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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

发布时间: 2023-02-26 20:52:58

教师旷课算教学事故吗

教师旷课算重大教学事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轻微消极影响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则包括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或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

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内容;任课教师、辅导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权益。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学籍证明、成绩证明,以及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证书、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16种。

教学事故的认定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系及教务处,事故涉及的系会同教务处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

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初步认定和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一、二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核定。

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这个每个教学单位这个文件是不一样的 可以根据文件去 可以上网搜一下借鉴一下别的单位的他一般分一般就是15个 严重教学舒服 然后分不同的等级 包括课堂教学本 实训教学两大类

㈢ 判定教学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以规定到达时间为准)。2、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进度表达2周以上或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矛盾或差错。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4、教师在上课时,手机发出声音讯号或利用上课时间打电话。

5、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6、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7、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

8、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试卷。

9、考试后教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10、批改试卷或总分不认真,出现差错。

11、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5以上。

2、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停课、旷课;或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3、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试卷分装场次登记有差错,影响正常考试。

4、监考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开考时间为准),或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5、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6、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6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或丢失考试成绩。

8、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

9、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11、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㈣ 教师教学事故会记入档案吗

教师教学事故会记入档案。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教学中提前下课,提前5分钟下课是小教学事故,5分钟以上是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出现的过错或过失。教学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四类。教学事故按影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及时认定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以达到减少直至杜绝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事故分类根据教学环节主体和内容不同,将事故分为四类,即教学管理事故、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教学条件保障事故、教学过程(含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习实验等)事故。

事故级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二、三级事故。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系及教务处,事故涉及的系会同教务处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初步认定和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一、二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核定。教学事故的处理,事故经核定后,由教务处、人事处联合上报学校;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一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二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的80%;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三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的50%,当年不得评优。本单位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且该单位不得参评当年的先进集体。

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将按情节给予知情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㈤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认定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刘满让 联系电话:84895711 )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认定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各类人员,由于行为不当、处理不当或不作为,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都属于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三条 根据事故所涉及教学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两类:教学类和教学管理类。
第四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是指责任人的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见附表一。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部、处)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部、处负责人)领导,负责本院(部、处)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部、处负责人及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组成,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八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进行查实,由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初步认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一次一表的形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Ⅱ级和Ⅲ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核定;Ⅰ级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
第十条 凡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定而未列入附表一中的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一条 Ⅲ级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事故责任人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Ⅱ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3个月岗位津贴,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十三条 Ⅰ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3-12个月岗位津贴,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内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屡次造成教学事故,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实行降聘甚至教学岗位解聘。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五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意见有异议,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提出申诉;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向人事处申诉;
第十六条 对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和人事处组织调查,在接到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意见返回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若教学事故涉及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表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教学类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在教学活动中恶意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恶劣影响。



3

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缺课、停课、中断讲课(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

命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5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未报送成绩前遗失学生试卷。



6

其他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7

任课教师未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擅自减少教学内容或教学时数、提前结课。



8

命题或印刷试卷不及时,导致考试不能按期进行;或试卷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中断。



9

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场纪律松懈,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10

阅卷教师在卷面计分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影响。



11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12

指导教师未按学校规范和程序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学生提交的最终论文出现严重的抄袭现象。



13

在毕业设计或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或成绩评定不客观,造成严重影响。



14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15

任课教师未办妥规定手续,自行变更上课时间或自行请人代课。



16

按计划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从不批改作业。



17

监考人员未经准许,擅自找人代替监考;监考人员监考时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18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管理类

序号

事项

等级

1

违规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

教学管理部门丢失或篡改学生原始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3

其他由于教学管理人员人为因素对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4

教学任务、课程、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5

辅导员、班级导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6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7

全校性教学调度的通知内容不当或未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8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9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附表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
编号:[20 ] 号

时 间

地 点

责任人

发现人

事 项

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意见

事故情况、级别及处理意见:

单位公章: 学院院长(部、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校
长意见

(I级教学事故填写)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

老师
. 年 月 日 时,因
违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类 条,经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核查,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为 类教学事故 级。
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若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提出申诉。

院主管院长(部、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盖章

㈥ 二级教学事故是怎么样的一个事故啊,严重吗

二级教学事故也就是严重教学事故,具体内容如下。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5以上。

2、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停课、旷课;或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3、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试卷分装场次登记有差错,影响正常考试。

4、监考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开考时间为准),或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5、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6、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6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或丢失考试成绩。

8、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

9、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11、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6)教学事故认定扩展阅读

教学事故的处理

事故经核定后,由教务处、人事处联合上报学校;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全校通报。

l、一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2、二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的80%;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

3、三级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的50%,当年不得评优。

4、本单位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且该单位不得参评当年的先进集体。

5、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将按情节给予知情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㈦ 塔城地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中教育教学事故等级

法律分析:塔城地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中教育教学事故等级分为:

1、一般教育教学事故(3级);

2、较大教育教学事故(2级);

3、重大教育教学事故(1级)。

法律依据:《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三条 教育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分三个级别: (一)一般教育教学事故(3级); (二)较大教育教学事故(2级); (三)重大教育教学事故(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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