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塘派出所加强暑期网吧管理
❶ 网吧违规经营保证书
保证书
本网吧因 年 月 日接纳未携带身份证的人上网,违规营业受到 派出所的查处。经过派出所的教育和帮助,使我们认识到加强网吧管理的重要性,认清了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今后,我们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自愿按相关规定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反规定,自愿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处罚。
本网吧今后做到绝不违规营业:
一、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二、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三、不经营非网络游戏;四、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净网先锋);五、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六悬挂未成年人禁入和营业时间标志牌;七、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八、按照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九是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不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十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及时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请有关部门给予监督。
*****网吧
年 月 日
❷ 网吧上网抽烟身份证被警察带走了。罚了网吧1千块身份证被网吧管理人带回来了,要我们交钱才给身份证
这种情况,必须报警出来,
不能够向外掏钱
❸ 2015乡镇地方派出所对网吧的管理权限有哪些
只要是对外营业,并收取费用,那就归属公安机关管理的范围。
1、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成年人进入网吧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时有发生,网吧内及周边刑事、治安案件突出。针对上述问题,要加强网吧实名制管理,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2、网吧超时经营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超时经营的执法主体为文化部门,网吧专项整治期间,公安机关主要配合文化部门,督促网吧严格执行法规规定的经营时间,派出所不得对存在违反超时经营管理规定的网吧进行处罚。
3、对警方的处罚有异议,该向什么部门投诉?
当事业主可拨打122非警情报警台投诉,也可以向相应的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取缔黑网吧是工商机关的职权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网吧专项整治期间,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职责管辖范围规定的,将依照法规先进行处理,处理后,及时移送工商部门。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略)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略)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❹ 派出所来网吧检查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他们说要罚款,请问他们可以对网吧老板处罚吗
他们可以按照《网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当必须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你签字;而且他们还要至少在你网吧找2个以上的未成年人做笔录附卷,并形成卷宗。最好必须给你罚款额相应的发票。你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于网吧营业时间严格限定于几小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拓展: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规。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自2002年9月29日起实施。
2、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❻ 派出所借处理打架斗殴,对网吧进行罚款,贴封条,这种行为合法吗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果仅以有吸烟行为为由把网吧封掉应该是不合适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希望以上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❼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严格执法加强监管
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对2004年10月18日以来第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罚款;第3次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罚款;对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锁闭门窗经营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对网吧的罚款额度制定量化的指导性意见。
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网吧现场检查记录制度、网吧日常检查频度最低标准制度和网吧违法经营案件处理公示制度。发挥网吧计算机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违法经营网吧的黑名单,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的网吧,对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单位给予激励。
公安机关要加强网吧的信息安全、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并督促公益性上网场所和其他公共上网场所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积极配合文化等部门,对有关部门认定未执行限时营业规定的网吧,要求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每日0时至8时暂停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网吧要做到露头就打。对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都要及时查处取缔,决不手软。要依法没收黑网吧经营的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专用工具、设备。对以“电子竞技俱乐部(馆)”、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通信管理、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缔黑网吧的工作。
根据《条例》第27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对明知是黑网吧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通信管理部门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第36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黑网吧提供上述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黑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
对明知是黑网吧而向其租赁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内上网场所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具体规定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校内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或接到群众举报后经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取缔。
校内上网场所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出租、承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禁止将学校的房产和设备出租用于开办网吧。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校内上网场所监督举报电话。
(五)打击和防范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按照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采取治本之策,扎实推进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一)严格控制网吧总量
根据《条例》第8条的授权,文化部逐年发布全国网吧总量和布局要求。根据目前网吧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监管实际,2007年全国网吧总量不再增加,各地均不得审批新的网吧。对违反规定新批网吧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按照《条例》第11条规定已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的网吧,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筹建工作,逾期不得向其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着力推进网吧存量市场结构调整
积极在现有网吧存量市场中推进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不断提升网吧服务水准和行业形象。对网吧连锁经营单位的管理由事前的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的行政确认,按照“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确认一个”的原则管理,具体规定由文化部另行发布。鼓励网吧经营单位之间,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合作。鼓励依托网吧依法开展信息服务、远程教育、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增值服务项目。网吧更名、迁址、变更网络地址等须依法办理手续。
(三)加大对网络游戏的管理力度,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营网络游戏和运营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网络游戏的网站,要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的要求,予以查处或关闭。加快完善网络游戏管理的政策法规,大力调整网络游戏产品结构,在研发和运营等环节对容易导致成瘾的网络游戏规则予以限制和改造。积极推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开发应用,运用科技手段解决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问题。
(四)广泛发动社会监督,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发挥好12318、12315、110、12355等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举报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健全网吧社会监督员队伍,提高监督实效。定期向社会公示网吧市场的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加强对网吧行业协会的指导,努力推动行业自律。在网吧和网络游戏行业中大力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
(五)加强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发挥好学校、文化馆(站)、图书馆、青少年宫、青年中心和中小学远程教育、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满足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方面的作用。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教师家长参与等方式建立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要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倾斜。
公益性上网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管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制定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内容、设施设备、环境、开放时间和辅导员配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对违反规定条件接纳未成年人或违反规定收费的公益性上网场所,主管部门要予以查处,已享受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支持的,要予以取消、核减或追缴。
(六)实施预防、干预、控制网络成瘾的系统工程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的要求,将预防、干预、控制网络成瘾纳入精神卫生工作范围。卫生、教育部门要组织精神卫生机构面向学生、家长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从预防入手控制网络成瘾。动员社会力量,对网络成瘾的青少年积极采取措施矫治。
要强化家庭、学校的教育监护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各级各类学校要向学生宣传国家关于网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在网吧上网的成年学生,不得享受评优、评奖、困难补助。
❽ 公安机关网吧巡查管理规定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02]10号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法规,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充实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 三、努力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针对网络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建立、健全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控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同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装内容信息安全和管理软件,增强对各种有害信息的检测和封堵能力,提高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要迅速查清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单位或者网站的情况。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和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的活动,坚决清除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网络游戏。凡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应依照有关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五、根据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部署,文化部决定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日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各种有害信息,重新审核登记。 凡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证照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证照齐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证照不全的,限期停业整顿。经整顿仍然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一律关闭。对无证经营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取缔。重新审核登记合格的或予以取缔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主管部门一并向社会公告。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县(区、市)以上(含)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终审后,统一换发由文化部监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反对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每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凡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该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八、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要严格审核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凡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因违反文化市场法规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化市场要实行专职专人专门管理,对所辖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凡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积极开展文明上网工程建设,倡导网上文明行为。联合工、青、妇等社会各界,大力推进“文明网吧”、“放心网吧”等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境。学校、家长要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教育的人士作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引导中小学生树立积极向上、求知好学的上网风尚,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 一次问一个问题吧,太长了回答不了。
❾ 对于派出所对网吧内吸烟执法情况是否合法!
那是上面想要钱了,随便找个理由就行,目的还是那一个,只要钱掏了他就能保你段平安,过够一定时间就又来要了、现在的社会啊…………
❿ 公安机关是否有权管理网吧未成年上网
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对未成人在网吧上网,不能对未成年人做出处罚;对网吧,可以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给予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