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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老师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1-19 01:08:05

A. 十九届五中全会对代课教师什么新政策

19届五中全会对代课教师有什么新政策,这个新政策我们还现在不清楚的人到了以后,人家公布了才能知道。

B. 中央在2020年对原来的民办教师是不是出台了新的政策

是的。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2)代课老师新政策扩展阅读:

民办教师补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放单位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账户,各发放单位应于每年收到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完成发放工作。

2、为避免出现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领补助,各区要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通过现场资格审验、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信息、卫健部门的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多种有效途径,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

3、教育部门要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确保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补助资金投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

C. 国务院对原民办教师待遇的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拓展资料: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附表三执行。

2.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金制度、岗位津贴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基础工资,按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按此次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工龄工资,按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职务工资,按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岗位工资,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改岗位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与实施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单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实行五种不同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具体内容见国发[1993]79号文件。

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国发[1993]79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至附表十八执行。

2.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办法和工作人员的正常增资制度、奖励制度,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实施

(1)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任职(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套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的年限规定,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工资套改办法是:技术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档次;普通工人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应的等级工资档次。套改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等级工资的年限规定,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三执行。

(3)实施的其它内容,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特区津贴制度与实施

(一)特区津贴制度

1.经济特区建立特区津贴制度。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特区津贴暂按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工资高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水平确定。

2.在经济特区之间调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按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调离经济特区后,其特区津贴即行取消。

3.特区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各经济特区不得自行调整。

4.特区津贴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

(二)特区津贴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特区津贴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根据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工资数额确定。凡工资套改的增资水平超过国家的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的,在特区津贴标准中相应核减。特区津贴的发放,要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特区津贴标准,由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2.深圳特区津贴的实施

鉴于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同于全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深圳经济特区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按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数和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确定。特区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五、其它有关政策

(一)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深圳、厦门经济特区从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等十六市行政级别问题的通知》(中编[1994]1号)明确为副省级起,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办法处理。

(二)凡本方案中未另行规定,均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经济特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总量,不得自行其是。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经济特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驻经济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经济特区要根据《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送人事部审批。

本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网络-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D. 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

原民办教师的补贴是按照国办发( 1997) 32号文件的精神由各地发放的。原民办教师享有有一补贴,两保险,国家的政策是好的,深得民心。可是好的政策一到地方就走形变样。

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当地的财政情况决定,这样就出现发给民办教师的养老补贴全国不一样的情况,有的地区低到每年教龄8元钱,有的地区高到每年教龄20元。

(4)代课老师新政策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E. 国务院教育部对原民办教师有何新政策

主张提高原来每月补贴金额源事情朝着利向发展。

F. 2017年国家对原民办教师有什么新政策

1、为民办教师制定特别入户政策: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送审稿)》(简称《意见》)《意见》第十六条提出,各级政府要按照差别化扶持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从教津贴,同时,第十七条提出,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年金。

“让民办学校教师成为新广州人,我们在这里搭建一个更好的平台。”屈哨兵强调,《意见》的亮点之一,是其中的第十八条提出重点解决民办学校现任教师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问题的举措。

2、提升民办教师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从调查结果来看,民办学校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因为是按照企业标准参保并且有单一层次,跟公办学校的教师相比差2.4倍,建议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社会保险应该跟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6)代课老师新政策扩展阅读

领取补助的民办教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1962年前后,为响应国家政策被“精简还乡”的原公办教师;

2、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因各种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

3、2008年1月1日及以后仍在公办学校任教的代课教师,只补助其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的任教年限。

G. 教育部对原民办教师工资最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H. 2017年代课教师新政策

2017年代课教师新政策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资料

小学教师工资调整

1、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3、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4、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6,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I. 2019年,国家对原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

2019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J. 2017年农村代课教师有啥新政策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

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

(10)代课老师新政策扩展阅读:

代课教师,也叫中国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教师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偏远贫困山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教师”。

2008年以前,有的地方代课教师工资由乡镇财政拨付,“目前,代课教师的人员经费由其聘用的学校自行筹集,而不是由市、区财政统一核拨。因此出现了代课教师同工不同酬、待遇不对等的问题。”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代课教师的生活来源也不稳定。这一原因,使代课教师的压力与动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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