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繼續教育
第一條為了提高中小學教師素質,促進基礎教育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進行的,以提高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成人初等教育機構、特殊教育機構中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第四條接受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中小學教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中小學教師應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繼續教育或者擅自中斷繼續教育培訓。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中小學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教育教學能力的培訓。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督導工作,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批評指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農村地區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第九條中小學校應當制定本校教師繼續教育計劃,保證教師的學習時間,並保證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學習條件。第十條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中的職責:
(一)根據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制定全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教學計劃;
(二)組織編寫、審定專業培訓教材;
(三)審定中小學教師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資格;
(四)培訓全區小學骨幹教師、初中高級教師和高中教師;
(五)檢查、指導、評估市、縣(區)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第十一條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中的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
(二)負責本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三)培訓本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以外的教師;
(四)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
(五)檢查、評估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六)完成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布置的其他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第十二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新任教師、骨幹教師以及其他在職任課教師,應當接受非學歷教育。
已具備合格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可以接受與教育教學專業對口的高一層次學歷教育或者第二學歷教育。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每一周期的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240學時。教師在同一周期內接受高一層次學歷教育或者第二學歷教育的,可以不參加同期的非學歷繼續教育培訓。
新任教師試用期的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0學時。第十四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
(二)專業知識更新與拓展;
(三)素質教育理論與實踐;
(四)教育科學研究;
(五)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
(六)信息技術、外語、藝術類和綜合類課程教育;
(七)基礎教育課程改革與教材教法。第十五條各級各類教師進修院校、師范院校,承擔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其他高等院校、教師教育網路學院、中小學教學研究機構、教育科研機構、電教機構以及遠程教育工作站,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安排,承擔部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教育教學機構的教學內容、教學質量,進行檢查、評估。第十六條各級各類教師進修院校、師范院校以及其他承擔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教育教學機構,應當加強管理,完善各項制度,保證繼續教育教學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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