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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禁毒教育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 2023-11-18 04:08:11

⑴ 全國禁毒教育實施意見規定

全國禁毒教育實施意見規定包括:在各級政府領導下,廣泛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遵循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理念和「面向全民、突出重點、常抓不懈、注重實效」的方針,堅持禁毒教育工作與毒品形勢的發展變化相適應,堅持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堅持禁毒教育與國民素質教育相互融合、相互促進,以提高全民禁毒意識和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為核心。
禁毒教育面向全體公民。
重點對象具體如下:
1、青少年;
2、有高危行為的人群;
3、有吸毒行為的人員;
4、毒品問題嚴重地區的居民和流動人口;
5、公職人員。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十九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二十三條 發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⑵ 、《全民禁毒教育實施意見》規定,各級各類學校要根據學生的不同特點分階段( )

分階段開設禁毒課程。

教育行政、禁毒、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共青團等部門、組織要充分發揮學校的主陣地作用,深入開展中小學生毒品預防專題教育,按照《中小學生毒品預防專題教育大綱》要求,分階段開設禁毒課程,切實做到教學計劃、教學材料、課時、師資「四到位」,鞏固「學生不吸毒、校園無毒品」的成果。

要積極推進在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中小學的毒品預防教育工作,通過二至三年的努力,在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育若干所毒品預防教育示範中等職業學校、中學和小學;教育行政部門要大力加強學校禁毒師資隊伍建設,並將毒品預防教育實施情況納入國家督學范疇,確保禁毒教學質量不斷提高,各項禁毒教育措施落到實處。

(2)全民禁毒教育實施意見擴展閱讀:

深化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的相關要求規定:

1、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衛生行政、文化、公安、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組織要指導基層組織將社區禁毒宣傳教育納入社區建設和管理,配合開展「無毒社區」創建和社區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2、要組織禁毒宣傳教育輔導員、社區志願者、禁毒社會工作者和社區居民等力量,積極參與禁毒教育進社區活動,逐步壯大活躍在社區、熱心禁毒教育和戒毒幫教的禁毒志願者隊伍。

3、婦聯組織要以「平安家庭」創建為依託,繼續做好「無毒家庭」創建工作,深化「不讓毒品進我家」活動,廣泛開展面向家庭的禁毒教育,使毒品預防知識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⑶ 全國禁毒教育實施意見規定什麼

1、「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2、「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4、「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5、「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6、「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3)全民禁毒教育實施意見擴展閱讀

關於禁毒教育的標語

1、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2、吸毒害人害己害社會;

3、一日吸毒,一生戒毒,終生想毒;

4、敲開了毒品的門,挖好了自己的墳;

5、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6、一吸興奮,二吸上癮,三丟性命。

禁毒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50條);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1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2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3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4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5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6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7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罪(第358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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