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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網

發布時間: 2024-06-20 01:21:18

① 廣西會計繼續教育網入口:http://czt.gxzf.gov.cn/

廣西會計繼續教育網入口: http://czt.gxzf.gov.cn/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全新推出移動看課學習方式

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全面啟動,中華會計網校經過提前部署,充分准備,依託強大的技術實力,以引領會計繼續教育新潮流的學習方式,全新推出「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移動看課(查看介紹)」。通過手機應用,會計人員可以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輕松實現移動學習,讓零散時間得到充分利用,更高效、更快速地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移動看課」支持目前市面上智能系統的手機和平板電腦,安裝後可把繼續教育規定的課程下載學習,並可隨時點擊移動應用中的「同步學習記錄」,將本地學習時長同步至繼續教育中心。

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移動看課學習流程

第一步:下載中華會計網校APP

在網校開通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繼續教育課程後,根據手機或平板電腦系統類型下載安裝適用的中華會計網校APP版本;

第二步:憑個人信息登錄

憑學員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進行登錄;

第三步:選擇課程聽課

選擇章節進入聽課,可根據您的上網環境選擇課程播放模式。如果您是在非WIFI網路環境下在線看課,建議選擇音頻格式,以便節約上網流量;

第四步:同步學習記錄

學習完畢後,點擊學習記錄→同步,將學習時間同步到互聯網(需聯網)來實現累計學習時間。 ;

② 初級會計繼續教育入口是什麼證書領取要准備哪些材料

考生通過初級會計考試取得證書後,第二年就要開始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了。那麼初級會計繼續教育入口是什麼?證書領取要准備哪些材料?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大家可以一起來看一看,了解了解,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初級會計職稱https://www.gaon.com/chuji/

初級會計繼續教育入口是什麼?

由於各地區會計繼續教育開始的時間、具體政策均有不同,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初級會計繼續教育的流程:點擊打開所在市財政局網址,找臘橘到「會計服務」—「繼續教育」。點開「繼續教育」,點選自己需要繼續教育的年份即可開始繼續教育。通過了本年度職稱考試(初級、中級職稱)或者通過了當年的注冊會計師考試任意科目可以免考該年度的繼續教育。更多詳情請點擊https://www.gaon.com/chuji/zhuanti/kqzd/

初級會計證書領取要准備哪些材料?

各地初級會計考試管理要求不同,領證時間和需提供的材料也不盡相同,以下為往年初級會計證書領取所需材料,僅供大家參考。

(一)合格成績單:考試輪冊團成績單,可能一些地方不需要成績單,各位考生姿正可以准備上一份,有備無患。

(二)畢業證:考生本人具備報名資格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部分部門還要求提供復印件,可以提前准備好,以備不時之需。

(三)身份證: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委託代領需同時提供代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四)照片: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一寸和二寸照片(張數各省市也有差異,具體以當地管理部門為准)。

(五)考試合格登記表: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一式二份(具體表樣下載及張數會在當地證書通知上會註明)。

(六)工本費用:有些地方會收取辦理證書的工本費用,可以隨身帶些零錢。

注意:上述材料領取證書的時候可能不需要全部攜帶,具要以當地財政局的信息為准。

更多詳情請點擊https://www.gaon.com/chuji/1352183.html

③ 安徽會計繼續教育網官網入口地址

安徽會計繼續教育網官網入口地址: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anhui/sheng2019/

安徽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結合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安徽省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建設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督指導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市、縣(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章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根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我省繼續教育科目內容進行指導。

第九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四)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採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路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學分管理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省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第十二條參加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准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公布考試成績的時間或錄取通知為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會議結束時間為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專業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學校出具的成績單時間為准,取得學歷或學位當年沒有成績單的,則以學歷或學位證書上註明的時間為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結項文件的簽發日期為准,無正式文件的,以課題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報刊上發表時間為准,既無文件又沒公開發表的課題不得折算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論文發表時間為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學分所屬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時間為准;

(七)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鍾算1學時;參加符合條件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鍾算1學時;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鍾算1學時。以上學時折算學分時,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每學時折算2個學分,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每學時折算3個學分;

(八)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參照上述學分計量標准執行。

第十三條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並在培訓結束後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省財政廳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財政部門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符合條件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財政部門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繼續教育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繼續教育證明材料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符合規定條件的會計繼續教育面授培訓機構或用人單位,應制定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和師資情況等),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監督。面授機構還應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准等情況。符合規定條件的會計繼續教育網路培訓機構應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明確當年上線課程名稱、學時、授課教師等事項,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乾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十七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並在培訓結束後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第六章考核與評價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並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辦法第十八條行為,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市級財政部門可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財政廳2016年4月20日修訂的《安徽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財會〔2016〕5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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