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管理
1. 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活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发挥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交换共享与应用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急保障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范围、内容、周期、技术标准、使用程序等,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并定期做好交换共享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提供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第六条政府投入资金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交换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获取的地理信息参与交换共享。
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服务,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范围。第八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空间基准与高精度导航定位信息服务;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规划、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九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保密规定,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做好说明和指导工作。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实行统筹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的获取、加工处理和应用服务。
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机构负责全省高分专项航天遥感影像原始数据的获取分发。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测绘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前,应当征求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避免重复投资。
有关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自行组织获取的用于测绘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应当依法向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纳入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库统一管理。第十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和规范。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更新、运行和维护,提供标准规范的地理信息服务。第十四条省、市、县三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联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联通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公布地理信息目录、空间分布图等地理信息数据,按规定提供服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理信息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空间基准与高精度导航定位、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地理信息数据等服务。第十七条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单位可以无偿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地理信息。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地理信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第十八条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
2. 地理信息管理
1.地理信息管理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地球科学局下属的地理信息处(Geomatics Canada)负责联邦政府的地理信息生产与管理职能,这些职能包括建立和维护加拿大平面和高程坐标系统;卫星跟踪站的精确定位;控制和管理联邦政府的土地测量;维护美-加边界;获取并维护加拿大全国地形和地理信息;出版和分发地形图、航空像片、地名词典及其他出版物;接收、处理、归档、分发卫星遥感数据,为研究和示范项目提供机载遥感;发展机载和卫星遥感技术,为从事资源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遥感用户提供技术帮助;促进和协调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应用的发展;促进加拿大在国际测量、制图和遥感产业方面的营销。
为领导和培育加拿大地理信息产业的成长,加拿大地理信息处通过政府间测绘委员会把联邦政府中与地理信息产业有关的部门组织到一起,加拿大地理信息处提供满足地理信息系统要求的基础空间参照信息,这一信息必须满足所有成员的需求,包括地理信息产业界。职能实际上涉及加拿大的每一个部门,包括联邦政府、省和国土部门、区域、市政、工业界等。最重要的部门是加拿大空间局、国防部(制图)、交通部、环境部等。
加拿大地理信息处制定了如下战略发展目标:
1)领导与国家地理信息设施一体化的民用产品的开发;
2)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以避免重复工作、促进数据共享;
3)改善国家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质量、效益、客户应用;
4)提供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5)为加拿大测量和制图提供优质的服务;
6)提供加拿大空间计划的对地观测信息;
7)发展和推行创新的地理信息技术和应用;
8)促进加拿大成为国际地理信息产业的领先者;
9)以出口补助、技术转让支持企业的发展;
10)提供生产性的、创造性的和共享的工作环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处负责全加拿大的国家地形数据库(NTDB),1∶25万的地形数据库已完成,南部人口密集地区1∶5万地形数据库也已完成。各省正着手建大、中比例尺数字地形数据库。例如安大略省,已有300多个城市建立了1∶2000数据库,全省南部地区建立了1∶10000地形数据库,北部地区建立了1∶20000地形数据库。这些数据均统一转到国家地形数据库中。
1995年加拿大地理信息委员会(CCOG)督促地理信息计划小组起草全加拿大整体空间数据模型的建议书,并制定实施建议。1996年12月,CCOG要求联邦部门间地球信息委员会负责领导联邦、省政府以及私营企业建立加拿大地球空间数据基础设施(CGDI)。CGDI分出了五个基本主题,即利于对地球空间数据的访问;提供框架数据基础;协调地球空间数据标准;鼓励数据共享;建立有利于地球空间数据广泛应用的政策环境。
加拿大地理信息处正在从信息高速公路上寻找发展的机遇,由于通过提高可存取性,将大大扩展信息产品和技术的应用,空间参照信息将是信息高速路上的重要信息之一。加拿大地理信息产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拥有巨大的潜力,加拿大地理信息处在与其他部门协作挖掘地理信息技术的潜力中要扮演领导者的角色。
2.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统(CGIS)技术的广泛应用
20世纪60年代初,加拿大的Tomlinson提出了地理信息系统(GIS)设想。1962年,Tomlinson提出利用数字计算机处理和分析大量的土地利用地图数据,并建议加拿大土地调查局建立加拿大地理信息系统,以实现专题地图的叠加、面积量算等。到1972年,CGIS全面投入运行与应用,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运行型的地理信息系统。70年代后期,加拿大就率先开发使用了GIS技术。它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多种多样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和显示,无论是土地利用还是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运输系统等部门的决策者,都懂得GIS的重要性。
GIS技术的应用领域近几年来在加拿大得到不断拓展,不仅广泛应用于地籍管理、土地注册登记、市政管理、环境监控、地质和矿产勘查,森林和水资源调查,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虫灾、震灾等)的监测、预报、评估,环境保护(如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的治理)等方面,并且已成为政府部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础性工具。
加拿大的土地规划部门广泛应用了GIS技术,为规划的修订和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例如在安大略省,规划部门建立有覆盖全省面积的1∶5万数字高程模型,城市地区有1∶1万的数字高程模型图(DEM),通过DEM与航空摄影现势资料的合成,建立起1∶5万或1∶1万的三维立体旋转景观模型,使得修订土地利用规划更具有现势性和科学性。
加拿大应用GIS管理已成为政府行为。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无论是规划,还是地籍调查、地块注册登记、地产评估,都已经离不开GIS。GIS在加拿大已成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基础支撑,例如,在魁北克省的地籍管理改革项目中,安装并管理了信息系统,这一系统具有许多功能,其中之一是可以与土地测量师直接交换有关数据并对操作结果自动登记认可,土地管理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对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有明确的说明,而通过建立GIS可以重新准确定义所有权关系,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土地政策及价格信息、有关地理信息及核心数据库。建立数据库是政府行为,使得公众能免费使用部分公共信息,还可以方便下载数据,价格非常低廉。
安大略省目前已有约400万个城镇小区建立有数字化地籍管理数据库,数据库是由乡镇与私人企业合作建立的。安大略省的市政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对土地利用方面纠纷的申诉。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大量的实地调查。因此,广泛采用了土地信息系统技术,建立了土地政策及相关法规的信息库和申诉案件档案信息库,通过使用土地信息系统来查询、下载涉及纠纷的信息数据。
加拿大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处下设的遥感中心,建立了国家地形数据库,覆盖了加拿大全部疆土的1∶25万地形要素和南部人口居住地区的1∶5万地理要素,出版了第六版国家地图集。地理数据在与各部门的合作共享中得以不断更新。
加拿大地方政府应用GIS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5年前政府各部门各自购买了GIS软件,自成系统建立了各自的GIS;二是近3年来政府部门致力于建立公共GIS,所有的信息技术统一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来协调管理,把所有政府部门的数据集成、联集起来形成强大的数据库,过去政府部门GIS的应用是封闭的,现在则是在网上公开数据。
3.地理信息市场
加拿大的地理信息产业实际上就是以前的测绘业,目前该产业发展非常迅速,在许多方面领导世界潮流,这与加拿大的地理信息产业统一、协调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其中起关键性协调作用的是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地球科学司所属的地理信息处。他们在技术开发应用方面起着主导地位,除此之外,加拿大地理信息工业协会(GIAC)还通过宣传、教育和倡导活动来协助其成员在国内外开发GIS业务。地理信息产业被认为是未来五个迅速发展的产业之一,而加拿大地理信息界在国际地理信息市场上享有较高的信誉并富有竞争力。在20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地理信息产业年产值约13亿美元,其中出口约1.2亿美元。目前,加拿大的1500多个地理信息公司每年提供的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价值近20亿加元。
加拿大将地理信息市场分成三个部分:①国家空间数据设施的开发与维护;②地理信息市场;③工程测绘市场。加拿大地理信息处认为在国家空间数据设施的开发与维护方面,每年有4亿美元的生意;而在地理信息市场方面,仅美国每年就达125亿美元;加拿大在工程测量方面,每年也有4亿美元的市场。
目前加拿大政府把地理信息当作一个产品来看待,充分重视政府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领导地位。他们加强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供基础。
3.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第五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六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第七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第二章使用许可第九条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
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十条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营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
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
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
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时,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第十四条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与原数据等同,受本规定的保护。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4.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
(一)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二)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三)拟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四)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六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科学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前款(一)规定的资料。第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建议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九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五) 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第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公布部门等内容进行会商,并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第十二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公布部门。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布时将公布公告抄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建议人。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受理后未被批准公布的,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5.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更新、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通过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第四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第五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服务平台的数据、服务、应用开发等标准规范。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服务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建设、更新,负责组织服务平台共享交换系统的建设、维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应用。第六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承担服务平台建设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具体负责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为应用系统建设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和应用系统开发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服务平台发展规划,确定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框架、建设内容、建设模式以及建设周期。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行业的应用系统发展规划,确定应用系统中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内容、建设周期。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与国家相关标准兼容。第十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一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采集或者收到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的2个月内,按照各自职责完成数据处理和集成工作,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应用系统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应当纳入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数据共享范围。共享数据内容目录按照本市相关标准执行。
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技术机构应当在服务平台中及时公布共享地理信息目录、元数据和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并负责集成各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向服务平台建设机构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并及时向服务平台提供本区域、本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第十四条共享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由提供者负责。第十五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系统建设需要,向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提出共享接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技术机构负责提供服务平台接入的技术实施。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在线、准在线、离线和前置机服务等模式,共享服务平台中的各种地理信息服务。第十六条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第十七条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应从政策、技术上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专门的应用系统。第十八条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