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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0-11-19 04:30:02

① 特殊民事权利都有哪些

特殊权利能力:结婚、选举、当总统

② 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哪些

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5、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6、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7、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8、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 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回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答、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④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民法上的“人”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自然人包括本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

自然人在公法领域中,以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面目出现。“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近似、但并非同义语的概念。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的外延宽,应该说,在民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概念不仅更确切,而且也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

自然人自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大部分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为“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关于自然人“出生”的认定,学说上存在着“阵痛说”、“露出说”、“断脐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各种观点。很多国家都要求制作出生证书和身份证书,以证明出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一般以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自然人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发生的生命的终结。虽然关于自然人死亡的时间界限,理论上形成了脉搏停止说、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大脑活动停止说,但一般以医学上确定的时间为准。

与出生登记一样,很多国家建立了死亡登记制度,以死亡证书或身份证书的记载作为判断死亡的证据。

数人在同一事件中遇难、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且相互有继承权的,各国民法一般对此都进行了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摒弃了上述两种立法体例的不足,在第二条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者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管理人的制度。宣告死亡在很多国家民法典中又称作推定死亡、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定机关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为死亡。

其他国家关于失踪人失踪后,其法律关系是否结束,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法国的失踪宣告制度;二是德国的死亡宣告制度。关于死亡宣告的要件,一般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包括:必须有失踪人失踪的事实;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关于期间,又可分为普通期间和特别期间。对于通常失踪者,一般须经过10年或5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对于遭遇特别灾难而死亡者,失踪期间则短些,有规定1年的,有规定2年的,有规定3年的。

形式要件则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作出的死亡宣告。

英国法中既无宣告失踪,也无宣告死亡的制度。英国司法实践解决这类问题时采用诉讼推定原则。失踪满7年而无音讯的,推定为死亡。如果法院判断失踪的人不应该无音信(如故意逃避对妻子、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适用推定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了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⑤ 民事权利的权利分类有哪些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民事权利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⑥ 我国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⑦ 五大项民事权利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分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按不同标准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7、原权利与救济权

⑧ 民法权利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⑨ 业主民事权利中的相邻权包括哪些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相邻权(或者相邻请求权)范围,是:"使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要是建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内,亦得对之行使。"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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