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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07 02:10:14

㈠ 违反师德师风的处理办法

违反师德师风师德的人员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职,警告,开除,甚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措施。

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拓展资料

1、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何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推进学校幸福教育建设,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师德素质和专业水平,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和完善师德制度建设为核心,努力建设幸福学校、幸福班级和幸福课堂,调动全校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创办学生喜欢、教师乐业、家长满意、社会公认的学校。
二、组织领导
组 长:王祖丽
副组长:刘庆良 李宁 陈裕前 王德海 张万泉 赵越
成 员:张茂银 巩玉兵 徐春华 陈长征 颜斌 王文庆 周晓亮
李广斌 王栋 申正科 詹山 邵秀贞 孙秀芝 杜传聚 齐国涛 姚光洁
三、实施步骤
本次活动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形成氛围
学校召开全校教职工会议,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广大教师自觉参与到活动中来。并充分利用校园网和公开栏等载体,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力度,创建浓厚的师德教育氛围。
第二阶段:查摆问题,抓好整改
1.个人查摆。全体教职工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采取自己找、同事提、学生评、家长议、领导点等多种方式,认真查找教师个人在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方法,写出自我剖析材料,交由学校存档备查。
2.整改提高。对照个人和学校查摆出的突出问题,学校和教师分别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建立整改台帐,做到问题查摆一个,彻底解决一个。
3.开展相关活动。一是开展师德承诺活动,组织教师签订《教师师德公开承诺书》,促使教师不断规范从教行为。二是开展“关爱教师”活动,学校和部门领导深入到每位教师家庭,与每位教师谈心,了解教师思想状态、家庭情况。对心理波动、家庭、生活有困难的要给予必要的帮助、支持。让每位教师体会到组织、集体的温暖。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巩固提高
1.搞好总结。学校在整改提高的基础上,梳理师德建设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做好活动总结,采取适当方式向教师、学生、家长、社会通报活动成果,并组织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整改落实措施,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持续不断地推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化、制度化。重点建立“师德零投诉前置制度”,自现在起,凡参加评先树优活动都要严格实行师德零投诉前置制度,即对师德投诉查实的均实行“一票否决”。
3.评比表彰。结合师德教育活动,评选校级师德模范、师德标兵、先进科室和级部等先进集体。

㈣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中处分包括哪些

这个是主要针对中小学教师的: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版过处分,公办学权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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