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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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教育部十条禁令
法律分析:一、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二、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三、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四、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五、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六、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七、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八、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九、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十、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录取过程各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要求各地各校在继续遵守阳光招生“六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严格落实录取工作的“十条禁令”: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
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Ⅲ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是针对中小学教师吗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不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的,“十条禁令”所指“教师”,为教育系统所有教职工及教辅人员。
“教师十条禁令”具体规定:
1、严禁参与黄、赌、毒、邪教、非法宗教和传销活动。
2、严禁违规收费、推销教辅资料或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商品。
3、严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4、严禁在贫困生补助发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克扣补助。
5、严禁有偿家教和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以及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替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
6、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和在工作场所参与打牌、下棋、网购、炒股、上网聊天(游戏)等活动。
7、严禁在各类评比、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
8、严禁造谣、传谣,散布和传播反动、虚假等不良信息。
9、严禁衣冠不整、言语粗俗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举止。
10、严禁随意让学生停课和劝退、开除学生。
(3)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扩展阅读:
《教师从教行为“喊枯十条禁令”》是教师从教行为的基本要求,是“红线”,任何人不得触碰。各县(市、区)教育局、郑告洞市直各学校接到通知以后,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并贯彻执行。今后,若教师违反“十条禁令”,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友握。
校(园)长是校(园)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教师违反“十条禁令”,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开展调查处理。若学校、幼儿园调查处理不力,则取消该校(园)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校(园)长管理责任,给予校(园)长必要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