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② 新化学物质申报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区别
这两者有很大区别:
新化学物质申报,针对的是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名录)的物质; 危险化学品登记,针对的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
新化学物质需要根据年生产或者进口的吨位不同来决定申报级别,价格相差很大;大部分需要专业机构来协助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对来说就比较简单了,价格也比较便宜
这个网站有详细的介绍新化学物质和危险化学品
③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④ 什么是化学物质登记号
化学物质登记号的获取方法
化学世界丰富多彩,化学物质成千上万,化学文献浩如烟海。同一个化学物质有系统命名、商品名、俗名、习惯名以及CA(Chemical Abstracts:美国化学文摘)命名等多个命名,如:CH3-CO-CH2-CH3,英文有几种命名:methylethyl ketone(甲基乙基酮)、methyl acetone(甲基丙酮)、acetylethane(乙酰基乙烷)、2-oxobutane(2-氧代丁烷)、2-butone(2-丁酮)等等,并且同一分子式存在同分异构体现象,这样,在化学文献检索中,如果用化学物质名称进行检索,可能因名称选取的不全造成漏检,若用分子式进行检索,可能因同分异构体造成误检。那么,在化学文献检索中,有没有一种既简单又方便的检索途径呢?
美国化学文摘社(CAS: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发起的化学物质采用登记号的方法,已为美国化学会所采纳,在该会所属的出版物中,在化学物质名称后开始注明登记号。现在已有愈来愈多的词典、手册、网站、专利说明书和商品目录等,如国内出版的《英汉精细化学品辞典》(樊能廷主编)、国内世易化工网站(http://china.chinachem.com)、国外《默克索引》(The Merck Index)等,逐步开始采用这种统一的登记号。如果商品名和习惯名都采用登记号,那么今后通过CAS的登记号进行化学文献检索将是最方便、最简单的一种检索途径。
二、 化学物质登记号的由来
1965年,美国化学文摘社针对化学物质一物多名的问题,建立了庞大的CAS化学物质登记系统(Registry system)。该系统利用化学物质结构图的正确一致的特点,对其分子结构图进行算术运算,并经一系列差错检测后, 使每一化合物达到一物一名,生成独一无二的CAS化学物质登记号RN(Registry Number)。所谓登记号,是CAS将收录的文献中有一定结构、化学键性质已确定的化学物质登记下来,给予一个号码,这个号码就叫登记号。一个特定的化学物质对应一个登记号,一个登记号只对应唯一的化学物质。登记号由三段构成:首段1-6位,中段2位,末段1位,如: 1-溴-4-乙基苯在CA中的英文名称是:Benzene,1-bromo-4-ethyl ,分子式是C8H9Br。登记号为[1585-07-5]。截至1998年10月,CAS登记号已登记的化合物总数超过1800万个。
在化学文献中出现的化学物质名称,往往是它的CA标引名(或称索引名),或是它的俗名、商品名等同义名,而CA数据库中唯一能代表这些同义名的只有与之对应的RN号。由此可见,在检索有关化学物质方面的文献时,使用RN比使用相应的化学物质名称(包括各种同义名)的查全率高。
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 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登记范围问题
对于在旧版登记系统已办理登记并取得登记证的企业,如需办理登记复核/变更,需在新版登记系统中进行操作。
(1)利用原登记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新版登记系统;
(2)在左侧功能条的登记复核变更模块提出登记复核/变更申请,等待登记办公室批准;
(3)申请批准后,按照最新要求修改登记材料,并在“信息提交及审核状态”模块进行上报,等待资料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4)企业全部信息通过省办公室、总局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有关纸质材料。 在新版登记系统中,如在填写化学品信息的分类与标签信息,遇到点击“选择类别”不能弹出的情况:
(1)确定系统域名(https://register.nrcc.com.cn)是否正确。有些企业可能保存了旧的链接域名导致功能打开不正常。
(2)如非上述情况,则使用IE浏览器(IE8以上版本),并调低安全级别。必要时可联系登记机构解决。 登记企业在填写完所有登记内容后,应当在左侧功能菜单“信息提交及审核状态”栏进行“上报”、“复核上报”或“变更上报”。如上报不成功,原因可能有:
(1)企业信息填写不完整。应当回到企业信息界面,点击“保存待上报”,查询带有红色框的项是否为空或格式错误。
(2)企业数据异常或服务器错误。应联系登记机构解决。
⑦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什么不同..请高人分别解释以下..
您好!
那是两个不同的发证机构。
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国家安监部门颁发。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是由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颁发。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你一定要办理登记。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登记证样本见附图:
⑧ 危险化学品多长时间登记一次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的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⑨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与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是一回事吗
不一样的。呀。
危险化学品登记,在各省登记中中登记。在省安监局网站上有登记系统入口。
经营单位不需要登记。
生产单位,只有在取得登记证以后。才可以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⑩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单位是有哪些条件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