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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的劳动关系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0-03 13:24:48

⑴ 有何法律规定暑期工的工作时间

1、你说的来暑期工是指全日源制学校的学生利用暑假勤工俭学吧,这个早有定论的,与劳动合同法无干。是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里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由于这个规定,暑期的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关系,只能是民法体系的雇佣关系,不能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系统法律法规的保护。 现在还没有法律对暑期工工作时间问题规定,这是法律的空白。只能和老板谈条件,没有什么办法!

⑵ 关于暑期工的劳动法

1、“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2、既然你是暑期工,那么你就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3、关于工资,纵观现行法律,暑期工与用工单位之间较符合劳务关系,暑期工属提供劳务方,用工单位属接受劳务方,双方间权利义务应受《民法通则》调整。如果暑期工与用工单位间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而暑期工确实提供劳务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就劳动报酬标准产生争议,首先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各执一词的,可参照同工同酬,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4、关于liaodanly|的回答:“发果工作了两上月,才支付一半的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部的工资。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也会受理的,跟老板有没有实力无关的。”,我觉得大错特错,劳动监察不会受理非劳动关系的劳务报酬纠纷,不信你试试打个电话咨询咨询他们看。
5、《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己网络一哈: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下面是链接:http://www.hl.lss.gov.cn/hljsjcw/news.jsp?id=500000000000042

⑶ 劳动法里暑期工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是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而暑期工的相关规定有《劳动合同法》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约定。所以应该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暑期工的生活费及待遇的发放。

⑷ 劳动法适用于暑假工吗

不适用于暑假工。

据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学生暑期打工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所以暑期工出现伤害,只能适用民法。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

“国家劳动部早已规定暑假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表示,《劳动法》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干预,即国家强制性地把劳动者列为保护的范围。

因此,如果与企业打官司,合同里的约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暑期工出现受伤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学生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属《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打工学生实在要维权,只能上法庭。

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要花费不菲的起诉费,这无疑让贫寒的打工学子“望而却步”。

广东省劳动部门则告诫学生,在寻找暑期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应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

(4)暑期工的劳动关系规定扩展阅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在校生兼职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2、退休人员返聘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3、协议承包

刘某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4、家政服务员

徐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⑸ 劳动法里暑期工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个同样适用你的情况,如果超出时间要计算加班费。
你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辞职才可以,并领取相应劳动报酬
辞退临时用工的,也要给予一定的补偿。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就明确规定,《劳动法》施行后,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是你自行辞职的话要提前三天通知,若公司辞退你的话,那么就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是签订双方各一份,你可以找公司吧合同要回来

⑹ 劳动法里面关于暑期工的相关法律

劳动法里是没有关于暑期工的相关法律的
暑期工是实习定岗性质的,本质来说还是学生,是不可以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如录用暑期工,可以查看教育部有关方面的文件规定
建议为暑期工购买商业保险
当然有的学校也为学生购买了保险的,具体要看是什么险种

⑺ 暑假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吗

只要企业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符合单位主体,那么单位和员工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企业非法经营是指还未获得营业许可,不能构成单位的主体,那么员工和单位之间存在的仅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并不成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⑻ 暑假工受劳动法所保护吗

暑假工其实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暑假工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暑假工的定义是年满16周岁的学生,在暑假的空余时间去参加一些有偿的工作。而且在不少的文件中我们都能够发现,他们明确指出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如果利用业余的时间进行勤工俭学,那么他们的行为不视为就业,也就是说他们与用人单位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所以总的来说,暑假工虽然不受劳动法所保护,但是暑假工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法虽然保护不了暑期兼职的这种行为,但是你在事前和老板签订一份相关的民事合同,这份合同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所以如果后期产生纠纷的话,你有之前签订的民事合同你也有话语权,不然的话只能任老板摆布了。所以说在打暑假工的时候,尽量去正规单位找人陪同你一起去,不要被一些看似很高的金额给蒙蔽,暑假工的工资一般都不会太高的,不要想的太天真。

⑼ 大学生暑期打工构成劳动关系吗

,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经过合法注册,具有法人地位;劳动者年满16岁,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劳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⑽ 暑假工受劳动法保护吗

暑假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学生的暑假工和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劳动法》规定了不准用人单位招聘童工,但是并没有限制不准使用暑假工,而暑假工就是学生年满16周岁之后,在暑假可以被单位或者是工厂招用,参加一些有报酬的工作。《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劳动者,都是要与和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关系的人,所以一旦暑假工期间受到伤害或者是得不到报酬,不能运用《劳动法》得到赔偿,和《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标准。

综上所述,现在正值暑假期间,去做暑假工的同学一定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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