審批制度。除密件外,所有公文均通過電子政務處理。除存檔外,盡量減少紙質文件印刷。正式公文一律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或省委教育工委辦公室、省教育廳辦公室名義行文。內設處室不得對外行文,必要的工作溝通可以處室名義印發便函。制發公文時,應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後送辦公室核稿;需要多個部門會簽的公文,會簽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應告知主辦部門,主辦部門要知悉修改內容並認真研究是否吸納。辦公室核稿後,呈報委廳領導審簽。辦文各環節應簽署經手人完整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和其他部門聯合行文,應事先協商一致。上報省委、省政府或代擬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事項,應事先協商一致;部門有不同意見的,由委廳主要領導出面溝通一次,仍有分歧的,說明情況和理由並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公文按照以下規則簽發:

1.向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報送的上行文;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全省教育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的政策性文件;對地方、高校的批評通報;向上級主要領導報送的材料,由分管委廳領導審核,委廳主要領導簽發。主要領導外出時,可授權相關領導簽發。

2.回復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及其他有關部門征詢意見的文件,履行工作程序性的公文,已列入年度計劃的各種專業性會議通知,以及其他常規性文件,可由分管領導簽發。

3.外單位聯合行文的文件,按照對等和分工由相關領導審簽。

4.緊急公文如遇領導外出,可由主辦處室徵得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安排其他領導代簽,或事後補簽。

第十六條 委廳直屬各單位依據部門職責以各自單位名義對外行文,委廳OA系統一般不分發直屬單位文件,門戶網站也不刊載直屬單位文件。

第十七條 進一步減少文山會海。從嚴控制公文數量和發文規格,提倡簡化文件,委廳下行文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發布的公文,須執行發文立項制度,先報省委省政府批准。日常業務工作往來和簡單的知照性信息,一般通過釘釘或OA工作快遞直接發送,不再另外行文。

第十八條 領導批示件辦理。省領導批示件按省委省政府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辦公室負責督促。委廳領導的批示件,由辦公室分送相關部門辦理,15天內反饋批示領導。

第四章 學習制度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省委教育工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參加中心組學習的對象為委廳領導班子成員、其他副廳級以上領導幹部,根據需要可擴大到機關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中心組集體學習全年不少於8次,其中專題研討每季度不少於1次,每次研討至少有2至3人作中心發言。中心組學習的主要形式包括集體學習會、理論務虛會、專題讀書會和論壇報告會等。委廳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帶動學習型機關建設。

第二十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開設「處長講堂」,定期由機關處室和直屬單位負責人宣講業務工作進展情況和發展趨勢。

第五章 調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一條 完善調研製度。每年初確定一批年度重點調研課題,委廳領導每人至少領銜1項調研課題。省管領導幹部下基層調研一年不少於2個月,委廳領導蹲點調研時間不少於1周。處級及以下領導幹部調研時間不少於省管幹部。重要政策出台之前,必須有相應的調查研究作為基礎。

第二十二條 樹立良好的調研作風。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開展調查研究,不得增加基層負擔或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堅持開門搞調研,倡導不打招呼、不聽匯報調研。推進調查與研究相結合,既摸實情、找問題,又出實招、解難題。對調研時基層反映的問題要實行「回訪」。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委廳建立實行黨員大會、幹部大會、民主生活會、務虛會、黨風廉政分析會、意識形態形勢分析會、安全穩定形勢分析會、處長例會、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1次。

務虛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重點分析工作中的困難和矛盾,研究推進工作的思路,每年至少召開1次。

黨風廉政分析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開1次。

意識形態形勢分析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1次,集中開展意識形態和社會輿情綜合分析。工委每年至少在黨內通報1次意識形態情況,每半年向省委報告1次意識形態工作情況。

安全穩定形勢分析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1次。

第二十五條 處長例會由委廳主要領導或由其委託其他委廳領導主持。處長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級單位的重要指示、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部署落實工委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的有關重要工作;

3.交流布置有關工作任務;

4.通報相關問題;

5.其他事項。

處長例會由處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 專題會議由委廳領導根據工作需要,主持或會同相關領導共同召集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或教育局、高校參加,專題研究某項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後可以直接執行,重要事項需提交工委會或廳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黨員大會、幹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召開。黨員大會參加對象一般為:委廳機關全體黨員,離退休支部書記,直屬單位黨員領導班子成員、黨支部書記。幹部大會參加對象一般為:委廳機關在職在編全體幹部,離退休支部書記,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考試院正處以上幹部。

第二十八條 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各黨支部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定期上好黨課。每月至少開展1次支部主題黨日活動。黨組織活動情況要通過黨務公開欄等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條 加強會議管理。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嚴格辦會審批,提高會議效率,節約會議開支。各類會議實行年度經費限額控制和計劃管理制,年度會議計劃和會議經費預算需經廳長辦公會議審批同意。提倡運用視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召開視頻會議。由各地各高校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全省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能合並的會議合並召開。

第七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條 實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直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請銷假制度。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個人事項按照《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執行,每年年初根據組織部門通知文件部署進行集中報告。

第三十一條 廳直屬單位及時報告以下重大事項:

1.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決定和重大事項;

2.本單位房屋基本建設、修繕、改造等工程建設及其他大額資金安排,以及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轉讓、處置等經濟活動;

3.本單位班子分工調整、內設機構調整,由本單位管理的中層以上幹部集中調整,以及辦公室、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主要負責人調整;

4.本單位內部分配製度重大調整;

5.本單位以及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重大突發事件、輿情,或帶有苗頭性、傾向性,可能影響穩定的重大隱患;

6.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凡重大事項要在正式決定前進行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重大事項採用書面報告,可專題行文上報,也可填寫重大事項報告單。緊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隱患,可先口頭報告,再以書面形式補報。書面形式的報告統一報送辦公室,由辦公室視情分送領導班子集體或相關委廳領導,並通報相關處室。口頭形式的報告,可由直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直接向委廳分管領導以至主要領導報告。

第三十二條 健全請假制度。領導幹部外出要按程序請假。

1.委廳主要領導出國(境)、出省,要按省有關規定向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報備;其他委廳領導出國(境)、出省或休假,應向主要領導報告,由辦公室通報其他領導同志。

2.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國(境)、出省或休假,應事先向分管領導報告並報辦公室、幹部處備案,由辦公室向其他領導同志通報。其他工作人員出國(境)、出省或休假,向分管領導報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休假,應按程序確定臨時負責人。

3.各部門外出組織集體活動,部門主要負責人應事前報分管領導批准。各部門應避免全體人員在工作時間同時外出,確保有人值守辦公。

第三十三條 建立重要情況報告制度。領導幹部參加上級重要會議之後,要及時報告會議情況,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建議。代替其他領導參加會議的,要及時把會議情況向被代會領導報告,重要的內容要向主要領導報告。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委廳重要事項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制度。嚴明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切實履行重大事項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的政治職責。統一報文出口,規范報告程序和形式,提高請示報告質量。

第八章 督促檢查

第三十五條 嚴格落實《全省性督查檢查活動審批備案制度》,未經批准不得面向基層開展各類督查,努力減少各類不必要的督查檢查,減輕基層負擔。完善檢查評比考核計劃管理和清單管理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開展檢查評比。進一步減少各類「進校園」活動。

第三十六條 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年初及時分解年度教育工作任務,並按季度督查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加強工委會、廳長辦公會議決策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加強領導批示件辦理情況督查。督促好省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加強教育督導。落實法定的教育督導職責,積極發揮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大職能。全面加強對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工作。

第九章 依法治教

第三十八條 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加強學法用法,強化依法行政保障和能力建設。通過「法治微課」等方式,每年組織領導班子集體學法至少3次。全體領導幹部和公務員都要參加年度法律知識考試。

第三十九條 加強教育立法。根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及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教育法規的建議,向省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教育類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建議,並根據程序代為擬定草案。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原則上都要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第四十條 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符合《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訂前應先填寫《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范性文件發文立項申報表》報省政府辦公廳立項;未經審批同意,不得擅自起草代擬稿和徵求有關單位意見。處室制訂規范性文件,須在充分調查研究基礎上起草,並由法規處組織合法性審查;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公開徵求意見。行政規范性文件都需提交廳長辦公會議審議。提請審議行政規范性文件時,需同時提供起草說明、合法性審查意見、徵求意見匯總表、政策解讀等材料。

第四十一條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服務,完善電子政務系統,推行「掌上辦公」「掌上辦事」。

第四十二條 推進黨務政務公開。把公開透明作為基本工作制度。推進數字化轉型,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務信息發布制度,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五公開」。委廳制定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應通過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准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依法及時答復相關申請。

第十章 全面從嚴治黨

第四十三條 教育工委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教育工委定期對政治生態狀況進行自查自評,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四十四條 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加強對課堂、網路、社團等教育領域意識形態陣地的管理,規范境外非政府組織和各種基金會在學校活動的審核。堅持教育和宗教相分離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堅決維護國家與公民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六條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斷完善並嚴格執行委廳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實施辦法。改進工作作風,主動服務群眾,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制度,健全新聞報道和文稿發表制度,厲行勤儉節約。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八條 堅持廉潔從政,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領導幹部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四十九條 自覺接受監督。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主動接受駐廳紀檢監察組的監督,支持紀檢監察組履行監督責任。完善輿情收集機制,主動收集新聞媒體、論壇、微博、微信等各方面反映的涉及教育的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做好核查和指導工作。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認真核實信訪舉報事項,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建立健全乾部大監督工作機制。

第五十條 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我省《黨風廉政建設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清單》中列明的主體責任事項以及省委、省政府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關規定。教育工委每年1月底前分別向上一級黨委及紀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書面報告。各直屬單位黨組織每年1月15日前向教育工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書面報告。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 前期相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准。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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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報名

(一)考試科目:語文數學、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含信息技術、通用技術)。

(二)報考對象: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員。

在校生高一第一學期不得參加學考,高一第二學期參加學考的科目不多於3門,高三第一學期結束前須完成各科目學考。每科一次機會,不合格者可繼續報考。

(三)報名時間

1.網上報名時間:2019年5月2日-7日。

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須按時間要求登陸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網站(www.zjzs.net)「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認真閱讀報名要求,網上簽訂《誠信承諾書》,如實錄入報名信息,並選擇報名信息現場確認點。

2.現場確認時間:2019年5月9日-11日。

已按規定完成網上報名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持身份證到所選擇的現場確認點進行現場確認,辦理報名資格審查、繳費、攝像、採集指紋和信息復核、確認等手續。逾期(時)將不予辦理,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後一律不作修改。未確認網報信息的考生不能參加考試。

殘疾考生在學考報名時申請提供考試便利的認定標准按《教育部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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