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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辉老师

发布时间: 2024-12-04 02:56:21

① 关于辩论赛的活动总结范文



【篇一】

院第xx届金秋大专辩论赛已经结束了,但其中有许多东西我们必须要思考。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第一、辩手对比赛规则不熟悉。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们下发通知时间有点晚,致使有的系选择辩手过于仓促,没有达到选拔人才的效果;二是有些辩手本身没有主动的去学习比赛规则,准备不充分。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在每次比赛前半个小时召开辩手会议,强调辩风、比赛规则,此类问题在比赛后期中逐渐弱化。

第二、人员的组织与调配存在一些问题。在比赛开始前,我们分工很明确,责任到人,每个工作小组均是由两个大二干部加一群大一会员来开展的,大一为主导,大二干部主要起指导监督作用。在真正开展工作时,部分大二干部没有履行各自职责,致使大一会员茫然不知所措。针对此种突发情况,我们现场任命胡辉为总负责人,进行人员调配与指导工作。到后面我们大胆任命了一批大一会员负责各自工作小组工作。效果不错,基本上没出什么大问题。

第三、主持人身份、评委身份等存在的质疑问题问题。第二次初赛出现了主持人既是辩手又是监督处负责人,同时又以个人名义邀请评委等一系列存在质疑问题。其次是参赛辩手同时又是评委且进行点评等一系列问题。针对以上质疑,我们采取了回避措施,参赛辩手不得兼有其他身份,若有本系选手参赛,相关工作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工作上出现的一系列细节性问题。虽然每次在赛前有针对性的召开了工作人员会议,强调了相关注意事项,但还是出现了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一是会场门口负责迎宾疏散工作人员工作时讲小话;二是后勤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给评委嘉宾倒茶水;三是计时工作人员出现了提示音不统一问题;四是会场布置工作人员没有安装好背景立体字等等细节问题。发现问题后,我们立即召开工作人员会议进行批评指正。后期过程中没有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本届辩论赛有几点创新。一是针对精彩激烈的自由辩论时间过短,我们将自由辩论时间由八分钟增至十分钟,总结呈词阶段由八分钟减至六分钟;二是计时方式由不公开的存在人为误差的手机计时改为投影的电脑计时,真正做到了公开,零误差。三是在比赛流程上增加了计时记分工作人员、评委、监督处代表宣誓环节,强调了大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是邀请到了院领导颁奖、老师作评委、三所院校兄弟社团作评委嘉宾,可谓阵容强大。五是活动场所由过去仅仅能容纳一百来人的小教室到现在可容纳五百多人的图书馆会议中心,可谓规模宏大。

对于下xx届金秋大专辩论赛,我将提出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至少要提前一个月下发比赛通知(含比赛规则),要求各系内部先行组织辩论赛,以选拔人才,强化比赛规则;二要在每次赛前召开工作人员会议,评委会议,辩手会议,强调应注意事项;三要着重注意狠抓细节问题;四要在本届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总结,扬其长,去其短,充分发挥创新精神。



【篇二】

为了纪念雷锋同志并学习他的优良传统和优秀作风,我们社团于本月举行了以“学习雷锋”为主题的辩论活动。我们的这次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纪念雷锋同志并且提高同学们的口头表达能力及灵活应变能力,展现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丰富校园文化,促进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在这次活动中作为负责人的我受益匪浅,从中感受颇深。

在这次活动中我深刻的认识到我们社团所存在的问题,社团人员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做事拖拉。做事手高眼底,准备不够充分以至于到关键时刻手忙脚乱。因此针对这些缺点我社团将积极改正,有不明白的地方主动请教其他同学或老师,争取做到。

总体来说这次活动的举办比较成功,在系部11级新生每个班都出了一个队伍,通过公平,公正的原则,他们抽取了自己的观点.他们通过不同的方法收集了相关的资料,通过自己的理解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通过此次辩论活动让我们懂得了集体的力量的伟大,应对了那句团结就是力量.

通过这次活动我们收获很多,即锻炼了同学们的口才还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在这次活动中我们社团不仅发挥了我们的优点还看到了我们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将积极改进,反思我们存在的问题,从中吸取教训,争取把以后的活动办得更好.因此我们将对社团进一步的改进,明确新的目标,拟定好的计划,加强社团凝聚力,加大社团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相信在我们的不断努力下,我们的社团将会变得更加强大,在院社联的指导和帮助下,将会拥有更美好的明天。



【篇三】

一、活动主题:辩论赛复赛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

20XX年x月17日,在综合教学楼C区255举行。

三、活动方式

本次辩论赛面向信工学院大一大二的全体同学,各班通过内部选拔,组成一支队伍参加院里的比赛。本次辩论赛采用淘汰制的方式,经过抽签,最终确定对阵情况。此次一共16支代表队参加比赛,首轮共八只代表队获胜进入下一轮,复赛为八进四。

四、参加成员

社团部部长康军院辩论赛辩手刘新鹏、康颖璇、周家琪、车龙飞辩论社社长宋超11级12级辩论赛八强

五、辩论程序方面

比赛程序由陈词、立论、攻辩、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共个五部分组成。首先是一、二辩进行开篇立论,用最精炼的语言阐明本方基本立场、逻辑框架、理论依据、事实材料等,接下来是针锋相对的攻辩和精彩纷呈的自由辩论,再接着是由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最后是精彩的评委点评。由于参加此次辩论赛的队员中有大一新生,在辩论赛经验及技巧方面较为欠缺,评委们都极为详尽的做了点评并给与辩手们他们的宝贵经验。

比赛程序的设置兼顾“辩”与“论”两个方面,既提供了充分的空间让辩论双方进行精彩的论述,充分展示己方缜密的逻辑框架,也给双方提供了进行唇枪舌战,正面交锋的舞台。使本次辩论赛精彩纷呈,掌声不断。

六、活动效果

此次比赛的辩题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动漫,电视征婚,恋爱等等,一方面辩题的生活化多样化给予了广大同学思考的空间,另一方面,辩题紧扣时代发展的需求,具有较强的时代感。这使得整个辩论场面显得精彩纷呈,热闹好看,而赛后又能引发人们的思考,给人一份耐人寻味的隽永和深沉。可以说,精当的辩题设置,为这次辩论赛的成功举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辩题内容的广泛性和强烈的时代感,从另一个侧面也要求辩手要有渊博的知识积淀和广泛的社会接触。辩论的辩论过程中辩手们十分注意仪表语言,未出现对对方辩手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所有参赛队都统一着装,衣着得体、大方,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②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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