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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1-19 00:36:55

教育师德十条禁令

教育部师德十条禁令: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拓展资料

1、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⑵ 党支部师德师风十项规定有哪些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⑶ 教师师德规范内容是什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提出的“爱国受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⑷ 师德师风法律法规

教师法中有具体规定老师的义务

⑸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并拥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中小学教师的爱国守法又具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教师要做到将爱国守法统一于整个教育活动中,除了自己模范地爱国守法外,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在这方面能够分辨是非。

教师也要做到依法执教,首先必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遵守社会秩序,恪守社会公德;其次,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教育、教师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把依法执教这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联系起来,完整地理解依法执教的全部内涵。

(二)“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教师爱岗敬业就是要把教书育人作为终身职业,把自己的理想、信念、青春、才智毫不保留地献给学生和教育事业,做好本职工作,把一点一滴的小事做好,把一分一秒的时间抓牢。具体要求是:第一,教师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志存高远。第二,教师要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第三,教师对待工作要勤勤恳恳,高度负责。第四,教师不能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所谓关爱学生,简而言之,就是关心爱护学生,这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身为人师的基本素质之一。关爱学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关爱学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仁爱心,关爱学生有利于增强教师的感召力。在关爱学生的过程中,要求教师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平等公正地爱学生;第二,关爱的同时要严慈相济;第三,关爱的体现是为学生着想。关爱学生就要处处替学生着想,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这样的关爱才算是落到了实处;第四,关爱的大忌是体罚心罚。

(四)“教书育人”——教师天职

教书育人的核心是育人。教书是手段,育人才是目的。教书育人指的是学校教师在组织教学活动过程中,以教育内容为载体,强健学生的体质,传授给学生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和健康向上的人格。这就要求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促进学生的良好发展。

(五)“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倡导“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言传身教,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教师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

(六)“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倡导“终身学习”就是要求教师做终身学习的表率。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离你那,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用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⑹ 师德师风法律法规内容

1、师德,就是教师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师风,是教师这个行业的风尚风气。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有教无类,这都是师德师风。

2、对教师来说,最好的回报就是得到孩子的真心拥戴。好的师德师风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师生之间保持一种人格上的平等。相互学习、相互尊重。

3、教学生知识的人,尊称传授文化、技术的人,泛指在某方面值得学习的人。老师一词最初指年老资深的学者,后来把教学生的人也称为“老师”。《师说》中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是学生的学习引路人,是生活的指导者,人生的方向标。

4、“德高为范,技高为师”,从这个标准衡量,老师要先正己身,方可施教于人,“老师“两字可分解来看,中国历来推崇老子的思想和哲学,而老子尤其注重德行的修养,而这个“老”就代表了“德”,师者就不必细言了。

5、所谓师德,就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等等,这都是师德;师风,即教师的行为作风。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等等,这都是师风。

(6)师德规定扩展阅读
师德:中华民族是最重视师德的民族。教师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2013年5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作出部署,将建立师德考核档案。

师德准确地说应该是教师公德,是教师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该遵守的社会公共道德。

教师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师德,是教师应有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是全社会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青少年学生道德修养的楷模之一。从实践的角度看,具有高尚情操、渊博学识和人格魅力的教师,会对其学生产生一辈子的影响。

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从事教师劳动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

教师道德认识、教师道德情感、教师道德意志、教师道德信念、教师道德行为、教师道德习惯。

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可以用“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概括其内涵。

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从爱学生的角度讲,就是教师要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好师德培养好教师,好教师造就好学生,好学生谱写好未来,可见师德的重要性!

⑺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7)师德规定扩展阅读: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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