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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章程

发布时间: 2024-10-17 21:54:21

『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章程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名称、地址、办学宗旨、性质等详细规定如下:

学校名称: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

学校地址:西安市东仪路162号及户县秦渡镇。

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育人为本、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服务医疗卫生事业为目标,立足陕西、面向农村、服务基层,突出办学特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适应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需要的专科层次医药人才。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是一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一个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取得办学许可证,属于公益性事业机构和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

学校以医学专科层次高等教育为主,开办高等护理、药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5个专业。教育形式主要是: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三年,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同时,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学校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要求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发展医学专科教育为主,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为辅的办学思路来确定学校发展规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成员由校长1人、举办者3人、教职工代表1人共同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4名。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董事会依法享有和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订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聘请身体健康、有一定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学校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法组建工会,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进行科研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参加进修和其他形式培训的权利;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党委,并加强党组织建设,以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依法成立学生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出资,收取学生学杂费及其他形式的经费筹措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组成,学校资产属非公有制性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同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定制订招生方案;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义务包括: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抓好学校的安全及稳定工作;抓好每届毕业生的安置就业工作;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保护学校各项财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接受董事会的审查,每学期向董事会汇报一次学校工作。学校在筹建期满和正式审批后,将正式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自觉接受其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学校变更程序、终止事由及程序、变更、终止事由及程序等具体内容如下:

学校需要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层次、校长或进行分立、合并等变更事宜时,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上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终止事由包括: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终止程序包括:妥善安置在校学生,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由董事会成立清算小组,偿还各种债务,债务清理后,处理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效力等如下: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校委会成员三分之一提议,经校委会和董事会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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